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据种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
证据种类论文文献综述
李冬兰[1](2019)在《电子数据与相关证据种类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式标志着电子数据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文件是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电子数据与视听证据以及电子数据与书证的混淆。本文着重论述了电子数据与这二者的区别,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普文娅[2](2018)在《刑事证据种类“法定”的反思与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证据种类是我国证据规则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第48条第二款基于不同证据类型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司法人员据此作为推进刑事诉讼运行的根据。但从判决书的证据采纳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作为定案根据采纳的证据种类并非限于刑诉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范围,许多未列入证据种类的材料被判决书大量采纳。这些游离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材料在判决书的证据采纳环节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成为了刑事诉讼定案环节的难题。产生冲突的原因除了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以及笔录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以外,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证据种类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诸多不足。但基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现状,法定证据种类在现阶段存在具有必要性,应明确法定证据种类的目的及地位,拓展证据种类法定范围的兼容性,加强证据种类法定的动态化,侧重证据种类与证据规则相衔接。本文的写作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判决书的证据采纳现状着手,选取案例进行分析证据种类与证据采纳的冲突。第二部分思考证据种类与证据采纳冲突的原因,外部冲突原因在于判决书采纳证据的司法现实,内部冲突原因在于封闭型的证据种类规定,导致法定证据种类范围狭窄,无法兼容司法实践中的众多证据,即证据种类与证据采纳冲突的本质原因。因此,论文的基点以证据种类与证据采纳的冲突为视角,论述证据种类“法定”的问题。第叁部分是理论分析与反思研究,对法定证据种类问题学界现有研究进行归纳与反思,找到一种新的思路,进而解决司法实践的冲突问题。第四部分是冲突的解决,证据种类“法定”应立足司法实践需求,厘清证据种类是否法定以及如何法定的问题,对证据种类的重塑奠定基础,注重证据种类研究向注重证据规则研究的转变。(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8-06-01)
李佳臻[3](2018)在《我国证据法定种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法定证据在分类标准、周延性以及司法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关于证据的分类模式,尝试在逻辑层面完善我国证据法定种类的划分标准,更好地发挥证据裁判功能,助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本文来源于《镇江高专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吴茂新,刘祥[4](2018)在《商品商标常见使用证据的种类及其有效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的使用是商标的生命力所在。商标只有在不断的使用中,才能为市场和消费者所熟悉,才能获得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具体实践中,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对商标价值的评判,以及对很多与商标相关案件、纠纷的判决、裁定等,都必须以商标的使用事实为重要依据。因此,在各类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活动中,商标权利人应对用以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各种商标使用证据予以足够的重视。笔者现就商品商标在各主要使用环节所形成的常见证据材料的种类及其有效性谈一些(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01期)
姜丹[5](2017)在《非同案共犯陈述之证据种类》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同案共犯的陈述是被告人供述抑或是证人证言,不仅会影响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且实践中认定不一致也会与法律的统一性相悖。文章通过对证言说和供述说的介绍及对证言说在域外实践的分析,进而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状况,认为将非同案犯陈述认定为被告人供述符合证据分类的逻辑、更有利于妥帖保护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同时利于避免冤案的发生。(本文来源于《辽宁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闫雪,姜铭,周志清,左志强,孙策[6](2016)在《大理国时期西昌地区的作物种类——引沙坪站遗址植物考古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昌位于金沙江流域安宁河河谷地区,水热条件优越,自新石器时代晚期已有稻、粟、黍的种植活动,农业发展历史悠久。安宁河流域历来是青藏高原东麓南北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之一,族群迁徙、文化互动频繁~([1]),也是川滇地区作物传播路线上的重要连接点。由于该地区位于中国西南边缘地带,文献资料多涉及政治、民族,关于农业情况记载寥寥,因此通过考古浮选的方法了解历史时期的农业情况成为有效的手段。(本文来源于《成都考古研究》期刊2016年00期)
林劲松[7](2016)在《法定证据种类的解释视角反思——以刑事诉讼为中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证据种类的传统解释应当受到质疑。传统解释选择了一种"大诉讼"场域的解释视角,将证据保全资料与被保全的证据视为同一证据种类。这种观点模糊了不同证据种类之间的逻辑界限,导致人证类证据难以确定,助长了刑事审判证据运用的书面化、电子化现象,并使当事人一方形成的证据保全资料无法取得证据资格。要想突破传统解释面临的困境,必须将解释的视角转向审判场域,在修正证据种类概念的基础上,重新界定证据保全资料的证据种类与证据地位。(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张敏[8](2016)在《偏差与修正:刑事证据种类设立目的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据种类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混乱使得学者过多地关注证据种类设立之规范化、条文表述之逻辑化,却忽视了证据种类设定之目的何在。脱离目的对规则本身的精雕细琢,不仅本末倒置,而且徒劳无益。我国对于刑事证据种类的设立,虽立足于限制证据资格、辅助证据规则运用的目的,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限制目的南辕北辙,刑事证据规则的缺失使辅助目的无用武之地。立足于现实对刑事证据种类设立目的的偏差进行修正,一方面需要放弃不合时宜的限制目的,着重强调其对审判阶段的服务,另一方面需要肯定刑事证据种类的设立价值与意义,重点加大证据规则的完善,进而达到辅助目的。(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叶兰[9](2016)在《“鉴定意见”作为一个独立证据种类的弊端》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鉴定意见"在诉讼中有没有独立性的问题做了系统考察,认为诉讼法把"鉴定意见"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并没有达到积极效果,反倒造成了一系列弊端。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只有把鉴定意见与鉴定人出庭作证结合起来,使其成为一个不可分离的、具有密切联系的统一体,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建议立法机关把"鉴定人口头陈述及鉴定意见"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用以取代《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七款的"鉴定意见"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六款的"鉴定意见"。(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李元泽[10](2016)在《电子证据的特征以及与其他证据种类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互联网正在前所未有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工具,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互联网冲击。在刑事领域,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多处体现了网络信息化带来的影响。其中,在证据方面,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第一次登上历史舞台。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种类既存在密切联系又存在明显区别,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需要我们进行更加清楚的认知与分析。(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证据种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定证据种类是我国证据规则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第48条第二款基于不同证据类型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司法人员据此作为推进刑事诉讼运行的根据。但从判决书的证据采纳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作为定案根据采纳的证据种类并非限于刑诉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范围,许多未列入证据种类的材料被判决书大量采纳。这些游离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材料在判决书的证据采纳环节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成为了刑事诉讼定案环节的难题。产生冲突的原因除了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以及笔录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以外,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证据种类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诸多不足。但基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现状,法定证据种类在现阶段存在具有必要性,应明确法定证据种类的目的及地位,拓展证据种类法定范围的兼容性,加强证据种类法定的动态化,侧重证据种类与证据规则相衔接。本文的写作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判决书的证据采纳现状着手,选取案例进行分析证据种类与证据采纳的冲突。第二部分思考证据种类与证据采纳冲突的原因,外部冲突原因在于判决书采纳证据的司法现实,内部冲突原因在于封闭型的证据种类规定,导致法定证据种类范围狭窄,无法兼容司法实践中的众多证据,即证据种类与证据采纳冲突的本质原因。因此,论文的基点以证据种类与证据采纳的冲突为视角,论述证据种类“法定”的问题。第叁部分是理论分析与反思研究,对法定证据种类问题学界现有研究进行归纳与反思,找到一种新的思路,进而解决司法实践的冲突问题。第四部分是冲突的解决,证据种类“法定”应立足司法实践需求,厘清证据种类是否法定以及如何法定的问题,对证据种类的重塑奠定基础,注重证据种类研究向注重证据规则研究的转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据种类论文参考文献
[1].李冬兰.电子数据与相关证据种类之比较[J].法制博览.2019
[2].普文娅.刑事证据种类“法定”的反思与重塑[D].云南大学.2018
[3].李佳臻.我国证据法定种类问题研究[J].镇江高专学报.2018
[4].吴茂新,刘祥.商品商标常见使用证据的种类及其有效性[J].中华商标.2018
[5].姜丹.非同案共犯陈述之证据种类[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7
[6].闫雪,姜铭,周志清,左志强,孙策.大理国时期西昌地区的作物种类——引沙坪站遗址植物考古证据[J].成都考古研究.2016
[7].林劲松.法定证据种类的解释视角反思——以刑事诉讼为中心的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8].张敏.偏差与修正:刑事证据种类设立目的之反思[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
[9].叶兰.“鉴定意见”作为一个独立证据种类的弊端[J].财经法学.2016
[10].李元泽.电子证据的特征以及与其他证据种类的区别[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