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迄今为止,我国非营利组织营利性收入的税收政策尚未明确。一概将其排除在免税收入范围之外的立法选择并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从比较法角度而言,各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的法律规制思路呈现以下共性:首先根据是否有偿获得分为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然后根据是否积极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将营利性收入区分为单纯资产管理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和经济上营业收入;对于后者,再根据是否与宗旨或者主要目的相关而区分为与宗旨相关商业活动收入和无关宗旨商业活动收入。本文建议,宜仅对与非营利组织宗旨无关且积极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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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金锦萍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营利性收入,所得税,税收优惠
来源: 社会保障评论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社会学及统计学
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
分类号: C912.2;D922.22
页码: 118-132
总页数: 15
文件大小: 12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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