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归责原则体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原则,责任,过错,体系,过错责任,财税,无过错。
归责原则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胡翔[1](2019)在《财税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解构与法治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归责原则是财税责任得以实现的前提,决定了财税主体的行为安排和利益分配。当前我国财税法律体系缺失统一的归责原则,导致财税责任规范涣散、责任制度虚置,与财税法治的制度目标相去甚远。构建统一的归责原则有助于矫正财税责任制度的偏离,确保公共财产合理有序运转的法治实现。由法律责任的理论内涵出发,因果联系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确定原则和责任平等原则一同构成了财税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此四项原则的综合运用为个案中分析具体财税行为,确定财税责任主体,适用具体责任内容提供了思路,同时还能在抽象层面助益财税规范制定,财税执法实践和财税司法控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刘国俊[2](2019)在《特殊体质侵权之归责原则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体质者常处于极易受损之状态,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能满足该类案件的损害赔偿适用,必须结合个案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构建特殊体质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仍需以过错为核心归责基础。由于该类案件中不存在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基础,因而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若存在经济利益、优势地位、行为危险性等损失分担基础,则可适用公平责任,令行为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否则,受害人将自担风险。(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崔建远[3](2019)在《合同法应当奉行双轨体系的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违约责任,对于特定合同类型、在特定领域,如出卖人对于买卖物所负的瑕疵担保责任、保管人对于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揽人对于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对于更多合同类型、在较为广阔的领域,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更为合理。如出卖人所负一般的违约责任、技术开发方所负违约责任、技术服务方所负违约责任等等,均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其实,问题的关键和实质不在于取名过错责任原则抑或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于法律规定和认可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及抗辩权类型的多寡,以及风险负担规则是否全覆盖和是否合理。如果法律规定和认可的免责事由、抗辩事由较多,设计的抗辩权类型较多,如果在每种合同中法律都设置了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那么,即使法律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实际承担违约责任的场合和机会也相对少些;反之,则相对多些。(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4期)
张海枫[4](2019)在《海洋石油污染归责原则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归责原则在海洋石油污染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海洋油污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则,是构建在归责原则基础之上的。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和体系,是构建整个海洋油污侵权法体系的关键,也是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法律理论基础。对于海洋油污所导致的损害,一般认为,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普遍做法。我国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也是严格责任原则。但“一元化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存在着内在的问题。而且,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限额赔偿的规定,导致严格责任下的全部赔偿。鉴于石油产业和海洋运输业的特殊性,规制海洋石油污染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于规制其他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特征,其归责原则和相关的赔偿体系也应当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的论证主题为:为解决“一元化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在海洋石油污染领域存在的内在问题,海洋油污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双层归责原则”以取代“一元化归责原则”,原因在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是以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以赔偿限额及突破为条件,以油污责任保险和油污基金为支撑的一个互相关联的统一 系,较好的平衡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受害人损害赔偿、以及海洋石油行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建议以双层归责原则体系体系为指导,对我国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重构。同时,本文对作为双层归责原则体系重要关联和支撑制度的海洋油污责任保险赔偿制度以及海洋油污基金赔偿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建立系统化应对海洋石油污染的重要性。在论证主题的指导下,全文共分九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为“导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论证主题、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等。第2章为“海洋油污侵权责任的传统归责原则及反思”。本章主要从普通法、大陆法以及综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元素的海商法,从叁个方面介绍、分析并反思海洋油污侵权责任的传统归责原则。第3章为“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创新发展及法律构造”。由于海洋石油污染领域的特殊性,也导致其归责原则具有了特殊性,有别于传统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本章通过历史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方法,阐述海洋石油污染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发展及法律构造。第4章为“严格责任与赔偿限额”。在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迁。根据严格责任的标准,只要船舶或钻井平台发生了石油泄漏事故并导致了损害,即使作业者付诸了合理的注意(care)标准,船舶或钻井平台的所有权人或作业者,仍需就事故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赔偿限额的提出,则是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以保障海洋石油行业的发展。第5章为“过错责任与突破赔偿限额的标准:以美国2010年'深水地平线'(Deep Horizon)案为例的分析”。赔偿限额制度与侵权法的充分赔偿原则有一定的冲突,而且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获得充分的赔偿。因此,应当设定突破赔偿限额的条件,并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使得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污染者赔付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第6章为“海洋油污责任保险制度: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到污染风险的社会化监管”。以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双层归责原则体系,需要考虑如何保证责任者/污染者具有充分赔偿的能力,以及治理海洋石油污染风险的能力。保险是被普遍认可能够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修复环境损害的有效手段。同时,保险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中的赔偿限额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第7章为““海洋油污基金制度:侵权责任的社会化补充赔偿机制”。由于保险人承保有额度的限制(一般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对于保险额度(或赔偿限额)之外的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油污基金向受害人提供补充性的赔偿。第8章为“基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重构”。本章结合渤海康菲石油泄漏事故中反映出来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上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在双层归责原则体系思想的指导下,以实现对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污染受害人损害赔偿和维护石油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核心,对我国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提出有关完善和重构建议。第9章为“结语”,对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点进行了归纳总结。(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9-05-01)
黄镝[5](2016)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保护法》修订后,与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环境保护单行法共同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单一归责原则体系存在局限性,应当予以完善,建议通过加入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归责方式进行调整。(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罗文杰[6](2015)在《适用过错原则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决定了国家赔偿的依据和标准,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过去一向是以单一的违法归则原则为主的,但目前的国际趋势却是以过错归则原则为主的。本文首先阐述过错归责原则在国际赔偿法中的定义及其作用。然后通过分析当下我国国家赔偿规则原则体系的重大瑕疵来说明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体系的问题。最后,结合相关学者的研究,说明适用过错规则原则的意义并就重构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20期)
刘志芳,张丽月[7](2015)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不仅关系到侵权责任法体系的构建,还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归责原则如何适用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仍然在学界有很大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过错推定原则是否独立。本文对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并对过错推定原则的独立性提出自己的见解,试图构建层次清晰,逻辑严谨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6期)
霍原[8](2014)在《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重构——以美国产品责任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产品责任制度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侵权法中最具经济意义的法律制度。作为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立法价值选择和利益均衡的集中体现。然而,立法迟滞和理论分歧的双重困境导致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巨大的争议。以《侵权法重述》为主要法源的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完备的产品责任立法,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影响巨大。以判例法为视角回溯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哲学的视角审视其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上,以产品缺陷为切入点重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难点的最优选择。(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4年11期)
马俊豪[9](2014)在《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学界主要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叁元论和四元论四种观点。四种观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属于独立的归责原则。通过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对"过错推定"一词的内涵的分析,以及对公平责任与德国法中危险责任的相似性和其本身特殊性的思考,过错推定责任和公平责任不属于独立的归责原则。(本文来源于《长春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17期)
张娟[10](2013)在《医疗损害责任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化与归责原则不相适应、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内部协调等问题,因此,该条款仍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12期)
归责原则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特殊体质者常处于极易受损之状态,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能满足该类案件的损害赔偿适用,必须结合个案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构建特殊体质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仍需以过错为核心归责基础。由于该类案件中不存在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基础,因而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若存在经济利益、优势地位、行为危险性等损失分担基础,则可适用公平责任,令行为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否则,受害人将自担风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归责原则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1].胡翔.财税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解构与法治价值[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2].刘国俊.特殊体质侵权之归责原则体系的构建[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3].崔建远.合同法应当奉行双轨体系的归责原则[J].广东社会科学.2019
[4].张海枫.海洋石油污染归责原则体系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
[5].黄镝.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
[6].罗文杰.适用过错原则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体系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
[7].刘志芳,张丽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5
[8].霍原.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重构——以美国产品责任法为视角[J].学术交流.2014
[9].马俊豪.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分析[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
[10].张娟.医疗损害责任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之反思[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