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抗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制度,建议,责任,民事诉讼法,公共利益,事由。
民事抗诉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侯俊[1](2016)在《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反思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其制度设计理念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民事抗诉的行使和审判权的运行处于一种对抗状态。现行民事抗诉制度是由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程序——民事抗诉程序和民事再审程序"组装"而成,严重违反了法理和程序设计的规则。只有改变现有民事抗诉的模式,将民事再审和民事抗诉分开,才能对其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8期)
谢琼丽[2](2016)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价值定位与架构完善——兼与民事抗诉制度并行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作为新型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在理论上具有提高司法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柔性监督的优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立法不完善、跟踪回访制度缺失等,采纳率过低且难以与民事抗诉制度相抗衡。建议明确界定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等,加强规范管理,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实现检查监督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6年03期)
刘红美[3](2015)在《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抗诉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而且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基石,在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监督作用。虽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民事抗诉制度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甚至新修改的内容又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以《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以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适用为视点》为题,试图通过对民事抗诉制度新修改内容的对比、总结及修改后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期在民事抗诉制度未来的发展中能提供更加有效的参考。本文正文分为叁大部分,共计25000余字:第一部分:“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民事抗诉制度概述”,本部分通过简述民事抗诉制度相关法律依据的历史演变过程,着重对民事抗诉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的具体规定进行梳理。通过对法律、相关司法解释的比较、归纳,对该制度新修改的内容作出全面总结,并分析本制度修改的背景和内在原因,充分阐述了本次修改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新《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本部分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数据着重分析修改后的民事抗诉制度在监督理念、具体规定和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包括该制度一直以来的不足以及修改后的内容带来的新问题,揭示该制度目前依然不够完善的现状。第叁部分:“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部分通过论证民事抗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应当遵循的监督理念及原则,结合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监督理念、具体规定、实务运行叁个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9-26)
盖新宇,张曼菲[4](2015)在《浅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抗诉制度是我国一个很重要的关注点,在2012年的修法中有了许多重大变化,随着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的出台,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叁方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楚明了,民事抗诉在当下司法实践活动中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实用性更强。(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17期)
李砚[5](2014)在《民事抗诉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审判法律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已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获得法律的认可,并在审判实践中运行多年。但作为公权力嵌入民事主体权利运行的民事抗诉制度,始终无法做到与其他民事诉讼制度的无缝对接。对于民事抗诉制度的论证改造从没有停止过,司法实践所凸显的疑惑和困境也使改造成为必然,但在改造方向上却众说纷纭。本文试图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考察民事抗诉制度在当前理论、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从而尽可能廓清民事抗诉制度在未来的走向,即民事抗诉权的行使应强调对法院审判的制约和强调公益监督,而非对当事人自治行为的干预以及全方位无限制的监督。并应当以依法纠错理念取代过去的有错必纠理念,同时坚持客观中立、谦抑以及终局监督的基本原则,对抗诉权运用进行规范化,以使得民事抗诉制度更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律,更富有生命力。(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4-10-01)
杨文利[6](2014)在《论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从建立伊始,就质疑不断,可以说是在争议中前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质疑与社会实际需要发生碰撞时,回答质疑的是《民事诉讼法》的每一次修改都将加强和完善民事抗诉制度作为一个重要主题。民事抗诉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断完善,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治社会的推进进程。在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民事抗诉制度属于诉后监督,制度运行相对成熟。它具有对生效裁判再评价的重要机能,通过纠错,拾补民事司法的缺漏,消减潜在的司法腐败,对于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正面意义。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经历叁个阶段的历史演变,对民事抗诉制度的概念、法律特点、存在的现实意义等方面局部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但基本上已有较为统一的认识,积极评价多于消极评价。当然,没有一项制度是完美无缺的,能够得到所有人的认可,民事抗诉制度也是如此。民事抗诉制度建立以来,随之伴生诸多的错综复杂的关联性制度和问题,应当立足于本国实际并可适当借鉴外国的相关制度予以解决。本文在肯定民事抗诉制度的基础上,同时根据实践,提出对我国现有的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反思,在抗诉事由、案件受理程序、调查核实权、再审检察建议、对调解的监督、再审程序等方面,法律规定或者应当简略得当却繁多复杂,或者应当具体细化却过于原则,或者某些程序应当规制却缺席缺位。根据上述问题,本文笔者提出完善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几点建议,从立法层面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层面予以进一步规制,以期民事抗诉制度能够更加有效的运行,更加富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诚然,我国现行的民事抗诉制度需要合理改造和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本身所蕴含的诉讼价值和我国社会的客观实际需求决定了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抗诉制度的未来走向对检察机关而言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而言不容乐观,在注重发挥民事抗诉的独到职能作用的同时,应当注重保持检察权行使的谦抑和适(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张卓颖[7](2013)在《民事抗诉制度问题研究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抗诉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一直以来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学界,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争论和分歧一直不绝于耳,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监督研究停滞不前。因此,本文从民事抗诉制度争议的几个问题入手进行研究,试图通过对问题的分析论证,构造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抗诉制度,衡平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的关系,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和发展。(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3年24期)
谢忠文[8](2013)在《完善我国诉讼保全担保制度之法律思考——由一起民事抗诉案件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包括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但现行法律关于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担保的责任期间、责任范围等尚未作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延长诉讼担保责任期间,任意扩大担保责任范围的情况不时出现,且难以通过法律监督的途径予以司法救济,损害了诉讼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明确诉讼保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及范围,既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担保人的利益,确保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施行的合理及平衡。(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赵英杰[9](2013)在《民事抗诉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抗诉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权能。但民事抗诉制度在实际运行发展中,一直受到各种各样的争议。有人主张,因其创建符合我国国情,为国家司法改革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应予以保留,对于其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应进行发展完善,使其更好的符合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也有人认为,其制度扰乱了常规的司法制度,破坏了法院的审判独立、既判力的原则,同时干扰了当事人主义的处分权。因此,应予以废除。笔者认为,民事抗诉制度由我国宪政体制决定,符合我国法制建设要求。所以,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民事抗诉制度,应对其制度进行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提起抗诉的主体和时限未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条件设置不科学;对检察机关就同一案件提起抗诉监督的次数未作出明确的限制;法律未规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条件;法律未就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运行规定制约机制等。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有以下建议:明确审理抗诉案件的审级、审限和审理范围;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期限;明确检察机关抗诉监督的范围;合理界定抗诉理由;对检察机关就同一案件提起抗诉监督的次数作出明确的限制;对申诉人的相对方在抗诉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作出明确规定;对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条款的适用设置限制条件;对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监督建立制约机制等。总之,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完善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使之在程序上将更加合理,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运行机制更加完善,使该权力始终运行在规范化、法制化的健康轨道上。(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3-11-01)
陈逸[10](2013)在《关于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2013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对于这项法案中新增或者修改的内容备受关注,其中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内容,修改幅度也较大,由此可见我国对该制度的重视程度,本文将结合该制度存在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以及新增的内容对制度完善的积极作用,以及该制度在今后还有哪些地方可以加以完善这几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一个阐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8期)
民事抗诉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作为新型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在理论上具有提高司法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柔性监督的优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立法不完善、跟踪回访制度缺失等,采纳率过低且难以与民事抗诉制度相抗衡。建议明确界定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等,加强规范管理,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实现检查监督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抗诉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侯俊.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反思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6
[2].谢琼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价值定位与架构完善——兼与民事抗诉制度并行的角度[J].法治论坛.2016
[3].刘红美.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5
[4].盖新宇,张曼菲.浅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J].商.2015
[5].李砚.民事抗诉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4
[6].杨文利.论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D].大连海事大学.2014
[7].张卓颖.民事抗诉制度问题研究与重构[J].山西青年.2013
[8].谢忠文.完善我国诉讼保全担保制度之法律思考——由一起民事抗诉案件展开[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9].赵英杰.民事抗诉制度的缺陷及完善[D].河北大学.2013
[10].陈逸.关于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