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完善论文-潘红艳

保险法的完善论文-潘红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法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法,超额保险,保险价值,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代位求偿权,保险金额,车险

保险法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潘红艳[1](2019)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对完善《保险法》大有裨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以来,着重解决了以往车险中存在的“高保低赔”以及“无责不赔”两个问题。从保险立法和法律调整层面,将该示范条款和法律规定做对应观察,对促进我国《保险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以及进一步调整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均大(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10-09)

李晖,章倩文[2](2019)在《《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之法律困境与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9条、第52条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4条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该项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对风险变动进行评估,维系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关系。但是,目前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存在不足,在实务中易遭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滥用,其适用范围被不当限缩,两个条文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将危险增加情形分为主观危险增加和客观危险增加两种类型,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后果;在适用范围上置之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之中,可同时适用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条文顺序上,第52条应置于第49条之前。(本文来源于《南阳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李茂春[3](2019)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社会保险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强调了我国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阐述了《社会保险法》中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而探讨了对《社会保险法》中养老制度的完善建议:养老基金累发制度向个人积累制度过渡;需要以农村经济为基础,有效地制定出合理的政策来扶持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9年24期)

曹贺[4](2019)在《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要比其他普通合同要求的更严格,以获得最大的诚实信用,主要体现在对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特殊要求之中。这些特殊的要求包括:如实告知、保证义务、如实说明、弃权与禁止抗辩等。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与此同时,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现实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从保险法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确定因素,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的不足以及针对不足提出完善措施等几个方面来对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3期)

张奇,李玉敏[5](2019)在《建议制定《存款保险法》,完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全国两会已经拉开帷幕。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白鹤祥带来了关于制定《存款保险法》的议案。白鹤祥认为,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9-03-06)

刘翠霄,李广厦[6](2018)在《完善《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和保险待遇有直接影响,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关键一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由于存在统计方式不科学、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使相关制度的运行出现了一定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规范统计制度、将税收作为确定基数的依据、通过政府尽快解决历史问题和完善稽查制度等建议,以期使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规范更为科学。(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8年04期)

栗燕杰[7](2018)在《制裁机制视角下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险法》自2010年公布至今,已有8个年头,既有条件也理应进行评估反思。法律内容较为笼统、制度供给不足、法律规定滞后于改革做法等弊病已成各界共识,相信在法律修改中将得到足够关注和处置。社会保险的制裁机制,对于确保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进而增强其强制性和最终实现,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增强民众信任、信仰,使得社会保险制度真正免除民众后顾之忧,具有支撑性作用。显然,研讨社会(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保障》期刊2018年07期)

余少样[8](2018)在《适应新形势 完善《社会保险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险是社会的 “安全网”和“稳定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 “助推器”。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作为社会(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8-05-16)

钱乾[9](2018)在《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该条款缓解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关于理赔的僵局,对处于弱势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形成了一定的保障,本文就不可抗辩条款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及讨论。第一章主要内容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过程。该章节中对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演变、立法过程进行了说明概括,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必要性切入,阐述了不可抗辩条款从欧洲起步、演变、发展最后入法等过程,随后传入日本,对我国《保险法》的影响。我国在保险业发展的过程中意识到不可抗辩原则的必要性,意识到不可抗辩条款的本质是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等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质疑时对投保人等的保护,遂《保险法》在第十六条的告知义务中对不可抗辩原则进行规制。第二章是关于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实际司法适用中产生的问题所展开的研究。以我国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性案例开始,仔细解析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中的适用。该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在投保人未完全尽告知义务时,针对投保人在将保险合同成立拖至两年之后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叁款的不可抗辩条款以逃避《合同法》撤销权为目的的情形下,司法审判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认定投保人恶意而判定保险合同无效。不过,在该指导性案例出台之后,仍有不少判决并不能领会该指导性的真旨,出现左右摇摆的审判结果。本文中梳理、归案了几起相互之间略有矛盾的案件,通过详细的论证,分析并指出引起矛盾的主因为对投保人的恶意程度并无明确的判断标准可循,导致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合同法》撤销权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间如何正确适用的取舍问题。第叁章是就不可抗辩条款与《合同法》撤销权之间适用的学术争议,尤其是在欺诈时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这一中心问题展开全面的对比研究。围绕该问题,包括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已争论已久。就该问题理论界观点分为“排除说”及“选择说”两个基本观点。“排除说”认为《保险法》属于特殊法,《合同法》属于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原则,理应排除《合同法》的适用。“选择说”认为保险法与合同法二者并不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而是权利的竞合,保险人应对以上两个请求权拥有选择的权利。在本章中,则对这些学术观点展开讨论和评析。第四章是对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探析。本章重点解读我国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并对比我国不可抗辩条款与外国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异点,评析不可抗辩条款得出的实践效果,总结归纳其长处和不足,给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蔡大顺[10](2018)在《解释论视角下保险标的转让规范的检讨与完善——以《保险法》第49条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标的转让系保险法领域内一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亦存有较多争议。2009年《保险法》第49条虽做出重大修改与完善,但仍有两大重要问题并未说清。首先,就其制度构成而言,转让的对象系保险标的物还是保险利益,转让的性质是否仅仅为债权让与,转让的主体是否包括要保人以及何时转让等问题,学理阐述亦属不多;其次,就其法律责任而言,2009年的修法完全背离了保险契约的属人性,在法律责任承担上,现行法律规定不仅有违保险契约的属人性,而且对保险人一方过于严苛。针对上述两类问题,未来我国《保险法》第49条之修订亟待做进一步的概念厘清与制度完善。(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保险法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9条、第52条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4条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该项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对风险变动进行评估,维系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关系。但是,目前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存在不足,在实务中易遭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滥用,其适用范围被不当限缩,两个条文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将危险增加情形分为主观危险增加和客观危险增加两种类型,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后果;在适用范围上置之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之中,可同时适用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条文顺序上,第52条应置于第49条之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法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1].潘红艳.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对完善《保险法》大有裨益[N].中国保险报.2019

[2].李晖,章倩文.《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之法律困境与完善路径[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9

[3].李茂春.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社会保险法的完善[J].新西部.2019

[4].曹贺.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

[5].张奇,李玉敏.建议制定《存款保险法》,完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N].21世纪经济报道.2019

[6].刘翠霄,李广厦.完善《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的建议[J].江淮论坛.2018

[7].栗燕杰.制裁机制视角下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完善[J].中国社会保障.2018

[8].余少样.适应新形势完善《社会保险法》[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

[9].钱乾.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之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蔡大顺.解释论视角下保险标的转让规范的检讨与完善——以《保险法》第49条为分析对象[J].财经法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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