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取得体制下的《商标法》第四条及其修改

注册取得体制下的《商标法》第四条及其修改

论文摘要

注册取得是我国原始取得商标权的唯一方式,而2019年新修正《商标法》第4条增加条款却将"使用目的"作为取得商标权的考量因素。在商标注册取得体制下,适时吸收使用取得方式的优势,是为我国商标取得体制的变革方向。对于新修条款的规范分析应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就文义解释而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证明是通过对"有使用目的"举证的反面推论,并且商标局在商标审查期间应负有主动进行审查的义务;"恶意"是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限定,以区别其他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就体系解释而言,该条款与其它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制度体系,即从商标初审阶段、商标公告异议阶段和商标注册后宣告无效阶段,全方位规制不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论文目录

  • 一、商标注册取得与商标使用取得
  • 二、2019年新修正的《商标法》第4条的规范分析
  •   (一)基本原则:注册取得与自愿注册
  •   (二)例外规定:“不以使用目的”的文义解释
  •     1.“不以使用目的”的证明。
  •     2.“恶意”的解释。
  •     3.“不以使用为目的”条款的适用对象。
  •   (三)例外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条款的体系解释
  •     1.“不以使用为目的”条款的适用阶段。
  •     2. 与因不使用而撤销制度的协调适用。
  •     3.“不以使用为目的”条款需有限适用。
  • 三、我国商标取得体制的立法变革趋势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万俊

    关键词: 商标取得,使用意图,商标囤积,注册使用模式

    来源: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基金: 《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受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的资助,项目编号:B18058

    分类号: D923.43

    页码: 68-73

    总页数: 6

    文件大小: 1246K

    下载量: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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