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清明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清明,南宋,乡原,司法官,理念,社会,地方官。
清明集论文文献综述
耿元骊[1](2019)在《宋代乡村社会秩序与法律运行机制——《清明集》所见之乡村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乡村是古代中国最重要组成部分,为治理乡村与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在建构运行良好的基层管理组织之外,必须形成一套可操作办法(规则)。宋代朝廷官府在治理乡村过程中,形成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或者"准法律",官民互动体系运作复杂多变。分析《清明集》所展现乡村社会诉讼实况,可以理解宋代朝廷官府的乡村治理思路、手法与原则。地方官员处理乡村诉讼事务基本原理是依据于"法意人情",以"乡原体例"作为成文不成文基本惯例(地方习惯法),注重"干照分明"作为诉讼基本规则,从而保证法律在乡村中得以有效运行,建立了宋代乡村社会秩序得以长期维持较为平稳运行态势的基本机制。(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洪洋,苏可[2](2019)在《南宋时期的基层社会治理路径——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宋时期发达的商品经济使社会呈现出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趋势,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与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催生了冗繁的民间纠纷。为了改进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南宋时期的基层官员们探索出了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治理路径,将治理的核心环节放在了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之上,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的判词即可一窥自治、德治、法治"叁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路径。该路径将国法、天理与人情融会贯通,有利于实现消弭诉讼、团结和睦的社会治理目标。(本文来源于《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通[3](2019)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宋慈判词与《朱子语类》词汇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概述《名公书判清明集》宋慈判词是除《洗冤集录》一书之外,宋慈留给后人的一组书判体散文。以往人们在研究与精读《洗冤集录》时,对其文字常常有些报怨。譬如:"由于原书是一种不文不白的文体,在许多地方已是白话,容易看懂,无须改译;主要问题在于文字很不严密,甚至文理不通,再加上掺杂一些当时使用而后来已成‘死词’的东西,致使原义(本文来源于《朱子文化》期刊2019年04期)
张丽娟[4](2018)在《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的财产继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继承制度早在先秦的礼制中就已有规定,演变到宋代已经达到了顶峰,这一时期的法律对财产继承制度规定较为详尽完备。从案例着手研究宋代财产继承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深远影响。(本文来源于《智库时代》期刊2018年46期)
赵晶[5](2018)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定性的宋代维度——反思日本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的宋史学者立足《名公书判清明集》,试图回应法律社会学家和清代法制史学者对传统中国司法文化的讨论。他们以听讼的定性为起点,衍生出深化法源理解、辨析司法官审判风格、构建"健讼"评价等叁个研究方向。在法源理解上,由于"情""理"等内涵与功能具有多元性,法源之间也存在着重合、互补或矛盾的复杂关系,需要细致辨别,才能精准定性某一司法官的审判特色。在司法官的审判风格上,地域性与群体性被用于解释他们之间的差异,然而这种解释面临叁个风险:是否真的存在差异?地域性与群体性的解释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种解释路径是否考虑到了历时性变迁与共时性的差异?在"健讼"评价上,由于唐代以前虽然诉讼多发、却未见"健讼"论述,所以"健讼"成为宋代以后诉讼文化的关键词,需要从司法官的主观意识领域入手,去寻找诉讼制度上的影响,以及《清明集》这类文献编纂成书的时代背景等。(本文来源于《学术月刊》期刊2018年09期)
白贤[6](2018)在《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士大夫的司法实践与政治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名公书判清明集》作为南宋时期"名公"的诉讼判词与公文汇编,我们从中可以看到:身兼儒生与官僚双重身份的南宋士大夫在处理狱讼时,往往坚持"情、理、法"并举,尤以儒家所尊崇的"天理"(伦常)为重。南宋士大夫的司法实践,反映出他们构建伦理秩序与无讼世界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追求。(本文来源于《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宋洁[7](2018)在《宋代儒学的孝道挽救——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直到今天也在影响着我们的言行。宋代对孝道的推崇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然而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父母与子女之间为了利益而争讼,冲破了旧的家庭关系和宗族关系。宋儒们为了缓解这种冲击带来的消极影响,通过政府的旌表和法律上的倾斜大力推崇孝悌,挽救被冲击的孝道。本文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从各判例中研究宋儒们为了挽救孝道而做出的种种努力和带来的影响。(本文来源于《名作欣赏》期刊2018年21期)
赵晶[8](2018)在《大泽正昭《南宋地方官の主张:〈清明集〉〈袁氏世范〉を読む》》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明版被发现以来,国际宋史学界对此展开了孜孜不倦的研究,相关成果极为宏富。其中,大泽正昭乃是代表性学者之一。1986年,他与大栉敦弘、佐藤明一起轮读完陈旉的《农书》之后,恰逢高桥(津田)芳郎将明版的复印件带回日本,于是率先在东京地区组织"清明集研究会",转而投入《清明集》的研读上,并从1991年开始陆续(本文来源于《唐宋历史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刘贺[9](2018)在《宋代家庭涉讼案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古至今家庭是社会组成的一个基础部分,家庭之间的和谐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其中,家庭纠纷具有一般民事纠纷不同的特点——隐秘性,即家庭之间的纠纷对于外界是隐秘的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希望家事能够秘密解决,以期到达既能化解矛盾又能恢复家庭内部的和谐。古代司法官在审理家庭之间的纠纷也具有独到的智慧。本文的基础材料选用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此书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宋代诉讼判词和政府公文汇编是研究南宋中后期法制,尤其是对于司法实践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司法材料。本文通过对第一到十四卷分析,并整理出所有关于家庭内部纠纷的案件,归纳了宋代家庭纠纷案件类型,发掘出宋代名公(司法官)审理复杂家庭纠纷案件的经验和规律。宋代司法官(名公)对于家庭之间的纠纷有其独到的审判智慧,名公为了达到息讼、无讼的目的对于不同的案件会采用不同的方式审理。名公会采取劝解双方、主动追究健讼根源、威慑命立的方式化解家庭间的纠纷,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名公对于情理法的灵活运用也有独到的智慧,名公对于不同的案件审判的依据也不尽相同,名公会考虑到诉讼主体的身份关系以及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从而采取情理法结合的审判方式以及情法结合的审判方式。对于家庭之间的纠纷名公对于一些案件甚至以情代法,甚至为了息讼会请邻里双方劝解。同时,对于案件的审理也会采取依法为主的判决方式。本文从一到十四卷案件整理出的所有家庭间纠纷的案件发现名公在审理家庭间纠纷时也非常注重证据的运用,在整理出的案件中有一半的案件名公在整理中运用了证据,同时对于证据的运用方面名公深入分析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的真伪。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当中整理出的案例,并分析出名公独到的审判智慧即强调贯彻息讼、无讼精神、情理法的灵活运用、注重证据的运用。从名公独到的审判智慧在进行深入分析提炼出对于现代社会审理家庭间纠纷的启示:注重判决的可接受性;解决家庭纠纷方式的灵活性;复杂案件较强的说理性。(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吴晓倩[10](2018)在《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的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之败,由官邪也。”自古以来,吏治便是每个历史时期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重点。吏治是否良善,关系着国家机制能否正常运作。作为州县的地方官吏,直接与百姓接触,对百姓的影响最大。“县令之职,最为劳人,自非材具优长,智识明敏者鲜能胜任”,可以说州县官吏的道德品质、治理手段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石。对州县官吏的治理,能反映出当时统治阶层的政策方向。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研究对象,对有关南宋治理地方官吏的案例进行了分析、归纳。《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关于州县官吏的书判近两百件,形式多样,有政府间的行政公文,有关于州县官吏犯罪的判决书,也有因官吏违法制定的地方性规定。统治阶级对州县官吏的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官吏的道德失范;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不称职、欺罔;官吏与普通百姓间的民事纠纷,都在治理范围之内。治理措施也呈现多样性:在行政方面,会制定地方性行政规定、对下级官吏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指导、对违法官吏予以行政警告;在奖励方面,有对本人的物质、精神等奖励,有对官吏后人的保护;在处罚上官员与吏人区别对待,对官员多是免职、降职等身份罚,对吏人多是以“笞、杖、徒、流、死”等身体罚为主。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关于州县官吏的书判来看,南宋对州县官吏的治理,具有预防为主,奖惩结合;情理法相结合;军中用重典;鼓励百姓监督;因官吏出身不同而区别对待的特点。虽然仅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来分析南宋对官吏的治理,不足以概括整个南宋对地方官吏的治理特点,但它收集了当时大部分的着名判官如真西山、蔡久轩、吴雨岩、胡石壁、刘后村、范西堂等等的书判,这些判官深受程朱理学的影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能够体现出当时官场的主流思想。而且,它从实例的角度来审视南宋对地方官吏的治理特点,与当时的法条、法理相比,更能突出重点。(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05-01)
清明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两宋时期发达的商品经济使社会呈现出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趋势,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与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催生了冗繁的民间纠纷。为了改进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南宋时期的基层官员们探索出了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治理路径,将治理的核心环节放在了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之上,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的判词即可一窥自治、德治、法治"叁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路径。该路径将国法、天理与人情融会贯通,有利于实现消弭诉讼、团结和睦的社会治理目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清明集论文参考文献
[1].耿元骊.宋代乡村社会秩序与法律运行机制——《清明集》所见之乡村诉讼[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洪洋,苏可.南宋时期的基层社会治理路径——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视角[J].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
[3].刘通.《名公书判清明集》宋慈判词与《朱子语类》词汇的比较研究[J].朱子文化.2019
[4].张丽娟.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的财产继承制度[J].智库时代.2018
[5].赵晶.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定性的宋代维度——反思日本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J].学术月刊.2018
[6].白贤.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士大夫的司法实践与政治理念[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7].宋洁.宋代儒学的孝道挽救——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J].名作欣赏.2018
[8].赵晶.大泽正昭《南宋地方官の主张:〈清明集〉〈袁氏世范〉を読む》[J].唐宋历史评论.2018
[9].刘贺.宋代家庭涉讼案件研究[D].辽宁大学.2018
[10].吴晓倩.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的治理[D].海南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