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依据”的司法认定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依据”的司法认定

论文摘要

作为附带审查对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所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依据关系,这是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但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形形色色的情形,产生了对依据关系如何认定的司法争议,也反映了对依据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出于对规范性文件有效监督和司法校正的目的,法院应当从更为宽松的角度来认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关系,只要该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无论是直接依据还是间接依据、形式依据抑或实质依据,无论是被告承认的依据或虽不承认但实际作为依据等情形,法院都应该作为依据来认定,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论文目录

  • 一、“依据”关系的认定体现合法性审查的附带性特点
  •   (一) 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   (二) 所诉行政行为本身必须符合受案范围的要求
  •   (三) 未出现其他被裁定驳回的情形
  • 二、“依据”认定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   (一) 是直接依据还是相关依据
  •   (二) 形式依据是否属于依据
  •   (三) 行政机关作为证据提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否认定为依据
  •   (四) 被告承认规范性文件是依据之后法院能否直接认定为依据
  •   (五) 行政决定中未援引但被告未否认其作为依据的是否应认定为依据
  •   (六) 被告不承认是依据而实际上是依据的认定问题
  •   (七) 两审法院对依据关系的相反认定反映出依据关系认定的复杂性
  • 三、“依据”关系司法认定应具有的宽容性品格
  •   (一) 附带审查制度的初衷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监督和校正
  •   (二) 对“依据”关系司法认定应当立足于宽泛角度
  • 余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春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关联性

    来源: 行政法学研究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河海大学法学院

    基金: 2017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17SFB201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分类号: D925.3

    页码: 52-63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148K

    下载量: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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