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几年由于非法集资的猖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热点罪名。学界对于本罪的研究大多数仅限于构成要件层面,而未能系统结合大样本案例站在实务认定的角度进行反思。该罪虽然是典型的行政犯,但不能将行政机关认定的意见作为刑事违法性认定的直接依据,司法机关应当立足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独立实质判断。该罪采用的是空白罪状的方式,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其参照的对象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将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其参照的法源。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该罪的"公众"并不包括"单位"。在理解"存款"的含义时,不应该仅从形式上进行判断,而更应当考虑资金的实际用途。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当考虑被害人过错。如果无视被害人因素,不考虑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对犯罪后果所发生的作用,难免会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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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添明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违法性判断,被害人过错
来源: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财产犯罪审判实践中的“以刑制罪”》(项目编号:16SFB3018),江西省法学会2018年度法学研究专项委托课题“我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现状及应对”(项目编号:JXFX2018WT01)之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4.33
页码: 12-17+28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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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文; 刑事违法性判断论文; 被害人过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