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罪客体论文-李国权

财产罪客体论文-李国权

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罪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权行使,财产损害,财产罪保护客体,法秩序统一

财产罪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李国权[1](2019)在《私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财产罪保护客体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定性关键在财产罪保护客体的界定上,由于适用范围的局限,本权/占有的分析视角无法为我国财产罪保护客体的界定提供一个共通的、统一的理论基础。基于法秩序统一的立场、我国财产犯罪条文的设置特征与司法判例的实践体现,以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作为界定财产罪保护客体的基础理论具有合理性。基于这一解释立场,债权人索取合法之债及基于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自然之债时没有造成债务人财产上的损害,索取基于是实施法律所禁止行为而产生的自然之债及非法之债时则造成了债务人财产上的损害,应以财产犯罪处罚。(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张红晓[2](2018)在《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内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典的不断修正,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但是,由于对相关理论概念的定义模糊,对标的的解释不同,也导致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声音。就刑法第五章来说,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相关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广大学者对于该客体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在侵犯财产罪中,客体本身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的财产权益。而在刑法的不断修正中,侵犯财产罪所囊括的内容越来越多,而这也就促使当前我们在侵犯财产罪中所提出的本权说(所有权说)、占有说等与现今的司法现状出现了一定的摩擦,无法与当前的司法实践无缝连接。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对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进行分析,并讨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6期)

陈根明[3](2012)在《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否仅限于所有权呢?应该从侵犯财产罪的类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占有型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基于本权的占有和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挪用型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资金或款物的占有、使用权。毁损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权或财产所有权。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等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不断修正的我国刑法的现状,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10期)

郭晓东,郑英杰[4](2011)在《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所有权。《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其客体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本质是债权。基于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和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刑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应当本着发展的观点和科学分析的精神,正确运用主客观统一原则,将债权纳入到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范畴,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1年29期)

刘伟琦,雷珑婕[5](2010)在《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德国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的争论;日本有本权说、占有说与以平稳占有说为代表的中间之间的对立;我国有所有权说,占有说,基于所有权的修正说和基于占有说的修正说的争鸣。通过对各种学说的反思,从财产占有的不同状态探究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该是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抗辩关系的占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姚贝[6](2007)在《财产罪客体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罪的客体无论在国外还是在我国始终学说林立,莫衷一是。应当厘清财产、所有权与占有的概念及关系。法律首先是对所有权权利外观的保护,即对占有事实的保护。财产罪的客体为对物的占有。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利益,是对财产的利用秩序本身,对这种秩序的保护也正是保护更多人权利的必然要求。“占有说”不会导致财产罪处罚范围过于扩大,也能够解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予采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何承斌[7](2004)在《侵犯财产罪客体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就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而言,国内通说都认为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无疑存在着以偏概全之缺陷。西方就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也是学说林立。但其理论和判例则是由单纯保护本权(所有权)转向考虑对占有的保护。为此我国的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坚持占有制度,以弥补通说之不足。(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4年01期)

张明楷[8](2003)在《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3-07-25)

尹小平[9](2003)在《债权应纳入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范畴》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由此体现出打击此类犯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以债权凭证为侵犯对象的违法行为,如行为人蓄意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或毁坏借据等债权凭证,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对此类违法行为是否应适用刑法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03年06期)

财产罪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国内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典的不断修正,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但是,由于对相关理论概念的定义模糊,对标的的解释不同,也导致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声音。就刑法第五章来说,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相关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广大学者对于该客体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在侵犯财产罪中,客体本身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的财产权益。而在刑法的不断修正中,侵犯财产罪所囊括的内容越来越多,而这也就促使当前我们在侵犯财产罪中所提出的本权说(所有权说)、占有说等与现今的司法现状出现了一定的摩擦,无法与当前的司法实践无缝连接。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对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进行分析,并讨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罪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李国权.私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财产罪保护客体的展开[J].河北法学.2019

[2].张红晓.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8

[3].陈根明.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4].郭晓东,郑英杰.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J].学理论.2011

[5].刘伟琦,雷珑婕.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6].姚贝.财产罪客体新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7].何承斌.侵犯财产罪客体新探[J].河北法学.2004

[8].张明楷.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N].人民法院报.2003

[9].尹小平.债权应纳入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范畴[J].人民检察.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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