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财产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财产,主义,制度,建议,自由,家宅,债务人。
破产财产范围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胡利玲[1](2019)在《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破产立法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所有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应有助于该目标的实现。豁免财产是个人破产中最重要、最独特的制度之一,也是救济个人债务人最重要的机制之一。如何划定豁免财产的范围,是豁免财产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尽管不同的国家基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不同,在确定豁免财产范围时会有差异,但是保障债务人及其家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仍然是其首要基本原则,同时必须以适度保障为限,并保障对债务人具有专属意义的财产。在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具体确定方式上,可从财产种类和财产价值两个角度进行,但允许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确定方法。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中对豁免财产的确定也应在上述基本原则下,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方式和构成。(本文来源于《经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4期)
乔芳芳[2](2018)在《论破产财产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财产是实现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物质基础。要想使破产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各方利益达到平衡最重要的是破产财产的多少,这就涉及到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范围的最终确定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首先判断一项财产标的是否可归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有叁个标准:事实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根据这叁个标准确定了破产财产的基本范围。之后因破产撤销权、取回权、别除权以及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财产的基本范围又有所扩大或者缩小。笔者在研究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上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德国的破产法立法、司法和学理的相关资料,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分析方法,以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为核心,结合我国法律改革与实践环境,提出笔者认为更有利于破产财产范围理论发展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笔者首先对本文的研究主题做简单的介绍,指出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范围的规定存在哪些不足并介绍了我国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破产法的基本目标在于将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和进行的物质基础,是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本文通过对破产财产相关概念的梳理,指出我国在概念使用上的缺陷以及我国的概念与德国概念使用上的不同之处,为本文的讨论建立基础。并为学界讨论的是否需要引进破产财团概念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叁部分,首先以对破产财产范围确立有重要影响的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确定为基础,从事实范围、时间范围以及空间范围叁个方面,分析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另外通过对中国和德国相关的立法对比分析,为破产财产基础范围的确定提出建议。第四部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权利,包括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以及别除权都紧紧围绕着破产财产展开,各项权利的行使关系着破产财产范围的扩大和缩小。其中,破产撤销权是因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本来已经自由处分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撤销,使所涉财产重新归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可见破产撤销权是对破产财产基础范围的一种扩大。而取回权、抵销权以及别除权,无论是将本不属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剔除,或是抵销权人通过行使抵销权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别除权人对设有担保物权的物优先受偿,都是对破产财产基础范围的削减。笔者以现行《企业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为基础,针对上述各项权利中对破产财产范围影响较大的方面进行讨论,并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指出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改善建议。第五部分,对前文进行总结,指出论文写作的不足。(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8-01-19)
祁祖仪[3](2016)在《自然人破产的财产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法的起源,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我国立法上还处于空白。我国2006年出台新《企业破产法》标志着破产法律制度在中国有了较大的突破和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新《企业破产法》在承认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的基础上,规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经济主体的破产参照此法,但是遗憾的是自然人破产制度仍被排除在外。然而当今社会,自然人早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市场经济主体,频繁参加诸如消费信贷、投机性投资等经济行为,获得利益的同时也承担了更多风险,因此,只允许经济实体破产显然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有数据显示,自然人发生支付不能的情况在我国已不在少数,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当一自然人发生债务危机时,其面对的不仅仅是不能偿债,还涉及到如何在社会上继续生存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单靠民事诉讼程序就能解决的。因此,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势所趋亦刻不容缓。准确界定自然人的破产财产则是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础和关键,此外,自由财产制度是作为自然人破产制度所独有的一项规定,确定自由财产的范围亦是重中之重。本文旨在通过对世界各国自然人破产财产相关立法的研究和比较,借鉴其可应用于我国的经验,总结出适合我国的自然人破产的财产范围,最后提出为构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应有的相应配套制度,以期为我国将来立法提供些许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5-30)
吕梅竹[4](2016)在《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个人债务人的人格不会因为破产而消灭,他作为社会成员需要于破产结束后继续生存下去,这时法律允许把本应用来清偿债权人的部分财产拿出来保留给债务人,好让他维持一段时间内的基本生计。保留给债务人的那部分财产,就是自由财产。自由财产是个人破产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而如何划定自由财产的范围,则是自由财产制度的核心。关于自由财产范围的划定,需要注意叁点:首先,自由财产的数量和价值必须局限在保护债务人和他的家人的个人权利和允许他们能够积极生活所必须的最低限度以内,这是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其次,有些种类的自由财产反复出现在经典破产立法国家的自由财产制度当中,但是这并不代表所有债务人都能获得的自由财产种类是一致的,这与债务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负债情况等因素相关。即使债务人获得同一种财产,不同国家的债务人就该财产上所能保留的价值上限又不甚一致,这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立法利益偏好不同导致的。最后,由于自由财产界限是人为划定的,因此就会出现各别财产是否属于自由财产的疑问,例如债务人的家宅、养老金等,也会出现诸如于破产前夕将非自由财产转化成自由财产的踩线行为。对于这些财产归属和行为效力的判断是通过将其所依基础法律关系同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相结合进行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6-03-01)
马开轩,宣言[5](2014)在《破产财产范围若干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律制度以公平清偿债权为目标,破产企业的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分配,不仅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利益也关系到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否最大实现。因此界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2006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财产范围做了许多新规定,然而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就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范围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4年05期)
许浩[6](2012)在《《破产法》新司法解释拟扩大债务人财产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实施以来,由于该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范围认定不明确,给了企业所有人转移财产、抽逃注册资金的漏洞,使得很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后得不到相应补偿,2011年各地爆发的“跑路潮”即是典型现象。 《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获悉,由最高人民院起草的《最高人(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2-06-11)
李晓娟[7](2011)在《破产财产构成范围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是通过激烈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有竞争就会有失败,在失败企业退出市场的时候,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破产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生的。破产法的目的是要使得破产财产在各权益人之间实现公平的分配,公平保护各权益人的利益。破产财产不仅是破产程序进行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对债权人进行分配的物质基础,因此正确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中主要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依据法律规定,对破产财产范围界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后来者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除了引言和结论,本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破产财产的基本内容。具体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破产财产的定义;第二部分是破产财产的特征;第叁部分为破产财产的性质,第四部分为研究破产财产的意义。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指导原则和立法模式。其中指导原则部分介绍了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立法模式部分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介绍了四种立法模式,并进行了相应的小结。第叁章介绍了我国关于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法律规定,并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我国法律对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概括规定,具体分为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对破产财产范围的具体法律规定并指出了其存在的五个问题;第叁部分则是对这五个问题的具体分析,并附带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本部分主要解决了与担保财产、公益捐赠、母子公司破产、国有划拨土地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设施相关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破产法上实体权利对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影响。由于第叁部分已经解决了别除权的问题,所以第四部分主要就取回权和抵销权对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影响进行论述。本部分主要解决了与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代偿取回权以及未缴纳出资相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李遵伟[8](2009)在《破产财产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财产是破产分配的基础,破产财产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在以偿债为目的的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一般都停止了正常的经营活动,破产程序开始之初对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即明确破产财产范围的构成对整个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不仅与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有关,同时也受到债务人与第叁人之间财产关系处理的影响。破产法在确定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保障第叁人利益免受不合理的损失或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与债务人存有财产关系的第叁人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不应在破产法的特殊处理中受到歧视。引言。引出本文论题,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破产财产范围界定及其对实现破产法立法目的的重要意义;交代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提出破产财产制度的体系化,并引入平等保护这一视角来处理债务人与第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指出本文的特点及其存在的不足。第一章破产财产及其范围维度。梳理了有关破产财产的诸多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破产财产的性质,辨析我国新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异同;并简要介绍在界定破产财产范围时的两对立法原则: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第二章破产财产范围的立法原则及制度体系化。重点论述破产程序的本质及其立法原则对破产财产范围界定的影响,破产财产范围制度是整个破产法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一部分,应将破产财产范围界定作为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平衡的一个重要部分;破产财产范围制度分为静态制度和动态制度,探讨了破产财产范围制度的体系化,详细阐释了平等保护原则在体系化中的意义。第叁章静态破产财产制度。以我国旧破产法为基础分析文本,评价和检讨了各种有关破产财产静态制度的观点:以相关法律规法为依据,分析和探讨部分特殊破产财产的认定。第四章破产财产流入制度。流入制度是动态破产财产制度的一支,以平等保护原则为依据和分析框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重点检讨我国新破产法上的“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制度、撤销权的目标行为制度等。第五章破产财产流出制度。流出制度与流入制度相对,是动态破产财产制度的另一支,同样以平等保护原则为分析方法,检讨了我国新破产法对出卖人取回权的特殊性、别除权与优先受偿、行使抵销权的情形等有关规定。结论。破产财产制度是一个内容丰富且复杂的规范群。不论从梳理观点、廓清认识的理论意义,还是从指导司法、修改完善的实践意义出发,破产财产制度有其体系化的必要。从体系化的两个标准即形式合理和价值合理看,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财产制度都有待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李雪田[9](2008)在《破产财产范围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财产构成范围在时间标准上分为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在空间标准上则分为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两种立法模式。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互相参照。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财产构成的空间标准上,采取相对的破产普及主义,但普及主义应成为我们立法追求的目标。在时间标准上则采取膨胀主义立法模式,为我国破产立法确立了正确的立法原则。(本文来源于《长白学刊》期刊2008年03期)
于杰红[10](2006)在《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及社会的稳定。有关破产财产的法律制度则是破产法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破产财产又称破产财团,是破产清偿法律关系中权利所指向的对象。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是破产财产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任何债权人都希望通过破产程序最终实现自己享有的债权,因此,如何确定破产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于1986年,实施于1988年。该《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破产法,充满行政色彩,存在许多不足,其中关于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内容模糊、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结构也不尽科学、合理。多年以来,国家就着手对该法进行修改,准备起草一部兼具破产程序和实体的新破产法。“十几年磨一剑”!2006年8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终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充分体现了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集中反映了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博弈的过程和结果,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该法对破产财产构成范围做出了几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重新调整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二是放宽了破产的申请条件,为当事人利用破产程序进行利益博弈提供了便利条件。叁是对破产人在境外的财产效力做出规定。四是增设管理人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破产所造成的损失。但是由于受“宜粗不宜细”立法理念的影响,该法只提供了一个制度框架和标准,需要对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等作出更加明确、完整的规定。笔者试就破产财产的涵义、构成要件;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立法例;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不属于破产财产构成范围的情形;有争议的破产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破产财产构成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六个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正确界定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以便公平清偿债权、债务,切实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6-10-28)
破产财产范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破产财产是实现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物质基础。要想使破产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各方利益达到平衡最重要的是破产财产的多少,这就涉及到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范围的最终确定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首先判断一项财产标的是否可归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有叁个标准:事实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根据这叁个标准确定了破产财产的基本范围。之后因破产撤销权、取回权、别除权以及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财产的基本范围又有所扩大或者缩小。笔者在研究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上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德国的破产法立法、司法和学理的相关资料,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分析方法,以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为核心,结合我国法律改革与实践环境,提出笔者认为更有利于破产财产范围理论发展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笔者首先对本文的研究主题做简单的介绍,指出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范围的规定存在哪些不足并介绍了我国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破产法的基本目标在于将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和进行的物质基础,是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本文通过对破产财产相关概念的梳理,指出我国在概念使用上的缺陷以及我国的概念与德国概念使用上的不同之处,为本文的讨论建立基础。并为学界讨论的是否需要引进破产财团概念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叁部分,首先以对破产财产范围确立有重要影响的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确定为基础,从事实范围、时间范围以及空间范围叁个方面,分析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另外通过对中国和德国相关的立法对比分析,为破产财产基础范围的确定提出建议。第四部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权利,包括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以及别除权都紧紧围绕着破产财产展开,各项权利的行使关系着破产财产范围的扩大和缩小。其中,破产撤销权是因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本来已经自由处分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撤销,使所涉财产重新归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可见破产撤销权是对破产财产基础范围的一种扩大。而取回权、抵销权以及别除权,无论是将本不属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剔除,或是抵销权人通过行使抵销权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别除权人对设有担保物权的物优先受偿,都是对破产财产基础范围的削减。笔者以现行《企业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为基础,针对上述各项权利中对破产财产范围影响较大的方面进行讨论,并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指出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改善建议。第五部分,对前文进行总结,指出论文写作的不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财产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胡利玲.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J].经贸法律评论.2019
[2].乔芳芳.论破产财产范围[D].南京大学.2018
[3].祁祖仪.自然人破产的财产范围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4].吕梅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的范围[D].中国政法大学.2016
[5].马开轩,宣言.破产财产范围若干问题探析[J].特区经济.2014
[6].许浩.《破产法》新司法解释拟扩大债务人财产范围[N].中国经营报.2012
[7].李晓娟.破产财产构成范围辨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1
[8].李遵伟.破产财产范围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9].李雪田.破产财产范围评析[J].长白学刊.2008
[10].于杰红.论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D].华东政法学院.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