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滥用职权论文_张姣姣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滥用职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职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判决,权力。

行政滥用职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姣姣[1](2019)在《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及其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力滥用是一个历史性、全球性、现实性的问题,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或者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都在受到这个问题的影响。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职权的表现形式。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来有效的实现国家意志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根本目的。但在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问题。就目前社会各种腐败行为中,行政权力滥用程度最重、造成影响及危害最大、发生数量最多。而相对于中国情况而言,行政部门存在着规模庞大、设置繁杂等问题,同时我国各行各业多种多样,公务人员素质偏低,更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因此,对本课题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此同时,提高我们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参与意识与敏感性,自发地去监督行政职权的使用,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5期)

王明瑞[2](2019)在《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中“滥用职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滥用职权”是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依据之一。但究竟什么是“滥用职权”以及如何在司法审查中精准地判定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等问题,无论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不甚明了。回望行政法上“滥用职权”叁十年理论发展,已然由仅仅关注其理论界定,向聚焦其司法实践应用转变。依据何种标准和路径认定“滥用职权”,已经成为当前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目前,关于“滥用职权”主要有“违反目的、原则说”,“主观故意说”,“结果显失公正说”等不同观点。理论争议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范围和性质这两个方面。就范围而言,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另一种认为“滥用职权”不仅仅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就“滥用职权”的性质而言,有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两种观点。实际上,除了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羁束裁量权的现象也广泛存在。而且一项行政行为的完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会用到羁束裁量权也会涉及自由裁量权,难以在一个行政行为中将二者割裂开来。行政法理论上也逐渐不再进行自由裁量权与羁束裁量权的再划分,而是用“行政裁量”进行概括。如今,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职权,再仅仅把“滥用职权”限定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是不科学的。滥用职权应是滥用裁量权。行政法理论上有违法行为与不当行为的划分,但是这里的违法行为与行政诉讼中纳入合法性审查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滥用职权”在《行政诉讼法》中应是违法行为。而滥用职权与其他撤销依据的区别就在于,其适用于裁量权领域,主观上要求行政机关有过错。理论的最终目标是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大量滥用职权案例表明行政机关主观上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羁束裁量权,违反法定目的,违反正当程序及行政机关形式合法、内容违法时,都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的表现多样,认定滥用职权的理由也呈现多样化。“滥用职权”在适用中存在法院与诉讼参加人对其理解有差异;实际适用较少;与其他审查标准界限不清;法院认定理由不明确等问题。这是由滥用职权在不同部门法和日常理解中内涵多样;法院的转移型审查策略;理论争议未统一及滥用职权与其他撤销依据之间存在交叉重合关系等原因导致的。“滥用职权”的本质就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和内容背离法理精神和一般原则。因此,法院基于“滥用职权”是滥用裁量权的违法行为这一前提下,可以目的审查和客观审查为认定标准。法院在审查自由裁量权是否滥用时还可借助比例原则。总体上遵从“主观过错+不寻常表现+违反法定目的的客观结果+无正当理由=滥用职权”的认定模式。(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孙恬静[3](2019)在《行政裁量基准的对内效力及其司法适用——以谢某滥用职权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行政裁量基准虽不具有"法源"地位,但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领导监督关系以及行政法中的平等对待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公务时应遵守的"规定"。但违反行政裁量基准处理公务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还需要进一步考察下级行政机关对裁量基准的逸脱是否有正当理由。行政裁量权基于自身的特殊性质,允许并且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考虑个别情况、逸脱裁量基准而作出行政行为。此外,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裁量基准的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分层次审查该裁量基准在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以及内容上的合法性,以决定在本案中是否参照适用。如经审查该裁量基准不合法,法院应直接依据上位法对案件作出裁判。(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高逸凡,雷庚[4](2018)在《羁束行政行为中滥用职权的表现及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久以来,滥用职权被认为只能发生在裁量行政行为的领域当中,其原因在于:只有裁量行政行为当中存在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在羁束行政行为当中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被予以排除,没有权力滥用的可能。但是由于受法律文本表达所限和行政任务的日趋复杂,对于某些羁束行政行为来说,从事实认定到最终作出行政行为的一个或多个环节中存在着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已经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行政机关以羁束行政行为已经排除其主观意志为由,从而过度或者胡乱使用职权,将会造成行政职权实质上的滥用。因此,对于羁束行政领域中的滥用职权,同样需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如提升行政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以避免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王迎迎[5](2018)在《论我国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滥用职权"在《行政诉讼法》中是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条款,实际生活中,发生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现象越来越常见。然而目前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明确以"滥用职权"这一条款作为裁判标准的案件是十分少见的。存在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理论研究存在现实争议、立法供给的不足、法官规避风险以及缺乏审判经验等。针对目前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现状来看,我们需要在明确"滥用职权"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司法审查标准,加强相关立法,并且建立判例指导制度,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的审查系统,以期能够充分发挥"滥用职权"这一条款在规制行政权力滥用方面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文化创新比较研究》期刊2018年21期)

林化美[6](2018)在《完善我国行政滥用职权司法审查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职权的滥用主要形式有不考虑相关因素、违反比例原则、结果显失公正等。为杜绝这种行政职权滥用现象,完善这方面的司法审查十分有必要。扩大审查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改革司法体制以及提高法官素养对于防止行政职权的滥用都很有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2期)

占国华[7](2018)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行政法理论界对什么是滥用职权争论较大,有些学者参考国外情况列举了很多滥用职权的表现。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统一滥用职权在理论上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才能较准确地把握滥用职权的表现。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故意违(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3-21)

徐大勇,史延志[8](2018)在《“黑车”横行牵出百余“保护伞”》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下半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联合公安、检察、交通等机关和部门组成调查组,清查车辆1.68万辆,查扣非法营运出租车214辆,打掉“黑车”团伙7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非法营运出租车174辆,并严肃查处、问责了129名为非法营运出租车充当“保护伞”的党(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02-28)

刘迦[9](2017)在《如何把握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资金借贷与滥用职权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案例一 刘某,党员,某县县长。肖某,某建筑公司经理,刘某高中同学。2016年3月,肖某在县建设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由于不符合相关贷款条件,肖某托刘某说情。在刘某插手和干预下,建行审批人员顾忌刘某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对肖某进行了放贷,造(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7-12-06)

岳佳[10](2016)在《浅议行政职权的滥用与防范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事务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为了应对日益繁琐的国家事务,政府的行政权力范围在持续扩大。这种变化有利于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应对各类突发情况,但也存在诸多危害。20世纪行政职能的扩展主要表现在叁个方面,即自由裁量权的发展,委任立法的发展以及委任司法的发展。持续扩展的行政职权造成了越来越多不良行政现象的出现,以至于危及到国家的健康发展。控制行政职权的滥用可以通过引入惯例制度、强化自力督导、健全和完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实现行政司法体制的完善化等途径实现。(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论丛2016卷第2辑》期刊2016-12-01)

行政滥用职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滥用职权”是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依据之一。但究竟什么是“滥用职权”以及如何在司法审查中精准地判定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等问题,无论在法律规定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不甚明了。回望行政法上“滥用职权”叁十年理论发展,已然由仅仅关注其理论界定,向聚焦其司法实践应用转变。依据何种标准和路径认定“滥用职权”,已经成为当前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目前,关于“滥用职权”主要有“违反目的、原则说”,“主观故意说”,“结果显失公正说”等不同观点。理论争议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范围和性质这两个方面。就范围而言,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另一种认为“滥用职权”不仅仅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就“滥用职权”的性质而言,有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两种观点。实际上,除了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羁束裁量权的现象也广泛存在。而且一项行政行为的完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中会用到羁束裁量权也会涉及自由裁量权,难以在一个行政行为中将二者割裂开来。行政法理论上也逐渐不再进行自由裁量权与羁束裁量权的再划分,而是用“行政裁量”进行概括。如今,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职权,再仅仅把“滥用职权”限定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是不科学的。滥用职权应是滥用裁量权。行政法理论上有违法行为与不当行为的划分,但是这里的违法行为与行政诉讼中纳入合法性审查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滥用职权”在《行政诉讼法》中应是违法行为。而滥用职权与其他撤销依据的区别就在于,其适用于裁量权领域,主观上要求行政机关有过错。理论的最终目标是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大量滥用职权案例表明行政机关主观上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羁束裁量权,违反法定目的,违反正当程序及行政机关形式合法、内容违法时,都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的表现多样,认定滥用职权的理由也呈现多样化。“滥用职权”在适用中存在法院与诉讼参加人对其理解有差异;实际适用较少;与其他审查标准界限不清;法院认定理由不明确等问题。这是由滥用职权在不同部门法和日常理解中内涵多样;法院的转移型审查策略;理论争议未统一及滥用职权与其他撤销依据之间存在交叉重合关系等原因导致的。“滥用职权”的本质就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和内容背离法理精神和一般原则。因此,法院基于“滥用职权”是滥用裁量权的违法行为这一前提下,可以目的审查和客观审查为认定标准。法院在审查自由裁量权是否滥用时还可借助比例原则。总体上遵从“主观过错+不寻常表现+违反法定目的的客观结果+无正当理由=滥用职权”的认定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滥用职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姣姣.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及其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9

[2].王明瑞.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中“滥用职权”的认定[D].郑州大学.2019

[3].孙恬静.行政裁量基准的对内效力及其司法适用——以谢某滥用职权案为例[J].研究生法学.2019

[4].高逸凡,雷庚.羁束行政行为中滥用职权的表现及规制[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王迎迎.论我国行政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8

[6].林化美.完善我国行政滥用职权司法审查的建议[J].法制博览.2018

[7].占国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8

[8].徐大勇,史延志.“黑车”横行牵出百余“保护伞”[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9].刘迦.如何把握干预和插手批办行政许可、资金借贷与滥用职权的区别[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

[10].岳佳.浅议行政职权的滥用与防范措施[C].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论丛2016卷第2辑.2016

论文知识图

1、2000-2015年全国法院行政一...2007年物流政策法规关于批准发布《烟草行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黑龙江省居民居...规范性文件选铜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水陆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选铜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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