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科技创新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在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过程中发挥着引导组织、推动扶持、协调服务、监督激励的重要作用,使国家科技综合实力不断提升。然而,伴随着科技产业的转型升级,政府作为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倡导者,应进一步优化调整作用职能,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产业,引领产学研合作健康永续发展。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政府;协同创新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原始性科技技术能力得到了显著增长,基础研究、科技创新从实验室到市场的路径越来越短,在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的新形势下,科技创新打造的新动能正在塑造中国发展的新优势。然而,取得成绩背后是我国科技产业多年来不断自我革新与探索的过程,在世界经济与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中国基础科技研究产业正面临新的挑战,为了应对挑战,国务院出台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要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改变过去旧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协同创新的新路子。
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创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思想和论断,把科技合作创新发展提高到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摆到了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全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还需要合作主体及其他多部门的统一配合。纵观科技创新中产学研合作部门各方利益主体,政府这个合作的“中间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政府部门作为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国家政策的制定者、行政手段的执行者,直接作用于产学研合作各个层面,成为合作创新的关键链接链条。因此,为了保证产学研三方共赢,降低合作风险,让产学研合作各方在利益权衡、价值获取、信息对称等方面达成共识,促成1+1+1>3的目标,是政府这个“中间人”必须做好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二、政府在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作用
(一)合作初期阶段的引导组织作用
在产学研合作的筹备初期,由于合作三方存在行业差异,合作各方此时并不是很了解对方,导致三方在权益获取、价值理念、信息沟通、社会职责等多方面容易产生分歧,各类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政府在此阶段应起到引导作用,通过媒体宣传、会议洽谈等方式增进合作各方互相交流,引导制定互利政策、设立共有权益,让产学研合作各方进行信息沟通,加深了解,在提高产学研合作形成率的同时让科技信息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政府还通过建立产业创新港、创新产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产业示范聚集群,降低合作不理因素,组织产学研相关的中介服务等机构加入合作创新体系,共享产业聚集红利,促进产学研等相关机构合作便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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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核算模式里的相互衔接是指“双基础”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相互协调,编制出的“双报告”相互补充,共同反映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体现出新会计制度的“双功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对现金收支业务进行平行记账。非现金收支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预算会计不做处理。期末二者通过编制“本期预算结余与本期盈余差异调节表”,将差异在附注中进行披露,反映单两者因核算基础与方法的不同产生的本年盈余数和本年预算结余数之间的差异,揭示出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内在联系。
(二) 合作发展阶段的推动扶持作用
在产学研合作发展的阶段,政府的作用更为重要。此时,产学研等部门合作正在探索中不断发展,政府这个“中间人”需要用切实的行动助推和扶持产学研合作加速向前,政府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定有利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作各方在合作框架下的约束与管控,保障合作各方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增加合作各方的协同理念,并为合作部门提供良好的创新生产环境,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层面的资金进行动态扶持增加,完善项目融资体系,增加合作创新科技人员的交流流动,并参与捋顺政产学研等多部门在一致创新过程中的项目运作流程,保证产学研合作顺利进行。
(三) 合作运行阶段的协调服务作用
政府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引领者和设计者,在科技创新深入发展的具体实践中,政府必须发挥好创新引领的核心作用,在政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模式下,政府的宏观调控不仅体现了国家意志,更是“市场失灵”时,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政府的引导职责规范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产业各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使产学研合作部门通过技术供应、人才培养、知识转化、产品产出等多步骤完成科技自主创新,打破了旧有生产理念,形成符合我国特点的“政产学研”创新模式,让创新合作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永续动力。在未来世界的多极化竞争中,科技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综合实力。纵观我国科研产业发展的历程,许多重大的突破都是政产学研共同合作的杰出成果,因此,政府更应该引领科技产业不断前进,为国家综合国力提高作出应有贡献。
(四)合作完成阶段的监督激励作用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国家大力提倡科技创新的环境下,政产学研合作创新体系已初具规模,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伴随着科技产业的转型升级,政府作为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倡导者,应该怎样继续完成好自己的综合使命,引领多部门合作创新可持续发展,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升级完善,是我国科技产业发展前进方向上仍需研究的课题之一。
三、产学研合作创新中政府作用的发展方向
到产学研合作创新快要形成科技产品转化的中后期,政府需要履行好合作“班长”的职责,将政府的管理职能贯穿于项目合作始终,监督和激励产学研及其他合作部门勠力同心,促使科技创新合作项目优质“结题”。此阶段,政府的监督者应时刻关注合作各方是否有懈怠、违规行为,对违反合作规则的相关主体和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保证合作项目的公平参与、规范完成;对取得突破、做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奖赏,做到奖罚分明、依章办事。政府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办法,激发产学研等合作部门创新活力,提高合作产品科技转化应用生成空间,使产学研合作创新全过程透明务实,激励各方诚信合作,高效协同。
(一)加强政府在合作创新中的引领作用
在产学研合作的中间运行阶段,政府需要发挥好共揽全局、协调各方利益的作用。作为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参与者之一,政府肩负着协调其他各方的重要使命,尤其在新的科创环境下,政府更要具备战略协作眼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为科技创新合作团队提供信息、政策、咨询、技术及平台等全方位的创新服务,对产学研涉及的人员、资金、物资、材料等资源进行合理有序调配,发挥好自己在人力资源、工作组织等方面的独有优势,统筹协调产学研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化解合作运行中产生的矛盾和不利因素,为产学研等合作多方搭建技术交流平台、创新合作样板,使合作部门在协同创新的理念下,高效完成组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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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更加完善的机制保障
政府在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过程中应遵循市场规律,积极发挥好自己的机制保障作用,通过构建利益实现机制使协同创新各主体合理分配公共权责,让产学研各部门在保证自己权益的基本条件下,增进集体利益输出,分享科技成果红利;还可以进一步构建风险协调机制,降低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投资风险、成本运营风险、成果转化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协调解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金融等部门在政策支持、机制驱动、信贷税收多方面的合作忧虑,促进产学研多方优势互补,同谋共赢;再加上构建激励和评估机制,鼓励和支持知识、技术、人员、环境、设备等各协同要素均衡发展,激励合作各部门创新探索,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并对产学研合作绩效进行深入评估,发掘产业合作中的有效创意理念,推动政府、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综合受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适时调整政府的职能作用
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经济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产学研合作领域,政府应该改变过去领导者的角色,适时调整自己的部分职能,让自己更多的以一个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政产学研合作体系。目前情况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充分,政府有时会存在“大包大揽”现象,政府的“越位”和“错位”是多年以来形成的后留现象,能够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淡化,这时,政府在产学研合作创新中制定的一些旧有制度规范会逐渐随着产业高度自治,转变成合作各方共同遵守的习惯准则。此时,政府应该转变职能,将部分原有职责下放于中介服务机构,使自己准确定位,释放更多的管理空间,把自己转变成平等的参与者,调整和优化自己在参与过程的职能作用,使市场真正成为检验产品的唯一标准,保证产学研创新合作长久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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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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