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竞业禁止论文_李阳

董事竞业禁止论文_李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董事竞业禁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竞业禁止,董事,义务,公司,机会,法律,实证。

董事竞业禁止论文文献综述

李阳[1](2019)在《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1993年《公司法》确定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置了董事和监事,这表面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不过差别在于由于我国传统理念的限制,没将监事置于董事之上,所以在法律的运行中,立法者逐渐发现监事的监督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于是为了权力的制衡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版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确立了我国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叁者并存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基本历程,可以看出一个特点就是代表一元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分类,与代表二元公司治理结构的董事和监事叁者并存在一起的杂糅;而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更是有对大陆法系构建法定竞业禁止制度基础的禁止同业竞争与英美法系主要规制董事违反忠诚义务的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双重借鉴。这种杂糅和借鉴优点和缺点并存,优点是兼容并蓄制度设计更趋于合理化;缺点就是称谓可以拿来制度可以拿来,但制度的背景无法拿来,当公司治理结构和具体的竞业禁止制度发生交叉时,就出现了制度本身与制度之间衔接的诸多问题。对此本文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德国商法》和《美国标准公司法》对域外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竞业禁止制度设计背景进行还原,找到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等法律主体在其制度产生国的职权与义务,并与我国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进行对比,发现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缺陷,其中包括:未明确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与范围、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权利救济困难、对董事竞业禁止约款的法律适用未作解释四项。在此之后本文又采取了一种类似于法律术语“涤除权”的“涤除”态度,即不管其在域外的设定为何,只要其背后的法学理论不变,就应结合本国国情重新设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对这些立法缺陷进行综合分析,给出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四点建议:单独规定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扩大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适用、健全损害赔偿权与归入权的设定、明确董事竞业禁止约款的法律适用。(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3-01)

黄鑫鑫[2](2017)在《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治理中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董事拥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业务决策权,熟悉和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等特有资源,一旦董事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权所带来的便利发生竞业行为,将给公司带来实际利益损失或潜在的竞争威胁。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理论的发展,以及逐步纳入制定法的规范体系,就是为了防止董事发生上述道德风险、平衡公司与董事之间利益而进行的制度构建。竞业禁止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民法中的代理制度,用以规制代理人的行为,后来适用范围也扩大到公司法领域,形成独特的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发展,而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我国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便规定了绝对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对董事一切竞业行为均采取否定态度。2005年公司法将其修改为相对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规定董事原则上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但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除外。现行公司法即2013年公司法延续了这一规定。由于起步较晚,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发展并不完善,有关该课题还存在很多理论和实务上的争议。本文将综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对该课题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和论证,力图厘清相关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概述。本章首先界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分析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类型;其次从如何判定董事竞业行为的角度出发,剖析了董事竞业义务的构成要件;最后分析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本章汇总分析了我国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司法案例指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董事竞业行为的法律界定标准存在争议;归入权的行使规定不足;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未予明确;董事离任竞业禁止义务缺乏规制。第叁章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本章汇总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情况,希望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经验,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些许启发。第四章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规制的思考和建议。本章通过反思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不足,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完善建议:第一,明确董事竞业行为的法律界定标准,对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名义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是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进行分析,并对“同业”和“自营和为他人经营”的判断标准予以说明;第二,完善归入权制度,明确归入权的性质、行使主体和行使期限等问题;第叁,完善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采用重迭适用的模式,规定公司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可以同时行使以上两种权利;第四,完善董事离任竞业禁止制度,本文认为董事离任竞业禁止义务并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相关法律规范,而归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畴,应采用法律模式与契约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加以规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10-01)

陆烨[3](2017)在《董事、高管无权协议免除自身的竞业禁止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原则上无权放弃对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要求,董事、高管互相之间亦无权通过私下协议免除该义务,否则即是对公司利益和外部债权人利益均造成损害,该协议应当无效。当各方均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应当将各方因此所得的收入均归入公司后再行处理,而不能简单加以抵销。(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1期)

胡银燕[4](2017)在《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判定——基于A房产公司诉王某一案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正是一种典型的忠实义务。董事竞业行为既包括从事与其任职公司形成竞争的业务的行为,也包括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本文拟从一则案例的分析入手,探究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具体构成及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5期)

熊锦秋[5](2016)在《应高度重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硅宝科技前不久发布公告称,近日分别收到股东郭弟民及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蔡显中、王有华、王有治向公司发出的“关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要求罢免董事长王跃林的董事职务,理由是其存在投资与硅宝科技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行为。(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6-11-30)

李卓羽[6](2015)在《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掌握着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果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就可能会损害到公司利益。公司法中为董事设定竞业禁止义务就是为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董事滥用权利,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公司竞业。我国1993年颁布《公司法》时就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进行了规定,2005年修订《公司法》将董事绝对竞业禁止义务改为了相对竞业禁止义务。该制度至今已经实施十余年了,理论界对该制度进行了比较丰富的解读和分析,提出很多立法建议,但较少关注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实务操作问题。本文从董事和公司的关系入手,分析董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依据,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对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中的竞业主体和行为界定、竞业禁止的豁免机制和违反竞业禁止的救济途径进行了系统阐述。本文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研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通过整理和概括学界的主要观点,论述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和分类。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案例的统计分析,厘清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和禁止利用公司机会义务的区别和联系,进一步明确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独有价值。其次,通过分析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论证了董事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依据。最后,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分析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价值。第二部分是董事竞业的构成要件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认定董事竞业的主体要件,从董事的概念和性质以及董事认定方式这两方面进行论述。然后分析了董事竞业的客体,围绕学界争议较多的“同类营业”中营业范围的界定以及“同类”的概念进行具体的分析。最后,界定了董事竞业的时间、地域范围,指出了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第叁部分是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豁免机制研究。本章首先从理论上研究部分豁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意义,然后通过系统分析和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豁免机制中“披露”和“许可”两个环节的具体建议。第四部分是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本章重点在于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民事责任,主要从董事与公司竞业产生的对外法律效果和对公司负有的责任两方面展开。第一部分研究的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行使救济权的理论基础,本章根据该基础提出并具体分析了几种公司追责的权利,针对我国立法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5-12-01)

周玲玲[7](2015)在《浅析董事竞业禁止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如果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董事对竞争双方的交易信息了如指掌,毫无悬念,董事就会取得绝对的先机地位,因而可能会将本属于公司的经济利益占为己有。从公平角度来看,这是不利于公司的,公司明显处于不公平的劣势地位,董事竞业禁止破坏了经济市场竞争主体的公平地位。于是,为了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公司利益免受损害,多数国家的公司法明文规定了竞业禁止作为董事的一项基本义务。(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5年11期)

范琪[8](2015)在《董事竞业禁止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而随之改变,随之而来的是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不断地分离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这样的变化也是现在的公司制度最大的特点。这样的变化就会使得公司的主要活动和相关的重要资料是由董事会及组成成员掌握着,对于董事会的动向将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运营情况、发展前途和命运。这主要是因为董事会的特殊性决定的,董事会是最了解公司的情况的,同时也掌握着公司的重要资料,这些资料是不能泄露的信息,这些都决定了董事会的成员是不能在其他的公司担任要职的,若是在别的公司中担任要职而且从事着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会对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董事是公司的管理者,在管理公司的事务中,如果运用不正当的方法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样的做法是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损失,当董事的竞业行为被列为竞业禁止的行为时,这是会给公司来很大的经济损害的,而且他们会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应该对此问题予以充分的相当重视。由于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条例对董事的行为进行规范,竞业禁止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当前我国的相关立法模式,在扩大董事竞业禁止主体的范围、引进股东派生义务等方面对董事竞业禁止进行改进。我国的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是不明确不能灵活使用的法律,并且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离职后的义务规范有缺失,规定的范围太过狭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使用。笔者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中,首先从董事竞业禁止的概念作为入口,分别结合了竞业禁止义务的一些基本要件加以分析,而且借鉴了国内外司法界、立法界的做法和经验。在对我国的董事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中发现我国存在不足,以丰富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笔者欲通过对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相关资料的研究,来引起立法者对关于董事竞业禁止的关注,从而使立法者不断地改善我国的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不足,以期对切实保障公司的正当竞争利益和经济利益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四部分,各部分的具体相关情况如下所示: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董事竞业禁止的相关定义。对董事竞业禁止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为后文对董事竞业禁止的详细研究提供理论准备。首要的是要对董事竞业禁止进行详细的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董事竞业禁止的概念以及董事竞业禁止的具体特点,还简明的介绍了董事竞业禁止的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要求,对各个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要件进行了分析,同时也对例外情况提出了见解。义务分析的过程着重对于其中的重点理论要点的阐释,以期达到对竞业禁止义务的分析。同时对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免除进行了分析,主要是对世界各国对于竞业的规定得出免除的要件以及与本国法律相结合。第叁部分主要针对董事竞业禁止中的核心问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从其主体、客体、以及地域和时间的判断分析进行全面的理论研究。以得出结论,在理论方面为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提供了前提。第四部分主要对董事竞业禁止制度进行分析,评述了我国目前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情况,指出我国的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总结了制度立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运用最后得出的结论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3-15)

王凤恺[9](2014)在《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现代各国公司法对董事的普遍要求。由于董事基于其在公司的身份,知悉大量的公司机密、公司信息、以及客户资料,对公司来说非常不利。但是过度的竞业禁止又是对董事自身劳动权利的剥夺和侵犯,本文从竞业限制的本质属性出发,试图讨论竞业禁止的合理限度及其法律评价问题。(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4年10期)

陈军[10](2013)在《董事在职竞业禁止义务—京渝天河与温秋生竞业禁止案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公司法中,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有《公司法》第70条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后半部分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由于《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后半部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及于所有非国有独资公司,因而更具有典型性,故本文以该部分为重点选取案例和进行法律分析。作为案例分析报告,本文以案例引出相关问题,并对所述问题结合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最后对由案例和相关分析带来的法律启示进行了思考。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北京市京渝天河计算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京渝天河)与温秋生等竞业禁止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案例简介。即温秋生于2006年9月22日担任京渝天河的董事,并为京渝天河股东,在未辞去董事职务的情形下于2008年8月12日与北京艾克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斯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艾克斯特的技术顾问一职。温秋生于2006年9月26日以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京渝天河的部分董事发送关于辞去董事职务的信息。京渝天河认为温秋生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辞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本文的第二部分是案件争议问题详析。所分析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温秋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经营同类业务,通过对法律规定的阐述,分析法定的董事在职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目的,从而得出对禁止竞业范围的判断标准,最终得出对第一个主要问题的结论;第二个主要问题是温秋生是否已于2008年9月26日辞去董事职务,通过分析界定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的性质,从而论述董事辞职应当向谁提出和董事辞职申请什么时候生效,最终得出对第二个主要问题的结论。本文的第叁部分是案件带来的法律启示。通过分析诉讼案例,得出一定的法律启示,并评判各方的行为。本部分分析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无程序要求的法律缺失,和“同类业务”认定标准模糊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效果,并分析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不及时起诉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风险,从而认识到潜在的法律漏洞或空白,明晰各方当事人法律策略的得失,并为风险的发现和防范提供思路,以改善法律实务工作,启迪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思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10-01)

董事竞业禁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公司治理中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董事拥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业务决策权,熟悉和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等特有资源,一旦董事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权所带来的便利发生竞业行为,将给公司带来实际利益损失或潜在的竞争威胁。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理论的发展,以及逐步纳入制定法的规范体系,就是为了防止董事发生上述道德风险、平衡公司与董事之间利益而进行的制度构建。竞业禁止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民法中的代理制度,用以规制代理人的行为,后来适用范围也扩大到公司法领域,形成独特的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发展,而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我国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便规定了绝对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对董事一切竞业行为均采取否定态度。2005年公司法将其修改为相对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规定董事原则上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但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除外。现行公司法即2013年公司法延续了这一规定。由于起步较晚,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发展并不完善,有关该课题还存在很多理论和实务上的争议。本文将综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立法情况和司法实践,对该课题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和论证,力图厘清相关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概述。本章首先界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分析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类型;其次从如何判定董事竞业行为的角度出发,剖析了董事竞业义务的构成要件;最后分析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本章汇总分析了我国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司法案例指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董事竞业行为的法律界定标准存在争议;归入权的行使规定不足;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未予明确;董事离任竞业禁止义务缺乏规制。第叁章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本章汇总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情况,希望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经验,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些许启发。第四章为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规制的思考和建议。本章通过反思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不足,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完善建议:第一,明确董事竞业行为的法律界定标准,对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名义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是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进行分析,并对“同业”和“自营和为他人经营”的判断标准予以说明;第二,完善归入权制度,明确归入权的性质、行使主体和行使期限等问题;第叁,完善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采用重迭适用的模式,规定公司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可以同时行使以上两种权利;第四,完善董事离任竞业禁止制度,本文认为董事离任竞业禁止义务并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相关法律规范,而归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畴,应采用法律模式与契约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加以规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董事竞业禁止论文参考文献

[1].李阳.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2].黄鑫鑫.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规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7

[3].陆烨.董事、高管无权协议免除自身的竞业禁止义务[J].人民司法(案例).2017

[4].胡银燕.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判定——基于A房产公司诉王某一案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7

[5].熊锦秋.应高度重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N].上海证券报.2016

[6].李卓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5

[7].周玲玲.浅析董事竞业禁止规则[J].商场现代化.2015

[8].范琪.董事竞业禁止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9].王凤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4

[10].陈军.董事在职竞业禁止义务—京渝天河与温秋生竞业禁止案案例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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