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代行政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法治,当代,原则,中庸,基本原则。
当代行政法论文文献综述
陈峰[1](2017)在《协力行政的兴起与当代行政法的转型——基于“政府法治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协力行政是一种和干涉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完全可以相提并论的行政作用类型,其已构成行政法新的时代背景。密切关注和回应当代行政发展趋势的"政府法治论"以宪政精神为前提和基础,积极回应行政民营化、社会化的发展变迁,反映当代公共行政的本质特征并印证了行政民主化发展的趋势,具有行政政法理论基础无可比拟的优势,对回应协力行政背景下的行政法治模式更加有理论指导性。"政府法治论"沟通了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与协力行政背景下的法治实践,为协力行政运行提供了理论模式,为协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提供了交往规制,对协力行政打破政府对行政权的垄断作了很好的回应,为协力行政构建公众参与法治化模式提供了路径选择。(本文来源于《福建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蒲江涛[2](2014)在《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其目的是在防止行政主体随意变更其行政行为的基础上确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有诚信原则、治国原则、法安定性原则以及保障基本权利的原则等,信赖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信赖基础、表现以及信赖值得保护等内容,其中任意一种原则都不能脱离信赖保护原则单独成为法律依据。文章从当代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和地位等为出发点,对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以及适用等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2期)
葛然[3](2013)在《当代行政法视野中的行政约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约谈作为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行政手段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各项行政活动领域,但理论研究的滞后、文本规定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行政约谈在实践中的适用面临诸多困境。本文通过梳理目前我国行政约谈的主要适用领域、效果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归纳分析现有的规范文本,对行政约谈进行法律属性探究和价值考量。行政约谈是一种非强制性行政手段,是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不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实行为。行政约谈是当代行政治理模式转变背景下行政指导发展出来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故可被纳入广义的行政指导范畴。行政约谈亦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价值,是转变行政执法理念的体现,是创新执法方式的路径选择,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需要。文章最后从明确行政约谈的法律定位、完善相关程序保障、探索可能的监督救济途径叁方面提出我国行政约谈的法治化建议,以期构建行政约谈规范化、法治化的基本框架。(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3-04-01)
李娴,徐铭鸿[4](2013)在《浅论当代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始末,当信赖利益遭到侵害时,公民必须能够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即使相对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救济,但很多情况下,相对人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济,即使进入司法程序也存在着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需要具体明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1期)
李正坤[5](2008)在《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原理进行阐述。信赖保护原则在当今世界已较为普遍的得到认同并适用于司法实践。近些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该原则的研究也逐渐深入,理论上也基本认可该原则,但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还是很少被提及和运用。随着《行政许可法》首次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后,信赖保护原则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关注和重视。然而,即使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中,还是有相应行政主体因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和意识,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随意性太大,严重的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因而有必要进一步的加以推广和介绍,以便让更多的法律人在该原则上多思考多实践。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约两万字。第一部分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予以分析,即从渊源、内涵以及法理基础作出阐述;第二部分介绍了信赖保护原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尤其是德国、英国等国家的发展;第叁部分主要讲述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从立法、执法、行政指导、司法等角度对该原则进行表述;第四部分则浅谈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实践和发展。(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8-09-01)
邓蔚[6](2008)在《控权理念与服务理念在当代行政法中的逻辑整合——兼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行政的关键在于以控权与服务双重理念导控行政权的运行。基于行政权授出者与行使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困境,控权是行政法的先天基因,是行政法的基础和手段。基于人民主权的民主宪政逻辑,服务是当代行政法的时代品格,是行政法的目的和归宿。控权——服务论以行政权的有效实现为目标,用激励约束相容机制整合行政法的控权理念与服务理念,从而确立导控行政权设立目的和运行规律有效融合的行政法制度框架。(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06期)
阎巍[7](2005)在《和合哲学对当代行政法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和合哲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与精髓,在内容上包含了价值观和方法论两个部分。前者可以概括为:天人合一的理论、原始的综合治理观念、朴素的和谐观念,后者则由元素差分、结构整合、中介转换、功用择优和反演流行五个相互紧密联系的阶段组成。和合哲学在法的价值观、功能论、方法论中被分别演绎为“中正”、“中和”、“时中”之道,从而对中华法律文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具体到行政法律制度方面,则表现为“法自君出”与“立君为公”;“择君子”与“督奸吏”;“导之以礼”与“齐之以刑”等范畴的平衡调整。从和合哲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对“君”和“民”概念和地位的把握属于元素的差分;“法自君出”与“立君为公”是和合理论公设中的结构整合部分;“择君子”与“督奸吏”是激励与制约的中介转换机制;“导之以礼”与“齐之以刑”则是和合行政法制系统内部的功用择优。由此可见,和合哲学影响下的中国古代行政法与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有着惊人的相似,表现为后者权力与权利结构的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激励与制约机制的平衡,以及现代行政法权力运作模式的平衡。但从和合哲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平衡论则存在着元素差分不足的缺陷,即“结构性平衡”理论在实现双方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上过于简单化,“结构性平衡”理论在哲学上陷入普遍化困境,“结构性平衡”理论在操作层面缺乏针对性,从而只能停留在美好的理论设想层面而无法在实际的行政法律关系运作中得以实施。对此,笔者提出了以和合哲学来完善平衡论的主张以及初步设想。笔者认为,从和合学的角度来看,作为整个理论体系的根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这对基本元素,只有客观地反映现实社会的需求,才能彰显其元素间的差分,从而在理论建构的可能世界中存在并发挥其功能;才能使属于结构整合层面的权力与权利的结构平衡;才能使机制转化层面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激励与制约的机制平衡;才能使功用择优层面的现代行政法权力运作模式的平衡得以真正实现。而要实现这些平衡就不能局限于行政法的范围内寻找答案,而应该站在综合治理的角度上,从社会入手,全力培养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的自治权,进而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这对元素的差分,彰显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使得平衡论成为行政法学(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05-06-01)
莫于川,林鸿潮[8](2004)在《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行政法形成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是行政民主化潮流以及新的“政府 -公民”关系的形成 ,并与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主要法治国家 (地区 )在行政领域的改革方向相适应。而信赖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上的最终确立和发挥作用 ,乃是行政法在当代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 ,必须进一步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社会基础、宪政基础、法理背景以及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04年05期)
方世荣[9](2002)在《对当代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的认知——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当代行政法中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多样化行政法律关系的出现 ,形成了行政相对人同行政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平衡结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全面扩展 ,展现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已具有的对称性 ;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积极作用的形成和发挥 ,则显示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均势形态。所有这些都表明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总体平等的发展走向 ,这也是行政活动走向法治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02年06期)
[10](2000)在《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应松年在《中国法学》1999年第 6期撰文认为 ,当代各国行政法的发展 ,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特点。这是人类在法学方面的共同财富。这些特点是 :针对行政权的扩张 ,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加强对行政的制约 ;依法行政是当代政府普遍奉行的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00年03期)
当代行政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其目的是在防止行政主体随意变更其行政行为的基础上确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有诚信原则、治国原则、法安定性原则以及保障基本权利的原则等,信赖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信赖基础、表现以及信赖值得保护等内容,其中任意一种原则都不能脱离信赖保护原则单独成为法律依据。文章从当代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和地位等为出发点,对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以及适用等进行了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代行政法论文参考文献
[1].陈峰.协力行政的兴起与当代行政法的转型——基于“政府法治论”的视角[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7
[2].蒲江涛.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3].葛然.当代行政法视野中的行政约谈研究[D].苏州大学.2013
[4].李娴,徐铭鸿.浅论当代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3
[5].李正坤.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D].苏州大学.2008
[6].邓蔚.控权理念与服务理念在当代行政法中的逻辑整合——兼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完善[J].山东社会科学.2008
[7].阎巍.和合哲学对当代行政法理论基础[D].山西大学.2005
[8].莫于川,林鸿潮.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J].法商研究.2004
[9].方世荣.对当代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平等的认知——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J].法商研究.2002
[10]..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