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肖像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肖像权,着作,作品,摄影作品,权人,民法典,广告。
肖像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赵春艳[1](2019)在《吴亦凡肖像权被侵犯获赔200万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因广州昱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昱锦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许可经营的实体店、官方网站、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中使用WU YI FAN(以下称作吴亦凡)大幅照片用作广告代言,为自身所经营的茶饮项目进行商业推广(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11-17)
昊宇[2](2019)在《过期代言引发明星肖像权官司》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7月1日,北京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喜公司)与林某某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有喜公司因超期使用明星照片,被判侵权并赔偿该明星38万元。化妆品公司超期使用明星照片,遭代言人起诉林某某系内地知名女演员。有喜公司是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5日,广州市姿(本文来源于《检察风云》期刊2019年22期)
文丽娟[3](2019)在《摄影作品相关权利法律关系亟须厘清》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的摄影作品着作权与肖像权法律问题研讨会上,诸多业内专家围绕一组照片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这组照片中的主人公是演员秦某某,她认为互联网图片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标识“秦某某”的数百张照片放置于(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0-25)
尹琨[4](2019)在《图片分发平台的摄影作品何去何从》一文中研究指出摄影师作为着作权人,在对外授权自己的新闻照片作品用于新闻报道用途的时候,是否必须取得照片中肖像权人的同意?互联网图片分发平台对含有公众人物图片的展示,有利于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但是保护公众人物肖像权与公众知情权又该如何平衡?近日,一起明星诉互联网图(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期刊2019-10-10)
张红[5](2019)在《民法典之肖像权立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肖像权是重要的人格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还有待完善之处。建议删去第798条第1款"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表述。建议增加关于人体模特肖像权的规定。建议完善肖像权扩张保护的规则,将美术形象等人格法益以肖像权保护方式保护之。建议增加第800条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在肖像权的限制上,建议增加集体肖像、死者肖像保护期限以及公众人物肖像限制的规定。建议增加死者肖像的保护条文。建议增加侵害肖像权赔偿损失数额确定的参考因素。(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19年09期)
李佳镁[6](2019)在《浅析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以肖像权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人身权的一种,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一直是大众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民法总则》中的更新条款也显示出,现今立法上对人身权利的重视程度显着提高,但长期以来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对各项人身权利的保护都有不足之处。本文对肖像权法律保护上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自然人的肖像权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间接或直接受到侵犯,而由于现有法规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还不够完备,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社会媒体和网络媒体加剧了肖像权被侵害的现状等原因,受侵害方却无法完全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肖像权,不仅要加强对各项人身权利的立法保护,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还要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联合社会媒体和网络媒体,共同出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谢帆,袁洁[7](2019)在《我国肖像权限制立法探讨——以着作权立法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肖像权保护日益重要,出于平衡自然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肖像权进行权利限制也是从反面解决侵犯肖像权问题的制度设计。着作权限制在法律规定层面上已趋成熟,肖像权与着作权在法律保护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这就使得借鉴着作权限制的立法规定,采他山之石构建肖像权限制制度成为可行之策。从实际角度出发,对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条文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时代报告》期刊2019年08期)
王越[8](2019)在《民生新闻中被调查暗访对象的肖像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中关于肖像权侵权的判别条件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民生新闻中记者开展的调查暗访并未涉及营利内容,构成肖像权侵权的概率偏低,但是调查暗访中可能会涉及其他不相干人,从而侵犯不相干人的肖像权。基于此,本文从民生新闻中被调查暗访对象的肖像权侵犯问题入手,阐述如何在调查暗访中保护采访对象的肖像权,保障民生新闻报道的合法性。(本文来源于《新闻研究导刊》期刊2019年14期)
许莎莎[9](2019)在《克隆式整容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克隆式”整容实施侵权行为正成为一种新型的肖像权侵权方式,由于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是以“克隆式”整容的特殊手段实施的,因此较之以往的肖像权侵权行为有很多的不同之处。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使其肖像权更易受到严重侵犯。本文仅针对公众人物这一常见的被侵权主体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克隆式”整容的含义和性质进行分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阐释。重点探讨公众人物的认定范围,以及克隆式整容概念的范畴,从而确定问题探究的对象前提,更好地对克隆式整容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认定和侵权责任归属开展进一步的研究。第二部分就该侵权行为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才能更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的权益进行了讨论。在适用归责原则时,有学者指出鉴于公众人物主体的特殊性,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通过对比分析当前各种理论学说观点后,常见的肖像权侵权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仍旧可以适用。第叁部分详细论述了这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具备特殊性,其侵权主体不仅有行为的实施者,还应当包括整形美容机构及其他主体,比如商业活动的策划者,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同时侵权方式不仅有营利性目的的利用还有一些非营利性目的的利用,无论何种类型的使用都可能同时给公众人物带来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失;通过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特殊损害后果进行分析,明确损害认定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最后就这些侵权行为与这些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证。第四部分就克隆式整容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展开论述,结合行为的实施主体可知责任承担主体也是应当有多个的。由于侵权主体多样化,各个侵权主体之间应当如何进行责任分担是需要予以讨论与明确的,在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上,常见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仍旧适用,至于停止侵害,由于手术的基本不可逆性,想让侵权者不再拥有整容之后的面容难以实现,但在后续其他侵权活动中仍旧适用。第五部分,鉴于目前关于此类依托先进的医疗技术手段带来的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诸如肖像权究竟包含哪些权益内容,实施哪些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侵权主体是多元时该如何分配彼此的责任以及侵权损害结果如何认定,如何进行赔偿等,就这些问题结合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及相关的一些行业规范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期能够完善这种新类型的肖像权侵权制度。(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9-06-01)
赵婕杉[10](2019)在《论“表情包”中的网络肖像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社会尤其是科学技术大踏步式的不断向前迈进,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沟通交流、资源共享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呈现出爆炸式的发展态势,移动端电子设备硬件不断优化,软件、程序持续迭代更新,各类社交软件、论坛、贴吧不胜枚举。在互联网社交环境中,“表情包”这一新生事物也应运而生,因其具有内涵丰富、编辑方式简捷、形象生动等特点,逐渐成为网络环境下的通俗语言。顾名思义,“表情包”在一定程度上包含肖像元素,滥用“表情包”的行为涉及到法律层面的肖像权问题,进而引申出“表情包”网络肖像权侵权行为和“表情包”网络肖像权保护制度构建问题。学术上关于互联网肖像权的研究已经进行多年,形成了以杨立新教授的相关理论为代表的互联网肖像权保护法律理论学说。然而,由于“表情包”属于新生事物,与传统互联网肖像权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当前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社会中的网络肖像权保护问题。目前,民法典分则篇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人格权独立成篇已成为定论,如何在人格权立法中给予“表情包”等类似网络肖像权富有实效的保护,是一个必须回应的时代课题。鉴于此,本文以“表情包”中的网络肖像权为核心,对“表情包”中网络肖像权的相关概念内涵与保护困境进行分析,尝试提出合理化的制度构建建议。以“葛优案”为代表的网络肖像权等纠纷出现,必然以点带面的提出网络肖像权保护的问题,由于立法滞后,网络肖像权尚未从肖像权分立出来,也尚无单独立法条文予以规范。显然,与传统肖像权相比,网络肖像权具有媒介依附性、公共传播性、商业营利性、侵害多发性的特征,必须对“表情包”侵犯肖像权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法律保护、主体认定、侵权内容、赔偿标准相关问题予以明晰,结合分析我国当前对“表情包”中的网络肖像权的立法、司法保护困境,解决目前对“表情包”中的网络肖像权保护力度不足的有效方法无外乎是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侵权主体和保护范围、统一侵权赔偿标准的方式进行制度构建。(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肖像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9年7月1日,北京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喜公司)与林某某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有喜公司因超期使用明星照片,被判侵权并赔偿该明星38万元。化妆品公司超期使用明星照片,遭代言人起诉林某某系内地知名女演员。有喜公司是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5日,广州市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肖像权论文参考文献
[1].赵春艳.吴亦凡肖像权被侵犯获赔200万元[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2].昊宇.过期代言引发明星肖像权官司[J].检察风云.2019
[3].文丽娟.摄影作品相关权利法律关系亟须厘清[N].法制日报.2019
[4].尹琨.图片分发平台的摄影作品何去何从[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
[5].张红.民法典之肖像权立法论[J].学术研究.2019
[6].李佳镁.浅析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以肖像权为例[J].法制博览.2019
[7].谢帆,袁洁.我国肖像权限制立法探讨——以着作权立法为借鉴[J].时代报告.2019
[8].王越.民生新闻中被调查暗访对象的肖像权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2019
[9].许莎莎.克隆式整容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权责任研究[D].海南大学.2019
[10].赵婕杉.论“表情包”中的网络肖像权保护[D].辽宁师范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