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论文-王娜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论文-王娜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登记对抗主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确权之诉,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娜[1](2019)在《登记对抗主义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困境之策略研究——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及《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加之航运实践的需求,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相分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船舶登记所有人的债权人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请求保全时,因海事请求保全采形式审查方式,会产生船舶虽非诉讼争议标的而被扣的情形,船舶实际所有人的船舶所有权及应得船舶利益遭受威胁。该文以司法实践中船舶实际所有人欲通过确权之诉对抗船舶保全的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为起点,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海事请求保全中的适用困境进行剖析,创造性地提出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时引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思路与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吴胜顺[2](201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缺陷及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拍卖价款与责任限制基金清偿,类似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而又有所不同,也区别于财产执行参与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经过近20年的实践检验,在债权登记、债权确认与确权、受偿分配叁个环节,都出现了不少争议,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第十章的立法修改,应当以保证审判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针对该程序设置上的一些制度性缺陷,借鉴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理顺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重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设置,包括引入管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职能,取消一审终审制确权诉讼,设立先取特权制度,衔接破产程序,明确概括性程序的性质,使该程序真正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吴勇奇[3](2017)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规划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颁布实施已有17年,17年的海事诉讼实践证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一部基本满足我国海事审判需要,能够保证我国《海商法》实施,既符合海事诉讼规律,又体现中国法律特点,还与国际接轨的程序法。但不可否认:经海事审判实践检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个别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一些规定也显得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近年来我国相关法律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还需要与之协调。(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4](2011)在《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海事争议处理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海事仲裁又在许多方面需要海事诉讼的监督与保障,例如裁决的执行、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等。我国在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本文来源于《中国船舶报》期刊2011-05-27)

李国光[5](2010)在《海事司法公正的立法和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施十周年回顾与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需要,是积极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需要,更是将中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需要。作为一部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公约接轨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有力地推进海事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海事审判程序的完善和海事审判队伍的建设。(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10年04期)

李国光[6](2010)在《海事审判情结》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广阔的海域和广泛的海上利益。中国濒临世界面积最大的太平洋海域,海域面积约473万平方公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由中国实施管辖的海域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   为了有效地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及时审理海事、海商(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10-15)

宋伟莉[7](2009)在《论受害人对船舶油污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设置保险和保证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充分赔偿的需要,也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以及保险的强制性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但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了保险人较为宽泛的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借鉴国际公约,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较混乱。建议中国建立以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船舶油污责任制度,明定责任保险人直接被诉的情形,以及在直接被诉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同时明确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09年04期)

孙峥[8](2009)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主线,以我国现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依据,对我国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方面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天津航海》期刊2009年02期)

梁洪娟[9](2007)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叁次会议通过,并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我国海事审判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海事诉讼法的全部内容,既涵盖了我国海事审判的成功经验,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也反应了我国海事诉讼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更趋于公正、公平,也更为开放、合理。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会有不足之处。从海事诉讼法实施之日起至今日,已经近7年的实践检验,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有些问题需要进行一些修正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化之需要,海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又出现了怎样的新问题,笔者力图从宏观上把握分析这部法律,提出问题并就此进行阐述,而且尽可能的在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基础上讨论程序问题。我国海事诉讼法的产生是为适应发展迅速的海事诉讼的需要,具有深远的意义,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海事诉讼是基于民事诉讼的原则,并带有自身独特特点的特别诉讼程序,我国的海事诉讼法,总结了人民法院在海事审判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同时借鉴和吸收了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做法。笔者首先对我国海事诉讼法的一些主要特点进行了归纳。本文针对海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在分析借鉴海事法律较为完善的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提出若干建议。海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包括海事证据保全和举证制度。证据是诉讼的无冕之王,没有调查,就没有证明案件的方法;没有证据,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没有胜诉的可能,审判机关也就没有办法定案,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见证据的意义和作用。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证据来说,海事证据具有复杂性高、专业性强以及不易调查等特点,若是没有完整的海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诉讼时某些证据已经灭失或者无法取得,案件事实的查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就会直接影响倒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因此,建立完善的海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法中最为重要的一章。笔者对海事请求保全的内容特点等进行分析,并对其具体措施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对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与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完善我国海事保全制度、建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整体系有所裨益。海事强制令是我国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创设的一项新的保全制度。海事强制令的产生适应了海事诉讼的特殊需要,它开创了我国诉讼程序法上行为保全的先河。同时由于海事强制令制度是一种新创的诉讼法律制度,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阻碍海事强制令的适用及其理论发展。本文探讨了该制度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以促进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发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中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它一般所针对的是一次事故所引起各类债权的综合性限制。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就是基本上遵循了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立法。海事诉讼法于2000年7月1日生效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才有了程序上的依据。然而,近几年发生一系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暴露出来很多问题,说明我国在程序上的完善的探索还有很长的道路。针对一系列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海事大学》期刊2007-06-01)

张江艳[10](2006)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实施现状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该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迄今为止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惟一一部调整专业诉讼的特别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海事、海商案件,充分考虑了海事诉讼的专业特点,规定了许多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和特殊的诉讼程序,如海事强制令制度、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在调整海事诉讼上的不足,丰富了《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06年00期)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船舶拍卖价款与责任限制基金清偿,类似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而又有所不同,也区别于财产执行参与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经过近20年的实践检验,在债权登记、债权确认与确权、受偿分配叁个环节,都出现了不少争议,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第十章的立法修改,应当以保证审判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针对该程序设置上的一些制度性缺陷,借鉴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理顺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重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设置,包括引入管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职能,取消一审终审制确权诉讼,设立先取特权制度,衔接破产程序,明确概括性程序的性质,使该程序真正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论文参考文献

[1].王娜.登记对抗主义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困境之策略研究——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为视角[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

[2].吴胜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缺陷及制度重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3].吴勇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规划建议[J].海大法律评论.2017

[4]..海事仲裁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N].中国船舶报.2011

[5].李国光.海事司法公正的立法和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施十周年回顾与展望[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6].李国光.海事审判情结[N].人民法院报.2010

[7].宋伟莉.论受害人对船舶油污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的立法完善[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

[8].孙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J].天津航海.2009

[9].梁洪娟.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7

[10].张江艳.《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实施现状及其完善[J].海大法律评论.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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