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人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商人,商事,西欧,中世纪,欧洲,实体法,普通法。
商人法论文文献综述
杨梦莎[1](2019)在《国际商事仲裁依职权适用商人法法律依据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相较于国内法庭而言,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适用,这依托于国际商事仲裁庭拥有较大实体法律选择职权的制度优势。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律选择依据由仲裁所在地法—仲裁冲突法—仲裁实体法的理论流变,仲裁员自由裁量权逐渐扩张使得现代商人法法律渊源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尤其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仲裁法规则赋予仲裁员直接选择实体法律的权力,成为现代商人法适用的有力法律保障。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所特有适用"贸易惯例"和"公允及善良原则"的规定,则成为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更为灵活的适用路径。(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王涛[2](2019)在《近代商人法的形成及其与欧洲共同法之关系——以教会法、罗马法与商人法的关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认为,新教伦理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与此相对,天主教与教会法一般被认为是反对商人、盈利与商业活动。但这无法解释,为什么正是在教会统治和教会法最为鼎盛的中世纪,产生了西欧最早的商业革命与近代商人法的兴起?该文追溯了近代商人法在11、12世纪诞生时的社会和制度背景,虽然早期教会法对高利贷和商业垄断采取敌视和打压的态度,但是随着十字军东征与罗马法的复兴,由罗马法、教会法结合形成的欧洲共同法同时也为商人法的发展奠定了商事主体、财产、契约等制度基础。推动商业和商人法发展的动力在于法律的工具理性化,吸收了罗马法成果的教会法恰恰满足了韦伯所谓的工具理性化的要求。(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徐浩[3](2018)在《中世纪西欧商人法及商事法庭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中世纪西欧的外国商人和外地商人都是行商。他们不仅在中世纪欧洲始终存在,而且还催生了商人法和商事法庭。商人法和商事法庭是为了行商的利益产生的,既克服了中世纪各种属地法的司法管辖权的局限性,也消除了各种普通法庭司法程序拖沓和缺乏行商参与等弊端,因此成为行商四处经商以及在发生纠纷时得到快速、公正判决的法律保障。(本文来源于《史学月刊》期刊2018年10期)
吴彩虹[4](2017)在《论西欧近世社会商人对商人法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欧的近世社会始于11世纪终于17、18世纪,它是西欧商人和商人法律变化、发展的一个重大的转型期。在近世社会前期,商业的复兴和商人阶层的出现推动了新商法的产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商人阶层群体力量崛起,在与封建世俗与王权的斗争中商人形成了具有近代民主意义的价值观念和商人独有的精神品格。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人阶层逐渐融铸于资产阶级。他们开始通过组织国际集市和市场、组建商事事务所和商事法院以及参与裁决等方式对西欧商人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改造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12期)
郭德香[5](2017)在《幻象与真实——中世纪商人法形貌考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研究中世纪商人法的真正形貌,文章主要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等,对商人法各种史料进行了考察,认为在中世纪时期,商人社会无法发展出一套具有普遍性、系统性的和完全自治的法律体系;国内外国际商法学者对中世纪商人法的认知存在着证据支持不足问题;构建新世纪的跨国商人法规则,并不需要借助并不存在的中世纪商人法乌托邦来证明其具有"历史正当性"。中世纪的商人法不可能成为现代国际商法的模范和依托;构建新的统一商法体系应该考量现今的国际贸易形式和国家法律制度现状,将工作的着眼点放置在对各国国家法的比较和协调上,商人社会所谓的自治性民间规则只能起到有限的辅助作用。(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魏简康凯[6](2017)在《商人法的发展与跨国治理的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世纪的西欧,商人法(Lexmercatoria)的出现极大推动了跨国贸易的发展,兼顾了效率与公平。中世纪的后期,由于主权意识与国家概念的兴起,它被逐渐纳入到了各国的法律制度中。现代,特别是二战以后,科技与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际商事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这导致了商人法的复兴,走向了"新商人法"时期,随之跨国治理兴起,较好的适应了世界经济全球化并能有效解决一些传统单一国家法律框架内无法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杨晓艳[7](2016)在《英国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历史探析(1606-1788)》一文中研究指出“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历程,验证了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只要有商品交易和贸易的存在,就不得不直接或间接的谈论到商法,因此商法存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英国是英美法系中的典型国家,英国的商法1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制度完善,经验丰富,对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产生过重要影响,因此研究其商法也就显得举足轻重。我们知道,英国商法发展的道路实际上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判例为基础,并由成文法不断修订补充而成的部门性法律规则体系。所以单纯的介绍英国商法判例规则或者仅仅阐释英国成文商法均不能客观理解英国商法的实际内容和价值意义。英国商法和普通法曾一度交相融合,彼此吸收借鉴,但最后又分道扬镳。只有通过梳理商法和普通法分分合合的历史轨迹,才能真正理解英国商法的价值精髓,并最终领悟其存在的借鉴意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导论、英国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时代背景简介、英国商人法被普通法吸收的原因分析、英国普通法吸收商人法的操作模式、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争议及其意义。论文的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的意义,并且介绍了国内外当前关于该题目的研究情况,以及研究该论文题目存在的重点和难点。对于英国商人法的研究,外文文献还是比较丰富的,通过对相关参考资料的分析和筛选,理清写作思路,继而为论文行文结构做好基础性工作。第一章为商人法纳入普通法前的背景简介。本章将从两个角度来论述:首先是对商法在国内外存在的概念的辨析,以便廓清本文的英国商法的确切内涵和外延;其次是介绍17世纪之前的英国商人法,梳理其起源和发展脉络,第二个角度就是梳理在商人法与英国本土普通法的真实关系。通过对其脉络和相关性质特征的梳理,总结出英国商人法自身的特征。第二章详细阐释了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商法普通法化的原因,并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外因是客观存在的,虽有一定影响作用,但内因才是商人法最终中断独立发展道路,纳入普通法轨道的原因所在。同时本章对商人法是否独立存在这个前瞻性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出英国学者截然不同的两种学术观点,以凸显该问题中所存在的学术争议和内涵。第叁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在这部分当中,通过两个角度研究了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具体路径:外国法适用和普通法法官主导。主要研究了约翰·霍尔特和曼斯菲尔德两位对商法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代表性人物。第四章针对学术界对“普通法吸收商人法”的质疑声音做了相关总结研究。另外比较分析了纳入普通法轨道后的新商人法和之前商人法的异同点,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商人法普通法化的意义和价值。文章最后部分,即结语,我将简要总结英国商法和普通法从互不相关到亲密无间的启示意义。一方面,英国商法被普通法吸收的程度和意义使我们反思中国商法的发展状况,及其对于中国的民商法体系建设的启示。另一方面,英国商法本土化发展过程也促使我们在移植和借鉴西方法学的时候更多的关注法学的中国化,努力使西方舶来品能适应中国发展,为我所用;尝试将多元的法学知识纳入到当代法学体系之中。(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5-20)
刘博文[8](2016)在《论《欧洲合同法原则》与商人法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人法产生于中世纪欧洲,是由从事跨国商事活动商人建立的商事纠纷解决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曾因国内法的法典化被忽视,但随着一体化市场高速发展,商人法重新受到关注。现代商人法呈现出不同以往特点,《欧洲合同法原则》是现代商人法突出代表,是商人法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人法的发展成果。通过讨论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欧洲合同法原则》的背景和功用,《欧洲合同法原则》对商人法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对二者关系的梳理和分析,可为发展独立自洽的全球商人法体系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王宏纲[9](2015)在《明清晋商商人法的发达与消亡》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法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业活动的规律和基本规则。人类社会自从有了交易行为,广义上的商法就产生了,至于近现代意义上由国家主导制定并强制实施的商法,则是近代以来的事。商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中世纪商人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叁个发展阶段,由于商(本文来源于《山西日报》期刊2015-07-21)
路朋霞[10](2015)在《论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商人法是二战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在中世纪商人法的基础上兴起的,自五十年代英国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提出现代商人法以来,国际上关于现代商人法的讨论从未间断过。从理论角度来看,该概念的提出是对传统国际私法机械套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挑战,使得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这一话题引起学者激烈讨论。从实践角度来看,将现代商人法作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依据,不仅符合国际商事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与商事和仲裁的内在特质相符,相得益彰,因而得到越来越多的适用。这一现象也反映了当前国际私法开始注重实体正义的趋势。如上所述,现代商人法从提出到现在,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但世界各国的学者们已对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这一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尽管国际社会仍然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针锋相对的声音,但随着实践中国家在制度层面对现在商人法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依据的认可,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在仲裁的法律适用中越来越频繁地选择适用现代商人法,反对论的观点无论在理论还是现实面前都是站不住脚的。目前在我国有五部法律规定了现代商人法最重要渊源—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但现代商人法的其他渊源仍未得到法律认可。最重要的是,在专门的《仲裁法》中,也并未如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那般给予现代商人法应有的法律地位。实践中,随着我国国际商事贸易的迅速发展,在仲裁中适用现代商人法的几率必然会越来越大,因此,在此时研究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从全文具体结构来看,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新发展:现代商人法的适用。首先说明了国际商事仲裁传统的法律适用方法即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存在的弊端,继而指出现代商人法是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突破,并对现代商人法的含义、特征及渊源作了简单介绍。第二部分阐述了现代商人法作为国际仲裁法律适用的理论依据。首先对国际上赞成和反对派的观点进行分类整理,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对反对派理由的逐个击破,肯定了赞成论的观点,也即从理论上论证了现代商人法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必然选择。第叁部分则从现实角度出发,分别对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现代商人法的制度现状和仲裁实践作了介绍。首先介绍了国际上和主要国家的典型仲裁规范,其次介绍了国际上和典型国家的仲裁实践,并选取案例予以具体说明。最后一部分,也即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落我国,通过对我国商事仲裁中现代商人法适用的学界观点和制度现状及实践的阐明,指出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适用现代商人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5-05-29)
商人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认为,新教伦理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与此相对,天主教与教会法一般被认为是反对商人、盈利与商业活动。但这无法解释,为什么正是在教会统治和教会法最为鼎盛的中世纪,产生了西欧最早的商业革命与近代商人法的兴起?该文追溯了近代商人法在11、12世纪诞生时的社会和制度背景,虽然早期教会法对高利贷和商业垄断采取敌视和打压的态度,但是随着十字军东征与罗马法的复兴,由罗马法、教会法结合形成的欧洲共同法同时也为商人法的发展奠定了商事主体、财产、契约等制度基础。推动商业和商人法发展的动力在于法律的工具理性化,吸收了罗马法成果的教会法恰恰满足了韦伯所谓的工具理性化的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人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杨梦莎.国际商事仲裁依职权适用商人法法律依据探析[J].政法学刊.2019
[2].王涛.近代商人法的形成及其与欧洲共同法之关系——以教会法、罗马法与商人法的关系为视角[J].社会科学论坛.2019
[3].徐浩.中世纪西欧商人法及商事法庭新探[J].史学月刊.2018
[4].吴彩虹.论西欧近世社会商人对商人法的影响[J].智富时代.2017
[5].郭德香.幻象与真实——中世纪商人法形貌考辨[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6].魏简康凯.商人法的发展与跨国治理的兴起[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7].杨晓艳.英国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历史探析(1606-1788)[D].华东政法大学.2016
[8].刘博文.论《欧洲合同法原则》与商人法的关系[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9].王宏纲.明清晋商商人法的发达与消亡[N].山西日报.2015
[10].路朋霞.论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D].上海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