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上,保险合同,投保人,合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船舶。
海上保险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贾正昌,陈铁强[1](2019)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1.海上保险合同中有约定船舶承保航区为某一特定海域条款,虽无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明显免责字样,但船舶在承保海域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因减轻保险人责任而仍应视为隐蔽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9年09期)
张亮,胡谦[2](2019)在《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威来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形式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当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不支付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保险合同中仅约定未付保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应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险人一般不得以相对人未支付保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3期)
曹嘉滢[3](2019)在《论海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是订立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同于一般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是保险法尤其是海上保险中的重要原则。在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合同中各方都有着自身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上的要求对双方权益、贸易、法律、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其未来的发展也应注重引导人们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自觉遵守,而不是仅靠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9年14期)
陈梦琪[4](2019)在《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而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案情〗原告: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畅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以下简称"建湖人保")(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2期)
潘芬芬[5](2018)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迟延赔付理论基础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人迟延赔付法律责任是属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从保险人义务本质以及责任判定标准两方面论证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本质上属于违约责任。我国现阶段仍不具备将保险人迟延赔付责任从违约责任过渡到侵权责任的条件,因此应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而实现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对价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9期)
吴权道[6](2018)在《海上保险合同“通常理解”之理解——从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险案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险案受到保险行业高度关注,其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此,根据海上保险合同解释规则,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厘清海上保险合同"通常理解"的基本含义与解释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该案的裁判要旨进行分析与评判,并就此案对保险人带来的启示予以阐述。(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8年09期)
施瑒[7](2018)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明确告知了保险人其已放弃了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仍全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款,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放弃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的追认。2.按《海商法》规定,即使存在因被保险人原因致使追偿不能,保险人亦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赔款。[案情]2009年4月6日,韩国S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了卖方为韩国S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货物为M棒(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8年06期)
郑睿[8](2018)在《海上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之反思——“成路15”轮案评释》一文中研究指出解释海上保险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搭建的框架进行。解释过程应考虑海上保险合同的商业性,尊重谈判力量平等的当事人的订约自由,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以文义为出发点,并综合考量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船舶保险合同中"不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将导致保单失效"的条款可被解释为合同所附解除条件,合法有效;解释结果对被保险人不利不是法院偏离条款文义的理由。(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王少冲[9](2018)在《论海上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告知义务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要求保险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信息的披露,使得投保人承担最少的风险,保险人做最好的安全措施,争取利益做到最大化。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件事,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时候,海上保险法要求告知义务人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告知对方真实的信息。但是实际操作中,并不是像我们希望那样的发生。很多的保险人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主体没有做到全面的信息披露而解除合同,而解除合同也将预示着保险人将不承担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责任。同样,告知义务主体也会因为自身对标的信息了解上的优势而故意隐瞒重要的信息,我们以这两个问题为主线进行文章的分析。中国的《海商法》颁布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而且对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也没有作出专章的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合理及时的解决相关的问题,只能援引别的部门法解决。例如,投保人应当告知什么类型的必要信息呢,“重要情况”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保险人是否有提示注意的义务提醒投保人;什么样的主体才够履行告知义务的资格,如何真正的实现订立合同双方真正的公平价值追求,等等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析。正文一共分成了四个部分:第一章作为全篇的一个开始部分,该部分详细分析了该题目的研究价值和背景,同样了介绍了笔者在书写文章时候的思路以及创新点。第二章分析介绍了告知义务的基本理论,从基本概念入手,详细的介绍了关于告知义务的法律地位,通过告知义务几种学说的介绍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为下文对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分析提供了理论的依据。本章也涉及了告知义务的履行方面的问题,分析我国的法律的规定,每一小节都介绍了别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的规定,即使没有在标题中体现与国外的比较,但文章都在每个相关规定做了对比,从而得出了较为合理的法律规定。本章从概念到履行再到违反的法律后果,较为系统的阐释了文章考察的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文章的分析交代了笔者的修改观点。第叁章主要介绍在新的国际规则下对传统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的影响,尤其是《鹿特丹规则》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通过对具体内容的分析得出我国在该国际公约中的启示,在国际叁大公约的背景下如何更好的完善告知义务的制度,进而保障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概述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立法现状和修改建议,该部分分为叁个部分进行阐释,第一节是简要的介绍了中国关于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的现状,从现有制度规定做了分析;第二节介绍了我国海上保险法制度中叁个方面的不足;第叁个部分主要是针对性的对第二节中的叁方面不足提出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8-03-01)
贾正昌[10](2017)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但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或者与保险单内容不尽一致的,应综合投保单、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其他条款综合考量,一般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案情]原告:A(A系自然人)。被告: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原告A诉称:2016年8月4日,原告运输一批大米从辽中经营口港至上海,原告在保险公司为当日运输的大米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7年12期)
海上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提要〗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形式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当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不支付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保险合同中仅约定未付保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应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险人一般不得以相对人未支付保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保险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贾正昌,陈铁强.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J].世界海运.2019
[2].张亮,胡谦.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威来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3].曹嘉滢.论海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J].现代商业.2019
[4].陈梦琪.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5].潘芬芬.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迟延赔付理论基础研究[J].法制博览.2018
[6].吴权道.海上保险合同“通常理解”之理解——从最高院首例船舶建造险案切入[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8
[7].施瑒.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J].世界海运.2018
[8].郑睿.海上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之反思——“成路15”轮案评释[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9].王少冲.论海上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D].河北经贸大学.2018
[10].贾正昌.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J].世界海运.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