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分别财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产,夫妻,债务,共同财产,债权人,事由,家庭生活。
分别财产制论文文献综述
林翠秀[1](2014)在《分别财产制主流化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别财产制的主流化有利于家庭外债的处理,也有利于家事补偿请求的合理化。在分别财产制下,应着重处理好分别所有和必要共有及共同使用的关系,同时应处理好夫妻一方财产增值的分配、子女抚养费用分配等诸多问题。分别财产制能促进夫妻平等观念的形成,维护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同时维护第叁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符合夫妻财产立法的原则和目的,亦符合现有的财产所有和分配观念并应予推广并使之主流化。(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2期)
滕万波[2](2012)在《夫妻分别财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分别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一种,也是现代各国广泛适用的一种财产制形式。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婚前及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独立享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当然也不排斥夫妻协议确定部分财产为共同财产。我国对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很简略,只在约定财产制中有笼统规定,出现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无法可依的窘境,相反,国外分别财产制有广泛的适用,也有详尽的法律规定。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妇女地位的改善以及妇女经济能力的提升,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男女平等也已成为现实,在这一背景下,共同财产制不能体现妇女独立人格的缺陷日益显现。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分别财产制进行研究,通过近些年分别财产制这一制度在国外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反思我国的分别财产制立法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对国外分别财产制的借鉴完善我国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古罗马时便有雏形,即具有分别财产制意义的嫁资制,但其直到1935年才在英国正式确立。分别财产制的确立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对推动男女平等而言极具进步意义。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对家事劳动无法给予评价的问题,忽视了夫妻的实质平等。对此各分别财产制国家开始引进共同制的因素,对分别财产制进行改进,亦即促进了分别财产制的完善与发展。其中,以瑞士的所得参与制最具代表性,其以分别财产制为基础,吸收共同制因素,形成复合形态,极具进步意义。复合形态下,夫妻独立管理和使用自己财产,夫妻的人格和财产独立得到保障,财产制终结时,又照顾弱势一方利益,配偶双方或其继承人,各得另一方配偶所得财产盈余的一半,兼顾实质平等,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我国因婚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对分别财产制存在明显的立法不足。现行《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对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夫妻生活费用负担、财产的管理、转化、清算和分割等等一系列财产制应有的内容均无规定。致使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时无法可依。现阶段,我国妇女经济地位大幅提升,个体财富大量增长,社会对分别财产制的适用有着迫切的需求,无法可依的现状急需改变。笔者认为,我国的分别财产制应当重构,对于分别财产制不仅需要在约定财产制中对其内容做明确规定,更要借鉴瑞士立法经验,引进分别财产制为基础的复合形态作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因我国的所得共同制存在难以弥补的制度缺陷,极易引起管理权纠纷,又影响交易安全。而瑞士的复合形态符合现代世界法定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又满足夫妻人格独立和平等的要求,在我国也具备可行性。首先,其符合我国法定财产制的发展走向。其次,适应我国妇女经济地位逐步提升和个体对财产权利日益重视的现实。再次,其与所得共同制跨度不大,也易于被我国所接受。借鉴瑞士复合形态,重构后我国分别财产制,其具体内容,应有通则的体系性规定和家事劳动评价的内容。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外的财产责任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内容应坚持国外经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既保证婚姻过程中夫妻财产和人格的独立与平等,又保障财产制终了时夫妻实质平等的实现。笔者力求提出一些建议对我国分别财产制内容的构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4-01)
蒋家富[3](2011)在《分别财产制为非婚同居法定财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01年,周某与龚某在外务工时相识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周某在服装专卖店上班,月薪2000元;龚某与他人合伙做生意。2004年,龚某委托其弟在龚某老家房屋基础上新建房屋二层,花费4万元,新建部分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2006年,龚(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11-02)
张军,孙剑[4](2007)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法定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法律制度。由于非常财产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重大改变,因而可能会对夫妻关系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法律应作严格的限定,并且以司法途径为宜(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7-11-20)
万海龙[5](2006)在《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兼与林秀雄先生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从我国目前的社会道德现状及未来走势入手,论证现阶段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06年04期)
韩舞燕[6](2002)在《台湾修法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台北消息 台湾6月4日修改有关法律条文,明确将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此举被认为是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夫妻分别财产制”规定夫妻可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理自己的财产。 日前通过的其他有关法律修改条文内容还包括:家庭生活费用由夫(本文来源于《团结报》期刊2002-06-06)
熊延生[7](2000)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与债务处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分别财产制是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新型夫妻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完善夫妻分别财产制、规范债务处理 ,使经济生活秩序化 ,使婚姻质量得到提高 ,这对维护夫妻双方及第叁人的合法权益 ,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南昌高专学报》期刊2000年04期)
分别财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夫妻分别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一种,也是现代各国广泛适用的一种财产制形式。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婚前及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独立享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当然也不排斥夫妻协议确定部分财产为共同财产。我国对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很简略,只在约定财产制中有笼统规定,出现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无法可依的窘境,相反,国外分别财产制有广泛的适用,也有详尽的法律规定。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妇女地位的改善以及妇女经济能力的提升,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男女平等也已成为现实,在这一背景下,共同财产制不能体现妇女独立人格的缺陷日益显现。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分别财产制进行研究,通过近些年分别财产制这一制度在国外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反思我国的分别财产制立法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对国外分别财产制的借鉴完善我国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古罗马时便有雏形,即具有分别财产制意义的嫁资制,但其直到1935年才在英国正式确立。分别财产制的确立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对推动男女平等而言极具进步意义。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对家事劳动无法给予评价的问题,忽视了夫妻的实质平等。对此各分别财产制国家开始引进共同制的因素,对分别财产制进行改进,亦即促进了分别财产制的完善与发展。其中,以瑞士的所得参与制最具代表性,其以分别财产制为基础,吸收共同制因素,形成复合形态,极具进步意义。复合形态下,夫妻独立管理和使用自己财产,夫妻的人格和财产独立得到保障,财产制终结时,又照顾弱势一方利益,配偶双方或其继承人,各得另一方配偶所得财产盈余的一半,兼顾实质平等,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我国因婚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对分别财产制存在明显的立法不足。现行《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对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夫妻生活费用负担、财产的管理、转化、清算和分割等等一系列财产制应有的内容均无规定。致使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时无法可依。现阶段,我国妇女经济地位大幅提升,个体财富大量增长,社会对分别财产制的适用有着迫切的需求,无法可依的现状急需改变。笔者认为,我国的分别财产制应当重构,对于分别财产制不仅需要在约定财产制中对其内容做明确规定,更要借鉴瑞士立法经验,引进分别财产制为基础的复合形态作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因我国的所得共同制存在难以弥补的制度缺陷,极易引起管理权纠纷,又影响交易安全。而瑞士的复合形态符合现代世界法定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又满足夫妻人格独立和平等的要求,在我国也具备可行性。首先,其符合我国法定财产制的发展走向。其次,适应我国妇女经济地位逐步提升和个体对财产权利日益重视的现实。再次,其与所得共同制跨度不大,也易于被我国所接受。借鉴瑞士复合形态,重构后我国分别财产制,其具体内容,应有通则的体系性规定和家事劳动评价的内容。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外的财产责任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内容应坚持国外经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既保证婚姻过程中夫妻财产和人格的独立与平等,又保障财产制终了时夫妻实质平等的实现。笔者力求提出一些建议对我国分别财产制内容的构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分别财产制论文参考文献
[1].林翠秀.分别财产制主流化问题探究[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2].滕万波.夫妻分别财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2
[3].蒋家富.分别财产制为非婚同居法定财产制[N].人民法院报.2011
[4].张军,孙剑.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法定事由[N].江苏法制报.2007
[5].万海龙.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兼与林秀雄先生商榷[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
[6].韩舞燕.台湾修法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N].团结报.2002
[7].熊延生.夫妻分别财产制与债务处理探析[J].南昌高专学报.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