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喜马拉雅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喜马拉雅,条款,鹿特丹,合同,承运人,港口,利益。
喜马拉雅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苏一[1](2018)在《“喜马拉雅条款”演进与我国《海商法》第58条第二款》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集装箱技术革新,海运业运行状况变更,喜马拉雅条款由最初的契约性承运人限免则条款,在法律效力、适用主体、权利义务方面均呈现更多发展。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未经修改,港口经营人定位的争议亟须法律澄清,《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人"的适用,为港口经营人被喜马拉雅条款覆盖及我国《海商法》第58条第二款完善提供了解决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0期)
孙光春,李俊英[2](2015)在《喜马拉雅条款效力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喜马拉雅条款是现在提单条款上的一条典型、必不可少的条款,其由来已久。但是由于喜马拉雅条款与一般的提单条款内容相比较为特殊,是属于牵扯到第叁人利益的条款,因此在实践的历史道路上十分曲折,而认定和界定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程度和范围可以更好地配合商业的需要。从喜马拉雅条款效力问题入手,首先辨析喜马拉雅条款效力问题的对立观点,分析确立该条款效力的主要依据,其次反思我国《海商法》中关于喜马拉雅条款规定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海商法》中涉及喜马拉雅条款规定问题的实质建议。(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5年06期)
傅志军[3](2013)在《《鹿特丹规则》下适用喜马拉雅条款存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回顾喜马拉雅条款在当代航运中的起源发展、海运国际公约对其的吸收借鉴,并以港口经营人为例,分析《鹿特丹规则》对喜马拉雅型保护的影响及适用公约寻求喜马拉雅型法定保护存在的问题。当今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的差别缩小,虽然被纳入承运人的责任模式,但由于《鹿特丹规则》结构上的不足,使得公约下港口经营人援引喜马拉雅型法定保护在抗辩、责任限制、责任期间、法院管辖等方面尚存一些不易察觉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0期)
傅志军[4](2013)在《《鹿特丹规则》喜马拉雅条款适用于港口经营人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喜马拉雅条款旨在使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和独立缔约人等享受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从而保护为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而服务的运输合同第叁方的利益。该条款起源于Adlerv.Dickson一案,最初由承运人单方面印制在提单上;随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日益发展和成熟,该条款逐渐被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所借鉴。本文基于《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分析港口经营人适用《鹿特丹规则》喜马拉雅条款的若干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集装箱化》期刊2013年12期)
方友熙[5](2013)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喜马拉雅条款研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喜马拉雅条款是规定利益第叁人的条款,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中往往订入该条款。但在实践中,因第叁人法律地位不确定而发生纠纷。为厘清国际多式联运第叁人法律地位,该文运用利益第叁人合同理论,结合分析第叁人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作用,指出托运人或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约定第叁人可以援引抗辩和免责条款的理由,是基于第叁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债的义务,它具有合同相对方的法律特征。(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11期)
李天生[6](2012)在《海上货物运输权责二元制与一体化:从喜马拉雅条款到海运履约方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其代理人、雇用人、分合同人、受托从事实际运输任务的人、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其他履约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相应的货方的权利与责任,从喜马拉雅条款下的二元对立,发展到实际承运人制度下的融合一体,再发展到海运履约方制度下的深入一体化,体现了贸易、航运产业利益博弈的均衡。这一发展规律对我国如何对待最新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具有启发意义。(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6期)
陈士庆,张茗[7](2011)在《喜马拉雅条款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第叁人虽然不能承担合同义务,但他如果出现疏忽,则有可能承担侵权的责任。同时,因为他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不能受到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保护。在海运活动中,第叁人(如船长、搬运人等)与船主关系密切第叁人付出的侵权赔偿,最终可能还是要由船主(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1-09-06)
崔起凡[8](2009)在《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扩张——评美国2004年Kirby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04年Kirby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在一张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能否赋予"铁路公司"责任限制权利的问题上,沿用了第叁人利益合同理论,但确立了比以往判例宽松的解释标准。而在另一张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能否约束"Kirby公司"的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创设了"有限代理理论",进而同样得出肯定结论。美国最高法院扩张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实用主义态度,有利于鼓励海运业及多式联运业的发展,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在处理类似问题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6期)
娄天骄[9](2009)在《关于喜马拉雅条款及其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分析喜马拉雅条款的沿革变化过程,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研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以及国际发展趋势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首先是喜马拉雅条款的概述。主要介绍喜马拉雅条款的起源、内容以及发展阶段。第二部分侧重介绍喜马拉雅条款的理论基础。喜马拉雅条款从产生之初就面临着理论障碍,该部分侧重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对这些理论障碍的突破以及由此概括总结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对喜马拉雅条款效力认定的一些经典判例、大陆法系国家对喜马拉雅条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公约中涉及到喜马拉雅条款的相关规定。该部分主要旨在明晰国外航运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公约对喜马拉雅条款及其效力的态度变化发展过程。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的分析,看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着分歧和争议。文中对于类似港口经营人这样的主体能否受到喜马拉雅条款的保护进行了分析和说明,概括总结可以受到喜马拉雅条款保护的主体范围以及该条款所授予利益丧失的条件。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根据最新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海运履约人”这一概念的出现,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立法建议。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立法建议的提出解决我国《海商法》中对喜马拉雅条款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进而统一司法实践,明确类似港口经营人这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第四部分概括总结可以受到喜马拉雅条款保护的主体范围,以及该条款所授予利益丧失的条件。第五部分根据最新的国际公约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9-05-26)
崔起凡[10](2008)在《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扩张——评美国2004年Kirby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1959年Herd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奠定了提单中喜马拉雅条款的理论基础,但留有不明确之处;在2004年Kirby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以往判例法进行了完善,并为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创设了新理论。该判决体现了法律实用主义,虽然引发争议,但推动了喜马拉雅条款问题的解决,并为我国法院处理相似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本文来源于《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分册》期刊2008-10-01)
喜马拉雅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喜马拉雅条款是现在提单条款上的一条典型、必不可少的条款,其由来已久。但是由于喜马拉雅条款与一般的提单条款内容相比较为特殊,是属于牵扯到第叁人利益的条款,因此在实践的历史道路上十分曲折,而认定和界定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程度和范围可以更好地配合商业的需要。从喜马拉雅条款效力问题入手,首先辨析喜马拉雅条款效力问题的对立观点,分析确立该条款效力的主要依据,其次反思我国《海商法》中关于喜马拉雅条款规定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海商法》中涉及喜马拉雅条款规定问题的实质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喜马拉雅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苏一.“喜马拉雅条款”演进与我国《海商法》第58条第二款[J].法制与社会.2018
[2].孙光春,李俊英.喜马拉雅条款效力问题分析[J].世界海运.2015
[3].傅志军.《鹿特丹规则》下适用喜马拉雅条款存在问题研究[J].海大法律评论.2013
[4].傅志军.《鹿特丹规则》喜马拉雅条款适用于港口经营人的若干法律问题[J].集装箱化.2013
[5].方友熙.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喜马拉雅条款研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6].李天生.海上货物运输权责二元制与一体化:从喜马拉雅条款到海运履约方制度[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7].陈士庆,张茗.喜马拉雅条款之解析[N].江苏法制报.2011
[8].崔起凡.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扩张——评美国2004年Kirby案[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9].娄天骄.关于喜马拉雅条款及其效力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9
[10].崔起凡.喜马拉雅条款效力的扩张——评美国2004年Kirby案[C].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分册.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