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小股东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必要性,大股东,忠实,义务,现状。
小股东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虹[1](2008)在《浅谈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拟从法律、经济、社会的角度论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少数股东的召集请求权、自行召集请求权,完善累计投票、独立董事以及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等,切实落实对中小股东权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江苏商论》期刊2008年12期)
王虹[2](2007)在《浅谈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拟从法律、经济、社会的角度论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少数股东的召集请求权、自行召集请求权,完善累计投票、独立董事以及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等,切实落实对中小股东权的保护。(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科学教研)》期刊2007年36期)
韩冰[3](2006)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权保护角度,探讨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侵犯股东权的现状、原因,进而从立法的角度,构建保护股东权的派生诉讼制度、别除权制度、中小股东的解散请求制度等,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发展中的重大难题。(本文来源于《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1期)
涂有胜[4](2005)在《论中小股东权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也日益扩大和深入。现代股份公司的决策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决策,就导致在股权上占优势的股东控制公司,而股权上不占优势的股东则在公司中处于被控制地位,由此股东就分化成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两大阵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就会出现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掠夺,这种“掠夺”,不仅违反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信义义务,也背离了法的正义价值和平等原则。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以来,纷纷采取措施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这种保护在公司法领域,一般体现为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与补偿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中小股东权保护的完整体系,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日益成熟和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公司法却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捉襟见肘,一方面,对中小股东保护的措施有限,不能形成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完整体系;另一方面,仅有条款的规定也往往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实践中中小股东被大股东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尽管造成公司法这种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在实践中客观上已成为妨碍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已成为社会共识。 文章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于我国中小股东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以下的建议:通过建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以及完善股东质询权制度、股东大会召集权制度和完善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等,构建中小股东权法律保护的事前防范制度体系;同时辅以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反对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等制度来构建中小股东权法律保护的事后救济与补偿制度体系。从而在我国《公司法》中建立起对中小股东权的完整保护体系。(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05-04-20)
李元恒[5](2004)在《论小股东权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小股东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应借鉴境外成熟的公司法律制度,切实提高我国小股东权的法律保护水平。本文阐明了小股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分析了小股东权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着重论述了小股东权保护的相关措施,最后提出小股东权保护对公司法修改值得借鉴之处。文章共四个部分: 一、小股东权保护的必要性。本部分包含四项内容,首先介绍股东权的概念和特征,股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资格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并且最终源于公司的授权;本部分同时从外部形式和内在特征两方面对小股东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其次从公司法学、民法学和法哲学叁个层面以不同的视角对小股东权保护的必要性加以分析,以寻求小股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再次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现代公司股权分散的特点以及投资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叁个方面指出小股东权保护的现实必要性。最后则从股东权保护对公司自身发展的意义、对资本市场发展的意义进而对整个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叁个方面阐述了小股东权保护的重要性。 二、小股东权受损害的原因及表象。首先从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即股东平等原则入手,指出其必然导致资本多数决的适用从而为大股东滥用权力奠定了基础,因此股东平等原则的负面效应是小股东权遭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其次指出现代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即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而董事会则由大股东控制,这是小股东权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再次列举了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的几种表现形式。 叁、小股东权保护措施。本部分为文章的核心,作者从小股东权的基本权能即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两方面讨论了小股东权保护的具体措施。<WP=48> (一)小股东财产权的保护措施。作者从小股东财产权的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两个方面进行讨论。积极保护即事前预防,在小股东权受到侵害之前采取措施加以防止:消极保护即事后补救,在小股东权受到侵害之后采取措施给与救济。积极保护措施分别为:第一,确立大股东忠实义务。这是从规范大股东的行为入手,将大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法律化,从而达到保护小股东权利的目的。其优点在于标本兼治,从根本上防止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其缺点在于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很难对大股东是否忠实设定标准。第二,强化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此措施是对大股东忠实义务的补充,现代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进一步扩大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的权利,因而对他们也应纳入忠实义务的约束范畴。消极保护措施分别为:第一,设立保护小股东权的专门机构。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同时参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设置模式,建立专门的股东权利保护机构。其优点在于从一定意义上改变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加大小股东维护权利的力度;缺点在于增加小股东维护权利的程序,延长了小股东权的救济期间。第二,强化小股东损害赔偿请求权。小股东财产权遭受大股东侵害的,可以直接对其提起诉讼。 (二)小股东经营管理权的保护措施。大股东往往通过经营管理权的优势地位对公司进行控制,进而损害小股东利益,因此对经营管理权的保护十分重要。积极保护措施分别为:第一,建立累积投票制度。针对大股东利用优势投票权控制公司的特点,设立累积投票制度以对抗大股东的优势表决权。在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时使小股东意志得以体现。此措施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可行性强;缺点在于适用范围窄,对小股东权的保护力度有限。第二,建立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通过对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大股东对其表决权进行限制,从而改变其行使表决权的绝对优势地位,达到保护小股东经营管理权的目的。此措施的优点在于直接有效,标本兼治;缺点在于限制尺度难以把握,适用不当容易对公司决策的效率产生不利影响。第叁,确立大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对与<WP=49>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大股东,排除其表决权的行使,防止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消极保护措施分别为:第一,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大股东牟取自身利益往往会损害公司进而损害小股东利益,而大股东通过表决权行使控制公司,对其损害行为不予追究,因此应当赋予小股东派生诉讼权,代为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权。该权利源于公司的诉权,在行使时对小股东资格及具体权利内容应做必要的限制,诉讼的法律后果也应归属于公司。第二,确立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及无效制度。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小股东有权对其效力提出质疑,根据决议瑕疵的不同小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消或宣告无效。但由于该制度具有降低公司运作效率的负面效应,对其也应作必要的限制。 四、小股东权保护与公司法完善。本部分别从小股东财产权保护与经营管理权两方面对我国公司法完善提出建议。对于文章中提出的具体保护措施在我国将来的公司立法中应有所体现。(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4-04-01)
苏祖耀[6](2003)在《善用契约性机制保护有限公司小股东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小股东权保护是近年理论界炙手可热的议题,专家、学者痛陈我国立法的不足,对如何完善公司法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金玉良言。然而,立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公司法的修改千呼万唤不出来,况且学者之见和外国的法律条款亦不可能均为我国立法采纳。远水救不了近火,不能坐以待毙。根据笔者多年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本文来源于《第叁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期刊2003-12-01)
李玫[7](2002)在《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WP=1>(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2-03-01)
韩桂君[8](2001)在《两大法系中小股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问题屡屡见诸报端,引起国家领导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希冀通过对两大法系中小股东权保护研究,能对我国的中小股东权保护有所贡献,从而完善我国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一、英美法系对中小股东权的保护措施 (一)强制解散公司这是英美法系解决股东之间争议的传统(本文来源于《财经政法资讯》期刊2001年04期)
小股东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拟从法律、经济、社会的角度论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少数股东的召集请求权、自行召集请求权,完善累计投票、独立董事以及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等,切实落实对中小股东权的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小股东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虹.浅谈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的保护[J].江苏商论.2008
[2].王虹.浅谈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的保护[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
[3].韩冰.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权保护[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4].涂有胜.论中小股东权的法律保护[D].安徽大学.2005
[5].李元恒.论小股东权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04
[6].苏祖耀.善用契约性机制保护有限公司小股东权[C].第叁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2003
[7].李玫.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权的保护[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
[8].韩桂君.两大法系中小股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J].财经政法资讯.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