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现行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代币,法律,尊严,规则,现行法,合同,举证责任。
现行法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旻菲[1](2019)在《以现行法看刑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本文以我国现行刑事实体与程序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章等为视角,分析现行法中的刑法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6期)
徐涤宇[2](2019)在《非常态缔约规则:现行法检讨与民法典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交换正义,现代合同制度开始从消费者进路或格式条款进路,关注由当事人之间磋商对等性障碍引发的非常态缔约规则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经历了从单行法回归民法典的过程;在再法典化国家,对消费合同的调整,亦部分或整体地由单行法晋级为民法典的内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就格式条款之规制,在体系化地整合现行法以及完善具体规范方面任务艰巨;而且,在合同编中回应消费合同之缔约规则问题,也不失为较优方案。(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李海,胡麓珂[3](2019)在《首次代币发行(ICO)监管再思考——以德国现行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块链技术运用到金融领域发展出了首次代币发行(以下全文称ICO)这种新的融资方式。ICO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有着鲜明的特点与优势,却也伴随着极高的风险。ICO虽指"首次代币发行",但其涵义的复杂性和代币的不同种类密切相关。根据目前市场发行的代币情况,可将代币分为功用类、类股票类、数字加密类以及资产支持类,它们包含的权利内容及其所承载的商业模式不同。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按照个案审查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就ICO进行监管,主要涉及的法律有《金融事业法》《支付服务监督法》《保险法》《资本投资法典》《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有价证券交易法》。由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来规制ICO仍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法律适用也不明确,且新技术的发展也将带来持续的挑战,若要促进ICO的发展,势必需要专门立法与加强监管。(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唐晓晴,王星[4](2019)在《法律行为的非有效及相关概念的体系化难点——以澳门现行法之规则为起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有效"一词用来表示法律行为不发生预定效力的状态,然而它并不是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术语。实际上,关于效力的术语在罗马法当中就没有什么章法,《德国民法典》也并没有完成效力否定的体系化工作。相关术语在学理解释和法律移植过程中,又随着时间而不断演化,生出了更多疑窦。可见,效力否定术语难以体系化的现象,只能在术语的使用中逐渐积累共识,再加以解决。因为这种混乱的形成,本就是历史的结果,是文化的结果,而不是始发的预先安排。(本文来源于《求是学刊》期刊2019年01期)
安淇,陈元,张玥娴,井薇[5](2018)在《中国现行法中的传统因素》一文中研究指出彩礼起源于中国古代西周,至今仍在延续着,随着时代变迁,这一传统习俗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一些司法难题——由于现如今悔婚和离婚率的增高,相关的彩礼返还也随之成为值得关注并思考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5期)
汤洁茵[6](2018)在《反避税调查程序的举证责任:现行法的厘清与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反避税调查的目标在于发现能够真正体现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交易实质。在这一程序中,基于职权调查主义,税务机关应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被法律形式所掩盖的经济实质的存在,因此,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并无主观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但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同样可能发生交易是否构成避税安排等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此时应对哪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进行预先确定,即客观举证责任的分配。反避税调整的规则适用同样关涉税务机关征税权的成立,因此,在这一程序中应当由税务机关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如税务机关未能提供达到"占优势的盖然性"的证据,争议案件中交易是否构成避税交易这一事实未能获得阐明,基于客观举证责任的分配,税务机关将不得主张对该交易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期刊2018年05期)
尹子媛[7](2018)在《夫妻一方个人举债的现行法相关规则的反思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经济交往日趋频繁、复杂,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个体对外交往的频率大大增加,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其中大量存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或者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然而我国现行法有关规则对该类案件债务定性及责任清偿的裁判标准存在矛盾冲突和缺陷,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严重的影响了司法公正、社会稳定。鉴于此,对夫妻一方个人举债的现行法相关规则进行深入反思并完善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通过对以上争议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以期在现行立法框架内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及对法学理论的分析研究,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定性及处理的司法困境寻求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和新路径,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一方配偶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公平正义价值和交易安全价值之间的平衡。研究这一议题采用了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的方式对夫妻一方个人举债的现行法相关规则进行反思和完善,通过对司法审判实践案例进行论证分析,对现行法相关规则的缺陷予以论证,并通过比较国内国外有关立法规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科学、成熟的法律经验,对现行法关于夫妻一方举债性质认定规则及处理规则进行了科学解释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则中对夫妻一方个人举债性质的认定原有两个矛盾的不统一的认定标准,分别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第41条,前者采用“身份推定制”,即规定夫妻双方只要处在婚姻关系进行当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对外举债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后者采用“目的推定制”即规定认定夫妻债务的性质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二者认定标准矛盾,且均存在局限,因此造成司法裁判同案不同判,最高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力求解决该争议,虽然在定性标准上有了一定的确定性,但是在如何科学、合理的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方面仍然存在着难点和疑点;并且对清偿责任处理方面的缺陷仍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司法实务争议的相关现行法规则中的缺陷予以反思,并以审判实践加以佐证、研究,通过对相关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科学分配、合理协调,对清偿责任中存在的局限予以解决完善,为解决当前相关案件的复杂纠纷开辟了一条新途径,能够达到有效指导司法审判实践的效果;而对相关现行法规则的制度完善,更是对我国法学理论、立法体系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李兆杰,牛艳[8](2018)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规范——基于现行法的理性反思和若干典型案例的微观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法典合同编编纂中,~①需要充分体现合同规则的时代特征,认真应对合同的社会意义、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发生的深刻变化,注重研究和解决新问题,及时对合同规则进行调整,赋予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从而满足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经济交往的需要。一、实证考察:违约方解除合同案件审理情况分析为深入揭示违约方解除合同类型案件在审判实务中运行现状,~②笔者以1件公报案例和2件具有代表性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例为样本,从微观层面深入考察法院处理该类案(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8-04-18)
张谷泉[9](2018)在《论现行法中“祭奠权”问题的定性及规范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因祭奠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现行法体系下缺乏对“祭奠权”的具体规定,学界亦未对其概念、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问题形成统一、确切的共识,导致在司法裁判实务中面临了不容忽视的现实困境,一是“祭奠权”定性之困境,二是祭奠纠纷中规范选择之困境。本文在现行法体系下提出“祭奠权”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逝者近亲属所享有的和表达对逝去亲人的思念和敬爱情感的仪式相关的精神利益。除此之外,本文试图进一步探究祭奠权的性质,并认为在现有的叁种学说中,“权利泛化说”不利于“祭奠权”的权利确认过程且无益于解决祭奠纠纷这一迫切的社会问题,“身份权说”突破了身份权的相对性且难以自洽,故笔者赞同“一般人格权说”,认为“祭奠权”应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特定的身份关系并非“祭奠权”产生的前提,而仅是对“祭奠权”权利内容的一种限制,即其权利内容都是围绕与其有特定身份关系之人的。笔者认为,要研究“祭奠权”问题,那么对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部分,且应根据裁判实务对现有案例进行类案研究以得出上述问题的答案。由于“祭奠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较为清晰,概括来说,是指与祭奠活动相关的精神利益,而更富有争议及研究价值的则是“祭奠权”的主体及内容的确定,故本文的研究集中于“祭奠权”的权利主体及权利内容的确定。笔者认为“祭奠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范围应当限制为民法上的近亲属,关于权利主体本文还试图探讨几个特殊问题,其一,本文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儿媳、女婿不应作为“祭奠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但丧偶儿媳、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因其遭受了与近亲属同等的精神痛苦且无法由其配偶主张“祭奠权”,故此时可作为“祭奠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其二,本文认为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因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故理应可以互为“祭奠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因存在无法割离的血缘关系,即便法律因出于维持收养关系而在诸如继承、扶养等财产问题上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若因此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相互作为“祭奠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不仅无益于维持收养关系,更显得有违伦理道德,故不论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均应可以互为“祭奠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其叁,本文认为继子女与生父母间因不存在任何需要排斥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故理应可以互为“祭奠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但只有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因其相互之间已经形成了类似于亲生父母子女般不可分割的纽带而可以相互作为“祭奠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关于“祭奠权”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本文通过结合裁判实务将其归纳为六类,一为保持逝者的遗体、骨灰、墓碑等祭奠相关物完好的权利,二为及时安葬逝者的权利,叁为知晓并参与落葬仪式的权利,四为祭奠、祭拜逝者的权利,五为在逝者墓碑上镌刻名字、表明身份的权利,六为保证遗体得到妥善处理的权利。关于祭奠纠纷中规范选择的问题,笔者对现有的四种规范选择路径进行了归纳分析并认为援引《合同法》中违约、保管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虽可援引明确、具体的条款并避免对“祭奠权”的界定,却因仅适用于存在合同的案件且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在诉讼时效、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存在问题而无法成为解决祭奠纠纷之良方;援引《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条款作为裁判依据虽可避免“祭奠权”定性之困难,却给与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造成裁判说理困难且容易造成原则的滥用而对规则漏洞视而不见;援引保护一般性法益的条款作为裁判依据虽可以全面覆盖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不可避免地面临需要明确界定“祭奠权”的困境且裁判说理难度较大;援引《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作为裁判依据虽在特定的案件中可谓良方,但却仅能适用于存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事实的案件而仅能作为特定案件的暂缓之计。故依笔者拙见,在现行法框架下,面对祭奠纠纷类案件,若案件中存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事实时,则宜直接援引《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解释》第3条、第4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进行裁判;而对于其他不存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案件,则援引《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保护一般性法益的条款并加上对“祭奠权”属于“民事权益”的说理论证进行裁判。同时,笔者认为,在“祭奠权”成为法定权利前,或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暂行发布指导性案例,对“祭奠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这一观点加以论证说明,下级法院可以通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作为说理依据,此举在统一裁判的同时亦降低了下级法院的说理困难,于解决祭奠纠纷类案件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胡玉鸿[10](2017)在《如何完善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人的尊严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关于人的尊严问题的规定,由1982年宪法发其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以人格尊严作为其主导性表述,不但导致根本法中缺乏人的尊严的统一性规定,而且使得现行法中有关尊严的内容狭窄单一;此外,(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7年05期)
现行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交换正义,现代合同制度开始从消费者进路或格式条款进路,关注由当事人之间磋商对等性障碍引发的非常态缔约规则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经历了从单行法回归民法典的过程;在再法典化国家,对消费合同的调整,亦部分或整体地由单行法晋级为民法典的内容。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就格式条款之规制,在体系化地整合现行法以及完善具体规范方面任务艰巨;而且,在合同编中回应消费合同之缔约规则问题,也不失为较优方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现行法论文参考文献
[1].张旻菲.以现行法看刑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9
[2].徐涤宇.非常态缔约规则:现行法检讨与民法典回应[J].法商研究.2019
[3].李海,胡麓珂.首次代币发行(ICO)监管再思考——以德国现行法为视角[J].财经法学.2019
[4].唐晓晴,王星.法律行为的非有效及相关概念的体系化难点——以澳门现行法之规则为起点[J].求是学刊.2019
[5].安淇,陈元,张玥娴,井薇.中国现行法中的传统因素[J].法制博览.2018
[6].汤洁茵.反避税调查程序的举证责任:现行法的厘清与建构[J].税务与经济.2018
[7].尹子媛.夫妻一方个人举债的现行法相关规则的反思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8
[8].李兆杰,牛艳.民法典编纂视野下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规范——基于现行法的理性反思和若干典型案例的微观考察[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8
[9].张谷泉.论现行法中“祭奠权”问题的定性及规范选择[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胡玉鸿.如何完善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人的尊严之规定?[J].社会科学文摘.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