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建立用水总量统计制度

探讨我国建立用水总量统计制度

盐城市四港港道监测管理所224000

摘要:为了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防范统计数据造假,《意见》中指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本出路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要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关键词:用水总量;统计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体制

1.补充健全用水总量统计管理体制中“统一领导”的内容

(1)需要制定统一的用水总量统计标准

为了保障用水总量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水利部需要制定统一的用水总量统计标准,目前虽然已有《用水总量统计方案(试行)》和《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GB/T23598—2009)》,,但均缺少统计编码等标准化的内容和要求,因此需要按照《统计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制定统一的符合统计法要求的用水总量统计标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需要制定用水总量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制定用水总量统计调查制度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由于用水总量统计没有纳入《统计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甚至没有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因此需要制定用水总量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制定用水总量统计调查制度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用水总量统计调查互联网直报系统,不断改进统计方法和技术

按照《实施条例》第三条关于“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的要求,水利部需要在整合水利行业已有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许可管理系统、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资源公报编制等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用水总量统计调查互联网直报系统,这个系统不仅具有方便、及时、在线等在技术上先进的功能,还应符合统计法中有关取用水量原始记录的提供、搜集、录入、修改、推算、汇总、审核,对于不同的使用人员具有不同的使用权限的功能,例如,对于取用水户提供的取用水量,只能由取用水户才能修改,其他人均不能修改等。

由于我国取用水量监测技术不断提高,监测计量范围不断扩大,因此,用水总量统计的方法和技术也需要不断改进提高。对于先进有效的用水(总)量统计调查技术和方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后,由水利部统一向全国推广使用。

需要健全我国用水总量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并且统一研究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用水总量统计调查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独立的水利(包括用水总量)统计机构,而是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承担水利统计职能的机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第八条);水利(包括用水总量)统计人员也是在水利系统内部设置配备的,没有“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照《统计法》第二十八条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的要求;以及《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的要求,因此,目前我国用水总量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还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统一进行补缺健全。

另外,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的规定,水利部可以统一研究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用水

总量统计调查的可行性。

(5)水利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总量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水利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总量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2.补充健全我国用水总量统计管理体制中“分级负责”的内容

(1)需要补充健全对取用水户履行报送义务的要求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只能对于需要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要求报送取用水量,相比之下,《统计法》和《实施条例》对于取用水户履行报送义务的要求更高,因此,需要补充健全对取用水户履行报送义务的要求,例如,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取用水单位提供取用水量原始记录数据,应当由填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个人作为取用水量统计调查对象

提供原始记录数据,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取用水量统计资料的,按照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取用水户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取用水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取用水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需要补充健全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用水总量统计的职责

要依据《实施条例》,补充健全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用水总量统计的职责。例如,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用水总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用水总量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用水总量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取用水户提供取用水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施条例》第四条)。用水总量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取用水户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需要补充健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取用水户在对取用水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和改正时的权责

需要明确、补充、健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取用水户在对取用水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和改正时“分级负责”权限。例如补充健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取用水户提供的取用水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取用水户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等“分级负责”的内容。

3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用水总量统计实行的是水利部统一领导、各流域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但对照《统计法》《实施条例》《意见》,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健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J].中国水利,2010(22).

[2]王维志,白宝丰,等.农业灌溉用水量调查方法探讨[J].水土保持应用技术,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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