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迁原则论文_季慧

情势变迁原则论文_季慧

导读:本文包含了情势变迁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情势,原则,条约,不平等条约,外交史,约法,语词。

情势变迁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季慧[1](2019)在《试论条约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情势变迁"是条约法中一个古老而又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作为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一个例外,可使缔约方不再履行原有条约,又因情势变迁原则在具体实践中从来都无客观的衡量标准,所以易于引起对该原则的滥用,因此在条约法中引起了诸多争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予以明文确定,同时也对援引这一原则终止或退出条约提出了数条严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对援引情势变迁原则终止条约仍将采取审慎的态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8期)

覃抒戎[2](2011)在《原则与例外——浅析“条约必须遵守”与“情势变迁”之间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条约必须遵守"要求缔约方必须遵守合法有效的条约;"情势变迁"认为在基本情势产生变化之时,缔约方可终止、暂停或修改条约。二者同为国际条约法中的重要原则,看似矛盾对立,实则紧密联系。本文旨在阐明上述两原则概念、意义的前提下,探讨两者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25期)

唐启华[3](2011)在《论“情势变迁原则”在中国外交史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讨"情势变迁原则"在中国外交史上的运用历程。中国于1860年代引进此观念,首次在国家实践中运用,应是1919年巴黎和会及撤销外蒙自治。1920年代初期,在废除《中日民四条约》及收回旅大运动时,有进一步发展。1925年五卅惨案后,北京及广州政府都引用此原则发表修约及废约宣言。1926年初,北京外交部引用此原则与法、日等国交涉修约,并宣布废止《中比条约》,在国际法庭争议时,国际法学家对此原则有深入的讨论。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对各国要求修约,主要也是引用此原则。1937年七七事变之后,中国引用《九国公约》自保,强调"条约神圣原则",日本反而引用"情势变迁原则",要求废弃《九国公约》。这个历程,展现了外交史与国际法许多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议题。(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1年03期)

唐启华[4](2010)在《论“情势变迁原则”在中国外交史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前言到目前为止,有关近代中国摆脱条约束缚历程的诠释典范,是强调"废除不平等条约"的革命外交史观。"革命史"将是否主张无条件"废除不平等条约"作为爱国主义和反革命、好和坏的分水岭;着重于是谁最早提出并坚持"废约",歌颂不与列强妥协的革命精神,批评主张"修约"者为卖国。~①因而,迄今中国外交史与其他国家外交史的研究取向不尽相同,偏重于依赖民意的对外抗争历程,贬抑依循国际惯例的正常交涉,~②一般国家正规外交史注(本文来源于《近代中国:文化与外交(上卷)》期刊2010-08-11)

李高,沈蓉[5](2008)在《情势变迁原则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情势变迁既是国内法上的概念,也是国际法上的概念。本文尝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情势变迁原则作一浅略分析。文章分叁个部分,包括国内法上的情势变迁和国际法上的情势变迁的语词比较,内容差异及理论基础的分析,希望能有助于深化对条约法上的情势变迁制度的认识。(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08年07期)

吴畏[6](2002)在《情势变迁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广州市铺面招租情况 ,分析了情势变迁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本文来源于《四川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1期)

丛艳[7](1998)在《论民商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情势变迁原则的理论依据 所谓情势变迁原则,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覆行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形成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预料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因而应变更合同的内客,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情势变迁原则的理论依据如下:(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研究》期刊1998年06期)

龙心荣[8](1994)在《论条约法的情势变迁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情势变迁"是国际条约法上一个颇有争议的原则,笔者认为,应该肯定它在国际法上应有的地位,但对它的适用必须加以严格的条件限制,并跟"约定必守"原则结合起来,以保证条约的神圣,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期刊1994年04期)

情势变迁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条约必须遵守"要求缔约方必须遵守合法有效的条约;"情势变迁"认为在基本情势产生变化之时,缔约方可终止、暂停或修改条约。二者同为国际条约法中的重要原则,看似矛盾对立,实则紧密联系。本文旨在阐明上述两原则概念、意义的前提下,探讨两者的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情势变迁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季慧.试论条约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9

[2].覃抒戎.原则与例外——浅析“条约必须遵守”与“情势变迁”之间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1

[3].唐启华.论“情势变迁原则”在中国外交史的运用[J].社会科学研究.2011

[4].唐启华.论“情势变迁原则”在中国外交史中的运用[C].近代中国:文化与外交(上卷).2010

[5].李高,沈蓉.情势变迁原则的比较分析[J].才智.2008

[6].吴畏.情势变迁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2

[7].丛艳.论民商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适用[J].国际商务研究.1998

[8].龙心荣.论条约法的情势变迁原则[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199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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