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追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追偿,行政,国家赔偿,程序,性质,关系,制度。
行政追偿论文文献综述
赵静波,邓令[1](2019)在《行政追偿制度运行障碍及追偿性质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快建设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行政追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充分利用行政追偿制度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是必要且可行的。目前我国行政追偿性质的认定已经成为这一制度运行不畅与影响制度设计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区分行政追偿与其他责任形式,摆脱内部行为的性质定位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进而探讨行政契约基础上的国家公职关系,构建具有公法上债权请求权性质的行政追偿制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杨玉新,邓令[2](2018)在《论我国行政追偿程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确立并沿用了20余年的行政追偿制度,由于制度设计,特别是程序设计上的空白与缺漏,导致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构建行政追偿程序就成为完善行政追偿制度,唤醒其应有功能的重要内容。同时,行政追偿程序建构应当建立在清晰界定行政追偿的目的与性质,以及行政追偿行为内外部行政行为性质定位的逻辑前提下,才能保持制度的稳定性。(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刘亚明[3](2018)在《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然而30年来追偿制度却并没有获得长足发展,时至今日已经陷入了实施难的困境。笔者根据追偿制度的现状,分析论证了内部化追偿体制和立法缺乏是掣肘行政追偿发展的主要因素。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将行政追偿制度当作行政主体内部的一种纪律惩戒,排除行政体制外的监督制约,从而导致我国行政追偿沦为一种“休眠制度”。为唤醒及改变行政追偿制度难以实施的现状,近年来,不少学者都进行了研究探索。综合归纳学界的研究论述,目前行政追偿制度的改革路径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建立“公务员直接对受害人负责”的模式。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由公务员直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再坚持先由国家赔偿而后再对公务员追偿的作法。但是这种模式与我国国家赔偿责任为自己责任的理论基础存在矛盾,与我国的国家赔偿理论体系无法契合。其二,修正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破除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行政追偿的羁绊,进而设计构建追偿制度。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后者更具有现实可能性。依据“重要性理论”重新解释行政追偿制度,使行政体制外的其它国家机关对追偿权行使的监督和制约成为可能,进而主张由监察机关通过监察建议的形式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追偿决定进行审查,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在行政赔偿诉讼中附带审查追偿的条件是否具备,从而形成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双重制约。行政责任难以确定也是行政追偿难的重要因素,责任不清就无法正确追偿,对此需要加强行政处分对追偿的引导作用。另外立法方面也存在追偿标准模糊、缺乏时效与程序规定等问题。对此笔者主张设立追偿的全国标准、废除地方标准,并以“月工资”为单位计算追偿的数额。关于追偿时效的规定笔者以为应当与国家赔偿和行政处罚中的相关时效保持一致。笔者认为,在程序上对行政追偿进行可诉性改造时机还不成熟。但可以通过严格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程序,增加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审查程序,为真正实现追偿的可诉化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06-30)
邓令[4](2018)在《论我国行政追偿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确立已久的行政追偿制度难以发挥实际效用。既因为行政追偿的追偿条件模糊、追偿标准混乱、缺少追偿时效,也是因为现行法律“责令”承担赔偿费用的规定,将行政追偿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致使行政追偿制度中缺少行政追偿程序的构建,被追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降低了追偿决定的权威性和被追偿人对追偿决定的接受程度,最终导致了追偿有效性缺失。所以,应当在法治大前提下,充分认识行政追偿性质和目的,构建具有明确程序步骤,包含特定程序价值,遵循人权保障的行政追偿程序,确保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8-06-01)
张婧楠[5](2018)在《行政追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追偿的适用是在近现代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不断充实起来的,随着国家赔偿的立法不断完善,国家赔偿的适用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行政追偿却由于很少适用而一直被诟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犯错也在所难免,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承担了由公务人员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不能放纵公务人员任意的犯错,《国家赔偿法》中设置了行政追偿的制度,意在提高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守法意识,对公务人员高标准严要求,规范其行政行为,加快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步伐。文章主要由四个章节和余论组成,首先阐述行政追偿适用的基本含义,分析行政追偿适用的理论基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阐述行政追偿制度设置的必要性,然后陈述行政追偿适用的现状,根据适用现状发现行政追偿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并据此分析原因;行政追偿适用率低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立法笼统模糊,立法上的不足也可以说是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分析本国对于行政追偿立法情况的基础之上,对域外行政追偿制度进行考察,结合域外关于行政追偿制度的先进立法和成功经验充实或改造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立法。接下来根据行政追偿理论及实践表现,将行政追偿的适用分为一般情形下的适用和特殊情形下的适用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情形行政追偿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着重探析了适用中表现突出问题的认定标准,结合其他较为完善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探索适合行政追偿制度的适用标准与程序,弥补我国行政追偿适用缺乏理论依据与法律支撑的不足,填充立法上的空白。特殊情形下的适用是整篇文章的亮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分析了一般情形的基础上,讨论特殊情形行政追偿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探讨的是受委托与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情形中追偿对象确定与责任划分,结合学者的观点与社会实践得出作为委托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与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一同被列为追偿对象,而且如果侵权后果完全是由委托主体或者上级领导引起的,则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主体不承担行政追偿责任。针对前述问题分析得出的行政追偿适用率低的原因,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提出解决办法,该办法不仅仅是参考了目前与行政追偿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文,更是融合了对目前宪法修改后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职能的分析,以全新的视角探索行政追偿适用问题的解决办法。(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8-05-01)
张杰[6](2017)在《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追偿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制度构成,其以推动公务人员正确履职和公民正当权益保障为价值取向,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回应。行政追偿制度的内部性是导致该制度难以真正落实的根本原因。故重新解读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就在于突破其内部性的桎梏、构建行政追偿启动督促机制。针对未经诉讼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将是否启动行政追偿的决定抄送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对此提出监察建议;行政赔偿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就是否启动行政追偿提出司法建议;权力监督机制常态化,在权力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接受行政赔偿受害人的诉求,是解除我国行政追偿制度困境的关键之举。(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7年10期)
张雪丹[7](2017)在《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从实体角度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行政追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近乎空白,使行政追偿在实务中几乎不具有可操造作性,严重制约了追偿制度作用的发挥,这也导致构建该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实体问题是一个制度的根基,因此以追偿金额、追偿主体、追偿条件等几个实体问题为出发点来探讨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就十分必要。(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张杰[8](2016)在《行政追偿启动机制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迅猛发展,要求行政追偿制度的发展速度与之匹配,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和粗疏,导致行政追偿制度的价值远未实现。由于行政追偿主体立法设计的内部性,行政追偿权难以启动,而激活行政追偿制度的第一步恰恰又是行政追偿权的依法行使。应延伸法院的审判职能,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植入司法建议书制度;落实检察院的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将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行政追偿权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6年20期)
单光新[9](2016)在《行政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法之重要内容和必要补充,其不仅对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强有力的警示和规范作用,同时亦是维护与保障人权的具体表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这一思想的提出正是对行政追偿制度的积极肯定和有效回应。但鉴于我国行政追偿制度过于原则化,在实践过程中其应有的作用难以真正得以落实,故从具体的操作标准和程序方面完善行政追偿制度则显得势在必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奠定更坚实的基础。(本文来源于《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刘建泉,韦城[10](2015)在《实施行政追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已实施多年,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追偿制度的实效、程序、标准、性质以及被追偿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因此,寻(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5-08-25)
行政追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确立并沿用了20余年的行政追偿制度,由于制度设计,特别是程序设计上的空白与缺漏,导致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构建行政追偿程序就成为完善行政追偿制度,唤醒其应有功能的重要内容。同时,行政追偿程序建构应当建立在清晰界定行政追偿的目的与性质,以及行政追偿行为内外部行政行为性质定位的逻辑前提下,才能保持制度的稳定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追偿论文参考文献
[1].赵静波,邓令.行政追偿制度运行障碍及追偿性质反思[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
[2].杨玉新,邓令.论我国行政追偿程序的构建[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刘亚明.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4].邓令.论我国行政追偿程序[D].长春理工大学.2018
[5].张婧楠.行政追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8
[6].张杰.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杂志.2017
[7].张雪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从实体角度出发[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
[8].张杰.行政追偿启动机制的建构[J].人民检察.2016
[9].单光新.行政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为背景[J].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10].刘建泉,韦城.实施行政追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N].广西法治日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