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中音乐欣赏课的教学

浅谈高中音乐欣赏课的教学

刘巧莲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般阳中学255120

现在全国高中普遍开设了音乐欣赏课,对欣赏教学的研究也日益深化,反映了教师的教学水平在逐步提高。这里我想就高中音乐欣赏教学中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有无抽象思维的必要

诚然,形象思维是音乐欣赏的重要思维方式,人们欣赏音乐时往往不很明确却能敏锐地感到音乐形象中有某种东西、某种意义打动和吸引自己,这是一种美感的直觉能力。但这不等于说音乐欣赏只需要单一的思维方式。思维科学告诉我们,抽象与形象两种思维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结合为用的,要扬长避短,各显其能。

各门艺术都有其形式结构方面的要求,音乐作为一种抽象艺术在这方面最为突出和严格。对音乐形式因素方面的思索评价当然是逻辑思维。音乐的旋律、节奏、和声、音色等形式因素并不仅仅是感性材料,而是经过理性的组合后成为审美体验的载体,这种载体可以是形象的,也可以是非形象的。自律性的音乐更具抽象性,但比那种负担着表象效能的他律性音乐在诉诸人的感受性方面毫不示弱,甚至更直接、更强烈、更深刻。斯特拉文斯基甚至指出,在音乐理解中,只存在着对“手段”的理解,而无有他哉(注:蒋一民,《音乐美学》第173页,91人民版)。这种观点是否失之偏颇姑且不论,至少它强调了音乐理解的一种重要方式。审美教育实践与经验告诉我们,一个能用概念性的音乐术语正确描述音乐的结构逻辑的学生,比只会随心所欲地用具象的客体比拟音乐的学生,在对音乐表现手段的关注上要更投入,因而对音乐的理解有更多“音乐的”凭附。在审美观照的活动中,他们往往可以超越音响的客观实在和表面形象,把握住充溢着生命的音乐内涵的独特传达方式,感受到充分反映出艺术家创作个性的审美体验。这种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珠联璧合的境界,不正是音乐欣赏教学所追求的吗?

二、如何看待审美的主观性

俗话说,趣味无争辩。一位中学音乐教师在黑板上抄了一个公式:审美逻辑=有1000个读者就有1000个哈姆雷特。另一位老师给中学生听各种管弦乐器演奏的音乐后让他们描述音色感受,结果如其文章所写:“由于听觉上的差别,形成了千差万别的‘主观评定’。”这一切似乎告诉了我们,审美感受是纯主观的,欣赏音乐本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到审美个性的存在,这丝毫没错。问题在于,如果音乐欣赏中根本不存在审美评价的客观标准,唯个人对个别音乐作品的体验为是,那么,音乐欣赏教学岂非在浪费时间?

音乐作为审美对象,并不是一种清晰可辨的物体,也不像理论文章中的概念、范畴那样具有逻辑的严格规定性,它往往是多义的、朦胧的。因此,它可以召唤接受者在欣赏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但是,审美主体在欣赏过程中的创造作用不应被无限夸大。

英国音乐理论家戴里克·柯克在《音乐语言》一书中谈到音乐文本的客观性质,他认为音乐形象有不确定的一面,也有确定的一面。谁要是把贝多芬的第七交响曲第二乐章解释成一首“骂人的诙谐曲”或一首“压抑的田园曲”,“我们一定会认为他是个一知半解、无乐感、对贝多芬无同感的人”,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有病态的情感”(注:戴里克·柯克,《音乐语言》第33页,81人民音乐版)。这个乐章尽管未用《葬礼进行曲》之类的标题而只标着Allegretto,欣赏者或许会对将该乐章描绘成“含蓄的悲歌”还是“沉重的哀曲”持不同意见,但通常不会认为把它说成“嬉笑怒骂”或“乐彼之园”是合性合理的,因为作品的音乐形式特征会对欣赏者适当的情感反应与想象施加某些限制。

可见,音乐作品本身具备固有的意味和价值,尽管这种意味和价值具有相对性,但决非欣赏者认为它是什么它就是什么。因此在欣赏教学中,无论是以教师的趣味与想象限制学生审美个性的发展,还是到另一个极端,一味鼓励学生“自由想象、任意感受”以致教师放弃指导,都是不可取的。

三、感悟音乐是否人类的本能

一位高中音乐教师在教案结束部分的总结中写道:“有听觉、有情感的人都拥有音乐艺术”,“感悟音乐应该是我们的本能,音乐一定属于我们每一个人”。提一个动人的口号,作为一种调动学习积极性的手段,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可能对学生的思想产生永久影响的科学观念,却应当斟酌。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教师正是从“感悟音乐是人类的本能”这一可怕的误解出发,用接连不断地在课上播放音乐替代分析、引导,而学生因无需对音乐作出评价,也失去了对音乐的审视态度与审美体验的敏锐,要么由着寻求快感的本能将美感的程度误作音乐的价值,甚而将官能的满足当作追逐的目标,要么由着思维的惰性驰心旁鹜,完全处于放任的情境。

马克思说:“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6页,79人民版)。实践告诉我们,音乐鉴赏能力需要后天培养。任何一个听力健全的人都可以不受任何训练而感受16赫兹至20000赫兹高度范围内的音,但远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对音乐进行审美的感知与体悟。

认识到“感悟音乐的能力并非天生”的意义在于,音乐教师可以明确自己的责任:不能将学生领入艺术殿堂后就放任他们自行审美体验了事,而应当选择最优秀的作品作为范本加以分析、解释、评价,有意识地指导学生的审美体验和审美评价,让学生在“操千曲”的审美实践中,由浅入深地知晓音乐艺术特有的审美性质、手段和方法,提高审美敏感性,从而达到培养音乐审美力的教育目的。如果我们从事基础音乐教育的教师尽到了培育“音乐之耳”的职责,不远的将来学生们也就不再需要由国家领导人亲自提议补课,而只是提高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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