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实证分析——以S省C市中级法院案件为样本

“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实证分析——以S省C市中级法院案件为样本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作品在网络空间的传播活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频繁。司法保护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发挥司法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审理,如何保护,怎样能不断改进成为应该关注的重点。本文以S省C市中级法院30例案件为样本来实证考察,以期望对司法保护产权有所裨益。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数额

1.前言

近年来,产权保护成为全国关注热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权利,是权利人通过控制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日益得到关注。本文选取了2018年S省C市中级法院对“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已生效判决30件为样本,分析当前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建议,以期对保护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适用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2.S省C市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现状

2.1C市侵犯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30件样本的概述

(1)诉讼当事人参与情况及诉讼请求。所选取的30个案件中,6个案件的当事人为自然人,24个案件的原告为法人。30个案件的被告均为法人。其中12个案件的被告人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诉讼请求可分为三类:1.停止侵害2.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

(2)审理重点。所选取30个案件的审理重点可以归结为:1.涉案作品权利归属2.侵权认定3.赔偿数额。

(3)判决结果情况。在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法院支持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但对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该请求未支持。理由是因该类案件涉及财产性权利受到侵害,而赔礼道歉属于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且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已足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利益的目的,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3.审理重点的相关情况总结

3.1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认定

在选取的30起案件中,均有对涉案作品归属的认定。通过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权利人较为容易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交作品权利书或者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方式证明权利归属。

如经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确认享有权利。在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成都正合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通过出示该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出示的授权确认书,确认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次,通过提交作品登记书,证明权利归属。在郑某某诉苏州市阳澄湖蟹王水产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郑某某通过提交作品登记证书,结合原告当庭登录四川省版权局网站后对涉案作品的查询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证实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

3.2作品的相似性认定

在选取的30件案件中,关于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判决书最关注的是关于作品相似性的认定,其认定方式可以总结如下:

(1)通过公证书认定侵权行为。在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成都孝心坊贸易有限公司一案中,在判决书中法院对侵权行为认定的依据来自于原告提交的(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8179号公证书,据此法院认为该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在其开办的网站“www.sc-xxf.com”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且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构图内容、人物位置、拍摄角度、因光线形成的亮处和暗处均一致。被控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相同。从而判定被告侵权行为存在。

(2)法官对比涉案作品的相似性。如在陈某某诉乾程互联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取决于其在主办的网站上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是否系原告的涉案摄影作品。将被诉侵权图片与陈某某拍摄的作品比对,其中,被诉侵权图片正中位置缺少了拦河大坝,并且山脉层次、天上云朵数量与涉案摄影作品略有差异。因拦河大坝为都江堰水利设施的固定建筑,被诉侵权图片缺少该建筑,说明该图片明显经过电脑处理,除此之外,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在拍摄角度、整体构图以及景物位置、包括景物倒影等总体及细节上一致,因此法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图片来源于涉案摄影作品。

(3)当庭原被告质证。在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能够证明涉案微博号“水井坊博物馆”系被告所有,被告在其微博号发布的消息中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且该作品上未经许可署名为被告账号名称;而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构图内容、拍摄角度、因光线形成的亮处和暗处均一致,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相同。”

(4)被告的自认。在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辩称被诉侵权图片系在涉案作品上加工,即截取了涉案作品的局部,在此基础上添加了文字和图标,并对图片格式进行了修改,形成与涉案作品完全不同的作品,法院认为,被告的该陈述恰好说明被诉侵权图片源于涉案作品,虽然经过电脑处理,但其在拍摄角度、整体构图以及人物位置、人物表情等总体及细节上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符合实质性相似的条件,故被告关于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系两个完全不同作品的辩称不成立。

3.3赔偿数额问题

在选取的30个案件中,对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数额上,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法院均以“因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为理由,来酌情确定被告负担的赔偿数额。所判决的赔偿数额以侵犯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大致在每张图片1500到2500人民币之间。由此可见,侵权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且赔偿数额总体偏低,原因在于难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与被告的违法所得。加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强烈的无形性,相比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贩卖盗版图书这类行为比起来,侵犯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更加难以查清。有学者建议在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确定赔偿数额可以参考“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许可使用费是权利人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的对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该作品的商业价值。

4.结语

作品是权利人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当今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来说,对其保护的意义是重大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利于鼓励创新,对作为知识产权一种类型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于鼓励大众创新创造,提供更加丰富的文化作品,满足当今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多层次的文化需求。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保护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探索更好的保护模式。例如在证据规则、审理方式等诉讼制度、赔偿标准方面的不断摸索与创新。本文总结了S省C市法院审理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相关问题,在对作品权利的归属的证明,作品相似性的认定,赔偿数额等问题的审判经验的总结,以期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朱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数额的确定[J].人民司法.2011(11).

[2]王艳芳.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J].中外法学.2017(02).

作者简介:谭慧丹(1995.09-),女,四川省雅安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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