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口头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口头,证据,合同,规则,真意,当事人,完整性。
口头证据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沈陵[1](2018)在《刍议口头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Parole Evidence Rule)是普通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合同法上的重要规则,其规则特点和适用方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差异很大,在我国国际商事活动中应当意识到前者与后者的差别,加强书面证据意识,并重视利用口头证据规则维护我国经济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期刊2018年09期)
安晋城,申卫星[2](2017)在《事实认定中的书面证据与口头证据——评“洪秀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洪秀凤案"的裁判要旨,采用比较法,主张对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件中无条件契据的类型,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证据以证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证明人可以从(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举证:1)买卖合同的价款是否与标的物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2)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由谁占有,由谁享有经济收益,由谁负责修缮;3)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4)当事人的身份和处境;等等。当事人应不仅举证买卖合同不符合交易习惯,还应举证证明此种不相符背后的原因,并将之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人应该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当书面证据欠缺时,法官应避免司法懈怠,积极审核有关口头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06期)
郭蔚[3](2016)在《口头证据规则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是英美法合同法上的一个着名制度。它关注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如果存在合同书是否完整,合同书及其完整性对于合同书以外的证据的可采性有何影响。在对书面合同进行解释时如何采信合同书以外的证据,由此影响到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其适用前提具有多层次性,既要考虑合同书的完整性,又要考虑四角规则、当事人意图、周围环境等。该规则的例外具有多样性,既要考虑关于合同书完整性和合同解释的例外,又要考虑履行过程、交易过程和交易惯例导致的例外。其实用性思维对于我国的立法和案例指导制度均具有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杨子洁[4](2016)在《美国合同法“口头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the“Parol Evidence”rule)是美国合同法解释中的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在美国合同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在磋商过程中做出保证、表示允诺并达成共识他们通常会将所达成部分或全部协议做成书面文件。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对他们达成协议的事实和条款供值得信赖的证据而无须依靠不确定的记忆。然而在诉讼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能试图出关于缔约过程的证据以证明协议的真正条款并非书面文件所反映的内容。该当事人将会面临着一个被称作“口头证据规则”的规则。其具体含义是指,在合同法中体现双方当事人最后合意的书面协议不得依据口头证据而增加、变更或与其相悖之规则。即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一份合同,把他们之间的最终协议用书面形式表达之后,有关他们事先理解和协商合同内容的证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其他形式的,都不能出于更改或对抗这一书面文件的目的而被援用。口头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确认完整书面合同在合同解释中的法律效力。但口头证据规则并非像其表面的含义那样仅仅限于排斥口头表达的证据。它所排除的也包括当事人双方在最终协议达成之前书写的和交换的信件、电报、备忘录和协议草案等书面证据。所以,口头证据规则及其例外的补充规则比如合同因为欺诈胁迫而无效或者合同条款语言不清等情况实际上为法院采纳书面合同之外的用于补充合同内容的证据,即所谓的外部证据(extrinsic evidence)界定了一个范围。口头证据的发展初期概念和适用都清楚简单但是随着其在美国合同法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复杂。例如由于口头证据规则的字面意思通常让人误以为它是证据规则或者因为它只调整口头证据。口头证据规则并不完美关于它的含义和适用规则一直存在着争论并出现了以威利斯顿为代表的形式主义派和以科宾为代表的实质主义派。而我国合同解释中对于书面合同的应用规则处于缺失状态法官以合同文意为主进行解释然后要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结合各种证据进行解释如果尚未能达到解释清晰的要求还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的合同解释制度中对书面合同在合同解释中的作用规定不够严整。本文主要讲的是口头证据规则而口头证据规则又关乎书面合同在合同解释中的定位。通过对该规则的整理以期能找出口头证据规则中的亮点为书面合同在我国合同解释中的定位起到参考作用。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了口头证据规则的选题来源、目的、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为该规则的法律研究基本问题包括它的起源、含义、适用对象和限制以及两派学术争论和分析。第叁部分是口头证据规则适用的例外。第四部分是口头证据规则对于我国的在合同法解释上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04-20)
杨志利[5](2015)在《美国合同法上的口头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仅适用于整合合同确认之后,表明在整合合同之前或与之同时的口头证据不得与合同相抵触,也不得补充完全整合合同。口头证据规则排除了对事实的证明,是合同实体法规则,而不是证据法规则。口头证据规则的目的在于确定整合合同中当事人意思的法律效力,它的适用限制是因为超出了它的目的范围。口头证据规则有利于激励当事人协商整合合同,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我国民法典应予借鉴。(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徐锐[6](201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口头证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合同当事人通常会将在洽谈磋商的过程中作出过保证并达成共识的内容部分或全部的形成书面文件。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能试图提出缔约过程中的口头证据来证明缔约时的真意,否认书面协议所载的内容是双方真意的体现。那么,是运用尊重最后达成的书面协议的传统解释方法还是接受当事人所主张的主观订约意图?前者可能很难做到自然公正,而争议一旦发生,当事人会南辕北辙的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简单的接受这种缔约过程中口头证据的主张也许会让整个协议更加复杂和无所适从。此时,当事人会面临着一个被称作“口头证据规则”的规则,它是合同法上对于书面协议内容之外,一方提出之口头证据于解释争执之协议内容时的效力如何而发展出的一套实体法规则,在书面协议完整时,限制当事人用订约之前或同时的口头证据来抵触、甚至补充书面协议上的内容。口头证据规则伴随着英美合同解释规则历经的主观解释原则(意思说)—客观解释原则(表示说)——修正的客观解释原则(折衷说)叁个阶段而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由于主观解释的局限性使得在十九世纪末,法学家们认为应该在合同解释上采纳“外在理论”,遂将合同解释规则确定为“证言规则”和“平易规则”,而其中“证言规则”即排除证言规则,是指在订有书面合同的场合,当事人应把一切事项订入合同,法院原则上不接受证言,即不允许以口头协议改变书面合同内容,这有些许口头证据规则的意味。该规则适用之初非常严格,而二十世纪以来,该规则的适用不断软化,经过数百年的变迁出现了一大串的例外,而且这些例外仍在扩展。是严格适用还是软化适用不是纯粹的逻辑问题,而是源于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视时代和法律的发展状况、司法能力的强弱而有不同。当随着经济的发展、司法能力的加强、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法律的价值标准也从绝对自由和公平转向强调交易的安全和效益,试图达到两者的完美平衡。作为买卖法领域国际公约的杰出代表,公约第8条第3款及《CISG咨询委员会意见(叁)》中明确规定,当一个合同由公约调整时,口头证据规则不适用,可用谈判过程中的证据、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解释当事人的意旨,即解释当事人的声明或其他行为、合同条款。公约作出此规定的理由是书面文件是一个,但不是唯一的一个在确立和解释合同条款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并且在大多数国家的合同诉讼中承认上述证据,此外,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相当的多变和复杂也使得公约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放开口头证据。PICC、PECL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甚至规定的更为全面和细致。事实上,口头证据在解释当事人真意时的作用已被认可,但在实践中,要区分订约前哪些口头证据被接受和不被接受并不清晰,前者应包括一些外来证据,如双方以往的交易、在谈判过程中的一些共同的理解、他们所针对的行业和市场、合同的本质/目的、商业习惯做法等,而后者被称为谈判除外规则——订约前的谈判与有关订约方的主观意图的证据还是不能被接受。有学者认为“谈判除外规则”的主要原因是它没有帮助,这样看来并不是因为政策原因而排除这种证据,在其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对它作出例外并无不可。PROFORCE RECRUIT LTD. V. THE RUGBY GROUP LTD案是对口头证据适用的最后一道关卡的挑战,是对“谈判除外规则”的动摇。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书面合同的解释,基本原则是以客观主义为主的折衷主义,但解释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因此要参照CISG 8(3)及口头证据规则构建我国的规范化解释规则。为了实现在结果上保证挖掘当事人的真意,在操作上满足规范化的要求,笔者建议为更有利于规则的操作与执行,我国合同解释规则应不限合同订立形式,但确定书面合同相对于其他外部证据的优先性;确定完整的书面合同相对于不完整的书面合同的优先性,允许用口头证据来补充完整书面合同中未规定的内容,但当口头证据与完整书面合同中的内容相抵触时则通常情况下不能当然被采纳。这与口头证据规则及公约的规定均有不同,是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对我国合同法所做的调整。(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04-01)
段宏[7](2010)在《口头证据的是与非》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注册会计师要实现审计目标,必须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任何审计结论和意见都必须以合理的证据作为基础,否则审计报告不可信赖。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离不开必要的查询,而多数查询都是以口头方式进行的,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后,可以向销售负责人(本文来源于《财会学习》期刊2010年09期)
高忠智[8](2008)在《美国合同法“口头证据规则”对我国合同解释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合同解释规则,美国合同法中的"口头证据规则"是指:"如果合同主体同意书面文件是他们之间协议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协议前或同时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或给书面文件增加新的条款。"本文通过系统介绍和分析"口头证据规则",意图对我国合同解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评价和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08年05期)
刘远[9](2008)在《美国合同法中口头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口头证据规则是美国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的合同解释制度。其逻辑起点在于,在后形成的书面协议不仅相对于其达成前的缔约过程的协商内容,甚至对之前达成的协议也具有优先性。该逻辑起点的合理性基础在于,基于在后作出的表示优先于在前的表示更能代表当事人真意这种情形的盖然性。正是因为该逻辑起点的选取,使得该规则具有了一个非常务实而精妙的平衡点,能够很好的平衡当事人真意探究与规范化合同解释二者间的张力。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处于规则缺失的状态,有必要借鉴该规则来完善我国的立法。本文拟对口头证据规则进行全面的基础研究,并对我国引入该制度作尝试性探讨。文章分为四部分,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对口头证据规则的概念、性质进行界定,并对其具体适用进行介绍。第叁部分中对该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引入该制度进行初步探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3-25)
陈界融[10](2003)在《论口头证据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口头证据规则概述口头证据规则,是合同法和民事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而具体的证据适用规则,是指案件内有做成文书的合同、契据、遗嘱、担保等其他较为重要的文书时,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一方以口头证据否定、限制、增加该文书在法律上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新的书面合意变更或废除该书面合同等,否则,该文书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任何证据不得否定或推翻它。即"当双方已合意订立书面契约后,契约内容之解释,须以契约内文字为准,(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03年00期)
口头证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针对"洪秀凤案"的裁判要旨,采用比较法,主张对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案件中无条件契据的类型,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证据以证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证明人可以从(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举证:1)买卖合同的价款是否与标的物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2)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由谁占有,由谁享有经济收益,由谁负责修缮;3)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4)当事人的身份和处境;等等。当事人应不仅举证买卖合同不符合交易习惯,还应举证证明此种不相符背后的原因,并将之形成证据链条。证明人应该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当书面证据欠缺时,法官应避免司法懈怠,积极审核有关口头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口头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沈陵.刍议口头证据规则[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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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远.美国合同法中口头证据规则[D].吉林大学.2008
[10].陈界融.论口头证据规则[J].人大法律评论.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