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准备论文_蒋馥蔚

导读:本文包含了庭前准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程序,民事诉讼,法庭,证据,鉴定人,主义,功能。

庭前准备论文文献综述

蒋馥蔚[1](2018)在《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的应诉策略——庭前准备阶段》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有效的应诉策略,充分维护自身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显得愈发重要。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而言,庭前准备阶段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研究委托合同,寻求原告违约事实;审查工作底稿,寻求自身无过错证据;审查业务材料,寻求原告存在过错的事实。(本文来源于《财务与会计》期刊2018年09期)

蔡艺[2](2017)在《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推进,法庭审判被视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如何提高审判的质量、实现庭审实质化成为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问题。刑事庭前准备程序作为审判活动的起点,理应给予充分的重视。我国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又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完善,确立了刑事案件庭前的繁简分流机制,使刑事庭前准备活动更加丰富。不过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则还需在我国构建完善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在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含义不同于刑事庭前程序和刑事审前程序,它是指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前的独立程序。不过国外刑事庭前准备程序与我国则有所不同。根据诉讼模式的不同,国外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可以分为当事人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以及混合式模式。虽然不同国家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模式存在差异,但其主要功能都体现在解决证据问题、明确讼争要点、解决程序性争端、实现司法分流、完成准备性工作等。对不同诉讼模式国家刑事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与研究可以为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思路。就我国现阶段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来看,由于庭前会议制度有缺陷、案件分流机制待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不健全、争点整理功能难实现、控辩双方参与仍不足等问题使得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并且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我国“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目标的完成,因此需要对刑事庭前准备活动予以改进和完善。针对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现有的问题,可以分两阶段对庭前准备程序进行完善。当前的目标主要是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包括对庭前会议的主体、设置、解决争端的范围的完善以及对庭前会议效力的明确。而未来的目标则是构建完整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包括完善案件分流机制、健全证据开示制度、强化案件整理功能、整合准备性工作等。(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5-01)

冯鹏举[3](2016)在《论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的庭前准备和作证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观摩河南省检察机关近年来120余场鉴定人出庭模拟赛及部分实际出庭的基础上,从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角度,对庭前准备和作证程序等问题进行一些规律性研究。鉴定人与公诉人之间应建立出庭作证的配合机制,进行周密的庭前准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作证。(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郝廷婷[4](2016)在《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归位与完善——以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为目标》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审判实践中,庭前准备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而使庭前准备错位至庭审中,庭审应有功能错位至庭后,导致大量未查明事实的一审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严重影响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因此,应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构建庭前准备程序,让依次错位的各程序功能回归本位,实现以庭审为中心,追求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价值目标。(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06期)

王宝云[5](2016)在《刑事一审庭前准备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一审庭前准备程序,顾名思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前做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目的是保障正式庭审高效的进行。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对于诉讼庭审来说完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就是一个“磨刀”的过程。但是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把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庭审改革中,对庭前准备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确立了刑事庭前会议,它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关键的组成,功能在于通过信息集中,明确争议,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程序分流等功能,来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这是对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一次重大改革,但该程序在我国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研究也不足,致其没有真正发挥存在的价值。本文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国内外已有的经验,发现该程序存在的问题,最后以新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提出几点可操作性建议。对刑事一审庭前准备程序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它包括了公诉审查程序和庭前准备程序。另一种是狭义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并不包括公诉审查程序,仅指庭前准备程序,即在人民法院决定正式开庭后,为正式庭审进行的准备工作。本文持第二种理解。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对于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的公正、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以及案件的分流都具有重大的作用。此外本文通过对外国相关程序的考察,主要包括了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为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同时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在该程序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证据展示、证据保全以及非法证据问题等庭前证据准备制度的缺失;庭前会议适用率低,案件的范围,参与人的范围以及庭前会议的内容等规定不明确;案件分流机制不完善,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根据新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完善我国刑事庭前准备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是对庭前证据准备的完善,主要从证据的开示、证据的保全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这叁个方面进行完善;其次是对庭前会议的完善,主要从明确我国庭前会议的内容、案件的范围、明确参与人以及赋予庭前会议中法官裁决的权力等方面进行完善;最后就是对我国案件分流机制的完善,例如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加强对案件分流的监督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郝廷婷[6](2016)在《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关键进路:庭前准备程序的归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核心内容被称之为审判中心主义。这是叁大诉讼法需共同研究的问题。刑事诉讼中因出现过"逮捕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①等诉讼形态,审判中心主义被作为关系命题而言。民事诉讼之于审判中心主义因没有关系对立面,故作为要件命题而存在,并主要体现为庭审中心主义。庭审只有满足了体现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等基本原则的若干要件,才能实现程序性公正的价值、达到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这才是实质化的庭审,民事庭审中心主义才得以实现。"程序结果在内容上的正当性问题,实际已经转化为是否充(本文来源于《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6-04-14)

毕玉谦[7](2016)在《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庭前准备的基本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电子科学技术日渐发达和不断完善的条件下,证据信息化的趋势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给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庭审调查带来了新的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审判实践中,电子数据的载体具有多样性,且其数量有日渐剧增的趋势。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交的电子数据在形式上的真实性是否提出异议,将决定是否会有必要由专业人士介入加以协助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产生往往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不得不增加开庭次数,以至于造成程序拖延。基于集中审理的考量,应当为此建构相应的电子数据证据庭前准备的基本程序与规则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02期)

韩宇,张国强[8](2015)在《庭前准备庭审缩至一小时内》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审是诉讼中最重要的阶段,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审理质量、效率和效果。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激增,如何开庭、如何提高庭审技能,进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显得尤为重要。《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走访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发现,其探索实施的庭前准备会议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12-26)

朱思思[9](2015)在《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系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过渡和衔接,设计合理运行有效的庭前准备程序,对明确双方辩点、集中庭审焦点、提高庭审效率、突出庭审中心主义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拟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变迁,深入论述该程序的立法沿革、制度创新等,进一步探索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架构、效力及庭审衔接等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7期)

郭锴[10](2015)在《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庭前准备程序",同时对被告的辩护权进行了一些完善,并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原有的控辩格局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期望通过对其他国家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探讨和比较,结合我国本土法治资源,为我国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安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庭前准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由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推进,法庭审判被视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如何提高审判的质量、实现庭审实质化成为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问题。刑事庭前准备程序作为审判活动的起点,理应给予充分的重视。我国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又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完善,确立了刑事案件庭前的繁简分流机制,使刑事庭前准备活动更加丰富。不过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则还需在我国构建完善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在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含义不同于刑事庭前程序和刑事审前程序,它是指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前的独立程序。不过国外刑事庭前准备程序与我国则有所不同。根据诉讼模式的不同,国外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可以分为当事人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以及混合式模式。虽然不同国家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模式存在差异,但其主要功能都体现在解决证据问题、明确讼争要点、解决程序性争端、实现司法分流、完成准备性工作等。对不同诉讼模式国家刑事庭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与研究可以为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思路。就我国现阶段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来看,由于庭前会议制度有缺陷、案件分流机制待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不健全、争点整理功能难实现、控辩双方参与仍不足等问题使得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并且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我国“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目标的完成,因此需要对刑事庭前准备活动予以改进和完善。针对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现有的问题,可以分两阶段对庭前准备程序进行完善。当前的目标主要是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包括对庭前会议的主体、设置、解决争端的范围的完善以及对庭前会议效力的明确。而未来的目标则是构建完整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包括完善案件分流机制、健全证据开示制度、强化案件整理功能、整合准备性工作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庭前准备论文参考文献

[1].蒋馥蔚.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的应诉策略——庭前准备阶段[J].财务与会计.2018

[2].蔡艺.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研究[D].郑州大学.2017

[3].冯鹏举.论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的庭前准备和作证程序[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

[4].郝廷婷.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归位与完善——以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为目标[J].法律适用.2016

[5].王宝云.刑事一审庭前准备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6

[6].郝廷婷.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关键进路:庭前准备程序的归位[C].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6

[7].毕玉谦.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庭前准备的基本建构[J].法律适用.2016

[8].韩宇,张国强.庭前准备庭审缩至一小时内[N].法制日报.2015

[9].朱思思.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

[10].郭锴.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

论文知识图

民事案件审判庭前准备的排期阶...民事案件审判庭前准备的分案阶...审判辅助业务种类与频次庭前准备...案件审判顶层业务流程图依法治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依法治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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