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要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构成要件,客观主义,共同犯罪,着作,目的,社会,徇私舞弊。
犯罪要件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杨朝龙[1](2019)在《职务侵占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侵占犯罪司法认定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行为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别职务侵占罪与非罪、与挪用类等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而针对利用职务便利行为的认定,则能够更好地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等犯罪予以区分,是职务类犯罪与非职务类犯罪的区分基础。通过对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并通过与贪污等其他犯罪的对比,可以更好地理解职务侵占犯罪的本质,更加客观、公正、合理的认定职务侵占犯罪,更加准确的定罪量刑,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8卷 总第8卷)》期刊2019-07-01)
劳东燕[2](2019)在《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解读——兼论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一文中研究指出滥用职权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是基础性法益,公共性权益则作为衍生性的法益。从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出发,滥用职权行为具有四种表现形式。《刑法》第397条第2款中的"徇私舞弊",乃是作为加重的不法行为类型而存在,其中"徇私"属于主观的动机要素,"舞弊"属于客观的行为要素,二者共同表征不法程度的加重。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行为所蕴含危险的现实化,其体系地位类似于过失犯中的结果要素。滥用职权罪中结果归责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对重大损失的出现具有因果性的支配为必要,在作为的情形中,只要求行为对重大损失的出现贡献了一定的作用力。鉴于滥用职权罪在不法与罪责的构造上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发展一种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的理论,以解决因立法修改而造成的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错位现象。(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冯骁聪[3](2019)在《遗骸犯罪客体要件:危机与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遗骸犯罪的客体要件为影响社会秩序"良风美俗"是理论与实务界几乎不受质疑的"共识"。然而,如此"共识"却引发诸如扭曲犯罪对象与客体关系,不当罚行为"乘虚入罪",破坏法秩序统一状态等深刻危机。从遗骸的法律性质以及法秩序统一状态出发,本罪的客体要件应当厘定为属于公民人身权利范畴的亲属人格利益。基于客体要件的重新厘定及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本罪犯罪对象应涵盖全部寄托亲属人格利益的遗骸形态,实行行为应囊括侵害关于遗骸人格利益的基本类型,犯罪成立应当以显着侵害人格利益为前提。遗骸犯罪的反伦理性与对社会秩序的侵犯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应当除魅社会秩序认定中的伦理因素,精准把握行为的反伦理性与妨害社会秩序之间的本质界限,从根源上清算刑法中的"法律伦理主义"残余。(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熊波[4](2019)在《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的模式提倡——基于犯罪行为类型化缺失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是指对不同构成要件采取类型化的设置方法,使之并列、同时地存在于刑法规范之中。在信息网络刑法规范中,危害结果等其他构成要件并非刑法类型化的核心要素,行为构成要件的笼统性、抽象化界定亦并非是刑法类型化的表现形式。刑法类型化单一亦或是并行模式抉择,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特质进行。不同于传统犯罪行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包含的不可直观性和纯粹技术性,是并行类型化模式提倡的主要原因。"以犯罪行为为核心构成要件,辅之以其他构成要件",在于强化行为要件类型化对其他要件类型化的具体指导。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应当全面遵循"定质化—类型化—兜底化"基础规律,且叁种路径实现的具体方法应当以限制处罚的扩张化、体现刑法的技术规制性为最终目标。(本文来源于《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马骐,庄晓晶[5](2019)在《警惕“模糊认罪”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开,实践中出现犯罪嫌疑人“模糊认罪”的问题,即犯罪嫌疑人理解的、所说的“认罪”,与法律意义上的“认罪”内涵不一致。如果简单地以犯罪嫌疑人的表态来确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影响制度实施的效果。(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10)
陈思羽[6](2019)在《交通肇事罪及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经济分析——以行人作为犯罪主体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肇事罪及其逃逸行为作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罪名之一,在学界已经有很多研究了,但这些研究大多是以机动车驾驶员作为犯罪主体进行的,很少有从行人作为犯罪主体这一视角进行的研究,而在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此类案例,本文便试图通过从行人作为犯罪主体的这一视角出发,分析其构成要件,并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述其合理性,完善对该领域的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2期)
贾婷婷,刘春花[7](2019)在《“双层社会”下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存废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社会"和"网络社会"并存的"双层社会"背景下,侵犯着作权罪之主观要件"以营利为目的"的适用存在诸多不合理性,有必要对《刑法》侵犯着作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进行完善。基于我国当下时代环境,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该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更有利于遏制着作权侵犯行为,发挥刑法对着作权的最大保护作用。(本文来源于《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张敏[8](2019)在《浅论四要件说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在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中,四要件一直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其简明扼要,且可操性强,历来被我国司法实践者所推崇。但是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在当前,四要件体系下的犯罪构成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尤其是在共同犯罪领域,其本身所先天存在的对犯罪各个要素仅作整体评价而不具体考察的思维短板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本文意在从四要件的构成原理出发,对于其在处理共同犯罪时的不妥之处予以具体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王鑫磊[9](2019)在《中日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贿罪和受贿罪,均应受到法律制裁,以保证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通过刑事立法有效规制贿赂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刑法难题。在对受贿犯罪研究不断深入的同时,应当进一步重视和深化对于行贿犯罪的研究。日本刑事立法的现代化早于中国,日本刑法对于行贿犯罪的规定比较明确。中日两国刑法关于行贿犯罪的规定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特点,对行贿犯罪的贿赂范围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具有一定差异。通过比较两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差异,可以为中国行贿犯罪立法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照与借鉴。(本文来源于《珠江论丛》期刊2019年01期)
张苏[10](2019)在《扒窃犯罪构成要件的法教义学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扒窃犯罪不是身份犯。公共场所是不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属注意规定。扒窃与普通盗窃是竞合关系而非对立关系,过分强调二者区分会导致法律适用难题。无数额论和统一数额论均与法教义学原理相悖,应通过实质解释解决出入罪问题。扒窃客观价值极其低廉财物的不构成犯罪;扒窃使用者经常使用的物品、确定身份信息的重要凭证,或者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价值或情感意义的物品的,构成犯罪。扒窃对于占有人无积极价值也不能被他人直接利用的物品的,不是犯罪。随身携带的范围包括他人带在身上且明显属于其支配管理下的财物、置于身边附近且处于现实支配之下的财物、封闭在特定空间且处于观念支配之下的财物。扒窃对象的大小、体积、外观不是表明违法的要素,不应纳入构成要件的评价范围。(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2期)
犯罪要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滥用职权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是基础性法益,公共性权益则作为衍生性的法益。从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出发,滥用职权行为具有四种表现形式。《刑法》第397条第2款中的"徇私舞弊",乃是作为加重的不法行为类型而存在,其中"徇私"属于主观的动机要素,"舞弊"属于客观的行为要素,二者共同表征不法程度的加重。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行为所蕴含危险的现实化,其体系地位类似于过失犯中的结果要素。滥用职权罪中结果归责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对重大损失的出现具有因果性的支配为必要,在作为的情形中,只要求行为对重大损失的出现贡献了一定的作用力。鉴于滥用职权罪在不法与罪责的构造上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发展一种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的理论,以解决因立法修改而造成的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错位现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要件论文参考文献
[1].杨朝龙.职务侵占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探析[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8卷总第8卷).2019
[2].劳东燕.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解读——兼论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3].冯骁聪.遗骸犯罪客体要件:危机与重塑[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熊波.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的模式提倡——基于犯罪行为类型化缺失的考察[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马骐,庄晓晶.警惕“模糊认罪”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N].检察日报.2019
[6].陈思羽.交通肇事罪及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经济分析——以行人作为犯罪主体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7].贾婷婷,刘春花.“双层社会”下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存废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8].张敏.浅论四要件说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缺陷[J].法制博览.2019
[9].王鑫磊.中日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J].珠江论丛.2019
[10].张苏.扒窃犯罪构成要件的法教义学理解[J].法学家.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