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居住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居住权,物权,民法典,物权法,房屋,继承法,监护人。
居住权论文文献综述
本报记者,朱宁宁[1](2019)在《增加法定居住权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24日,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此次是将此前经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连同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提请审议。其中,物权编草案此次是第叁次提请审议。对比之前的草案,物权编草案的二审稿和叁审(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2-31)
申卫星,杨旭[2](2019)在《中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居住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当前的居住权立法趋于封闭且内容缺失,有必要予以完善。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应确立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多元化价值基础,据此可以发现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居住权规定的不足。德国法的经验已然表明,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以及由此推出的不可移转原则并非金科玉律,只有破除这一概念枷锁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回归我国的当前语境,社会性居住权的公私法双重面向以及投资性居住权在私法上的渐次展开,共同说明了开放式居住权立法的现实基础。基于此,便可以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居住权的规定予以修改和补充,最终走向统一的居住权立法。(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谭茹今[3](2019)在《居住权立法的制度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草案)》在万众瞩目中落地,居住权最终没能通过立法确定仿佛已经成为了定局。尽管居住权未能写入立法,笔者仍认为设立居住权制度对于中国法制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缓解当前国内紧张的住房压力,改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离婚关系中一方严重困难、孤寡老人生活难以维系等社会民生问题,维持社会稳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杨晓凝[4](2019)在《居住权在我国的适用性》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立法层面上明确规定居住权,目的是解决离婚没有房屋居住的一方的窘境,但是由于一些专家学者反对,认为其社会适用面较窄,最终将其删除。但就在2019年4月,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又专章写入"居住权"的内容。为了表明居住权在我国确有存在的必要和在我国的适用性,本文将从居住权的现实作用、居住权域外立法的现状、对我国居住权之构建叁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王艳,侯琳[5](2019)在《基于继承法语境下生存配偶的婚房居住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明文规定,生存配偶在去世配偶无遗嘱或遗赠的前提下,具有合理继承婚房的权利。在此之上,本文简要分析了基于继承法语境下我国生存配偶婚房居住权的现状,并通过保护生存配偶继承权益、维护家庭在社会中作用、合理重视配偶特殊地位等立法意义,进一步保障生存配偶的生活质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冯源[6](2019)在《论民法典对居住权的立法干预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对人役权阶梯式的立法中,它在民法层面意味着个人对他人基本生存条件的协助,后世国家(地区)的立法对居住权的扬弃存在不同选择。即使基于对弱者生存条件的现实关怀,若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仍易导致与本部分立法价值、立法体系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而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例却一定程度上认可居住权的存在。考察婚姻家庭法与居住权的契合性,并结合现代婚姻家庭的变迁规律,可将居住权划分为离婚经济帮助中的居住权、作为养老保障的居住权、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生存配偶的居住权四种主要形式。未来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法编的立法中,应考虑从范围限制、权能限制、所有人与权利人利益平衡等狭义角度规制居住权,以保障弱势家庭成员的生存利益,回归本权利起源之初的功能设计。(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孟存鸽[7](2019)在《农房抵押强制执行与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民住房抵押权实现时存在着抵押人的基本居住权利保障问题,一旦强制执行农民住房将会引发一系列阻挠、对抗行为甚至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基本居住权利保障的法律价值在于居住权高于债权,符合公序良俗及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结合试点的先验及制度的规定,应从提供临时住房保障居住,强制管理执行租金收益,分割拍卖相对独立房屋,采取房屋置换保障居住,加快建设农村保障住房方面来保障被执行农户的基本居住权利。(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4期)
汪洋[8](2019)在《从用益权到居住权:罗马法人役权的流变史》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中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用益权是一种权利分化工具,与虚空所有权对应使用,起源于与遗产继承相关的提供生活扶助的社会需求,允许针对死者财产中一切物品设立用益权,未在用益权客体中排除消耗物,并由此创设了准用益权以调和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使用权与居住权以用益权为蓝本,权能范围递减。使用权与用益权的理想边界是使用权人不能收取孳息这一质的区别,但现实边界转变为收取多少孳息的量的差别。作为真实生活需求的居住权被等同于使用权或被解释为用益权,优士丁尼颁布居住权谕令使居住权独立化,并赋予了居住权人出租房屋的权利。叁种权利的演进过程并非理论推演的结果,而是满足现实生活需求的产物,体现了罗马法更重视制度功能而非形式逻辑的底色。(本文来源于《学术月刊》期刊2019年07期)
王利明[9](2019)在《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民法典物权编拟增加居住权制度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值得肯定,租赁制度无法替代其制度功能。设立居住权能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住户的居住权益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准确界定了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但相关规则过度地受到传统人役权的影响和限制,尤其是将居住权的设定限定为无偿,从而使该制度的作用被削弱。因此,有必要突破传统人役权的界限,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和重构。(本文来源于《学术月刊》期刊2019年07期)
郭思雨[10](2019)在《物权法中居住权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房屋的居住权主要保护的是房屋的非所有人基于住房的需要,对房屋及房屋内相关设施的具体使用权利。目前我国《婚姻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与老年群体进行了房屋居住权利的规定,但是这一内容的规定并不属于物权法的范畴。文章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缺乏对居住权的明确规定,应当对此进行充分关注分析,明确物权法中居住权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居住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当前的居住权立法趋于封闭且内容缺失,有必要予以完善。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应确立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多元化价值基础,据此可以发现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居住权规定的不足。德国法的经验已然表明,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以及由此推出的不可移转原则并非金科玉律,只有破除这一概念枷锁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回归我国的当前语境,社会性居住权的公私法双重面向以及投资性居住权在私法上的渐次展开,共同说明了开放式居住权立法的现实基础。基于此,便可以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居住权的规定予以修改和补充,最终走向统一的居住权立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居住权论文参考文献
[1].本报记者,朱宁宁.增加法定居住权规定[N].法制日报.2019
[2].申卫星,杨旭.中国民法典应如何规定居住权?[J].比较法研究.2019
[3].谭茹今.居住权立法的制度构想[J].法制博览.2019
[4].杨晓凝.居住权在我国的适用性[J].法制博览.2019
[5].王艳,侯琳.基于继承法语境下生存配偶的婚房居住权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冯源.论民法典对居住权的立法干预方法[J].学术论坛.2019
[7].孟存鸽.农房抵押强制执行与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实现[J].甘肃社会科学.2019
[8].汪洋.从用益权到居住权:罗马法人役权的流变史[J].学术月刊.2019
[9].王利明.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J].学术月刊.2019
[10].郭思雨.物权法中居住权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