摘 要:休谟提出的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分为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两大类,价值则以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为划分依据,有一系列的价值概念与相应的道德规范。环境伦理学从事实到价值的推导,既存在从事实直接推出价值的路径,也存在将功利主义、义务论或德性论等作为价值判断前提,从事实符合逻辑地推出价值的路径。在当前环境问题突出的时代,立足理论层面澄清环境伦理学中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应对与化解环境问题乃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一步。
关键词:“休谟问题” 环境伦理学 事实 价值
自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来,全球经济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却日益恶化。基于这一现状,关乎环境保护的伦理思想应运而生,环境伦理学逐渐成为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部分,并形成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流派。两大流派之间有共识,也存在分歧,至今未有定论。奥尔多·利奥波德的《沙乡年鉴》是公认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代表著作,他在书中提出了大地伦理学的核心主张:“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注][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13页。有学者指出,大地伦理学的论述逻辑是从生态环境的规律事实中推出应该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规范,已然陷入了休谟提出的直接从“是”推出“应该”的错误。纵观整个环境伦理学思想史,关乎生态环境的事实认知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规范二者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在这一演进过程中,“休谟问题”似乎不断重现。
合作学习的有效性是指学生在合作的状态下,相互协作、克服困难,以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为了让合作学习有效性在语文课堂中得到真实的发挥,需要认清当前出现的课堂秩序较差、教师定位不准确、学生主导能力有限等问题,以建立和谐有序的课堂秩序为前提,积极提高教师的设计合作水平和学生自主合作的能力,以使学生在语文课堂中的综合素质有显著提升。
一、“休谟问题”的界定
“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是西方哲学史上的“休谟问题”之一。休谟是一个善于提出问题的哲学家。人们通常认为有三个“休谟问题”:因果关系的可靠性问题、归纳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以及“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这三个问题在哲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探讨其中“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休谟在《人性论》中用一段话阐述了这个问题:“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按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因为这个应该与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种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该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注][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509-510页。在此,休谟认为,如果不加以论述和说明,人们不能从“是”或“不是”的事实判断中推出“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判断,但以往的道德体系都是从“是” 突然地过渡到“应该”,那么如何找到这一推理过程的合理有效性根据,即休谟向世人提出的问题。这一问题常常用以下这些术语来指代:“是”与“应该(应当)”的关系问题、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和实然与应然的关系问题等。本文为了论述统一与便捷,以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来指代这一问题。
休谟在《人性论》中只是提出了这一问题,并未对此作出系统的解答。有研究指出,休谟主要为了怀疑他所处那个时代的宗教信仰,即从“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事实判断推出“人应该服从上帝的命令”的可靠性。然而,自休谟提出这一问题以来,尽管过去了几百年,人们在应对现实问题时的惯用思维方式,大多还是从某一事实判断直接推出价值判断。比如,我们会从“一个人偷钱”的事实判断推出“这个人应该受到惩罚”的价值判断。人们习以为常的这一推理方式是否合理,是休谟之后中外哲学家们希冀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一“休谟问题”是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不仅关涉元伦理学的研究,也是环境伦理学等应用伦理学需要应对的首要问题。
单子其将死乎!朝有著定,会有表,衣有禬,带有结。会朝之言,必闻于表著之位,所以昭事序也。视不过结禬之中,所以道容貌也。言以命之,容貌以明之,失则有阙。今单子为王官伯,而命事于会,视不登带,言不过步,貌不道容,而言不昭矣。不道不共,不昭不从,无守气矣。[注]本文引用的《左传》为中华书局影印清嘉庆刊本《春秋左传正义》(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为行文流畅,仅在需要说明处出注。
二、环境伦理学中的“休谟问题”概述
当然,人类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不只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关涉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问题。所以,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除了上述“客观事实”,还有“主观事实”。从个体视角出发,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基本上都会承认生活在自然之中的人的本性都是趋乐避苦的,同时拥有一定的理性能力,具有去恶向善的趋向性。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还会指出,每个拥有生命的存在物都具有求生意识。从整体视角出发,人类与非人类生物共同组成一个“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同处于“道德共同体”之中。
如果从事实中推不出价值,那么价值判断源于何处就变成了一个难题。立足环境伦理学,这就意味着环境伦理学最根本的价值判断——“人类应该保护环境”不需要任何事实作为前提。但是,回溯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人类在“应该保护环境”判断上的价值共识,是建立在对自然认识不断深化的基础上,是与人类生存环境发生了变化,尤其是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基本事实密切关联的。反之,如果从事实中能推出价值,那么需要回应的问题是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分别是什么,以及如何从环境伦理学的诸多事实判断中推出“应该保护环境”的价值判断。
(一)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
“事实”概念是一个常见的日常用语,比如“某物存在”是一个事实,“某人做某事”也是一个事实。学界关于事实的分类有很多种,有分为直接经验事实与间接经验事实、自然观察事实与实验观察事实、经验事实与理论事实乃至根据不同的学科分为法律事实、新闻事实等。本文立足哲学层面,尝试将事实分为“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两大类。从哲学层面加以分析,一个事实的形成必须包含认识主体、认识对象(客体)和认识方式三个因素。客观存在的事物、客观发生的事件还不是事实,而只是认识对象(客体),只有认识主体——人通过一定的认识方式——经验观察认识到这些客观存在的事物、客观发生的事件,并形成概念、作出判断——“某物存在”或“某人做某事”,这样才能形成所谓的“事实”。概言之,“客观事物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事实是人们通过对事物的某种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判断而被陈述出来的,它是认识的主体——人所获得的一种认识,也就是人所把握的一种知识形式”[注]彭漪涟:《事实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2页。。以上描述的事实,因其认识对象为客观世界,我们可以将其命名为“客观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认识对象除了客观世界中存在的事物、发生的事件,还应考虑到同样可以作为认识对象的主观世界中的“知、情、意”。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卡姆指出,有一类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的事实:“这类事实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注][法]迪尔卡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5页。他将其称为“社会事实”,并举例道:“婴儿出生以后,我们就强迫他定时饮食、睡眠,以后又强迫他养成卫生、安静和听话的习惯,稍长再强迫他学会尊重别人、遵从习俗和礼仪,最后强迫他学会劳动。”[注][法]迪尔卡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7页。这些具有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虽然不同于客观事物的存在方式,但也不能否认其存在。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在著作《想象的共同体》中指出,“民族是一个想象出来的政治意义上的共同体,即它不是许多客观社会现实的集合,而是一种被想象的创造物”[注][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8页。。这样一种“想象的共同体”的存在,也是一种“社会事实”。用认识主体、认识对象与认识方式三个因素来分析“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则是人关于主观世界的一种认识或知识形式,因此我们可将其命名为“主观事实”。综上所述,无论是“客观事实”还是“主观事实”,都需要通过人的认识形成概念、作出判断,才可以称之为“事实”,就此而言,“一切事实都是感性与理性、经验与理论的统一”[注]彭漪涟:《事实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98页。。
采用SPSS 15.0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n,%)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根据上文对于事实的分类,可以将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也分为“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两大类。环境伦理学中的“客观事实”即人们观察自然环境得到的经验事实,我们还可以将其分为日常经验事实与科学研究事实两个方面[注]彭漪涟:《事实论》,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89-90页。。需要指出的是,其实两者都是经验事实,两者的区别和界限也是相对的[注]彭漪涟先生在《事实论》中以“一根筷子放入水中会呈现出弯曲这一事实”来论述日常经验事实与科学(研究)事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日常经验事实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发现和确认的那种经验事实,科学研究事实则是指那些进入了科学研究活动的领域,并被作为科学研究活动的一个基本要素的那些经验事实。
那一刻,我估计我是疯了,要么就是不想活。我刺激他,希望他追上来打我。他虽然腿跛,但我年少,他打我还是没问题的。他就是打不过,我也不能还手。我若还手,就是反上,要遭全村子人的唾弃。
除 Buske 等[6]、Onteru 等[7]研究的 15 个基因外,还有另外12个基因,这27个基因的产物一起构成了猪繁殖性状相关的蛋白互作网络,这些基因在151个表型中起作用,具体见表1。
环境伦理学中的科学研究事实,主要是指环境科学、生态学的研究成果。环境伦理学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是一门介于伦理学与环境、生态科学之间的学科。环境伦理学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环境科学、生态学的发展相一致的,环境科学、生态学的研究成果往往为环境伦理学理论提供事实前提。但是,对于环境伦理学中的科学研究事实,人们并未达成共识。生态学其实是一门只有100多年历史的学科,作为一门科学,它本身还会不断发展,对于自然环境的研究也须不断深入。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环境伦理学中的科学研究事实是否是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事实”?早在1985年,国外就有生态科学家开始批判生态稳定性-多样性的假说,即反驳生态系统内物种多样性带来稳定性的观点。“许多环境主义者曾经论证说,持久性的污染物,如DDT和DCBs等,沿着食物链集中和积聚起来。……但根据已完成的实验来看,的确可以公平合理地说,这种观点可以被驳回了。热带雨林并没有为大气层奉献出纯净的氧,沼泽地也并未被证明是海湾生产的强有力的因素,‘现在,到了把稳定性-多样性假说从生态学家的保留剧目中丢弃掉的时候了’。”[注] [美]M. 萨格夫:《生态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鲁旭东译,《世界哲学》1986年第4期。 所以,人们曾理所当然认同的“应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多样性等价值判断,其科学研究的事实前提似乎发生了动摇。在《生态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一文中,作者萨格夫认为,人类应该保护环境其实是出于“经济的和谨慎行事的理由,或者文化或美学方面的考虑”[注] [美]M. 萨格夫:《生态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鲁旭东译,《世界哲学》1986年第4期。 。从这一层面来看,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貌似是一个有争议的“事实”。
无论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似乎都会遭遇“休谟问题”的挑战。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从“人类利益”这一事实出发推出“应该保护环境”的价值判断。这一流派的核心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一切”: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注]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年第7期。。其具体的理论内容随着人类文明进步以及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冲击产生了变化,从传统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发展到现代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从理性欲望的满足出发来定义人的利益。不过,其基本的推理逻辑始终为:从事实判断——“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出发推出价值判断——“人类应该保护生态环境”。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则是从“生态环境的自然属性”(生态规律)这一事实出发推出“生态环境中的存在物具有内在价值,人类应该保护动物、植物、微生物,甚至土壤、水源、空气等生态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这一价值判断。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也有自身的发展历程,具体地从动物解放、动物权利理论发展到敬畏生命、尊重自然的生物中心论,由生物中心论发展到以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为代表的生态中心论。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发展逻辑,体现的是道德共同体的不断扩大,从动物扩大到有生命的生物,最后再扩大到整个生态系统。然而仔细研究,我们会像当初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地发现”,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史上,各种理论的创立、各种主张的提出,其背后蕴含的思维方式都是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动物具有苦乐感受能力或具有天赋的生命意识,所以动物应该解放或有其固有价值与权利;所有的自然生物都拥有自己的利益,所以人类应该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自然环境是一个有机整体,所以人类应该保护整个自然环境。由此可见,我们不得不再次反思“休谟问题”:如果“休谟问题”的提出是合理的,从事实中推不出价值,那么当前环境伦理学建构的逻辑基础是否会发生动摇?如果“休谟问题”是可争议的,那么应如何看待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及两者的关系?
(二)环境伦理学中的价值
休谟在《人性论》中并未直接运用“价值”概念,而是后人将以“应该”或“不应该”作为联系词的命题引申为价值判断。休谟在著作中只是以一个“附论”的形式提出这个问题,并没有进行严谨的阐述。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以“应该”作为联系词的命题不一定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也并非一定要由“应该”作为联系词。一方面,价值判断可以分为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两种形式[注]张传有教授在《休谟“是”与“应当”问题的重新解读》一文中将价值判断分为两种形式:评价性判断和规范性判断。。所谓评价判断,是指“主体关于一定客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而规范判断是指“对人的行为给以某种规定、约束或命令的价值判断”[注]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休谟问题及其解决尝试》(修订本),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95-196页。。当然,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虽有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有学者还认为,道德原则的根本作用就是规范作用,对某一行为作出评价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人们的行为[注][英]黑尔:《道德语言》,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23页。。另一方面,以“应该”作为联系词的命题不一定是价值判断(主要是指规范判断),比如表示猜测的含义,“这个人应该30岁”。并且,即使是具有某种规定、约束或命令含义的“应该”,也不一定是价值判断层面的“应该”。西方有学者将“应该”分为“理性应该”(Reasons-Ought)与“价值应该”(Value-Ought),“理性应该”是指一个人应该做X,是因为相比做其他事,他有更多的理由促使他做X;“价值应该”则是指一个人应该做X,是因为相比做其他事,他做X更好[注] Finlay S.OughtsandEnds,Philosophical Studies,2009,143(3). 。当然,这样的划分其实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作为“价值应该”的“做X更好”似乎可以看成是做X的一个理由,所以“理性应该”可以包含“价值应该”。国内也有学者指出,“道德的‘应当’(价值应该)与理性的‘应当’(理性应该)是有区别的,道德的‘应当’是理性的‘应当’的一个特殊的使用”[注]张明伟:《应当、理由和理性——哈曼在〈道德的本质〉中对道德“应当”的阐述》,《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回到“休谟问题”本身,后人将休谟提出这个问题的初衷猜测为是他在质疑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的可靠性,这基本上可以得到学界认可。因此,本文讨论的“价值”以学界公认的“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为准,不再细究“应该”概念与价值判断的复杂关系。
(2)保护环境可被普遍化,破坏环境不可被普遍化;
在环境伦理学中,“价值”是内涵极其复杂的概念。立足“评价判断”层面,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会认为,价值由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类来设定,非人类存在物有无价值需要由人类来进行判断。而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则会认为,非人类存在物本身就具有价值,动物的“内在价值”、生物的“固有价值”、生态的“系统价值”等是这一阵营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规范判断”层面,有学者认为,个体的生物具有价值,因此“应该保护个体生物”;有学者则主张,整体的生态系统具有价值,因此“应该保护整个生态系统”,不同的评价判断推导出了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规范判断。由此可以发现,环境伦理学中的价值存在着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冲突、人类内部的价值冲突、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价值冲突乃至非人类存在物内部的价值冲突等,这些价值冲突问题都有待于化解,理清环境伦理学中的“价值”迫在眉睫。
(三)环境伦理学中从事实到价值的推论
3.德性论路径
基于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成果,我们来梳理环境伦理学中事实是如何推出价值的。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对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的回应,大致可以划分为两派:一派主张事实与价值二分,若要从事实符合逻辑地推出价值,那么前提中至少包含一个价值判断,如黑尔的《道德语言》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另一派则认为,事实与价值相融合,事实本身就蕴含了价值,可以从事实直接推出价值,如麦金泰尔在《追寻美德》、普特南在《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等著作中都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以此来看环境伦理学,有些环境伦理学理论持的是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立场,在事实与价值二分的语境中,事实主要是前文提到的客观事实(但环境美德伦理学推理路径的事实前提为主观事实)。若要从这类事实推出价值,那么前提中至少包含一个价值判断。这些环境伦理学理论从事实到价值的推导则可以分为功利主义、义务论与德性论三种路径,分别作为推理过程中的一个价值判断前提,从而形成功利主义(后果主义)环境伦理学、义务论环境伦理学以及环境美德伦理学理论。它们的推理路径可大致概括如下:
1.功利主义路径
(1)功利主义认为,人类应该选择去做能够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事;
(3)所以,人类应该保护环境。
(2)人类生活在自然环境之中,保护环境能够实现人类与自然环境共同的总体利益最大化;
2.义务论路径
环境伦理学中的日常经验事实,是指人类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感官观察自然环境直接得到的经验认识。人类自身也是自然的组成部分,所以这一方面的事实内容也包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它大致包括:第一,人类生活在自然环境之中,生态环境为人类的生存提供基础;第二,自然中有生命的存在物与无生命的存在物共存,有生命的存在物具有苦乐感受能力,无生命的存在物为有生命的存在物提供生存基础,两者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一个井然有序的生态系统;第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足迹遍布全球,整个地球基本上都被烙上了人类活动的印记,荒野自然越来越少,人化自然越来越多。人们对日常经验事实基本可以达成共识。
(1)义务论主张,道德行为是出于义务而行动,其理论代表——康德伦理学提出:“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注][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9页。即道德义务指不仅要求你应该这样行动,其他人也应该这样行动,道德义务应具备可普遍化的性质;
握力是评价住院患者营养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其水平高低与患者疾病预后、住院时长、再住院率与病死率密切相关[1-4]。目前,我国糖尿病患病率逐年增长,形势不容乐观。根据最新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我国20岁以上的人群中,糖尿病患病率为9.7%,糖尿病前期的比例为15.5%,糖尿病患者中仅有40%获得诊断[5]。本研究旨在初步了解2型糖尿病患者的握力水平与其体格指标、生化指标的关系,并探讨可能的机制,为2型糖尿病患者的营养评价、营养支持提供一定的依据。
(3)所以,保护环境是道德义务,人类应该保护环境。
立足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环境伦理学中的价值都是从一定的事实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在论述了什么是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基础上,接下来更为关键的是要去回应另一个问题:如何从这些事实中推出价值?
[16]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源于占有的公示性;参见庄加园:《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再审视——基于权利外观学说的建构尝试》,《中外法学》2016年第5期。
(1)人类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去恶向善的趋向性,所以每个人应该努力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
(2)保护环境能够提升人的德性,破坏环境会损害人的德性;
(3)所以,人类应该保护环境。
当然,还有一些环境伦理学的立场是事实本身就蕴含了价值,自然本身就具有价值,这类事实主要就是指主观事实。持这一立场的也有不少环境伦理学家代表,有的是超验主义的自然价值论,比如亨利·梭罗说道:“我脚下的地球不是僵死的、无活力的物质,而是一个拥有某种精神的身体;它是有机的,流变的,受其精神的影响。”[注][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杨通进译,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年,第43页。另外,也有理性主义的自然价值论,比如提出“尊重自然”的保罗·泰勒主张个体主义的自然价值论,他认为,“每一个体有机体都是目的论意义上的生命中心,各自以其独有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注]黄炎平:《保罗·泰勒的生命伦理观》,《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则主张整体主义的自然价值论,他在著作《环境伦理学》中论述了大自然所具有的系统价值:“有机体只护卫它们自己的身体或同类,但生态系统却在编织着一个更宏伟的生命故事;有机体只关心自己的延续,生态系统则促进新的有机体的产生;物种只增加其同类,但生态系统却增加物种种类,并使新物种和老物种和睦相处。恰如有机体是有选择能力的系统一样,生态系统也是有选择能力的系统。”[注][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55页。
运用沿海风塔观测资料和再分析资料,对2009年夏季江苏两类海风锋过程做了详细的对比分析。并对海风锋激发强对流过程进行了时空精细化数值模拟,结论如下:
三、结语
环境伦理学中从事实推出价值,首先,若是主张事实与价值二分,要从事实推出价值,那么前提至少包含一个价值判断。本文的观点是这个价值判断可以是功利主义、义务论与德性论的理论观点,但在此,可能会有人提出质疑,这三个理论提出的价值判断是怎么得到的?是从事实前提推出的,还是有其他的途径?此外,这三个理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何让它能真正地指导实践行为?其次,若是认为事实本身就蕴含价值,是所有的事实都蕴含价值,还是部分的主观事实蕴含了价值?最后,休谟当时怀疑从以“是”作为联系词的事实判断推出以“应该”作为联系词的价值判断的可靠性,本文的观点是认为可以从事实推出价值,那么是在何种程度上验证了这一推理的可靠性,这一推理的有效性根据是什么?上述这些质疑都是关键性的问题,本文只是抛砖引玉,有待于学界在今后的研究中来回应。
休谟提出的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如何从事实推出价值,是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研究都需要解决的基础问题。立足现实生活,当前社会环境污染严重,生态危机加剧。如何应对与化解环境问题,已成为新时代的主要任务之一。环境伦理学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积极为应对与化解环境问题提供理论指导。通过对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与价值的梳理,一方面,在发现事实与价值的内在关系之后,进一步寻找化解“休谟问题”的方式;另一方面,对于如何从环境伦理学中的事实推出价值有了一定的认识之后,价值对于事实也存在反作用,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将环境伦理学中的价值转化成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进行环境保护的实践力量这一现实问题,为应对与化解环境问题乃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出实质性的建议。
*本文系福建省2018年高校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资助计划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71/j.cnki.35-1334/D.2019.02.008
作者裴士军,厦门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厦门 361005)。
〔责任编辑林小芳〕
标签:事实论文; 价值论文; 伦理学论文; 环境论文; 伦理论文; 《理论与评论》2019年第2期论文; 福建省2018年高校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资助计划阶段性研究成果论文; 厦门大学哲学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