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是一种财富,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导致了个人隐私伦理的失范现象,儒家伦理在构建大数据隐私伦理有其独到之处。以儒家伦理为视角,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困境进行了分析,从儒家的诚信、忠恕和慎独等方面探讨其对隐私的保护价值,揭示了儒家的诚信之本为数据的采集和存储设置了道德底线,慎独之法为数据的监测分享提供了操守方法,忠恕之道为数据的挖掘利用树立了伦理法则,这些对解决数据的高效利用与保障个人隐私的两难问题提供了学理依据。
关键词:儒家伦理,大数据,隐私伦理
数据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财富,应当加以利用,大数据时代追求让整个社会因数据而得利,然而,每个人都有自己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个人隐私,如何应对数据的整合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悖论,寻求数据的高效利用与保障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成为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难点问题。本文试图挖掘和吸收儒家伦理丰富的思想资源,从儒家的诚信、忠恕和慎独等方面论述儒家的诚信之本为数据的采集记忆设置了道德底线,慎独之法为数据的监测分享提供了操守方法,忠恕之道为数据的挖掘利用树立了伦理法则,并进一步探讨儒家伦理应对大数据隐私困境的哲学依据。
1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困境
1.1 数据采集与保存:数据中心论中人的消亡
当前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保存不断推陈出新:传感器、无线射频识别标签、摄像头等物联网设备及智能可穿戴设备等可以采集所有人或物关于运动、温度、声音等方面的数据,人与物都转化为数据;智能芯片实现了数据采集与管理的智能化,一切事物都可映射为比特;网络自动记录和保存个人上网浏览、交流讨论、网上购物、视频点播等一切网上行为,形成个人活动的数据轨迹[1]。在万物皆数据、万物皆比特的环境下,人的主体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因为人本身也可数据化。数据是实现资源高效配置的有效手段,人们根据数据运营一切,因此我们需要把一切事物都转化成为可以被描述、注释、区别并量化的数据,正如舍恩伯格[2]123所说:“只要一点想象,万千事物就能转化为数据形式,并一直带给我们惊喜”。整个世界,包括人在内,正成为一大堆数据的集合,可以被测量和优化。于是在一切皆数据的条件下,人的主体地位逐渐消失。
基于大数据时代的城乡规划学,由于其在实践中的数据量增加,使计量方面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进而使该时代城乡规划计量内涵更加丰富。具体表现为:
1.2 数据公开和监测:数据透明化中个人隐私的曝光
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数据作为资源、财富和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一方面,世界各国都兴起了开放数据的运动,实现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近年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欧盟、日本等相继制定了数据开放政策,同时企业和商业机构也加入到数据的开放运动中来,谷歌、巴克莱信用卡等企业也着手逐步向社会开放其收集的与客户相关的数据[3]。从个人角度来看,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分享个人信息的理念:人们热衷于在博客、社交网络平台、视频网站等网络中分享个人的各种信息,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已成为人们的共识[4]。另一方面,遍布一切空间的智能传感器实现了对物与人的智能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社会透明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政府、企业和个人公开和共享的数据日益增多,囊括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隐私开始无所遁形,这些都说明大数据正在催生一个零隐私的“数字圆形监狱”。圆形监狱的概念由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Bentham)提出的,由一个中央塔楼和四周环形的囚室组成。中央塔楼是一个可以监视所有囚室的监视塔,这样的设计使监视者可以便利地观察到囚室里罪犯的一言一行,对犯人活动洞若观火,而囚徒却不知是否被监视以及何时被监视,因此囚徒不敢随心所欲,感觉自己始终处在被监视的心理认知迫使个体绳趋尺步[5]。在大数据时代,每个人在某种程度上都处在“数字圆形监狱”。
1.3 数据挖掘和预测:数据异化下人的压抑与否定
挖掘与预测是大数据技术的核心,精进的挖掘技术通过以往的海量数据对未来进行高度精准的行为预测,如电子商务领域通过挖掘个人数据,给个体提供精准推荐服务;政府通过个人数据分析制定切合社会形势的公共卫生政策;医院借助医学大数据提供个性化医疗[6]。对功利性的追求驱使人们愈来愈依据数据来规范指导“理智行为”,此时不再是主体想把自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而是客观的数据显示主体是什么样的人,并在此基础上来规范和设计,数据不仅成为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而且还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的认知和选择的范围,于是人的自主性开始丧失。更重要的是,这种预测是把数学算法运用到海量的数据上来预测事情发生的可能性的,是用计算机系统取代人类的判断决策,导致人被数据分析和算法完全量化,变成了数据人。当人们越来越习惯大数据技术带来的这种便利时,人们也逐步丧失追求精神自由和批判思维的主动意识,这种依赖数据、根据数据决策的量化思想把人们的决策简化成简单的逻辑问题,而事实上个人的情感、需求、情境并不是都可以被完全简化为财务报表的数字或图表上的线条或是表格上的百分比,这实质上是一种依赖数字而非感情的超理性的表现。这种数据决策范式可能导致个人情感、意志和德性的丧失,特别是人自主意识、反思和批判能力的丧失,最终导致人沦为数据洪流的奴隶,阻碍了人本质力量的确证,出现数据异化[7]。
2儒家伦理对大数据隐私保护的价值
2.1 儒家的诚信之本为数据的采集利用设置了道德底线
(3)热再生修补。该技术通过使用加热设备对路面进行就地热再生修补,可较好地解决接缝问题,同时提高施工质量,修补成本较低,经济效益较好。
在儒家看来,诚信问题是一个政治信用和社会信用问题,倡导国家和社会要“主忠信”与“敬事而信”。当政府和社会建立了以诚信为基础的数据采集、利用、保护的相关制度时,数据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才可能真正放下个人隐私的忧虑而提供个人真实有效的信息,所谓“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对于数据的生产者和利用者而言,儒家“言而有信”的主张为数据的采集设置了道德底线。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9]一个不讲信用的人是无法立足于社会的,相反,“信则人任焉”,讲究信用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诚信成为大数据时代最基本的生存法则。“信”是一种承诺,是“我”与“他”之间的一种约定,以医疗监护中心的无线传感器网络(Wireless Sensor Networks,WSNs)采集、利用患者数据为例,患者承诺提供自身真实的隐私信息,医疗监护中心以治疗疾病为原则采集利用患者信息,这是双方诚信的约定,一旦数据的利用超出约定的目的,医疗监护中心需要通知患者,取得其同意,方可使用,否则违背诚信原则。
图2为以甲基紫降解率为指标,焙烧温度为400℃,玻璃板表面TiO2薄膜涂覆层数对光催化降解活性的影响结果.
在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困难在于数据的N次采集与利用,因为个人既无法确知多少私人信息被收集、被谁收集,更无法知道这些信息将被何人利用、将被如何利用。要确保数据在N次挖掘利用上保护个人隐私,只有让数据使用者承担责任才能避免数据的滥用,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正如舍恩伯格指出的“因为数据使用者比任何人都明白他们想要如何利用数据”,但作为数据N级应用的最大受益者,如何让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使用者承担使用数据的责任呢?建立通用的数据采集、利用、保护制度固然重要,同样制定一个普世性的隐私保护伦理也不可或缺。而儒家的忠恕之道可以作为大数据时代全球通用的隐私保护伦理准则。
2.2 儒家的慎独之法为数据的监测分享提供了操守方法
房地产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又直接影响着房地产金融行业的发展,发展房地产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所以,政府对房地产行业有力的宏观调控对房地产金融行业发展同样十分重要。然而,当前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与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还存在不适应的情况。如房地产行业相关法规建设还不完善,市场资源配置不够优化,供求两端调控效果存在差异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并为其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政府对于房地产金融行业的潜在风险的预判能力还不足,还需要加强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以及其发展状况和趋势的掌握。
慎独作为儒家处理个人操守、自我与客体世界关系的重要理论,强调严格控制自身欲望,不靠别人监督,自觉保持自身道德的操守。所谓独者,是“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之地也”。朱熹[10]18从两个层面解释慎独的“独”,第一是空间意义的独处,如“独者,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之地也”。因此慎独意味着“在独处时能谨慎不苟”,要求人们在独处的时候能够保持道德操守。第二是心灵意义的独处,慎独的“独”指意念萌动时的不为人所知,慎独就是“慎心”,谨慎于人的内心活动。从“慎心”解读慎独,强调人内在本质的心灵感悟体验,也更能体现出儒家专注于道德心的原义。人作为受制性与能动性统一的存在,不仅要接受外在制度的约束,更重要的是人在遵守外在规范的过程中道德的自觉自律性。慎独要求人把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扩展到人所“不睹”之处与人所“不闻”之域,从而实现无论有无监视,主体人的行为既符合外在“礼”的规范,又体现出主体内在道德自律的要求。慎独驱使主体人真正从内心生发出深厚的权利感及责任感,促使从原有的他律性和外在性上升成自律的阶段。
儒家慎独思想中的慎言、慎行思想在数据的监测分享方面提供了保持道德自律的操守方法。首先,数据产生主体要严格要求自己,为自己的数据信息负责,不制造虚假信息从而确保了数据的真实性。其次,大数据的发展使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在监测之中,在透明化的生存下,要做到慎行,即在“人所不知而己独知”的地方,更加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要做到谨慎但不拘泥。需注意的是,“慎独”必须以“诚意”为前提,即从内心出发坚持道德自律,才能把“慎独”落到实处。可见,儒家“慎独”观念要求人们在数据空间、信息世界中面对某些不良诱惑或萌生某些不良想法时,能适时地自我约束、谨小慎微、严于律己,不偏离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的准则。践行儒家的慎独之法固然是外在监督下的生存需要,也是大数据社会信息交换诚信法则的必然要求。儒家慎独是应对大数据时代困境的重要思想资源,儒家的慎独之法也为数据的监测分享提供了操守方法。
2.3 儒家的忠恕之道为数据的挖掘利用树立了伦理法则
“信”在本质上是指一种承诺的兑现,怎样才能使数据的生产者、提供者和利用者成为诚信主体,兑现承诺呢?孔子认为,关键在于“信近于义”,即你的承诺必须是合乎“义”的承诺。义,宜者,即数据的采集和利用要合乎大数据社会现实的客观规律要求,主观的承诺能否兑现或能在多大程度上兑现,就在于这种承诺本身是否符合客观的现实环境,尤其是与社会的法理是否相容,因此,完善保障数据隐私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利用、保护的相关制度有助于数据背后各个不同主体兑现承诺。第二,在承诺的兑现过程中,主体也可能不会完全践行承诺,因为践行承诺往往意味着承诺主体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而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数据需求更是增加了数据生产者和利用者遵守诚信的难度。数据的整合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主要来自数据背后各个不同主体的“我”对利益的追求,不同主体的“我”均具有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个体在发布分享自我信息、享受量身定做的个人数据服务的同时要求个人隐私的保护;企业挖掘数据以了解消费趋势、定向营销、抢占市场份额,谋取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对竞争者实施数据加密措施;政府在收集个人数据进行公共管理的同时具备了数据管理者和利用者的双重身份。故大数据隐私保护的关键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和平衡数据背后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追求,大数据时代重点考虑的不仅是如何从数据中获得重大的物质利益,还应该考虑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儒家“明善”而致诚的理论强调道德的自足性,侧重人道德的自律,这对于治理人与人之间在数据利用冲突方面有一定借鉴意义。
大数据价值的实现有一个必要前提条件,即数据是真实客观的,这样才能保证数据的挖掘与预测是准确的。而数据要真实有效,其根本就在于数据的生产者、提供者和利用者成为诚信主体。如何让数据背后各个不同主体成为诚信主体是大数据时代数据采集保护制度的关键。诚信问题一直是儒家高度关注的问题,明代王阳明认为:“诚是心之本体,求复其本体,便是思诚的工夫。”[8]儒家诚信理论的重心在于如何构建一个诚信主体,因此儒家的诚信理论对于帮助解决数据的生产者、提供者和利用者如何成为诚信主体提供了理论借鉴。
也有研究发现金融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程度取决于技术创新的性质和程度、所处的阶段及创新主体的规模等因素。如王莉区分了金融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和新兴产业出现的不同作用。在产业结构优化的过程中,由于技术发展轨道基本确定,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更能发挥其节省监督成本和信息费用的特点;而在新兴产业的建立过程中,由于面临的创新风险较大,金融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结构对创新风险、方向性容错等更有相对风险分散优势。[14]
大数据时代个人的生存形成永久的数字化记忆,这种数字化记忆有三大特征:可访问性、持久性、全面性,因此,每个人都“带着历史记录生活”,因为遗忘变得困难,这导致人们必须让自己“以更加小心的方式生活”,否则就会对自己的生存和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这样的生存状态下如何避免人压抑自由?借助儒家的慎独,可帮助人们重新审视身处境况,遵循内心德性以保证主体自由。
3儒家伦理应对大数据隐私困境的哲学思辨
3.1 从数据异化看儒家的“成己成人”
儒家的“成己成人”等思想把人作为价值的最终根源,使道德主体得以挺立,确保人之为人的尊严,人成为大数据价值的最终根源,这些对于克服以数据为中心的技术异化有积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数据功利性的追求遮蔽了人无限的可能性,儒家的“成己成人”思想有助于自我摆脱各种实用功利的羁绊。显然,大数据被人类当作资源、财富追求时,现实的实践活动更多是一种功利性活动,这种功利性活动为了满足“粗陋的实际需要”占用、拥有对象,而太多的利害得失的功利性追求容易构成人的无限可能性的蔽障。儒家伦理满足的是超越性的需要,“成己”是通过修身养性,不断完善自我的美德,最终实现个人的至善存在。第二,随着数据价值的不断放大,人在数据洪流中越来越迷失自我,儒家“爱人”、“成己成人”等思想把人作为价值的最终根源,有助于突显人的主体地位。在大数据时代,一切依赖数据说话的数据思维成为主宰,正如舍恩伯格[2]210所说:“我们比想象中更容易受到数据的统治——让数据以良莠参半的方式统治我们。其威胁就是,我们可能会完全受限于我们的分析结果,即使这个结果理应受到质疑。或者说我们会形成一种对数据的执迷,因而仅仅为了收集数据而收集数据,或者赋予数据根本无权得到的信任。”儒家对人主体的彰显有利于破除人的数据崇拜的迷雾,弘扬儒家伦理有助于剥落覆盖着个体生命的工具理性,显露出人的主体精神,因为儒家的忠恕之道的核心是“尽己而推己”,把“己”作为根本的出发点,无论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积极方面,还是“己所不欲,勿施与人”消极方面,这两个维度也都是从己身着眼,强调自主和自决的权利,凸显了人们的主体意识。
忠恕是儒家处理人与自我、自我与他者关系的重要理论,其核心就是推己及人,正如朱熹[10]72所说“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尽己”是主观意志的反省,不以个人的主观欲求为出发点,而是以我希望别人也能如此对待我的普遍原则作为出发点。“恕”则是以己推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从积极的方面讲;“己所不欲,勿施与人”是从消极的方面讲,自己所不希望的东西,不要强加给别人。追求数据价值的最大化是数据使用者追求的本质,唯一能够约束数据使用者的就是其本身的隐私也有被滥用的风险,因此数据使用者出于自利之目的只能期望别人能够尊重他的隐私,为此数据使用者只能选择尊重他人的隐私。这种从希望他人尊重自己的隐私到尊重他人隐私的过程,就是典型的推己及人。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假如我们不愿意他人侵犯或滥用我们的隐私,那么同样对他人的隐私我们也应该尊重、不威胁他人隐私安全、不滥用他人隐私,如子贡所说:“我不欲人之加诸我者,吾亦欲无加诸人。”可见,儒家的“恕”是以接纳他者存在的合理性和事物的多样性为前提,体现一种包容意识、宽恕情怀和平等理念,而这正是大数据时代平衡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信息需求冲突、解决数据的整合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所需要的伦理思想。因此,儒家的忠恕之道在促进数据使用者承担使用数据的责任方面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实践原则,为数据的挖掘利用树立了伦理法则。
数据异化是指人作为数据的生产者、创造者,数据是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手段和工具,但由于人对数据的过分依赖和盲目膜拜,使主体丧失了控制数据的能力反被数据所奴役、控制。这种对数据的依赖与执迷其本质在于理性对人的感性的全面控制和奴役,因此,大数据伦理研究应该首先确证人之为人的存在,即“成己成人”。 儒家的成己是指主体内在美德的养育与修成,是关于主体如何成为人自身的根本性问题。儒家主张主体践行道德行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从社会角度将美德由己推人,如孔子所说:“仁者,爱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被儒家奉为“仁之方”,也是儒家践履仁、成为人的方式。二是从自然维度将美德由人及物,尽物之性,如“各遂其生,各顺其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通过充分尽己之心、尽己之性,去成就万物,从而达到与天地参的境界,实现了儒家的成己成物[11]。
3.2 从主客二分看儒家的“天人合一”
借助海量数据最大限度解决主观与客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难题是大数据技术发展的理论前提,可见大数据技术和以往的科学技术一样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的分裂基础上的。长期以来,“主体-客体”两级框架主导了人们的思维,人们往往将大数据技术的本质及运用视为主体与客体的单一关系。这种偏狭的主客二分思维必然导致大数据是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本质被忽视,因为在海量的客观数据面前,关于个人的意识、情感、尊严等无法用数据准确表达的非理性因素被忽略,大数据技术的属人性、目的性和社会性也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在“主体-客体”关系方面,儒家的“天人合一”体现了其对“主客合一”的追求。《中庸》第二十二章有:“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大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儒家的知天是达到天人合一境界的一个手段,通过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而在价值上取法于天地,从而在价值上与天、地合一,这种主客合一绝非主体与客体的消融,而是在价值上实现人与天、地的三者合一。儒家主张把有限的生命融入无限的宇宙大生命中去获得一种超越性的存在,这种“参天地”、“赞化育”的天地境界与阿伦·奈斯的自我成熟学说具有共通性。奈斯认为自我成熟要经历从“本我”到“社会自我”,再到“形而上学的自我”三个阶段,与奈斯自我理论相比,儒家通过“无我而有我”把“小我”或“私我”转变为“大我”或“真我”,不断消除主观与客观的对立,提升自我、实现自我、超越自我,达到人最高的“安身立命之地”,即天地境界。
事实上大数据时代,不仅存在“主体-客体”关系,而且存在着“主体-主体”关系,如在大数据应用中,数据创造主体与应用主体之间存在着协作与竞争关系、劳动组合关系、经济利益关系和政策调节关系等。如果只重视“主体-客体”关系,忽视“主体-主体”关系,大数据的工具理性就会被放大,数据的整合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正如舍恩伯格[2]195警告我们:“大数据会是我们合理决策过程中的有力武器;倘若运用不当,它可能会变成权贵用来镇压民众的工具,轻则伤害顾客和员工的利益,重则损害公民的人身安全。我们所冒的风险比想象中的还要大。”在“主体-主体”关系方面,儒家作为一种对人与人之间共同利益认同的学说,其恕道提供了处理自我与他人之间的行为准则。首先,儒家承认每个利益主体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见解、行为方式和利益需求,这些都是需要得到别人的尊重,这是履行恕道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更体现了对各方利益的尊重。大数据时代如果某一利益主体不约束自己对数据的求利行为,那么其趋利行为就会对对方或第三方造成侵害,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可能成为别人的任性和不负责任行为的受害方,因此如果你不想别人这样对待你,那你就不应该以损害别人的方式对待别人,这正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践行逻辑。
3.3 从“数字圆形监狱”看儒家个体自由的实现
边沁的“圆形监狱”是以“一切尽在监督中”为原则,所有人都不免落入了规训的技术网络不可自拔,人丰富的主体性消失。发扬儒家的慎独精神,主动应对来自“数字圆形监狱”的监测,把无所不在的外在监督和内心真实的善意有机结合起来,使外在的社会规范转化为主体道德的自觉,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界。“圆形监狱”是通过监视形成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虽然有更好的监管效果,但对个人自由来说却是一种压迫。儒家的“慎独”作为个人自律所达到的一种极高的精神境界,突出了道德主体修身的自觉性,其突出表现就是当一个人独处且无人监督、又有做任何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仍然能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觉遵守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在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圆形监狱”的人必须接受监视,而这成为其生存境遇中的构成性要素,因此需要寻找与之相应的安身立命方式,即解决行为表现得体、合乎德性的问题成为大数据时代人之为人的应有之义。儒家强调“专注于内”,由内而生发的礼仪确保了“礼”的践行。“礼”是社会的行为规范,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儒家主张“止乎礼”,用表现得体行为原则的“礼”以妥当处理天地人之间的恰当关系,以更好地安顿主体的命运。于是儒家把原本被动接受外在制度“礼”的约束转化为积极接受社会制度对自身的规范,将外在的他律通过自己的道德实践转化为一种内在自觉,从而将道德自律充分地变为一种主观上的自觉自律的境界。可见儒家的慎独以“内心道德自由创造转化其存在的敞开性”的形式确保了人主体的自由和人之为人的尊严。唯有慎独工夫的炼成,人才能依据独立自主的原则转化出德性,从而使人有尊严的生活得以可能。
儒家这种将外在的他律转化为自律的自由觉解与马克思关于人是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观点相契合。马克思认为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对象性的存在物,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同时人又是具有自然力、生命力的,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在大数据时代,人的数据化生存是人作为物质的存在的体现,人的透明化生存则是人作为社会的存在的体现。在儒家和马克思看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人应是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和自主的存在的三者合一,即人是以比特的物的形态存在,但又需要超越这种数据的存在;人是在“数字圆形监狱”中以透明化的社会角色存在,但又需要超越这种来自监督力量的社会角色。如果只是物质的存在或社会的存在,失去了个性、主体性和批判性的人,只知认同和顺从现有秩序的人,那就成为马尔库塞所说的“单向度的人”。当人们越来越依据数据运营一切、决策一切时,此时不再是人想把自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而是客观的数据显示主体是什么样的人,并在此基础上来规范和设计。数据不仅成为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而且还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的认知和选择的范围,人“丧失自己本身”,也就是丧失了自己的“个性”。一个完满的人是能够从沉沦中走出来,“获得自己本身”,“返回本真状态”的人,而儒家忠恕之道主张事事反省内求,以保持内心道德意识之真实和觉醒,并通过“无我而有我”的觉解,主张放下功利之心的自我,将小我融于宇宙万物之中与万物合一,达到大我境界,这是对人自由生存的观照,也是人对自我本真的体认。
可见,数据的高效利用与隐私的伦理保护问题其实质还是人的行为问题,因为信息世界并非虚拟世界,数据的收集、挖掘、共享均离不开人的行为。根植于传统文化的儒家伦理对人的行为规范有其独到之处,充分挖掘和吸收这种具有终极关怀特质的儒家伦理资源,对大数据隐私伦理构建有重要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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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odernValueofConfucianEthicsforConstructionofPrivacyEthicsintheBigDataEra
WANGQiang-fen.
SchoolofMarxism,GuilinUniversityofMedicine,Guilin541004,China
Abstract:Big data is a big treasure, which pursues interests while also leading to the anomie of individual privacy. Confucian ethics has its own uniqueness in building the ethics of big data privacy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fucian ethic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lemma of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and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value of privacy from Confucianism. Confucian trustworthiness sets up a moral bottom line for the data collection and storage. Confucian cautiousness provides a method of data monitoring and sharing. Confucian principles of benevolence and loyalty establish ethical rules for data mining and using. These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solving the dilemma between the efficient use of big data and individual privacy protection.
KeyWords:Confucian ethics, big data, privacy ethics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19)01-0030-05
DOI:10.12014/j.issn.1002-0772.2019.01.07
*基金项目: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7XZZ004)
①桂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4
作者简介:王强芬(1979-),女,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科学技术哲学。E-mail:skb5806@glmc.edu.cn
收稿日期:2018-05-07
修回日期:2018-11-23
(责任编辑:杨阳)
标签:数据论文; 儒家论文; 主体论文; 慎独论文; 伦理论文; 《医学与哲学》2019年第1期论文;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7XZZ004)论文; 桂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