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体育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侵权
体育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曹宗航[1](2019)在《基于侵权法视角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目的:学校体育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不能成为法律的真空,但也不能机械的、死板的干涉学校体育活动。针对其特点,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法规为主,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处理方法为辅做为本次研究的参考依据,并结合体育学、法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相关领域,采用逻辑分析法、文献资料法等科研方法,从法理上对学校体育中伤害事故相关概念予以探讨和分析,阐述在学校体育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的法理法规,并结合典型的学校体育伤害责任,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和预防进行探讨分析,以便探析在侵权法理论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适用性。建议从观念层面、机制层面和操作层面上抑制和约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系统的探究分析,既能帮助和规范学生、教师和校方这叁方面的正当权益,也能为今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通过在校图书馆借阅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归责等相关理论书籍,在中国知网(CNKI)、万方、SCI等数据库查找国内外"学校体育活动"及"侵权"相关文献、书籍,从中进行选择与整理,提取出有价值、有代表性的资料,以便把握其新理论新视野,为本研究奠定理论基础。(2)逻辑分析法。从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对学校体育活动的提出的进行逻辑分析,充分理解,细致归类,借助掌握的文献资料、调查资料、访谈结果进行归纳演绎、推理判断,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发展策略。(3)专家访谈法。利用专家讲学、学术会议等机会拜访专家,对校内外专家和在职人员进行访谈,其中以直面采访、网络采访和电话采访为主要采访形式。主要访谈内容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等相关方面为主,请教在研究内容及研究思路等方面的建议与意见。研究结果:(1)学校体育中侵权行为的法律归责原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核心问题是责任界定和赔偿问题。通俗来讲,是谁来赔偿和赔偿多少的问题。归责原则,是一种明确侵权人承担其赔偿受害人责任的原则。《侵权法》中主要包含: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2)学校体育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责任,存在司法实践上的过错,会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行为,需要采用义务补救的方法对受害人进行一定补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客观和主观之间的问题。(3)典型学校体育伤害责任。学生导致的体育伤害责任;校方导致的体育伤害责任;第叁方造成的体育伤害责任。研究结论:从机制层面上,由于新兴的体育项目必然会带来新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之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有一时之效,但从长远来看,还需对其进行完善。我国有《侵权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立法可以做参考,但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在日后的赔偿机制中应规范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完善过错认定标准;公平适用相关的法律归责原则。从操作层面上,校方应从被动性的应对转变为主动性的管理,这其中主要包括:深入了解学生身体的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每年的国家体质测试,对身体状况有问题的同学要定期进行排查,做好防范准备;安全保障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全过程;完善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对参在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材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与校医院加强合作交流,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与保险制度。体育课一般都是在室外进行,相对于教室内的课堂,学生更容易兴奋,教师在这类课程中要尽量不让学生跑出视野,同时要对学生进行提醒、指导;还要维护教学秩序,观察学生的情况和保护学生安全,对学生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在德国等国,较长时间的校外旅行或在校外修养教学基地停留过程中,在活动开始之前都建议由家长出具书面的同意书。如在郊游中要游泳,则一定要事前获得家长的书面同意。(本文来源于《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期刊2019-11-01)
刘静[2](2019)在《有别于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侵权判定需考量的因素——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匹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ISAAC MORRIS LTD.)1994年2月7日,案外人泉州丰登制鞋有限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周卓晗[3](2019)在《职业竞技体育侵权中自甘风险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职业竞技体育侵权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自甘风险的适用出现乱象。考虑到自甘风险理论的实质是受害人对于预期风险的评估及侵害者对于预期风险的管控问题,自甘风险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第26条与有过失条款中加以解释,交由法院衡量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力,从而合理确定分配其责任。自甘风险的适用不能以概括条款的方式进行,应受个案的限制,通过具体类型适用的方法就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侵害人以及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分别进行了分析,同时就可能影响自甘风险份额大小的各个因素进行列举,以期在当前法律框架中较好地解决自甘风险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嘉兴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王东进[4](2019)在《竞技体育中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地发展,社会大众对于对精神文明也越来越关注,体育运动作为精神文明重要的一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竞技体育因其精彩刺激的属性,得到了人们的欢迎,但是其本身所存在的激烈的对抗性、危险性,使得在对抗过程中常伴随着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如何让竞技体育满足人民对精神文明的需求,又能尽可能的避免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能最大限度的进行救济,是摆在立法者及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面前的一道难题。竞技体育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因此我们在对竞技体育中人身损害行为进行定义时,既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一般性,又要兼顾到竞技体育中存在对抗和危险的特殊性。归责原则方面,我们认为应当以过错原则为基础,既不能对参与竞技体育运动的运动员进行过多的限制,同时又要对该自由进行一定的平衡和限制。在论述构成要件中,本文选择从损害行为、违法性、是否具有过错及因果关系方面进行详述。在抗辩事由方面,着重对自甘风险和受害人同意事由进行了辩证分析。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从承担方式、损害赔偿主体展开,同时对建立其他救济机制提了一些意见,包括将体育保险制度和体育组织内部救济作为责任分摊的方式。(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5)
林子晨[5](2019)在《论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的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相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的侵权责任具有主体、行为时空以及行为原因叁方面的特殊性。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侵权中侵权主体以及被侵权主体应当均为正在赛场上参赛的运动员。行为时空特殊之处在于侵权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具有特定性,并且该特定时空下存在多种因素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原因特殊之处在于其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到赛事规则以及教练员指令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也可以将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行为分为不同类别。根据身体接触标准分类可分为身体接触类型以及非身体接触类型两种类型;根据违反竞技规则程度分类可分为符合竞技体育规则的、违反竞赛规则的以及违反体育道德的竞赛伤害叁种类型。对于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人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已有明确规定的类型,并且在职业竞技体育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将不利于职业竞技体育的发展。在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侵权中,本文认为不应当适用公平补偿原则。是因为公平补偿原则意在实现社会正义,填补当事人之间巨大的经济差异,而职业竞技运动员彼此间不存在巨大经济差异。并且在职业运动中适用公平补偿原则会产生阻碍体育事业的消极影响。在构成要件方面,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责任应当采用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其中,侵权行为应当为竞技活动中的竞技行为,而超出竞技行为之外的行为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判定标准进行判定。损害结果应当为参赛运动员的人身损害,而非直接的财产损害。并且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在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侵权行为的过错上应当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对于一般过失的判定上,应当结合对比赛规则的违反程度,行为符合竞技目的与否以及是否为身体接触型竞技类型叁方面进行判断论述。在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引起的侵权赔偿方面,运动员所应承担的常规赔偿的数额,包括致他人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以及致死的数额认定,均应当根据职业竞技体育的特殊性而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区别。除此之外,雇主责任以及监护人责任同样可能成为职业运动员侵权的替代责任。在雇主责任中,运动员的受雇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在监护人责任方面,由于职业竞技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可以认定运动员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基础以及行为能力,因此不适用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侵权中主要可以适用自甘风险以及受害人同意两种抗辩事由。自甘风险体现了综合博弈下社会主体选择自己的行为的自由权利。并且在职业竞技体育运动中,运动员之间属于默示的自甘风险,并且在适用自甘风险抗辩下应当满足风险的存续,受害人明知风险存在以及受害人自愿介入风险叁个条件。在受害人同意的抗辩事由中,受害人同意主要适用于身体接触类的职业竞技项目中,其中以搏击类竞赛为代表。受害人同意需要满足受害人以事前明示的方式作出许可,且受害人同意的范围不可超出限度、不可违背法律法规以及行为人应为善意叁方面要求。(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9-05-28)
陶弈成,周文康[6](2019)在《学校体育设施质量问题引发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对学校体育事业的重视,学校体育设施不断完善,但同时也因质量问题引发了诸多环境侵权事件。结合相关案例,对学校体育设施质量问题引发环境侵权展开研究,认为其属于环境侵权的下位概念,同样具有二元性特征。指出,目前存在受害人取证难、因果关系证明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启动难与损害赔偿认定难等困境。提出,应完善因果关系证明配套机制,以降低受害人因果关系证明难度;通过降低原告诉讼成本、建立原告胜诉奖励机制、择机赋予公民起诉资格等方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激励机制;通过建立专门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基准体系,为损害后果认定提供依据。通过这一系列对策最终为受害人的健康权益损害与环境公共权益损害提供完善的法律救济。(本文来源于《河北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孙新见[7](2019)在《“自甘风险”抗辩事由在体育侵权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甘风险"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侵权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在体育侵权领域中,在我国立法尚未将其明确为法律规则的情形下,其法律属性是什么、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都是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本文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3期)
赵丽,董佳莹[8](2019)在《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亟需法治护航》一文中研究指出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称,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走进体育世界,保护知识产权将助力体育发展和体育享受。日前,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我国正在(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4-26)
蔡岩红[9](2019)在《海关总署备案体育用品商标权逾千项》一文中研究指出“奥运会、世界杯、欧洲杯等大型体育赛事举办时,也是不法分子蹭热度实施侵权的高危时期。无论是大力神杯,还是足球、鞋帽、纪念品都可能成为侵权的对象。”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知识产权处处长黄建华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海关总署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4-26)
王奎宇,黄陈钢[10](2019)在《体育盛会特殊标志侵权中的“联想”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国际体育赛事日益增多,各类特殊标志渐入公众视野。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一方面,特殊标志凝聚着创作者心血,具有极高艺术价值,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另一方面,特殊标志产生于全国性和国际性公益活动,具有一定政府公信(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4期)
体育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匹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ISAAC MORRIS LTD.)1994年2月7日,案外人泉州丰登制鞋有限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体育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曹宗航.基于侵权法视角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C].第十一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论文摘要汇编.2019
[2].刘静.有别于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侵权判定需考量的因素——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伊萨克莫里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周卓晗.职业竞技体育侵权中自甘风险的法律适用[J].嘉兴学院学报.2019
[4].王东进.竞技体育中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D].南昌大学.2019
[5].林子晨.论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的侵权责任[D].浙江师范大学.2019
[6].陶弈成,周文康.学校体育设施质量问题引发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策研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9
[7].孙新见.“自甘风险”抗辩事由在体育侵权中的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8].赵丽,董佳莹.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亟需法治护航[N].法制日报.2019
[9].蔡岩红.海关总署备案体育用品商标权逾千项[N].法制日报.2019
[10].王奎宇,黄陈钢.体育盛会特殊标志侵权中的“联想”认定标准[J].中华商标.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