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条款论文_李媛媛

导读:本文包含了稳定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条款,稳定,风险,契约,能源,协议,合同。

稳定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李媛媛[1](2018)在《铁路海外投资中的稳定条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铁路海外投资持续升温,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但是与之对应的政治风险与不确定性也不断攀升,投资环境的变动成为制约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探讨在国际铁路投资领域,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如何通过投资合同中的条款选择和制定来防范东道国的法律、政治风险。虽然稳定条款起步较晚,国内外对其研究的体系尚未统一,但是近年来稳定条款的适用范围逐渐由国际能源领域扩展到基础设施建设,使得国内外学者纷纷提议在“走出去”的同时订立稳定条款。文章从合同角度分析稳定条款作为预防风险、维护双方权益经济平衡的有效手段,并结合国际仲裁案例进行分析,为我国铁路产业“走出去”提出建议。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对稳定条款进行理论分析。首先,通过介绍国内外对稳定条款的概念,进一步对稳定条款的分类进行划分,主要包括冻结条款、经济均衡条款以及混合条款。其次,历史沿革与发展的研究来突出稳定条款的功能性价值。最后,结合我国铁路海外投资的现状重点分析在铁路海外投资中订立稳定条款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以铁路海外投资中的稳定条款之效用为重点,在理论上分析稳定条款的效力问题,并与其他救济条款进行比较,结合在各种海外投资案例中稳定条款的运用,进一步总结我国铁路领域海外投资中应充分利用稳定条款确保我国对外投资的稳定性。第叁部分通过2017年对铁路海外投资的调研,结合对铁路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适用过程中关于适用主体、条款内容设置、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的探讨,提出在订立稳定条款时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通过把握稳定条款的具体适用达到双方经济均衡发展。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中国对铁路海外投资中的稳定条款之立场及对策,为稳定投资环境,防范风险,保障双方权益,提出更为平衡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8-06-09)

刘天祺[2](2016)在《论违反产量分成协议里稳定条款的国际投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稳定条款能够从产量分成协议,即PSA的其他条款中被列明,并在国际法背景下,稳定条款参照了双边投资条约,如果违反保护伞条款,会导致缺少基础,并且导致PSA里的稳定条款为了达到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而产生合法期待可能性。从PSA和地下资源法角度来分析违反合同要求的相关内容,在国际法背景下PSA中的稳定条款的适用范围很窄并且不能扩展适用到环境保护规范中,这并不意味着在双边投资条约下没有独立可行的稳定条款,还有保护伞条款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可以起到制约作用。(本文来源于《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王舒悦[3](2016)在《国际投资法中的稳定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际直接投资成为各国间经济交流的主要方式,在跨国投资蔚然成风的同时,应当看到跨国投资面临诸多风险与不确定,投资环境的变动成为制约国际投资发展的重要因素。此情境下,稳定条款应运而生,成为稳定投资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利器。然而,稳定条款的起步较晚,国内外对稳定条款的研究体系尚未形成统一成熟的体系,欲实现稳定条款最大效能的发挥,有必要对稳定条款的诸多问题进行逐一明确与完善,从而便于在投资争端的仲裁中增加仲裁裁决的一致性,降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本文除前言与结论部分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稳定条款的理论进行分析。从稳定条款的概念界定及发展入手,并介绍了稳定条款的类型,主要包括冻结条款、经济平衡条款以及兼具前两者特征的混合条款。之后,本章对稳定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评述,目前存在有效说、无效说以及有条件肯定说,综合国际仲裁庭实践以及相关理论分析,对稳定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应结合具体情形灵活对待,故有条件的肯定说更为客观。最后,本章介绍了稳定条款与其他常见的救济条款的关系,这些条款构成了国际投资争端之预防与救济的完整体系。第二章是对实践中ICSID仲裁庭近年来处理与稳定条款有关案例的分析与述评。这些案例按照类型分为稳定条款的法律效力讨论、间接涉及稳定条款的情形以及直接应用稳定条款的案例。这叁种类型的划分也是稳定条款迄今为止的发展历程。第叁章介绍了稳定条款的加入所导致的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的冲突以及应该如何平衡。两方利益博弈的现状引起学术界对于如何恰当理解该条款的热烈讨论。笔者认为应对这些观点进行综合,并结合具体的投资案例情形,在出现稳定条款此方面的争议时选择其中最为合适的解释视角,如此不失为对利益冲突化解的恰当方式。另外,是否实现稳定条款良好运行的预想效果还需服从于东道国的决策权,倘若东道国认为其做出的稳定承诺需让步于公共利益时,此时则无法启动对稳定条款的统一法律解释体系。第四章联系我国国情分析作为东道国与投资者两种身份时中国应如何对待稳定条款。作为吸引外资不断流入的大国,我国采取外资优惠政策以鼓励外国企业在华建立各类投资项目,富有投资经验者往往会在协议中加入稳定条款以固定预期利益,而我国在法治尚未健全的国情下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与此同时,鉴于海外投资的起步晚,我国投资者的经验相对匮乏,为了争取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应有的利益,投资者对于稳定条款的把握更应慎重仔细,在与东道国订立投资协议时对于稳定条款的适用条件、适用法律、效力、争议管辖权归属等约定都需要反复斟酌,如此方可防患于未然。(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3-02)

汤友军[4](2015)在《稳定条款的法律效力和体系化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稳定条款的法律效力始终被公认为是国际经济法上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长久以来学者学说、国家实践及国际仲裁法理有无效说、有效说乃至于效力待定等不同的立场。本文从评价合同效力的一般性规则和路径出发来分析国家契约中稳定条款的法律效力,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对国家契约中稳定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这是解决稳定条款效力问题的核心。其次,由于这一争论背后的实质问题仍然是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利益平衡,基于现实考虑,为减少争议纠纷的产生,在现有理论和实践基础上研究稳定条款的体系化发展同样不可忽视。(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5年06期)

白雪涛[5](2015)在《伊拉克石油合同中的稳定条款评析——兼谈我国在伊的石油投资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美伊战争的结束,伊拉克迎来了石油投资的高潮,这其中不乏中国大型国有石油的身影。为保障国际石油投资者的权益,石油合同中往往设置"稳定条款"。不同于早期石油合同中设置的传统冻结型稳定条款,伊拉克两种石油合同中都设置了现代混合型稳定条款。通过对伊拉克石油合同中稳定条款的评析,可以看出伊拉克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所做的努力,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未来这类混合型稳定条款是否能真正发挥投资保障的作用。本文指出,我国属于石油对外依存度较高的国家,特别是针对伊拉克国家的特殊环境,我国政府与企业都应积极地对待在伊的石油投资保障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5期)

傅越[6](2015)在《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能源投资持续升温,成为近年来全球最热门话题。世界各国为能进一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推进全球能源投资的自由化与规范化,纷纷在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订立稳定条款,从而加强对国际能源投资风险的预先防范。鉴于稳定条款对东道国在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的允诺所起到的约束作用,该类条款在相关合同中的地位已经日益稳固。然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在一些涉及到稳定条款的争端中对稳定条款的解释及适用问题暂时仍未有明确定论,在部分案件中对稳定条款的认定予以否认,在一些案件中却又作为一定依据予以采纳并肯定。稳定条款此般的不确定性不仅使得能源投资者与东道国在签订国际能源投资合同时对是否订立稳定条款表示迟疑,同时在学界也引发了许多关注。我国正处于不断加大对外投资的重要发展阶段,其中对国际能源领域的投资更是未来几十年的重中之重。不得不说,如何在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订立更适宜的稳定条款,如何进一步对相关投资风险进行防范,既不能有损东道国的能源主权又要注意保障能源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始终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介绍稳定条款在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的重要性以及现存争议,分析实践中稳定条款解释与适用的不同情况,同时研究并借鉴涉及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稳定条款的相关案例,对我国在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的实践以及如何预防国际能源投资风险提出相关条款的完善建议。除导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在介绍国际能源投资合同结构的基础上,引出能源时代背景之下,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的重要性,在这一章节中阐述稳定条款的历史演进过程的同时,对稳定条款的基本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说明。第二章以稳定条款的现存争议问题为引,点出本文意图解决的问题。自从涉及稳定条款的国际能源投资争端进入人们视野以来,ICSID仲裁庭在实践中对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问题所作出的认定可谓时有不同。为了凸显稳定条款认定的不确定性这一问题,本章通过对不同认定情形的典型案例以及学者观点的着重分析,总结并归纳了稳定条款的新发展及给我们带来的启示,这章是本文的核心。第叁章从我国自身所处的立场出发,在我国如今不断加强国际能源领域中投资的情况下,探讨我国目前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的相关现状与不足,提出了就我国而言对稳定条款更为可取的订立方法及注意方面,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得出我国通过完善稳定条款将在国际能源投资中建立起更良好且稳定的投资环境的最终结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阙琳[7](2015)在《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条款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题目是《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条款法律问题研究》,主要探讨在国际能源投资领域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如何通过投资合同中的条款选择和制定来防范东道国的法律和政治风险。文章主要从合同的角度分析稳定条款作为合同方在谈判中基于利益均衡的考虑而协商达成的对外投资风险管理条款,对于东道国单方面任意修改投资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限制作用,以及平衡保护外国投资者合理期待的投资经济利益与维护东道国立法权、行政权之间关系的作用。稳定条款已适用于全球各地的能源投资合同中,并与投资条约一起从不同的角度保障能源投资的稳定性。由于投资者追求投资环境的稳定、财务可预测性和国际争端解决的可强制执行,东道国想要确保监管和立法的灵活性,最大的税收利益,并履行国家的人权与环境保护等社会义务,稳定条款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着适用主体不明确,条款内容设置不够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约定不明等问题。文章对关于稳定条款的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国际仲裁案例进行分析。且根据我国海外能源资源投资逐年增长的趋势,探讨稳定条款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并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我国在订立能源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和应对措施。论文引言部分对中国能源投资现状和能源投资合同进行概述,并对国内外关于稳定条款已讨论的法律问题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指出学界已有的研究动态成果和本文将探讨的法律问题。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的概念和作用进行阐述,并通过国际投资合同中关于订立稳定条款的实践对稳定条款进行分类研究。对合同中的稳定条款与国际投资条约中与投资稳定性有关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和保护伞条款进行比较,分析上述条款分别在合同与条约中对投资稳定的保护作用。指出稳定条款的适用现状以探讨稳定条款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通过对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有效性和适用过程中关于适用主体、条款内容、争端解决和适用例外等法律问题的探讨,提出在订立稳定条款时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应当注意的问题和稳定条款引起的合同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第叁部分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相关案例着重分析稳定条款与国际投资条约的关系问题和关于稳定条款内容的解释问题,并通过稳定条款在国际大型能源投资项目中的具体实践进一步指出稳定条款的适用例外情况。第四部分对我国能源投资合同中适用的稳定条款进行分析,从中国投资者对外投资的角度考虑如何确保我国海外能源资源的稳定供给,希望对我国能源投资领域的稳定性措施研究提出有益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5)

徐天晓[8](2014)在《信托保障基金促行业稳定 部分条款引分歧》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信托公司,作为监管部门防范信托行业系统风险和处置单体信托机构风险的方法依据向机构征求意见,正式办法将于10月份实施。 对于这份管理办法的“雏形”,业内有颇多讨论:管理办法许多条款具体的实(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4-09-19)

南辰[9](2014)在《“史上最严交规”能否更严些》一文中研究指出实施一年有余、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3号令,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来自公安部的一组数据引人注目:123号令实施以来,超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同比下降58.4%;驾龄1年以内新驾驶人被查处的违法起数同比下降72.9%(本文来源于《安徽日报》期刊2014-04-09)

张立平[10](2013)在《论国家契约中的稳定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契约的出现实现了世界范围内生产要素的跨国对接,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但世界形势扑朔迷离,国家间关系变幻莫测。毋庸置疑,国家契约将面临诸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及文化风险等。其中政治和法律风险是对外国投资者威胁最大,也是投资者最为忧虑的风险。为了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探索风险发生后投资者的救济手段,在国际投资领域,在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多次博弈和妥协之后便产生了国家契约中稳定条款之规定。稳定条款是为确保国家契约稳定的执行环境和条件,保证国家契约能够顺利被履行而作的特别规定,其实质就是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和约束东道国单方面的行为,防止东道国以后法优于前法之法理单方撕毁国家契约中关于稳定条款的承诺,目的在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和投资预期(收益)不因东道国立法之恣意改变或政策之朝令夕改而遭受不利,是一种投资保护的法律工具,其实质是一种风险分配和规避手段,是国家契约当事方的一种利益均衡和妥协机制。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稳定条款的效力争论方兴未艾,本文通过对稳定条款法律界定、效力、作用、救济困境、规范构建以及稳定条款和其他保护条款之比较和相互作用的分析和说明,论证在稳定条款问题上任何形式的极端方案都有失偏颇,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应该是善法之治、良法之治,国家契约当事方都应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在公正、公平的价值框架下研究和适用稳定条款,唯有如此,稳定条款的法律设计才不会沦为任何一方谋取自己利益的工具。本文还通过对稳定条款和重新协商和谈判条款、稳定条款和保护伞条款之分析比较得出,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最好能在国家契约中同时签订稳定条款、重新协商和谈判条款以及“保护伞”条款,以稳定条款的功效来稳定重新谈判条款的触发事由,实现其法律稳定器的功能。以“保护伞”条款的救济路径来确保稳定条款的效力,把国家契约中稳定条款置于缔约国国际投资条约的管辖和支配之下,给东道国以国际法上强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唯有如此,各个条款的功效才能做到环环相扣,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稳定条款的效力,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和财产权利,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3-05-20)

稳定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稳定条款能够从产量分成协议,即PSA的其他条款中被列明,并在国际法背景下,稳定条款参照了双边投资条约,如果违反保护伞条款,会导致缺少基础,并且导致PSA里的稳定条款为了达到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而产生合法期待可能性。从PSA和地下资源法角度来分析违反合同要求的相关内容,在国际法背景下PSA中的稳定条款的适用范围很窄并且不能扩展适用到环境保护规范中,这并不意味着在双边投资条约下没有独立可行的稳定条款,还有保护伞条款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可以起到制约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稳定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李媛媛.铁路海外投资中的稳定条款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8

[2].刘天祺.论违反产量分成协议里稳定条款的国际投资法律分析[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3].王舒悦.国际投资法中的稳定条款研究[D].山东大学.2016

[4].汤友军.稳定条款的法律效力和体系化发展[J].研究生法学.2015

[5].白雪涛.伊拉克石油合同中的稳定条款评析——兼谈我国在伊的石油投资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5

[6].傅越.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稳定条款的解释与适用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7].阙琳.国际能源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8].徐天晓.信托保障基金促行业稳定部分条款引分歧[N].证券日报.2014

[9].南辰.“史上最严交规”能否更严些[N].安徽日报.2014

[10].张立平.论国家契约中的稳定条款[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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