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接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法治,理性,互动,确信,共识,哈特。
法律接受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曹孝前[1](2018)在《论法律接受的事实与规范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接受,指的是在寻求法律有效性过程中所展开的法律发出者、法律接收者的沟通互动活动(交往)的全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律接受者持有一种批判性的反思态度谨慎对待法律。法律接受绝不仅仅局限于人们对已颁布之法律的认同、接纳、遵守、抗拒等这样的社会事实性的含义,它还应当包括对法律有效性的追问。法律接受理论是在西方法哲学以及中国法学研究面临范式转换,经济政治危机下的法律合法性危机,以及沟通法律取代单向图示法律的理论发展背景下得以提出和发展的,需要在事实与规范的双重视角下阐述法律接受的发展变化。在事实层面上,主要以奥斯丁、哈特为代表。哈特在批判性继承法律命令说的基础上引申出规则的观念,创造性地提出了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方面,法律接受是内在参与者以一种积极正面的反思心态来开展的。规范层面则以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为代表,围绕“规范”的核心概念构建法律秩序的层级结构,阐释法律的有效性与实效。实证主义法学的几位代表人物及其理论各有所长,对思考法律接受的事实与规范根据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但存在着各自重大缺陷,事实与规范在某种意义处于割裂状态。直到哈贝马斯才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两种视角的超越,他“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阐释法律接受,将法律接受视为在交往理性活动中实现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相统一的动态过程。然而,哈贝马斯的商议式程序主义法律也存在自身的问题以及他人的质疑,比如沟通理性能否联接“事实”与“规范”,商谈程序何以可能,等等,但这并不能阻止对法律接受的事实与规范根据的寻找。最后,法律接受理论是通过商议式民主应用于实践的。(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8-04-14)
黄玉[2](2018)在《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接受》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社会化并不简单的只是文字、条文的普及,而是普及和传播与条文背后的文化、观念、价值等育成与现代法律相适应的叁观及行为方式,并把这些融入人格中。(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8年01期)
柳玉祥[3](2017)在《论以法律接受为目标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新一轮全民普法已全面展开,如何扎实推进"七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更好地推动全体公民普遍支持和认同法律、法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夯实社会基础,是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回答的现实课题。笔者试从"法律接受"的概念出发,论述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转型升级的具体路径。一、法律接受的基本分析"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1。假若人们对现行法律持消极漠视甚至抵杭态度,法治则难以为继。作(本文来源于《中国司法》期刊2017年01期)
高中意[4](2016)在《论民间法在法律接受中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法与法律接受都具有的主体间性使得二者具有相契性,并因此民间法在法律接受中的作用得以发生。民间法在法律接受中具有叁种主要的、独特的作用,即作为社会主体进行价值衡量的尺度;整合法治资源;培育自身生长点。这些作用的发挥不仅可以在法律接受中勾连整合民间法与国家法,还可以实现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良性互动。同时,这些作用被社会主体的法律接受行为串联成为一条"作用链",共同促成"良法善治"的法治愿景的实现。(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张伟涛[5](2014)在《哈特理论中法律接受概念的当代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的接受概念是哈特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对哈特的法律接受概念的内涵、功能与意义的分析,可以揭示出以哈特为代表的当代法律实证主义的主旨及其问题,从而深化我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解与反思,并对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启示。(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4年02期)
葛天博[6](2012)在《从苏格拉底到李昌奎的不变与变——基于法律接受者命运的当代中国司法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通往法治驿站的道路上,整个社会期待值得信赖的司法。独立的司法秩序与司法的独立判断是根本基础。当代中国司法场域,法律为什么不能被信仰,司法场域为什么必须拒绝民主,道德评断为什么能够在司法场域发力并促使司法机关作出改判等叁个命题值得人们深思。从苏格拉底之死到李昌奎案件所透视的法律接受者的命运值得当代中国司法反思。(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李翔[7](2010)在《法律接受过程中的商谈》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接受不是一种对法律的服从状态,而是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漠视、违背和抗拒等行为反应。商谈是一种有意义的交往行动,实际上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对话和交流。离开了这样的平等对话和交流,法律接受就难以达到其所希求的结果。有了法律并不代表有了法律秩序,如果不是建基于商谈的基础之上,法律无法真正反映社会现实,法律在形式上更多地是政治强加的体现,而不是民众内在认同的结果,因而法律并不能反映“民意”。法律不是立法机构设定的结果,而是人类行动的结果。只有得到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同的法律才是在实质上合法的。法律接受的过程体现着一种有意义的互动与磨合,在这一过程中,商谈双方通过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漠视、违背和抗拒等表现,最终达成“重迭共识”。要进行商谈,就必须有商谈的前提和基础,这个前提和基础被哈贝马斯称作“理想的商谈环境”。商谈理论的主旨在于通过无障碍的商谈,祛除外在强加的可能,实现公民的自我立法。然而,“理想的商谈环境”远离社会生活场景,无法经得起实践的检验,难以在现实中得到落实,立法商谈只是在理论上是自洽的。另外,法律是由国家的权威性司法和行政机关认可和实施的规则和原则,真正体现法律活力的是法律的实施,也就是执法和司法。在法律接受过程中,执法商谈和司法商谈才更有现实意义。在商谈过程中,参与各方的意见不断进行交换,最终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重迭共识”,才是法律接受过程中商谈的意义所在。(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0-11-10)
孙曙生[8](2010)在《法律殉道者之法律接受与抗拒的现代性反思——以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碰触到不符合正义本质的国家法律时,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做出了不同选择,前者服从,后者以死抗拒,显现出公民对国家法律所持的截然不同的态度。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遵守法律、维护法的安定性是现代社会公民对国家的第一要务,但正当性接受亦是确立法治本质中的核心要素,二者不可偏废。(本文来源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叶立周[9](2010)在《法律接受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中日益凸显法的合法性问题,对法律接受的理论研究试图回应这一问题。研究法律接受问题的核心在于探讨如何使得社会成员形成对于法律的正向、积极的法律态度,进而外化为践行法律、捍卫法律尊严的行为。这一研究在当代中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0年06期)
赵亚男[10](2010)在《法律接受的社会心理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接受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的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蔑视、违背、规避和抗拒等行为反映。本文认为法律接受生存于个人、国家、社会叁者共同构成的系统之中,对法律的理解、认同和对法律接受的动因分析是构成法律接受的社会心理机制必不可少的两个部分。但仅仅是这样,并不能形成相应的社会心理机制,所以还需要从社会互动的角度来探析如何形成这一社会心理机制。具体而言,文章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是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大致的梳理,进而寻找其中的空白点,以此为突破口提出文章的论点和结构安排;第二章研究法律接受的空间,法律接受是在个人、国家、社会的叁维空间里成长,进而形成相应的机制;第叁章分析法律认同过程中法律的正当性和法律符号与法律接受的关系。这一部分作为法律接受的社会心理机制的重要内容,旨在理清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个体、社会对法律的态度;第四章分析法律接受的社会动因,社会动机是法律接受行为的基础,而社会力量推动法律接受向社会预期的方向进行,二者共同作用,达成法律接受的社会效果;第五章着重分析以社会互动的方式表现的法律接受。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必须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提高社会对法律的认同与接纳。法律接受的社会心理机制是将社会心理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接受的各个进程。只有在对法律接受的社会心理机制有一定的了解之后才能形成有机互动,达成正向的法律接受,完善社会法治。(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0-06-18)
法律接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社会化并不简单的只是文字、条文的普及,而是普及和传播与条文背后的文化、观念、价值等育成与现代法律相适应的叁观及行为方式,并把这些融入人格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接受论文参考文献
[1].曹孝前.论法律接受的事实与规范根据[D].湖南大学.2018
[2].黄玉.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接受[J].长江丛刊.2018
[3].柳玉祥.论以法律接受为目标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路径选择[J].中国司法.2017
[4].高中意.论民间法在法律接受中的作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
[5].张伟涛.哈特理论中法律接受概念的当代启示[J].人民论坛.2014
[6].葛天博.从苏格拉底到李昌奎的不变与变——基于法律接受者命运的当代中国司法反思[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7].李翔.法律接受过程中的商谈[D].湘潭大学.2010
[8].孙曙生.法律殉道者之法律接受与抗拒的现代性反思——以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为例[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
[9].叶立周.法律接受引论[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
[10].赵亚男.法律接受的社会心理机制[D].湘潭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