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刑事再审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再审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程序,错案,异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实体,审判监督,冤假错案。

刑事再审程序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唐晟[1](2019)在《两岸刑事再审程序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通过对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纠正,司法公信力也不断得到提升。再审程序在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台湾地区于2015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降低了再审程序的申请门槛,旨在彰显救济无辜的立法精神。通过对台湾地区再审制度的梳理,并从再审制度的功能、再审启动事由和再审审理程序叁个维度与大陆的再审制度进行比较,对于大陆再审制度指导思想的变革、立法表述明确化以及引入"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种特别的刑事救济制度,再审程序在平冤的路途上仍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坚忍持恒。(本文来源于《梧州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仁琦[2](2019)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实体限制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未设计严格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与证据规则,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随意,加之未对"有利被追诉者再审"与"不利被追诉者再审"进行区分,刑事再审程序对被追诉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应区分实体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以公诉事实的指向与裁判事实的效力为逻辑起点,以刑事诉讼法中之犯罪事实单一性、同一性为理论工具,对我国刑事再审"事实"与已裁决"事实"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实体限制规则。(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高通[3](2019)在《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被称为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中的"化石条款",自1935年以来未有过实质性修改。2015年台湾地区修改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对"崭新性"和"显着性"要件作了修正,拉开了刑事再审程序修改的大幕。台湾地区刑事再审修改与对再审功能之反思、无辜者行动计划、人权保障运动发展等息息相关。从改革实效来看,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改革基本实现了修法初衷,但刑事再审难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本文来源于《台湾研究集刊》期刊2019年02期)

陈永生[4](2019)在《刑事再审程序中检察官的职责和回避》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公布决定再审,顾雏军案就迅速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该案之所以广受关注,原因有以下叁点:第一,本案被告人顾雏军在被原审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之前系当时享有盛名的家电巨头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2005年1月曾登上第二(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4-10)

刘丽雅[5](2018)在《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该刑事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这种审理的目的决定了刑事再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一道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维护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那么维护司法的最后一道屏障就应该是再审程序。因此,我们国家及世界各国均无不重视对于该程序的设计。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在维护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既判力、纠正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错误、维护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仍有很多并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运行模式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等。由于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方针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我国司法机关在不断追求实体真实主义的过程中,过于重视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忽略了其他法律价值,诸如程序公正价值、人权保障价值、诉讼效益价值、法的安定性价值等的重要性。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偏重打击犯罪而不是保障人权,对于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几乎不设任何障碍。由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标准较低,只要对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不满,就可以去提起再审程序,当下我国再审程序从非常救济程序沦为人人都想启动的普通救济程序,无限申诉与无限再审大量存在,刑事再审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完全偏离了其应该作为例外救济司法途径的轨道,导致刑事再审诉讼秩序混乱,生效的裁定和判决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受到影响,司法成本大幅上升,司法公正和效率俱损,案件即使进入刑事再审程序,但最终使任何人都难以满意。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弊端的形成原因有很多,有理念价值的差异,有制度设计的疏漏,有立法的缺失,有运行的妄为;另外,我国缺少真正法治思维传统,现代司法理念未完全树立,因此,刑事再审程序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本文将通过剖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以上诸多问题,及问题的产生原因,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以及2013年中央新的一轮司法改革推行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提出相应的建议,在刑事再审的理念重建、启动主体、启动理由、审级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11-01)

李艳玲[6](2018)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实践困境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刑事再审程序并不是所有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属于补救性的、救济性的程序,是"审判之上的审判"。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一些实践困境,影响了再审功能的发挥。本文在对实践困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德国、日本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探索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新思路。(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9期)

唐双玲[7](2017)在《刑事错案纠正机制探究——以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一个国家的法治如何健全,刑事错案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随着一系列典型错案浮出水面,各界都对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给予了强烈的关注。但如何纠正现存的刑事错案,没有引起众多的重视。从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可窥一斑,对刑事错案的纠正少有法律制度的建树。而这种刑事再审法律机制失灵甚至缺失,导致刑事错案纠正呈异常化状态。通过深究刑事错案纠错难的原因,探索建立具有长效法律机制的刑事错案纠正再审程序。(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7年23期)

姜春艳[8](2017)在《论刑事诉讼指令异地再审程序规制——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地域衔接机制为指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79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武亚果[9](2017)在《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适时、准确地启动刑事再审程序能够使案件得到公正地审判,使无罪者得以洗刷冤屈,同时又有利于纠正司法审判中的不当或错误之处,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最近几年伴随着一系列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断地申请再审,随之而引发的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引起了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相关人士的激烈争论。刑事再审程序不仅涉及到法的安定性,而且与法的公正性紧密相连,该程序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但是,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存在一系列问题的,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刑事案件再审启动难,理论界就其中的缘由进行了初步的归纳,主要包括再审启动条件的标准问题、公检法叁机关的利益纠葛问题以及刑事申诉制度规定的不完善等。要切实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合理确定再审启动的法律标准。此外,域外法治国家的刑事再审程序的一些经验做法对我国不无裨益之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叁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理念,并对国外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原因;第叁部分针对以上再审程序启动难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05-01)

樊崇义,李思远[10](2017)在《从聂树斌案纠正看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的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异地复查破解申诉难,听证程序实现公开透明,提级审判彰显司法敢于担当,申诉人的权利得到了全面的实现与保障,复查再审深刻诠释了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2016年12月2日,在我国第叁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1-26)

刑事再审程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未设计严格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与证据规则,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随意,加之未对"有利被追诉者再审"与"不利被追诉者再审"进行区分,刑事再审程序对被追诉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应区分实体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以公诉事实的指向与裁判事实的效力为逻辑起点,以刑事诉讼法中之犯罪事实单一性、同一性为理论工具,对我国刑事再审"事实"与已裁决"事实"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实体限制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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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再审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唐晟.两岸刑事再审程序之比较研究[J].梧州学院学报.2019

[2].刘仁琦.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实体限制规则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

[3].高通.台湾地区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研究[J].台湾研究集刊.2019

[4].陈永生.刑事再审程序中检察官的职责和回避[N].检察日报.2019

[5].刘丽雅.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D].吉林大学.2018

[6].李艳玲.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实践困境与完善[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7].唐双玲.刑事错案纠正机制探究——以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为视角[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

[8].姜春艳.论刑事诉讼指令异地再审程序规制——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地域衔接机制为指向[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9].武亚果.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问题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7

[10].樊崇义,李思远.从聂树斌案纠正看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的创新[N].人民法院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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