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现代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现代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当事人,刑事诉讼,政策,责任,功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

现代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徐吉平,黄鹂[1](2014)在《诉讼效益实现新论——对现代型民事诉讼的法经济学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现代化发展起步之后,司法渐成稀缺性社会资源,诉讼效益问题日渐成为现代诉讼法学的重要课题。既有研究大多全盘排斥诉讼效益的非经济性价值因素,在研究方法上也过于保守,不敢突破固有的"投入—产出"模式,这与现代经济学理论发展及民事诉讼的新型化实践相去甚远。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专业分工理论透视民事裁判组织体系、以规模经济理论分析复合型诉讼、以机会成本理论分析预备诉讼、以外部性理论分析公益诉讼等现代型民事诉讼形态,旨在为我国诉讼效益的实现问题提供某些新视角。(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14年06期)

杨继文[2](2013)在《现代型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论——以环境公害纠纷的刑事解决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改革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的今天,面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如环境公害问题,司法自发改造功用和价值值得学界商榷。因此,本文试图从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出发,以环境公害纠纷的刑事解决为对象,充分借鉴先进国家的良好经验,构建价值论意义上我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现代型刑事诉讼模式。(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3年04期)

肖建华[3](2012)在《现代型诉讼之程序保障——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民事诉讼法正在面临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转型。无论立法机关在2012年8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1〕是否设定了这样的目标,它必须回应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传统民事诉讼倡导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对抗,体现了维护司法竞技主义的精神。但现代社会中,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力量明显不对等,古典的对抗主义或绝对当事人主(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2年05期)

陈贤贵[4](2012)在《现代型诉讼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型诉讼涉及各种超越个别利害关系和法定权益范畴的新型利益,具有当事人互换性缺失、系争利益呈现扩散化、争点呈现社会化、诉求内容多样性等特质,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产生重大的冲击。为此,除了在实体法上有所调整外,程序权保障论、诉讼政策论、纠纷管理权论、争点为限论等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或可为救济被侵害的利益,保障广大受害者平等接近、使用司法的机会,也为我国相关论重构提供借镜。(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2年09期)

俞涛[5](2012)在《论现代型诉讼证明责任的减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八十至九十年代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不断强化了当事人之证明责任,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体现这种精神。然而,根据证明责任理论的要求,证明责任裁判并非法官的解脱方式,亦非疑难案件的避难所,其仅仅是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困境时采取的补救手段。并未考虑到在诉讼架构上证据偏在之情形所引发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问题。依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将产生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为不能获得证据材料,而导致本案败诉之不利且不公平的后果。尤其是如今大量迸发的现代型诉讼,由于该类诉讼显示出极为强烈的公益性的色彩,如果按照传统诉讼之证明责任理论进行审理,则呈现在法庭上的证据,是有限的且一边倒的,由此,根据这些证据作出的判决的正当性则被人所质疑。如何解决现代型诉讼证据偏在的问题,迫使我们必须对传统证明责任理论进行剖析、反思并提出解决思路。为了避免传统上依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种种问题,在现行法以及诉讼法学理论学说上发展出了一些尽可能避免案件通过适用传统模式裁判的解决方式。在这条道路上,传统思路是在发生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后,方才亡羊补牢,以求补救。学说也大都朝向这种如何妥善的事后调整的方式提出了各自的见解,主要包括证明责任领域内和自由心证框架领域内两种:证明责任分配领域内包括运用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法律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采纳的是转换证明责任的方法。《侵权责任法》的制订带来新的契机,立法者得以对我国现有的证明责任规范进行审查并完善,该法虽增加了许多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但也在诸多领域的证明责任规范存在疏漏与缺失;自由心证框架内则分别提出表见证明、证明妨碍以及证明标准的降低等种种方式。但是我们依然看到对于大量的现代型诉讼而言,我国现行法应对当事人证明困境的办法不仅过于单一,而且适用范围十分有限。我国现行立法上的的规定多有缺陷,一些规定或流于形式或还是空白,急需完善。针对传统思路,笔者以为可以走得更远,上述问题大都是制度上证据收集手段不够完备所致,若能够从上述问题的源头着手,充实证据收集之手段,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能够充分履行主观举证责任,进而大量避免法院裁判的非正义的法律效果。甚至,以笔者观点,我们更可以拓宽视野,在证明责任的理论框架之外寻求制度支撑:一是,现代型诉讼中如果要求受害人承担严格的主张责任,就可能出现大面积的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局面,所以可以考虑缓和原告的主张责任这种制度设想;二是,按照传统辩论主义的要求,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对于一方主张对方否认然后再进行证据调查这种路径。而对于现代型诉讼,是否可以建立一种诉讼始于证据调查的创造性的诉讼模式呢?即诉讼并非由起诉开始,而是先由当事人进行证据收集及调查。先行进行证据调查可以有两种方式可供参考:设立一种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即参考交通事故处理模式吸纳专门鉴定人的参与;或者可以考虑司法鉴定程序先置方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20)

卫克琴[6](2011)在《日美现代型诉讼比较研究——以法院和法官功能变革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以来,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社会日益呈现复杂化、动态化的局面,现代社会产生了各种新的问题,一些群体性、大规模的纠纷不断涌现。日美两国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出现了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型诉讼,对此日本称之为现代型诉讼,而美国是以公共诉讼(PublicLaw Litigation)来理解的。现代型诉讼使法院与法官传统功能受到强烈震荡,法院和法官传统的角色定位有所调整,一方面法院日益发挥积极主动作用,造就了公共政策形成机能,由此促使法院机能扩张;另一方面法官的传统角色有所调整,自由裁量权扩大,进而作出适当的裁量和规范创造。另外,现代型诉讼中压力团体的作用不可忽视,其经常实施各种活动,对法院判决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1年12期)

肖建国[7](2010)在《论现代型民事诉讼的结构和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型民事诉讼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民事诉讼法典基础之上、用于解释和解决现代型纠纷的一种崭新的民事诉讼理念和相关的诉讼程序制度安排,具有区别于传统型民事诉讼的诉讼构造及其独特的法律功能、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中国现代型纠纷的解决必须克服制度供给不足和司法政策瓶颈等多重障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积极推行司法能动主义策略,从而重塑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面貌。(本文来源于《朝阳法律评论》期刊2010年02期)

齐树洁,陈贤贵[8](2010)在《现代型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型诉讼具有当事人互换性缺失、系争利益呈现集合化或扩散化、争点呈现社会化和政治化、救济的请求方式转变等特质,对当事人适格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国外及其他地区通常以集团诉讼、选定当事人、团体诉讼叁种代表性方式予以解决。鉴于这叁种方式在当事人适格要件及制度功能各异或存在优劣之别,有必要就此进行比较研究,并以诉之利益为基准,完善我国当事人适格理论,构建符合国情的诉讼信托制度。(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5期)

洪萌[9](2010)在《论现代型民事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以来,社会生活经历了深刻变革,利益转型期带来了一些群体的、大规模的纠纷,即现代型纠纷,但是由于立法的不足、人们权益意识的不甚觉醒,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现代型诉讼以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特征、结构、功能展示在世人面前,其更适合在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存在并发挥作用,对传统民诉法的原告资格理论、诉讼证据理论、诉讼功能等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现代型诉讼的概念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只是称谓和侧重点所不同。英美法系以美国的集团诉讼和英国的代表诉讼为代表,大陆法系则以德国的团体诉讼和日本的选定代表人诉讼为代表,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不同运行机制,以期对我国的现代型民事诉讼构建有借鉴意义。就我国而言,对群体诉讼、公益诉讼等相近理论的探讨可谓百花齐放,现代型诉讼与其有交集却又不完全重合。因此,厘清现代型诉讼的界限,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分析我国的现代型纠纷的类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代型民事诉讼在理论、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总结出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涉及到重大权利型的现代型纠纷还占一定比重,由于当事人不会轻易放弃权利救济,完善我国现存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构建示范诉讼机制比较合适;其次,小额多数权利型纠纷作为一种不断扩大的形式,笔者主张有限制的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和德国的团体不作为诉讼制度,以期对以后的实践慢慢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对于最高层次的涉及纯粹公益的现代型纠纷,建议构建由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的制度。当然不一定立竿见影,各部分有轻重缓急,先后顺序,是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0-06-01)

龙云辉[10](2008)在《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明负担减轻——日本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构造处于实质上的不对等状态,因此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无从举证。减轻该方当事人证明负担的方法,既有改变证明责任分配框架内的举措,亦不乏自由心证范围内的办法。一系列努力和尝试都反映了当事人程序权保障理念下证明责任制度的没落,证明权概念的上位。(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3期)

现代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司法改革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的今天,面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如环境公害问题,司法自发改造功用和价值值得学界商榷。因此,本文试图从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出发,以环境公害纠纷的刑事解决为对象,充分借鉴先进国家的良好经验,构建价值论意义上我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现代型刑事诉讼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现代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徐吉平,黄鹂.诉讼效益实现新论——对现代型民事诉讼的法经济学观察[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

[2].杨继文.现代型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论——以环境公害纠纷的刑事解决为对象[J].理论界.2013

[3].肖建华.现代型诉讼之程序保障——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J].比较法研究.2012

[4].陈贤贵.现代型诉讼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J].河北法学.2012

[5].俞涛.论现代型诉讼证明责任的减轻[D].西南政法大学.2012

[6].卫克琴.日美现代型诉讼比较研究——以法院和法官功能变革为中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

[7].肖建国.论现代型民事诉讼的结构和功能[J].朝阳法律评论.2010

[8].齐树洁,陈贤贵.现代型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9].洪萌.论现代型民事诉讼[D].河北大学.2010

[10].龙云辉.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明负担减轻——日本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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