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冰:澳洲土著妇女争取选举权运动解析论文

卢冰:澳洲土著妇女争取选举权运动解析论文

摘 要:澳大利亚女权运动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早在澳大利亚联邦成立的第二年,白人妇女就被赋予选举权。然而作为“第一民族”的土著却被排除在选举权之外。土著妇女承受着种族和父权制的双重压迫,处境最为凄惨。在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土著妇女的民族意识高涨,她们与本族人并肩战斗,争取选举权等各项公民权利,迫使澳大利亚政府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土著妇女运动之所以取得可喜的成果,除了她们自身的不懈努力,土著人的团结一致外,国际舆论的影响,以及进步白人的鼎力相助,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澳大利亚;土著妇女;选举权;公民权

早在1901年澳大利亚成立之初,联邦宪法就把土著居民排除在澳大利亚公民之外,从法律的层面剥夺了土著的公民权。1902年,澳大利亚政府赋予白人妇女选举权,成为世界上最早同时赋予妇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国家,但是土著妇女被排除在外,公民权利更是无从谈起。澳洲土著问题是澳洲社会热点问题,历来受到澳大利亚学界的关注,研究成果较为丰硕。“绝大多数的研究对于澳大利亚民主的必要性有广泛的理解,然而在很大程度上,误解或忽视原住民的利益的复杂性”,①Brennan,Geoffrey and Francis G.Castles,eds.,Australia Reshaped:200 Years of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Melbourn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183.对于澳洲土著女性的关注相对较少。由于资料匮乏等原因,国内学界对澳洲土著女性研究更是鲜有问津。作为“第一民族”的土著妇女,她们遭受着种族与父权制的双重压迫。20世纪20—60年代,随着土著妇女民族意识的觉醒,她们和本族人一起努力,共同为争取以选举权为代表的各项公民权而斗争。因此,剖析澳大利亚政府在不同阶段对土著居民采取的政策及其产生的不同影响,可以凸显其对土著妇女获得选举权的逻辑关联。

适用于河道较狭窄、水面面积不大、水位较深的冰碛湖;对于湖面面积较大、水位较浅的冰碛湖则不适宜。该方法受电力条件的制约,且泄洪能力有限,适宜于小型冰碛湖紧急泄水。泵站泄洪计算需根据洪水演算、坝体稳定要求确定泵站排水流量。要求所选泵型应满足运行安全可靠、扬程流量合理、结构重量条件便于运输施工等要求。

一、双重压迫下的土著妇女

1770年,英国航海家詹姆斯·库克船长“发现”澳大利亚,后来英国宣称它是无人占领之地(terra nullius),堂而皇之将它变为英国的殖民地。1788年,英国把澳洲东南部的新南威尔士辟为罪犯流放地,打破了这块大陆的宁静。在英国殖民者到来之前,“澳洲土著人口30万至100万之间。这是由于他们游牧的生活方式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统计”。②Macled,Celeste Lispow,Multiethnic Australia:Its History and Future,North Carolina:McFarland Company,2006,p.15.100年后,土著居民人口骤减,“从1788年的30万减少到1901年的9.5万”。③Mackellar,M.J.R.,Immigration Policies and Australia's Population——A Green Paper,Canberra:Australian Government Public Service,1977,p.23.1791年,英国殖民当局把土地“分配”给服完刑期的流放犯人,开始对土著人土地的剥夺过程,采用所谓的“杀戮方法”。在白人殖民者眼中,土著是“注定灭绝的种族”。因此,土著人口的锐减是由于疾病、部落之间的冲突、出生率的剧烈下降、酗酒和白人的杀戮等综合因素的结果。④Rolls,Mitchell and Murray Johnson,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Australian Aborigines,Lanham:Scarecrow Press,2010,p.vii.

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在联邦成立过程中,关于国家政体等问题的公开辩论持续十多年,大部分妇女和几乎所有的土著妇女没有任何资格参与民主协商。联邦宪法几乎没有提到土著的权利,主要是剥夺土著居民基本公民权利。宪法第51条第26款规定,“为了维护澳大利亚联邦的和平、秩序以及良好的管理,联邦议会将依据宪法拥有对各州除土著以外的任何种族的居民制定特别法律的权利,而这被认为是有必要的”。宪法第127条宣称,“在统计联邦或州或联邦其他地方的人口时,土著居民不得计算在内”。土著居民不具有选举权,联邦和各州的财政预算和统计也不把土著当作公民计算。土著基本的公民权就这样被彻底地剥夺了。1869至1911年间,澳大利亚的各个州和领地相继通过土著保护法,把土著居民赶进保留地或教会布道所。“到1901年为止,大多数土著居民都在殖民政府不同程度的‘保护'之下”。①Peterson,Nicolas and Sanders,Will,eds.,Citizenship and Indigenous Australians:Changing Conceptions and Possibilities,Melbourne:Cambridge Press,1998,p.120.除了塔斯马尼亚的土著被认为已经灭绝之外,其他各个州都通过立法对土著进行“保护”,土著居民生活在“保护委员会”保护官的监管之下。1905年《土著法》(Aborigines Act)颁布,并由此建立了“首席保护者”(Chief Protector)对土著生活诸多方面进行干预的机制。《土著法》对土著居民的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包括他们做工的选择、报酬,以及如何拿到他们的报酬和如何使用个人财产。这些措施使几代土著人都过着如同被监管的牢狱般生活。查尔斯·罗利形容这种生活如同在“难民营”中。②Chesterman,John and Brian Galligan,Citizens Without Rights:Aborigines and Australian Citizenship,Melbourn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64.

澳洲土著妇女一方面受到种族压迫和歧视,另一方面又承受着来自本族内父权制的压迫。“年轻的土著普遍是一夫一妻制,可是年纪大的和有些权利的土著男人有二个或者更多的妻子。一夫多妻导致他们通过掠劫得到女人,这些被抢来的女人之后却常常被她们的丈夫和他们年长的妻子虐待”。③Flood,Josephine,The Original Australians:Story of the Aboriginal People,Crows Nest:Allen&Unwin Press,2006,p.47.自英国殖民者来到澳洲并把它作为罪犯流放地开始,直至19世纪30年代,澳洲各地的白人性别比例一直严重失调。19世纪30年代之后,随着对偏远荒僻地区的开发,来到拓荒前线的劳动力主要是男性,男女比例失调更加严重。在许多开发地区,男女比例通常为8:1或9:1。④简·克利切特:《早期澳大利亚人——澳大利亚土著人》,戈登·福斯主编:《当代澳大利亚社会》,赵曙明主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0页。为留住男性白人,殖民当局通常鼓励他们与土著妇女结合。在西澳殖民地建立的最初20年里,政府公开地以10英镑作为土地基金鼓励男性白人娶土著妇女为妻。⑤Eversley,Ruth,“Aboriginal Children and Their Families:History and Trends in Western Australia”,Youth Studies,Vol.9,No.2,1990,p.34.更令人感到震惊的是,男性白人对于土著妇女恣意的欺凌和强暴。女权主义者玛丽·班尼特(Mary Bennett)为土著妇女的遭遇而呐喊:“土著社会的父权制常常要求一夫多妻制和儿童婚配,她们还要受到肆无忌惮的男性白人的压榨。”⑥Lake,Marilyn,Getting Equal:The History of Australian Feminism,Sydney:Allen&Unwin Press,1999,p.128.土著妇女在经济、政治生活中没有基本的公民权,在本族内承受父权制的压迫,生存条件之恶劣令人震惊。

二、同化政策之痛

土著活动家帕特·奥珊指出,土著妇女的运动目标有别于白人妇女,土著妇女主要的问题不是性别歧视,而是种族歧视。并且,土著妇女对于不再让她们强制绝育远比她们是否有权流产更感兴趣。⑤Pat O'Shane,“Is There Any Relevance in the Women's Movement for Aboriginal Women?”in Sawer,Marian and Gail Radford,Making Women Count:A History of the Women's Electoral Lobby in Australia,Sydney: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Press,2008,p.58.在开明白人的支持和帮助下,澳洲土著妇女的政治意识得到提升。她们坚定地团结本族人共同反抗种族压迫、争取平等的公民权利。1922年,澳大利亚土著进步协会(Australian Aboriginal Progressive Association)在新南威尔士州成立,成为最早、规模和影响最大的土著政治组织。它召开大型会议,号召土著人争取完全的公民权利。1924年至1927年,在土著人梅纳德(Maynard)的领导下,土著人在悉尼发起一次又一次争取公民权利的运动(该协会甚至一度被警方追查并取缔)。1932年,威廉·库珀(William Cooper)在墨尔本成立澳大利亚土著人联盟(The Australian Aborigines League),旨在实现土著的公民权。澳大利亚土著人联盟是一个完全由土著人构成的组织。1935年,库珀征集了大批土著居民的签名,准备向英国国王乔治五世(George V)请愿,要求土著代表进入联邦议会,同时承认土著的土地权。然而,库珀的努力遭到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阻挠,请愿书无法送到英王手中。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库珀领导的澳大利亚土著人联盟与澳大利亚土著进步协会联合行动,在澳洲150年庆典来临之际,两个组织共同宣布将1938年1月26日定为哀悼和抗议日,以此铭记150年的“盗窃和种族灭绝”。他们控诉种族压迫,“我们,代表澳大利亚土著,于1938年1月26日即白人侵占我们国家150周年纪念日,在悉尼澳大利亚市政厅举行会议,以此方式表达对过去的150年内白人残酷对待我们人民的抗议。我们呼吁今天的澳大利亚应为土著的教育和福利制定新的法律。我们请求制定一个能给我们人民在这个社会中以完全公民地位和平等的政策”。①Peterson,Nicolas and Will Sanders,eds.,Citizenship and Indigenous Australians:Changing Conceptions and Possibilities,Cambridge:Cambridge Press,1998,p.55.这是澳大利亚历史上,土著为争取公民权而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的公开斗争,得到了全国各地土著的支持,如西澳大利亚的欧亚协会和本土联盟,以及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土著政治团体。这些团体主张公民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并将正式成员资格限定为澳洲土著,非澳洲土著可以作为准会员来辅助工作。②Attwood,Bain and Andrew Markus,1999,The Struggle for Aboriginal Rights:A Documentary History,Sydney:Allen&Unwin,1999,p.14.在土著组织的领导下,澳大利亚土著积极参加争取公民权利的各项运动,并发出自己强有力的声音。

1939年,联邦内政部长约翰·麦克埃文(John McEwen)提出了“土著新政”,正式宣布实施土著同化政策,明确指出“成为公民是所有土著进步的目标”。④Moses,A.Dirk,Genocide and Settler Society:Frontier Violence and Stolen Indigenous Children in Australian History,New York:Berghahn Books,2004,p.295.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推迟了“土著新政”的实施。1951年,联邦领地部长保罗·哈斯拉克(Paul Hasluck)召开了名为“土著福利”的会议,首次将所有土著居民归入同化政策中,并宣扬其是“一个机遇。它给纯正血统和混血土著重塑生活的机会”。⑤Hasluck,Paul,Native Welfare in Australia,Perth:Patterson Brokenshaw Press,1953,p.16.在整个20世纪50年代,澳大利亚政府以同化政策为原则来解决与土著相关问题。为了推行同化政策,澳大利亚政府加强对土著居民的监控力度,强制改变土著人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被偷的一代”正是同化政策的产物。“被偷的一代”是所有土著人的一场噩梦,从1910年到1970年,大约有1/10到1/3的土著儿童被强行从他们的家庭和社区带走。这种骇人听闻的做法真实地存在于澳大利亚的各个州和领地。“对很多土著母亲而言,同化意味着与孩子永久地分离”。⑥Crawford,Patricia and Philippa Maddern,eds.,Women As Australian Citizens:Underlying Histories,Melbourne: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2001,p.155.这一时期,在所谓的同化政策影响下,澳大利亚土著妇女被剥夺了基本的人权和合法权益,更谈不上什么公民权。

澳大利亚土著进步协会为争取更多进步白人的支持和呼吁更多土著人参与运动,成立了土著公民权利委员会。在该委员会的组织下,土著活动家杰克·帕滕(Jack Patten)和威廉·弗格森(William Ferguson)出版名为《原住民要求公民权》的小册子,向大众宣传土著的生存状况和争取公民权的决心。二战后,种族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反对种族主义成为世界潮流。澳洲土著的平权运动迎来了一个较为有利的时局。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大会颁布了人权宣言,“所有的人在尊严和权利上都是生来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和良心的天赋”。③“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http://www.un.org/en/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2016年 12月 3日。在国际和国内舆论的压力下,澳大利亚政府以同化政策逐渐取代白澳政策。20世纪50至60年代,土著女活动家费斯·班德勒(Faith Bandler)就以亲身经历向人们控诉种族歧视给土著人民带来的巨大痛苦。④Lake,Marilyn,“Citizenship as Non-Discrimination:Acceptance or Assimilationism?Political Logic and Emotional Investment in Campaigns for Aboriginal Right in Australia,1940 to 1970”,inGender&History,Vo.13,No.3,Nov.2001,pp.571—576.1957年澳大利亚土著协会的秘书艾琳·迈克雷斯(Irene Mcllwraith)被派往沃尔格特(Walgett),调查那里发生的种族冲突。她对当地土著的贫困和备受歧视的状况感到惊讶。后来,她根据自己在土著居住区的见闻写了一份反映土著悲惨状况的报告,并分别呈交新南威尔士州和联邦政府的官员、政党领袖、议员及新闻媒体。这个报告在国内引起巨大的反响。⑤Lake,Marilyn,“Citizenship as Non-Discrimination:Acceptance or Assimilationism?Political Logic and Emotional Investment in Campaigns for Aboriginal Right in Australia,1940 to 1970”,p.576.1965年,工党最终从党纲中删除了白澳政策。

“生育去污”的关键在于澳洲政府把混血土著女性当成生育工具,而不是平等的公民,她们必须接受与男性白人的结合,并且产下混血孩子。“生育去污”的对象是混血土著女性而非全部混血土著,混血土著男性作为劳动力为白人驱使和奴役。纯血统和混血土著男子被排除在外,并不可能与白人妇女结合。所谓的“生育去污”只鼓励男性白人和混血土著女性结合,从开始就注定了失败的结局。20年代末,昆士兰“首席保护官”布莱克利(Bleakley)对北方领地的纯血统土著和混血土著进行调查后指出,“一些优秀的1/2混血土著和1/4混血土著可以缓解北方领地白人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那些生活在偏远地区无法找到白人妇女做伴侣的男性白人可以与之婚配。但是,绝大多数男性白人并不愿意与混血土著妇女结婚,以免自己沦为白人社会的贱民。他们更愿意与混血土著妇女保持临时的关系,以便随时追求白人妇女,体面地融入白人社会”。④Bleakley,John William,The Aboriginals and Half-Castes of Central Australia and North Australia,Melbourne:Government Printer,1929,p.27.同时,混血妇女的境况并不会因为她们与白人结合而有所改善,“即使混血土著妇女有机会与白人男性结合,这种结合也往往缺乏稳定的基础,一旦不再健康、年轻和漂亮,往往就会被抛弃”。⑤杨洪贵:《澳大利亚对混血土著的“血统改造”》,《历史研究》2013年第3期。被改造了血统的土著人会成为白人吗?正如布鲁克指出的,“有部分血统的土著人,却没有部分血统的欧洲人或者完全血统的白人”。⑥Brock,Peggy,“Aboriginal Families and the Law in the Era of Segregation and Assimilation,1890s—1950s”,in Kirkby,Diane Elizabeth,eds.,Sex,Power and Justice,Melbourn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134.土著永远是土著,他们的生活并没有得以改善。玛丽·班尼特在呈给澳大利亚特派团评论的信中写道,“事实上,整个的金伯利、西澳大利亚其他一些地方和联邦领地的劳作,都是由没得到报酬的土著人完成的”。⑦Lake,Marilyn,Getting Equal:The History of Australian Feminism,Sydney:Allen&Unwin Press,1999,p.130.土著妇女的处境更为凄惨,“对土著妇女不仅是一般的种族歧视,而且要由保护法规定她们的性生活,这是对其深刻的性别歧视”。①Eveline,Joan,“Feminism,Racism and Citizenship in Twentieth Century Australia”,in Crawford,Patricia and Philippa Maddern,eds.,Women As Australian Citizens:Underlying Histories,Melbourne:Melbourne University Press,2001,p.155.

矿区内围岩蚀变较强,主要有黄铁矿化、大理岩化和硅化,其他零星可见透闪石化、萤石化等。黄铁矿主要沿裂隙、方解石脉边缘充填或呈浸染状、小团块状分布于围岩中。常伴随有细脉状、浸染状铅锌矿化。大理岩化主要分布于岩体接触带及外围的碳酸盐岩石中,往往伴随着退色化现象。有时可见细脉状、浸染状铅锌矿化。硅化在矿区范围内均有分布,在部分构造发育处,硅化尤为强烈,但铅锌矿化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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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取选举权

1902年,参加在华盛顿举行的国际妇女代表大会的戈德斯坦(Vida Goldstein)明确地指出澳、美两国女权运动的区别所在:美国的女权主义者大多为受过教育的中产阶层人士,富有的女性对争取权利和参与政治不感兴趣,备受剥削的工薪阶层又没有任何力量去争取,只能听任于执政党的摆布;而澳大利亚的女权运动不仅包括那些睿智和思想先进的成员,更能将社会各阶层的女性囊括在内。①Magarey,Susan,Passions of the First Wave Feminists,Sydney: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Press,2001,p.64.同时,澳大利亚土著妇女的凄惨遭遇得到了一些白人妇女的理解与支持。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来自西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和新南威尔士州的白人妇女活动家们,作为土著权利的倡导者,参加一些全国性的土著事务论坛,积极推进关于土著的公民身份、社区、家庭和土地权的改革议程。其中最为著名的白人妇女有玛丽·班尼特、伊迪丝·琼斯(Edith Jones)和康斯坦斯·库克(Constance Cook)。1932年,班尼特参加了珀斯的妇女服务协会(Women's Services Association),号召大家为被压迫的西澳大利亚土著妇女争取权益而进行斗争。最初的几年,她在金伯利参加传教团进行实地考察,目睹土著妇女凄惨的生活状态感到震惊。于是她要求妇女服务协会成员为土著妇女的人身权利做出承诺,妇女服务协会接受了她的建议,并出资印发土著妇女生活状态的宣传单,该宣传单后来成为广为传播的文章——《呼吁澳大利亚妇女获得一个公正的土著政策》(“A Call to the Women of Australia to Demand an Honorable Native Policy”)。班尼特为土著妇女呼吁“人身的神圣性”,建议给她们提供更好的保护措施,并提议将女权主义者追求的福利国家这一奋斗目标惠及土著妇女。她记录土著雇员在没有报酬的条件下被迫劳作,尤其是土著妇女悲惨的生活状态。班尼特愤怒地指出,“在澳洲西北部,男性白人虐待土著妇女已经被如此普遍地接受,以致成为这个国家的习俗”。②Lake,Marilyn,Getting Equal:The History of Australian Feminism,Sydney:Allen&Unwin Press,1999,p.111.1930年,康斯坦斯·库克将《澳洲土著妇女的状况》(“The Status of Aboriginal Women in Australia”)一文呈给在火奴鲁鲁举办的泛太平洋妇女大会。库克的文章提供了澳大利亚各州及领地内土著人的生存状态的调查,并对其历史根源予以说明,认为“澳洲的建立以殖民者夺走了土地,再夺走女人为特色”。③Lake,Marilyn,Getting Equal:The History of Australian Feminism,p.125.与会代表来自太平洋的周边国家,包括美国、中国、日本、新西兰、加拿大等,代表们的发言和评论对澳大利亚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压力。

除了男性白人欺压和凌侮之外,土著妇女还要承受孩子被从身边掠走的锥心之痛。1905年的《土著法》修正案就赋予“首席保护者”管理所有非婚生的混血土著孩子,以及土著的健康、就业、流动和教育的权力。1912年,为了把土著同化到白人社会,政府决定把所有混血土著儿童从保留地带走,而一些肤色较浅的混血土著儿童可以被白人家庭领养,“被偷的一代”由此产生。②Choo,Christine,Mission Girls:Aboriginal Women on Catholic Missions in the Kimberly,Western Australia,1900—1950,Crawley:Univers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Press,2001,p.2.根据《土著法》修正案,政府为那些从父母身边被掳走的土著孩子建立收养中心:“肯切拉男孩之家”(Kinchela Boys Home)和“科特蒙特拉女孩之家”(Cootamundra Girls Home)。③Read,Peter,A Rape of the Soul So Profound:The Return of the Stolen Generations,St.Leonards:Allen&Unwin Press,1999,p.70.这两个收养中心的土著儿童长到14岁后,就被安排到农场劳动或者到白人家庭做家务。除了维多利亚州之外,澳洲的其他几个州都有权拆散土著家庭,强行将孩子送到上述机构或领养家庭,为日后成为农场劳力或从事家务接受培训。

与土著妇女境况相反,澳大利亚白人妇女在19世纪末就已追随自由主义传统,投身到以关注女性的个人权利、政治、宗教自由的第一次女权运动之中。“人人生而平等”是第一次女权运动的主导思潮。在进步思潮的引导下,一些妇女组织在澳大利亚应运而生。其中影响最大的女性社团是1891年成立的悉尼妇女参政同盟。该组织联合黎明俱乐部和基督教妇女禁酒同盟的成员,并且与英国女权运动的骨干建立联系,旨在采取共同行动,提高公众对女性的选举权的关注,激发女性的参政热情。她们通过游行、抗议等形式,表达对政府的强烈不满。在其不懈的努力之下,各州纷纷给予白人妇女选举权。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塔斯马尼亚和昆士兰等地,分别在1894年、1899年、1902年、1903年、1905年赋予妇女选举权。1908年,维多利亚赋予妇女选举权。⑦“Electoral Milestones for Women”,https://www.aec.gov.au/Elections/Australian_Electoral_History/milestone.htm/2018年10月17日。这是澳大利亚妇女通过艰苦斗争取得的战绩,但是澳大利亚土著妇女被排除在外。

20世纪20—30年代,澳大利亚女权主义者为了维护土著妇女的权利,一直呼吁政府执法部门应该对侮辱土著妇女的男性施以严格刑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土著妇女;聘用有资历的女性担任保护官(警察本人常常就是施暴者);通过教育和培训,帮助土著妇女在经济上获得独立;赋予土著完全的公民权,包括监护权,受教育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在他们自己的国家,给予他们足够的土地,免于白人的入侵。鉴于经济因素是妇女独立的基本条件,白人姐妹应积极帮助土著妇女通过接受教育、培训,以实现经济上的独立。1932年4月,班尼特考察过金伯利的土著社区后,写信给另一位关注土著权利的白人女活动家。她在信中欣喜地说,“自从我来到这里,我就期待着你能来这里看看,这里的厂房特别吸引我。让一个土著妇女做一个澳洲(白人)女人的工作,真是太棒啦!真鼓舞人!既然你不能来,我要把一个土著女孩做的酒椰胸针寄给你”。④Lake,Marilyn,Getting Equal:The History of Australian Feminism,p.130.在白人姐妹的帮助下,土著女性逐步得到了澳大利亚国内乃至世界妇女大会的关注,这对她们日后进行的选举权运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1859年达尔文出版了举世闻名的《物种起源》。达尔文通过对包括人类在内的生物进化的过程与法则的论述,提出了“自然选择”的理论。几年后,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根据达尔文的生存竞争的思想,提出“适者生存”(survival of the fittest)的概念,以描述自然选择的原理,同时进一步将这个生物学的概念引入社会历史领域。根据该理论,社会进化过程如同生物进化过程一样,生存竞争的原则起着支配作用,适者生存的道理同样有效。斯宾塞宣称盎克鲁撒克逊民族是天然优等民族,应当成为全世界的天然统治者,而劣等民族则由于不适应进化规律,必然被历史淘汰。随着土著居民的大批死亡,殖民者开始说这是上帝的旨意,在达尔文提出“自然选择”的理论并演化为“适者生存”后,他们又以“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为借口。①Broome,Richard,Aboriginal Australians:Black Response to White Dominance 1788—1980,Sydney:Allen&Unwin Press,1982,p.92.“适者生存”成为白人殖民入侵的冠冕堂皇的借口,也成为澳洲政府推出白澳政策的理论依据。白澳政策对外限制非白人血统的移民进入澳洲,国内对土著进行严酷的管制,企图加速土著的灭亡。期盼土著灭亡的愿望落空后,澳洲政府在白澳政策的指导下,对土著由“种族灭绝”(1788—1888)进入了“种族隔离”阶段(1888—1939),也就是将土著限制在保留地或传教区内,任其自生自灭。经过半个世纪的种族隔离,澳洲土著居民并未灭绝,而混血土著人口却不断增多,澳洲政府的隔离政策以失败告终。

20世纪30年代,澳洲政府对土著的政策由种族隔离转向同化阶段。同化政策实质是强迫土著放弃其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融入到白人的主流社会中,从而解决种族问题。针对混血土著人数不断增多的情况,澳洲北方领地和西澳大利亚在30年代开始对土著实施生物同化政策。1930年,西澳大利亚“首席保护官”内维尔(A.O.Neville)在《西澳大利亚人报》(West Australian)连续发表3篇文章,讨论混血土著问题。他坚信如果混血土著妇女与白人不断通婚,那么他们的后代将会成为白人,而土著注定灭绝。内维尔坚信,1/2混血土著妇女与白人,或者1/4混血土著妇女与1/8混血土著男子结婚,就会产生白人血统所占比例越大的后代。生物同化的起点是1/2混血土著母亲,她们与男性白人结合所生的1/4混血土著(Quadroon)几乎与白人一样;1/4混血土著女性与男性白人结合所生的1/8混血土著(Octoroon)就与白人完全无法区分了。②Neville,A.O.,Australia's Coloured Minority:Its Place in the Community,Sydney:Currawong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47,p.59.正是在这样的舆论鼓动之下,联邦政府在1937年推出极端形式的生物同化政策——“生育去污”(breed out black stain),又称为“生物吸收”(biological absorption),③Ellinghaus,Katherine,Taking Assimilation to Heart:Marriages of White Woman and Indigenous Ma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Australia 1887—1937,London: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2006,p.xvii.即清除混血土著所具有的土著血统,在生理上将他们改造成为白人。在白澳政策倡导下,澳洲政府期望通过混血土著妇女和白人的结合,预期混血后代到第五代、最多到第六代进化为白人,混血土著问题也将以他们的后代被吸收入白人血统之后,土著种族的完全消失而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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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的时局极大地鼓舞了土著妇女争取自身权利的信心。此外,土著妇女争取公民权利的斗争也得益于多方的支持,尤其是进步的白人妇女。杰西·斯特里特(Jessie Street)就是致力于提高土著妇女权益的著名人士之一。她奔赴土著社区进行大量走访,并写成调查报告。为了把土著包括在全国人口统计中,斯特里特呼吁举行一次全民公决。她要求举行全民公决的请愿书后来在众议院被宣读。⑥“History Fact Sheet”,http://re-conciliation.org.au/nsw/education-kit/history/2017年 9月 14日。“土著政治组织也曾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呼吁政府给予土著以公民权,但并未明确提出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途径或手段,杰西·斯特里特的创见为未来土著争取公民权运动明确了一个方向”。⑦汪诗明、王艳芬:《1920—1960年代澳大利亚土著争取公民权的运动》,《史学月刊》2013年第10期。1956年,土著妇女皮尔·吉布斯(Pearl Gibbs)和费斯·布兰德尔(Faith Bandler)在悉尼建立澳大利亚土著友谊会(Australian Aboriginal Fellowship),该组织的成立标志土著妇女开始走向有组织的抗争。1957年4月27日,新南威尔士州土著福利局在悉尼市政厅举行会议,土著著名领袖多格·尼考尔斯(Doug Nicholls)、哈罗德·布莱尔(Harold Blair)、贝特·格罗菲斯(Bert Groves)和比尔·奥罗斯(Bill Onus),都在会议上呼吁联邦政府对土著事务承担直接责任,并就修改联邦宪法而举行全民公决。①“Indigenous Rights”,http://www.indigenousrights.net.au/organization.asp?0ID=1/2017-11-13.1958年2月14日,“土著进步联邦委员会”(Federal Council for Aboriginal Advancement)在阿德莱德宣告成立。该组织以取消所有歧视土著的法规、修改联邦宪法并为土著立法为主要目标,并提出为推动土著事业进步的五个原则:(1)为土著争取与其他澳大利亚公民同等的公民权;(2)所有土著应与其他澳大利亚人一样拥有健康和福利,相同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服、住房以及医疗关护等;(3)所有土著应享有同工同酬以及获得同其他人一样的就业保障;(4)去部落化的土著能够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5)所有剩下的土著保留地都应绝对地予以保留。②Attwood,Brain&Andrew Markus,The Struggle for Aboriginal Rights:A Documentary History,Sydney:Allen&Unwin Press,1999,p.14.该委员会成员为了向国会递交情愿书,四处奔走召集大家联合签名。此外,土著妇女和本族人举行的抗议和罢工等运动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所有这些活动对土著获得合法权益都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在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下,澳洲政府不得不对土著的呼声做出回应,赋予土著选举权成为首要之举。1962年,《投票法》(Voting Rights Act)在议会获得通过,土著因此获得了联邦选举权。同年,西澳大利亚给予土著选举权。1965年,昆士兰最后赋予土著选举权。至此,土著在澳大利亚诸州都先后获得了与白人平等的选举权。同一时期,在土著组织的领导下,土著妇女勇敢地追求作为澳大利亚原住民的公民权。此时,他们的目标已经非常明确,就是举行一次全民公决,修改和废除宪法中有关歧视土著的条款。宪法的第51条第26款使联邦政府不承担对土著居民的责任和义务;第127条规定,在统计澳大利亚联邦、州以及其他地方的人口时,土著居民不得计算在内。③Brennan,Geoffrey and Francis G.Castles,eds.,Australia Reshaped:200 Years of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p.198.换言之,就是否认土著人的公民身份。为了从根本上改变不公正的待遇,在国家根本大法中体现土著居民平等的公民权利,修改宪法已是大势所趋。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土著人期盼已久的全民公投终于在1967年5月27日顺利举行,并以高达90.77%的通过率支持修改宪法的第51条第26款,废除宪法第127条。④Frances Peter-Little,Ann Curthous and John Docker,Passionate Histories:Myth,Memory and Indigenous Australia,Canberra: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2010,p.310.修改宪法第51条第26款就赋予联邦政府对土著的管辖权,废除宪法第127条则将土著人口纳入澳大利亚联邦人口统计之内,由此形成1967年第55号法令,并于1967年8月10日获得正式批准。从此,澳大利亚土著获得了法律的保障,开始成为澳大利亚政治与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总而言之,澳洲土著妇女在双重压迫之下,经过了种族灭绝、种族隔离和同化的阶段,终于迎来有利的时局。“如果仅从修正种族歧视的观念与政策以及在政治舞台上逐渐展示土著的正面形象来考察,1960年代肯定算是澳大利亚跨文化之间关系的一个变革时期”。⑤汪诗明、王艳芬:《1920—1960年代澳大利亚土著争取公民权的运动》,《史学月刊》2013年第10期。《投票法》通过后,澳洲土著获得了与白人居民平等的选举权,并最终通过全民公决修改和废除了宪法中有关歧视土著的条款。获得选举权是土著妇女争取公民权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胜利。澳洲土著之所以能在争取选举权过程中获得成功,其主要原因是土著妇女和本族人共同努力;此外,国际舆论的影响和支持,以及白人进步人士的帮助,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然不可否认,澳大利亚政府的政策调整是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虽然土著妇女获得了选举权,但是如何有效利用选举权,如何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实现平等的公民权利,以及如何彻底消除种族歧视,仍是土著妇女面前艰巨的课题。选举权的胜利只是拉开了土著为争取合法权益斗争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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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卢冰,华东师范大学外语学院博士研究生(邮编200241)。侯敏跃,华东师范大学外语学院教授(邮编200241)。

(责任编辑: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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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冰:澳洲土著妇女争取选举权运动解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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