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对外开放的支点:私法关系涉外性之界定及重构

制度型对外开放的支点:私法关系涉外性之界定及重构

论文摘要

国际私法是我国规范涉外私法关系、建构私法领域对外开放秩序的基本法律,私法关系的涉外性是其发挥功效的支点。私法关系涉外与否,将在程序与实体上产生体系化的法律效力差异。我国迄今采取法律关系要素涉外的方式界定私法关系的涉外性,这在涉外民商事交往相对简单、法律关系较为传统的历史形势下较好地发挥了建构涉外私法秩序的功效。自贸区(港)、深圳前海、外商投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一站式"争端解决机制等对外开放的创新安排和实践,对现行涉外私法关系界定规则造成了新的冲击。我国应积极回应新形势下制度型对外开放的要求,顺势革新涉外私法关系界定规则,对外协调民法等周边规范,对内融贯法律适用法的内在安排,引入实质关联标准,设立矫正规则,创建"非内域私法关系"特别规则,为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创新安排与实践探索预留空间,为我国从政策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奠定基石。

论文目录

  • 一、作为制度型开放支点的“涉外性”
  •   (一)实体法律效力差异
  •   (二)程序法律效力差异
  •     1.仲裁类型的选择不同
  •     2.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不同
  •     3.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不同
  • 二、我国私法关系涉外性的界定:规则及方法
  •   (一)私法关系涉外性界定规则的确立与演进
  •   (二)私法关系涉外性界定规则的方法论
  •     1. 扩张了主体涉外性的标准
  •     2. 调整了涉外性的关联空间
  •     3. 引入了扩张性的实质认定
  • 三、我国私法关系涉外性的界定:实践及突破
  •   (一)深圳前海的新实践及突破
  •   (二)自贸区(港)的新实践及突破
  •     1. 对提交域外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予以认可
  •     2. 对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
  •   (三)外商投资法的新设计及突破
  •   (四)“一站式”解纷机制的新实践及突破
  • 四、我国私法关系涉外性的界定:问题及延伸
  •   (一)界定规则的实践回应问题
  •   (二)界定规则的历史遗留问题
  •   (三)界定规则的周边衔接问题
  •     1. 与《民法总则》衔接不足
  •     2. 与国际公法衔接不足
  •     3. 与《民事诉讼法》衔接不足
  •     4. 与《法律适用法》自身衔接不足
  • 五、我国私法关系涉外性界定的重构
  • 结 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春良

    关键词: 私法关系,涉外性,制度型对外开放,全球私法治理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国际法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基金: 201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论海牙‘判决项目’的最新发展”(项目批准号:18SFB1009)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97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6.006

    页码: 86-104

    总页数: 19

    文件大小: 19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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