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凭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物权凭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凭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提单,凭证,物权,铁路,运单,所有权,提货单。

物权凭证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邓翊平[1](2018)在《签发具有物权凭证属性铁路提单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铁路运单不具有物权属性,银行对以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随附单据接受度低。随着中欧班列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铁路运单质押融资的需求日益升温。从归纳提单现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规定入手,分析了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作用,讨论了签发具有物权凭证属性提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金融理论与实践》期刊2018年06期)

李文湘[2](2017)在《提单物权凭证说之流弊——解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逻辑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提单是否为所有权凭证"这一问题,再审判决得出的"提单在运输合同中亦是所有权凭证"的结论与其在前面得出的"提单是运输合同中签发的债权凭证"的结论之间缺少必要的逻辑衔接,其论证过程亦存在逻辑错误及理论认识误区。针对"如果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是否持有提单就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这一问题,再审判决在论证过程中亦显现出混淆法律关系的逻辑错误且其结论为悖论。再审判决的上述逻辑错误源于其受提单为物权凭证观点的影响所致。只有认识到提单在运输领域、贸易领域以及支付领域均为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的本质属性,才能完全避免再审判决的上述逻辑错误。(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高瑞琦[3](2018)在《国际铁路直通运输中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亚欧大陆桥的建设完善和“一带一路”计划的深入实施,亚欧大陆国家间的合作不断开展,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区域化的国际铁路直通运输正在兴起。铁路运输作为陆地货物运输的最佳方式,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此过程中,铁路运单作为联系交易中各主体的重要凭证,作为承运货物的收据和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随货物一同流转,对于贸易效率的影响也凸显出来,进而成为国家有关司局及专家学者研究的新方向。在与其他运输方式及单据进行对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海运提单因其具备物权凭证属性最为特殊,可实现货物的虚拟流转,一定程度上降低贸易成本,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现阶段,铁路运输逐渐显现出运量大、运输时间长、运距远的特点,与海运相似,开始让人们思考铁路运输单据是否可以借鉴海洋领域的相关做法,设计一种具有物权凭证属性的国际铁路运输单据,目的是提高贸易效率,降低部分风险,提升有关国家之间使用国际铁路运输进行国际贸易的积极性。因此,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铁路运单拥有物权凭证属性的可行性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本文主要对铁路运单属性的变化对于国际贸易成本的影响做了专门研究,包括运输成本与资金成本,其中的重点和主要的创新点在于结合时空分析来探讨问题。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的时空特性日益凸显,国际贸易中的商品运输必然要克服空间距离,克服空间距离必然要耗费时间,这正是一种极具时空特性的活动。前人的研究往往偏重于时、空中的某一部分,而缺乏整体的统一。本文根据时空维度下对贸易成本的重新定义,基于位移链条概念构建了相应的数学表达式,对比式的分析了铁路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属性对于国际贸易成本的不同影响,得出对减少贸易成本的思考和启示。通过调查研究,本文认为,国际铁路直通运输的大发展使铁路企业等各贸易相关方对铁路运单的属性产生了新的需求,而铁路运单具备物权属性之后对于国际贸易成本中的运输成本和资金成本的减少都有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但运用时空分析来研究问题还并不成熟,时空经济理论和方法仍需要不断的验证和扩充。同时,改变国际铁路运输单据的属性并不是能够快速达成的事情,当前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阻碍,需要有关各方通力协作来完善和解决。(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8-03-19)

邓雅馨[4](2018)在《论国际货物运输中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运输贸易的核心,其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贸易中愈来愈多地将交易电子化,提单也由传统的纸质提单转化为电子提单。电子提单承接了传统提单的部分性质与功能,但二者仍有本质的不同,本文就电子提单是否具有传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此项功能作一探讨。(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8年01期)

张梓恒[5](2017)在《跨境电商的无纸化趋势下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全球贸易模式的变革,无纸化贸易运用于越来越多的领域中,尤其是以电子提单为代表的国际贸易单证的无纸化更是得到快速发展。本文结合跨境电商的无纸化趋势背景和相关立法现状,对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存在的信任风险缺陷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6期)

徐孝先[6](2016)在《论“提单是物权凭证”的无根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将"提单是物权凭证"作为提单的物权特征,既没有法律和实践根据,也与法律赋予提单的物权特征不相符。可转让提单的真实物权特征,是法律赋予提单的物权效力。即提单的转让可以转让货物的拟制占有,并且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具有同等效力。由此,法就把一个本不具有物权特征的带有文字记载的提单,给予了可以替代物之处分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权利。但具有物权效力的可转让提单,应符合贸易规则要求的一切条件。而且这种物权效力只存在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环节。转移结束,物权效力归于终结。(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李涛,朱小菁[7](2015)在《提单并非绝对物权凭证》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单证,某些情况下被赋予物权凭证功能。但其物权凭证的效力是配合国际贸易支付而存在的,不能绝对化。提单是否作为物权凭证,抑或仅为运输单证,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回到贸易合同及运输合同的原始约定中去探寻。(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20期)

康雪萍,马保军[8](2013)在《物权凭证能否对抗物权转让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位于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北巷矿务局机关125号家属楼5单元6楼中户71号房屋是原告魏营安单位发放的房改房,该房的交款手续及房产登记均在原告魏营安名下。分该房前,原、被告两家和其母亲共同居住在125栋19号楼房的一楼(登记在其母亲名下)房屋内。1997(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9-05)

蒋圣力[9](2013)在《提单“物权凭证”的语义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者将提单的法律性质定性为物权凭证,并赋予其大陆法系物权理论中的物权性质,不仅是对英美法对提单所作的"Document of Title"的经典表述的误读,更是因为过度关注提单在国际贸易层面的可流通性特点而导致的对提单自身的法律性质和提单所彰显的法律权利的性质的混淆。对提单自身法律性质的研究实则必须专注在海上货物运输层面,由此才能对提单所谓的"物权凭证"的语义作出正确的理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7期)

李晓丽[10](2012)在《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经过了几百年的演变发展,一直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航运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海上货物贸易的日益频繁,提单的基本功能也不断演变和细化,作为提单基本功能之一的物权凭证功能亦是如此。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作为提单制度的基石,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从最初的萌芽阶段,发展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时代的固化阶段,再演变到《鹿特丹规则》体系下的减损与完善阶段。纵观这一过程,我们不难发现,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每一步演变既顺应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要求,又推动了国际海上货物贸易的繁荣,同时使得提单一直饰演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贸易中的重要角色。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尽管学术界还存在其有或无的争论,但是根据主流观点和国际贸易运输的实践惯例与立法规范,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是毋庸置疑的。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演变与完善促进了提单制度的完善。在海上货物运输习惯法时期,提单开始作为货物运输的证明;到叁大统一国际海上货物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时期的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逐渐固化,船货双方的利益博弈对海上货物运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随着船货双方的博弈而逐步固化,同时固化过程每前进一步船货双方的地位就更加趋于平等,海上货物运输发展也更向着健康的方向迈进。为达到介绍清晰连贯之目的,本文的写作围绕着叁个主要脉络。第一,本文围绕着契约自由原则的萌芽、演进发展过程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过程的影响进行概述。契约自由原则在民商事领域的萌芽阶段,也正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起步阶段,提单只在当时是船货双方交易的习惯和惯例中存在。契约自由原则从兴起到受到限制,正迎接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时代的到来,《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中对船方利益的偏袒是契约自由原则兴起并被广泛运用的时期。到了《汉堡规则》中对船货双方地位的均衡规定正是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甚至被排除适用的时期。到了《鹿特丹规则》时代,契约自由原则被再次引入,适当承认无单放货的合法性正是契约自由原则被引入的体现。这一原则的引入是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减损,也预示着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要被重新定位。第二,本文围绕着海上货物运输统一法的进程阐述,从习惯法到叁大海运公约的确立再到《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被逐步确立和完善的,这一过程也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逐步发展壮大进步的过程。第叁,本文围绕着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货双方展开叙述,经过几个世纪的博弈,船货双方的地位和利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昔日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船方已合理回归,昔日处于弱势地位的货方也逐渐将争取自己合理利益的呼声变为现实。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也加速了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确立及完善。本文通过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介绍,从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的角度总结出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在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各个阶段的不同地位与作用。同时着重结合《鹿特丹规则》体系下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定位,得出自己的见解:即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在新的海运规则体系下得到了隐性传承,并且更符合当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潮流,同时提出了我国在应对《鹿特丹规则》体系时的应对策略。(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5-01)

物权凭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针对"提单是否为所有权凭证"这一问题,再审判决得出的"提单在运输合同中亦是所有权凭证"的结论与其在前面得出的"提单是运输合同中签发的债权凭证"的结论之间缺少必要的逻辑衔接,其论证过程亦存在逻辑错误及理论认识误区。针对"如果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是否持有提单就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这一问题,再审判决在论证过程中亦显现出混淆法律关系的逻辑错误且其结论为悖论。再审判决的上述逻辑错误源于其受提单为物权凭证观点的影响所致。只有认识到提单在运输领域、贸易领域以及支付领域均为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的本质属性,才能完全避免再审判决的上述逻辑错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凭证论文参考文献

[1].邓翊平.签发具有物权凭证属性铁路提单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

[2].李文湘.提单物权凭证说之流弊——解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逻辑错误[J].海大法律评论.2017

[3].高瑞琦.国际铁路直通运输中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经济学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18

[4].邓雅馨.论国际货物运输中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J].商场现代化.2018

[5].张梓恒.跨境电商的无纸化趋势下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法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

[6].徐孝先.论“提单是物权凭证”的无根性[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李涛,朱小菁.提单并非绝对物权凭证[J].人民司法.2015

[8].康雪萍,马保军.物权凭证能否对抗物权转让合同[N].人民法院报.2013

[9].蒋圣力.提单“物权凭证”的语义新论[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10].李晓丽.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演变[D].吉林大学.2012

标签:;  ;  ;  ;  ;  ;  ;  

物权凭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