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罪与彼罪论文-陆汉林

此罪与彼罪论文-陆汉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此罪与彼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购买,抢夺,盗窃,诈骗

此罪与彼罪论文文献综述

陆汉林[1](2018)在《此罪还是彼罪?——试论以购买为名拿走手机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侵犯财产型犯罪一般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同一行为涉及抢夺、盗窃、诈骗等罪的定性的问题,即对财物的取得是秘密窃取或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是虚构事实使对方处分财物,在理论界争议不断,在实践中各地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也各有不同。审查黄某海在桂平城区一手机店内以购买为名拿走苹果手机一案的法律定性问题时,意见分歧较大。黄某海没有钱又想拿走手机的情况下,以购买手机为名到店内让店员拿出两台苹果5手机供其鉴别,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黄某海在拿到两台手机鉴别过程中,利用店员准备下班收拾其它物品之机拿着两台手机就逃跑,客观上有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抢夺罪。(本文来源于《品牌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秦中新,施榕娜[2](2018)在《虚假诉讼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6年,犯罪嫌疑人费某捏造未收到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金某某支付借款6万元及利息,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害人支付欠款40万元。后强制执行,被害人银行账号内钱款划拨给犯罪嫌疑人。2017年,犯罪嫌疑人费某捏造未收到还款(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6-04)

宋祥林,周小纯,李佳杰[3](2017)在《由“食品添加剂”引起的此罪与彼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此罪与彼罪问题,会因某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而引起,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原料和非食品原料的概念关系问题。"非食品原料"与狭义的食品添加剂之间是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即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超限量"针对的是允许经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而"超范围"所针对的则是不允许经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作为非食品添加剂的"无根素"存在着"安全"和"低毒"的科学分歧,将使用"无根素"生产豆芽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相对稳妥。(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23期)

陈思伯[4](2016)在《试论强迫交易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强迫交易罪是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的科学立法。本文就强迫交易罪一些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了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的区别。(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6期)

李燕莹[5](2016)在《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强迫交易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我国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都比较轻视,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案例,从而可以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分析犯罪构成。强迫交易罪又是一个容易与他罪相混淆的罪名,所以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07期)

郝万波[6](2014)在《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以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不但涉及到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怎样稳、准、狠地打击、惩罚犯罪的问题。诚然,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种犯罪之间有必然存在它们的共性与特性,所以想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也并非易事。本文仅以故意伤害罪与他罪的界分为例,试图以一罪自身及案情事实的特殊性,提供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个新的审视角度。(本文来源于《科技资讯》期刊2014年15期)

董绍静[7](2014)在《寻衅滋事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寻衅滋事罪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上仍然过多的强调了该罪的犯罪动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该罪是从流氓罪分立出来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立法对于该罪的罪状描述的模糊性,同时还跟司法实践中过多强调罪与罪的区分有关。刑法的文化与历史短期无法改变,寄望于立法的改善也非短期内能够进行,因此在现有的立法环境下,更应该从司法的层面上解决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困难带来的困扰,合理的运用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不失为一个办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3期)

刘艳[8](2013)在《主体身份——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涉及财产所有权的罪名很多,本文这里所讲的这类犯罪既包括该类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的财产所有权,如:盗窃罪、诈骗罪,也包括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中含有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如:贪污罪等。由于对被告人的定罪直接决定着量刑,因此,能否定罪、定什么罪是关系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实际工作中应当引起我们执法人员的足够重视。本文通过工作中遇到的一典型案例来说明刑法中简短的条文规定看似简单易懂,实际操作应则经过我们缜密思考、慎重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定罪准确、量刑恰当。(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3期)

刘丽英[9](2012)在《交通肇事罪此罪与彼罪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随之而来的道路拥堵,交通事故等问题也给人们的生活秩序带来诸多困扰,进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国家法律越来越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人们对自身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保护意识日渐增强的大背景下,本文选取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交通肇事罪作为研究对象,结合与交通工具有关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等相关犯罪,运用对现实案例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对比分析,以找到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此罪与彼罪较为清晰的界分方法,从而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阐述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分原则,提出综合运用证据分析判断,以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作为区别的要点,特别对转移或隐藏被害人和拖拽致人死亡两类交通肇事案例、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案例逐案分析,之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从实践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定罪标准和依据。第二部分:总结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在实践界分中的关键点,结合具体案例对两罪侵犯的不同客体和行为发生的场合环境条件进行分析,进而明确界定和把握两罪的认定标准。第叁部分:探讨在同一法律条文中的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联系与区别,从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联和区分界限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第四部分:阐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界分的关键点,对以驾车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进行分析,对“关于公共安全含义”的主要学术观点、“不特定多数”的理解和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之界定提出了所持观点,同时强调间接故意应谨慎判断。本人长期从事检察工作,交通肇事案件是在审查当事人申诉、上诉案件及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案件,属于多发性常见性刑事案件,案件的处理牵涉到诸多人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故而,密切关注交通肇事及相关案件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更易在民众中体现社会和谐与司法公正。本文特点是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所从事的司法工作,能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地思考和研究,但是由于实践领域的有限和理论基础尚不深厚,在理论层面分析尚浅,不够透彻,需要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继续积累和进步。(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10-01)

罗力彦[10](2011)在《《找到辩点》连载之四 此罪? 彼罪? 真无罪?(下)》一文中研究指出改变罪名二次被诉本以为案子就这样结束了,可是,就在刚刚摆脱惊悸的赵魁为自己的命运舒了一口气的时候,他却再次被公安机关拘留。赵魁的妻子打电话告诉我这个消息的时候,我也很震惊,不知道侦查机关对赵魁的再次拘留(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期刊2011年10期)

此罪与彼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2016年,犯罪嫌疑人费某捏造未收到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金某某支付借款6万元及利息,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害人支付欠款40万元。后强制执行,被害人银行账号内钱款划拨给犯罪嫌疑人。2017年,犯罪嫌疑人费某捏造未收到还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此罪与彼罪论文参考文献

[1].陆汉林.此罪还是彼罪?——试论以购买为名拿走手机的司法认定[J].品牌研究.2018

[2].秦中新,施榕娜.虚假诉讼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辨析[N].江苏法制报.2018

[3].宋祥林,周小纯,李佳杰.由“食品添加剂”引起的此罪与彼罪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7

[4].陈思伯.试论强迫交易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J].法制博览.2016

[5].李燕莹.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强迫交易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J].山西青年.2016

[6].郝万波.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以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为例[J].科技资讯.2014

[7].董绍静.寻衅滋事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8].刘艳.主体身份——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J].法制与社会.2013

[9].刘丽英.交通肇事罪此罪与彼罪的若干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

[10].罗力彦.《找到辩点》连载之四此罪?彼罪?真无罪?(下)[J].民主与法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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