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客观性论文_车芸华

法律推理客观性论文_车芸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推理客观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客观性,法律,事实,法理,不确定性,确定性,法治。

法律推理客观性论文文献综述

车芸华[1](2013)在《辩证法律推理客观性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是一项需要借助法律推理等方法来实现它应有的目的和价值的理性事业。以E博登海默的观点为参照,可以将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法律推理和辩证法律推理两类。辩证法律推理主要用于疑难案件。之所以作这样的区分,只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实际上两者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在法哲学史上总是存在着对法律推理客观性的诸多质疑,其实更多地是针对辩证法律推理。同样存在着对哲学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质疑。如果能站在哲学的高度合理解释“客观性”,那么对辩证法律推理的客观性的理解也变得容易得多了。通过对object和objectivity的语义分析,可以知道“客观性”中同时蕴含着人和物的因素,是人与物的关联。与对自然科学的客观性理解不同,哲学社会科学中不存在完全脱离主观意识的、仅属于客观物质世界的所谓的客观性,反之亦然。西方哲学在经历了两次转向,即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现代哲学的“实践转向”和“语言转向”后,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来理解哲学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即不能从主客二元对立而应从两者的一致性的角度来看待“客观性”。特别是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为我们开放了理解“客观性”乃至辩证法律推理的过程的可能性。辩证法律推理客观性既不是单纯由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决定,也不是单纯由法官等司法参与人员来决定,他们的目光需要在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之间来回流转。在推理主体与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之间达到视域融合,谁达到了视域融合,谁就达到了辩证法律推理的客观性。检讨辩证法律推理客观性也不能忽视了推理客观性中的其他相关因素:形式逻辑、价值判断和直觉思维。形式逻辑虽有诸多不足,但能够使思维过程具有一定的规则性,使得人们对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有助于客观性的实现;价值判断和直觉思维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因素。价值判断不仅存在于法律规制之中,也存在于案件事实认定之中。价值判断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却是客观的,需要与社会承认的价值标准相一致。直觉思维仅仅是法官等司法参与人员辩证法律推理的开端,但是它的作用也不能被夸大,仍然需要在推理过程中接受检验和调整。在追求辩证法律推理的客观性的路径中,我们始终沿着这样一种思路:在承认辩证法律推理主观性的前提下,通过逻辑性规则(法律制度、程序制度和证据制度)限制法官的恣意擅断;采用体系化的价值判断标准(目前首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保障价值判断的客观性;用“解释共同体”的“商谈”来实现理想意义上的合意,协调主观和客观的紧张关系,追求个案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审判结果的认同,推进推理过程的民主化。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实现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公开判决书并详细载明推理理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检讨辩证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并不是以此否定形式法律推理的作用,乃至否定形式主义法治。形式法律推理仍然是法律推理中的主流,形式主义法治更是法制建设的基石。如果说允许法官在形式法律推理的前提下考虑使用辩证法律推理,以更好地实现实质法治精神,那么其唯一的目的无非就是保证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10-01)

李丽,于敬[2](2010)在《法律推理客观性的法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推理作为一种规范法律人思维的的技术性工具,其客观性是法治理念在司法操作层面的具体体现。科学地阐释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内涵,对于完善法律推理理论研究,规范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客观性的研究应当从纯粹的逻辑分析拓展至价值领域,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其客观性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推理客观性实现的最理想状态是,形式规则与自由裁量呈现适当高度的动态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最少而正面价值最大。(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3期)

段勃[3](2009)在《法律推理的客观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客观性问题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的存在能维护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推理客观性研究在当代法律界是有着重要意义的。本文通过对法律推理客观性的研究,试图拓展法律推理客观性生存空间并且提高法律推理客观性的存在价值。本文具体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一、对客观性问题的梳理与讨论:在传统认识行为中,法律推理客观性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客观性,追求的是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在方法上是完全依赖于叁段论,是一种本体上的客观性。二、法律推理客观性的危机:19世纪末以来,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受到了法律现实主义者和批判法学者的批判,人们对法律推理过程是否具有客观性进行怀疑,甚至对法律文本的意义是否有客观性也持怀疑态度,使法律推理的客观性突显危机。叁、法律推理客观性之改良: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重建法律推理客观性的改良方法,以规避或解决法律推理客观性之危机。四、法律推理客观性之应用与实践:在社会变革中,司法改革应当如何追求法律推理客观性。本文通过对法律推理的若干原则的研究,探寻法律推理理论自身的发展方向,研究法律推理与司法实践的结合,扭转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弊端,为法学理论研究寻找新的理论生长点。在文章中提出了中庸的智慧与思考,即在立法过程或执法过程中,对运用法律推理客观性的“度”的掌握。总之,法律推理客观性涉及到法理学、逻辑学和哲学等多门学科。(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09-06-30)

李桂林[4](2008)在《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及其实现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西方法理学经历了从法律确定性向法律不确定性的转向,以"唯一正确答案"为核心的法律确定性难以成立。然而,这并不会影响法律确定性所追求的限制权力这一政治目标的实现,恰当阐释的法律客观性观念可以作为法治的基石。共同的社会文化背景、适当的法律推理思维方法、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叁者的共同作用将为法律推理的客观性的实现提供保障。(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08年03期)

张月满[5](2007)在《刑事证明法律推理客观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明中法律推理的客观性不仅应体现在事实领域内,也应体现在价值领域内。它对于练就司法人员的理性思维、培养尊重程序意识、实现法治等有重要作用。刑事证明中法律推理的客观性的建构依赖于刑事证明法律推理自身的客观性、遵循逻辑基本规律及推理主体正确的价值观。而“天然逻辑学”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具有指导及释明作用,可为其科学建构提供逻辑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07年03期)

廖怀高[6](2003)在《论法律推理的客观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法律推理客观性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是急需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对法律推理客观性作了初步的探讨,希望我的论述能为学者们的研究提供一点启示,能为推动司法实践及司法改革产生一点积极影响。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传统法律推理的客观性 在传统的法律推理理论中,法律推理客观性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本体上的客观性,追求的是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在方法上是完全依赖于叁段论。 二、法律推理客观性的危机 19世纪末以来,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人们不仅对法律事实、法律推理过程是否具有客观性进行怀疑,甚至对法律文本的意义是否有客观性也持怀疑态度,这些怀疑显示出了法律推理客观性的潜在危机。 叁、重建法律推理的客观性 在分析法律推理客观性的内涵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重建法律推理客观性的进路。 四、法律推理客观性与中国法治实践 目前我国应当继续坚持实行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警惕消解法治的可能危险,以及在今后司法改革中应当如何追求法律推理客观性。(本文来源于《西南师范大学》期刊2003-05-01)

法律推理客观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规范法律人思维的的技术性工具,其客观性是法治理念在司法操作层面的具体体现。科学地阐释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内涵,对于完善法律推理理论研究,规范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客观性的研究应当从纯粹的逻辑分析拓展至价值领域,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其客观性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推理客观性实现的最理想状态是,形式规则与自由裁量呈现适当高度的动态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最少而正面价值最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推理客观性论文参考文献

[1].车芸华.辩证法律推理客观性之检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3

[2].李丽,于敬.法律推理客观性的法理探析[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3].段勃.法律推理的客观性问题研究[D].燕山大学.2009

[4].李桂林.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及其实现条件[J].政法论丛.2008

[5].张月满.刑事证明法律推理客观性分析[J].政法论丛.2007

[6].廖怀高.论法律推理的客观性[D].西南师范大学.200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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