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再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民事诉讼,建议,主体,诉讼费用,诉权,程序。
民事再审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付维兴[1](2019)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诉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民事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有损司法公正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特殊程序。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过去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该程序还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及当前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都拥有民事再审启动权。这样规定是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功能,但对各个启动主体的相关权限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很不合理。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要求,又与其裁判中立者的角色定位相矛盾,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打破了民事诉讼应有的平衡关系,致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再平等;且检察院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抗诉权,既容易引起法、检冲突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与民事诉讼的公正、安定、效益要求不相符。然而作为最应该受司法保护,与诉讼标的关系最密切且最希望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当事人,想要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却非常困难,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是否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很显然,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不利。本文先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从相关立法,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及特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各个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重构该程序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该程序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及国外类似程序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国外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立法现状以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规定,理论争议及独有特点,赋予其此种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叁部分对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探讨理论争议,独有特点,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及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争议,特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各启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就如何完善、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制度从理念方面和各主体的立法方面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期望对我国今后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微小的帮助。(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9-05-28)
赵珊[2](2018)在《论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特殊又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制度构建中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究。遂今在此文中对我国民事再审中的审查听证制度进行详细研究。文章首先是从对H省法院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调研分析入手,采取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出对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在实践应用中的法律思考,进而对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概念、特点以及其重要意义进行系统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现状及运行困境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运行存在困境,这些困境集中体现在审查渠道、听证程序以及听证法律文书等诸多方面。据此,文章从法律层面规范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明确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原则以及细化民事再审审查听证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具体建议,并且分析了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运行的困境,针对制度运行困境提出了法律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10-22)
熊英灼,尹伟中[3](2018)在《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再审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规定,存在收费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费用负担规则的确立僵化等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各行其道,使得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律条文及制度设计已经无法与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程序运行现状相匹配。为保证民事再审真正发挥其应有功能,在准确定位再审之诉及合理落实司法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再审事由的区别及程序类型的不同,对收费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并确立以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虑过错因素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规则,使当事人再审诉权得以理性主张、当事人无理缠诉得以尽量减少。(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闫文博[4](2018)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机制、困境及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历经多年发展,最终在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认。但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解释中却有相互抵牾和不适合之处,以致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尴尬,即在一些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眼中,该项制度不具法律强制力以至弃而不用,或很少使用。完善作为法律监督方式之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需要梳理法律尤其是司法解释,使其在形式及内容上趋于统一,并要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进行完善,同时要改变司法人员的观念。(本文来源于《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第九届法治河北论坛论文集(下)》期刊2018-07-10)
石兴[5](2018)在《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再审案件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对司法公信和权威形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再审发回重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然而,从其运行状况看,并没有达到立法目的。这反应出我国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仍存在制度不完善、相关机制缺失等弊端。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制度规定的比较少,理论界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也不多。目前,对于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研究大多停留在二审发回重审的领域,未将再审发回重审与二审发回重审加以区别,也未对再审发回重审的再审属性予以关注。本文首先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及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厘清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与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区别。接下来,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归纳总结并概括了我国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相关立法现状。从依法纠错、上下级法院内部监督指导、解决纠纷和司法救济四个方面分析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功能,并从程序正义、程序效益、程序安定及实体正义四种角度提炼了再审发回重审的价值。本文梳理了现有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废之争的相关观点及学说,从程序救济性不可替代、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然选择、正确处理秩序与正义关系的必然要求叁个方面论述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正当性。通过对审判实践中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运行态势分析,总结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特点及审判实践中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具体事由,查找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明确、发回重审不规范、发回重审审理周期过长、再审发回重审后的重审程序简单适用普通一审程序等问题,并深度剖析了问题存在的根源。从严格限制因事实事由、程序违法事由的区别对待、严格限制再审发回重审的次数、再审发回重审后具体程序问题四个方面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不再单纯地局限于普通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程序,而是兼顾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再审特殊性质的具体的建议。从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与指导、进一步加强与信访工作的衔接与协调、积极改善审判监督工作环境、完善再审发回重审的检察监督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机制的完善方案。(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王鹏[6](2018)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法定监督方式的法律地位,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及民事诉讼监督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本文拟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进行初探,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梳理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经历了“实践探索、司改确立、立法认可”叁个发展阶段;其次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层级、范围、效力以及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检察建议及抗诉的区别等方面探析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内涵界定;第二部分在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运行状况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实践价值加以探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弥补了抗诉这一刚性监督方式的不足,是现代协同监督理念的实践体现,有助于实现检法两家的良性互动,有助于缓解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倒叁角型”矛盾,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司法实践中累积了丰富的实践基础与样本;第叁部分从相关的立法缺失、检法两家认识分歧、人民法院消极抵触及自身质量不高等层面,剖析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与挑战;第四部分从完善法律程序、准确把握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健全完善质量保障机制、构建人民法院专门性审查机制、强化配合协作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科学发展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8-04-01)
廖永安,王聪[7](2018)在《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检视——以再审之诉的功能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再审案件数量日益攀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再审案件受理费的制度设计已不合时宜,亟待修改完善。我国再审案件经历了从完全免费到有限收费的立法转变,对当事人申请再审预收取受理费符合再审之诉的功能定位与司法有偿原则,从而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再审诉权,避免当事人无理缠诉。当前再审案件收费范围过于狭窄,负担规则机械单一,影响诉讼费用制度的功能发挥。为此,应基于再审事由和程序类型合理界定收费范围,确立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量过错因素的负担规则。(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庄翊晶[8](2017)在《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审查制度于2007年才被正式确认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在此之前,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程序。十年来,在不断的改革中,民事再审审查制度逐步走向受理法院确定化、再审事由法定化、审查期限明确化、审查过程透明化、审查结果规范化。改革后的再审审查制度从人民法院的一项内部程序,上升为法定化、公开化的诉讼程序。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制度虽然在立法上逐步改进,但目前仍然无法与世界先进立法接轨,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势必还需不断完善。它仍然存在着与申诉信访和再审审理混淆、功能定位偏轨、制度设计缺失等问题。由此导致再审审查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混同,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单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手段,未能真正体现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价值所在。笔者认为,在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叁大功能中,最为核心的功能应该是救济,之后才是纠错、监督。如要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功能,优化其程序,需要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在实际案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重新定位其核心功能、改造其基本框架、完善其制度设计。可将民事再审审查制度提升到“准叁审”的高度,强化其救济功能、扬弃其调解作用、改造其基本框架、完善其具体制度设计。通过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诉权化的改造,可以限制和规范公权力启动再审审查,达到充分给予民事诉讼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对生效裁判起到切实有效的监督和纠错作用。(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12-07)
邹盼[9](2017)在《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基础性制度,是顺利打开民事再审程序的钥匙,其构建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民事再审程序功能价值的发挥。现阶段,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是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叁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四是案外人再审之诉。综合分析,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呈现出多元化、职权化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过严的特点。然而,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违背了自由处分原则和审判中立原则,且与法院的身份定位不符,有损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在理论上有违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如与诉讼公正价值相悖,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易引发一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法院和检察院对判决结果的认识易产生分歧等问题;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的方式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范过于严格,阻碍当事人诉讼救济权的实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则因体系复杂,难以理解,且极易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背景下,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亟待完善。“法院发现+当事人决定”模式作为逐步取消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过渡性措施,以再审事由和再审案件的性质为区分标准限制人民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完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合理构建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顺位,有利于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最大程度发挥再审的价值和功能。(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6-01)
张常会[10](2017)在《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在司法界,围绕司法公正和独立的价值取向而展开的权力监督体系和模式在不断地构建和完善中。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相应的实务运用,实践中不断面临新的问题,检法冲突剧增、当事人诉权救济自主性被虚置,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缺乏明确的界限和情形,这些问题使得检察职能不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再审检察监督制度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个具体制度,在其理论发展和实践运行的过程中,不断衍生出新问题。理论上的不断探索和推进,实践中制度运行的乏力,这种缺乏较高契合与磨合度的检察机制,极大地影响着司法公正事业发展的速度和效益。在法治理论应用于实践的立法工作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呈现出新突破。但是,立法规范的原则性并不能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现实开展提供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这使得在现实的检察工作中,旧有问题的解决未找到切实有效的方法,诚如民事检察监督如何定位,检法关系的剑拔弩张怎样实现司法和谐。同时,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运行如何协调好诉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以及微观视角下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上的分工与衔接等。为此,笔者认为,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主要应从叁个部分进行研究:首先,在明确再审之诉发生情形的前提下来定位再审检察监督;其次,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救济的优先性,不失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最后从检法关系协调的目的出发,完善司法交流与沟通,健全再审检察监督中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衔接适用机制,以期从内在的程序完善和外在的司法环境保障方面对我国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的有益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民事再审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特殊又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制度构建中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究。遂今在此文中对我国民事再审中的审查听证制度进行详细研究。文章首先是从对H省法院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调研分析入手,采取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出对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在实践应用中的法律思考,进而对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概念、特点以及其重要意义进行系统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现状及运行困境进行分析,认为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听证运行存在困境,这些困境集中体现在审查渠道、听证程序以及听证法律文书等诸多方面。据此,文章从法律层面规范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明确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原则以及细化民事再审审查听证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具体建议,并且分析了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运行的困境,针对制度运行困境提出了法律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再审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付维兴.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2].赵珊.论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D].黑龙江大学.2018
[3].熊英灼,尹伟中.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再思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
[4].闫文博.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机制、困境及制度完善[C].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第九届法治河北论坛论文集(下).2018
[5].石兴.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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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廖永安,王聪.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检视——以再审之诉的功能为视角[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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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常会.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