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消费场所的消费者安全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王智洋[1](2021)在《空间视阈下当代中国历史街区的文化建构》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保存有大量文物古迹、地方文脉并能较为完整体现出传统生活状态的历史街区,逐渐成为当下人们的关注焦点。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历史街区展开的相关改建工作,经历了由过往旧城改造中的拆旧建新与仿古热潮,向小尺度、微循环、渐进式有机更新的认知与实践转变。虽然其的主要模式与演化路径不断发展演进,但客观现实中政策规划、法律法规的缺失与商业要素的无序繁殖,依然在此过程中引发了地方文化消逝、群体认同淡化、商业开发同质化等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过往我国的历史街区改建遵循的多是一种“物质-精神”二元对立认知;其在将工作重心聚焦于历史街区物质形态与精神面貌的同时,却忽视了街区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具有实用性、经验性、延续性特征的社会人文内涵。作为一种供人居住生活的空间形态,我国的历史街区具有着由物质性、精神性、社会性三重维度共同构成的空间结构属性;而当代城市更新背景下对之展开的文化建构,则是一种贯穿于其空间营建、空间叙事、空间消费环节的综合性空间生产活动。首先,对文物古迹外在形态风貌的修缮保护、对遗存布景等叙事景观的还原、与以物质为载体的消费活动,共同构成了历史街区文化建构中的物质空间维度。其次,精神空间维度的文化建构既是对历史街区中情感观念、集体认同、地方风俗等抽象要素的维系和延续,也包含着对隐藏于街区空间中的各种人文叙事文本的当代重置,并由此使之与当今大众的审美、怀旧、娱乐、教育等消费诉求相契合。最后,物质与精神层面的文化建构在历史街区的社会空间维度进一步交汇,并分别体现为对活态文化遗产的融合与传承、对社会生活状态的空间叙事再现,以及以体验性社会参与为基础的空间消费等不同层面。同时,由封闭的围合状态、生产逻辑的强势地位、传统地缘亲缘关系的隐退、原住民人口的大量迁出等引发的历史街区公共属性淡化、人际关联衰退、情感内核消散和消费精英化趋势等问题,在本质上均是一种空间异化现象。因此,空间视阈下展开的当代中国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理应处于一种辩证统一的状态之中。相关的实践工作不但要在历史街区物质性、精神性、社会性空间维度的融合交织中,凸显其的活态性、属人性本质与多层次、多环节的原真性内涵;也需在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多元话语的互动、博弈与协调中,推动其相互补充、彼此制约并以此达成空间权益的动态平衡。
萨荷雅[2](2021)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保责任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现行法首次将安保义务扩展到了线上交易领域,也是初次将现实空间的安保义务运用到网络这一虚拟空间,这体现该理论发展的与时俱进,通过对安保责任的理论依据分析,可以得出安保责任的设立符合法理之内涵与现实之需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作为平台的控制管理者,是风险的开启主体与监督主体,作为平台经营主体其对平台内入驻商家的信息资质审核义务,是安保义务的重要体现。平台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也应当是具有一定标准与限度的,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相较于普通主体而言更高,其理当尽到一个理性、谨慎的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现行法中对于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承担形式规定并不是十分清晰,仅规定为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后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相应的责任”到底为何种责任并没有说明,这致使法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对于安保责任的承担形式出现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该种“相应的责任”之责任形态到底属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亦或是按份责任的哪一种。平台内经营主体是导致消费主体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主体,而平台经营主体违反的安保义务仅仅可以视为是对于消费主体权益受损之事实提供了一种产生的机会,故本文支持其责任形式为补充责任之观点,并认为此种补充责任是平台经营主体由于安保义务所产生的自己责任,不可转嫁责任进行追偿。
刘海川[3](2021)在《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微商购物是一种以社交关系为基础,将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交易和宣传的载体及工具,通过创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利用价格或质量优势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互联网商业销售模式。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微商购物基于其依赖基础、运营平台和信息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尽管微商购物与传统电子商务存在一定差异,但一旦认定购买方的消费者法律地位,其应当享有相应的消费者法定权利。然而,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的问题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宏观上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理念、监管思路陷入困境,微观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缺漏、经营者责任承担标准不明。本文拟在反思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缺漏的理论原因和现实原因基础上,从法律规制、立法内容、行业规则、司法救济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微商购物市场的有序运作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保障。本文围绕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展开研究。首先,本文通过对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和交易特征进行归纳,在明晰现有微商购物种类的基础上分析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本文对于微商购物中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微商购物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在对侵权现象进行列举的基础上,本文从规制理念和规制方式两方面对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再次,本文从立法、行业规则和司法案例三方面分析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现状,并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探讨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成因。理论成因包括:传统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现实成因包括: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微商行业规则存在体系缺漏,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最后,本文对于我国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包括: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共治;第二,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包括:完善微商购物的经营者登记标准、完善微商购物广告法律规制;第三,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包括:完善微商信用评价机制、改进微商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第四,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完善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细化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明确微商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责任;第五,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包括:增强微信证据证明力、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施圣涛[4](2020)在《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显着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不断加强,消费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农村消费市场以其规模庞大、潜力巨大的特点备受关注,但由于社会及历史等原因,消费水平低、消费供给不平衡、市场发展不足、权益受侵等问题普遍存在,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善农村市场消费环境,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加大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是坚持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基本原则的直接体现,没有良好的乡村治理体系与法治建设,农民就没有舒心、放心的消费体验,也不会有较高的消费满意度和社会安全感。本文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论题,结合近年来泰安市泰山区在乡村振兴战略、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做法以及实地调研结果,对泰安市泰山区的行政村区划及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振兴工作情况以及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现状进行介绍。总结了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认为当前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经营者自律诚信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缺乏、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力度弱、农村消费者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部门协作不密切、新型消费领域监管维权难度大等问题,影响了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的提高。笔者立足于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基本原则和“治理有效”总要求,提出农村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即应全力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乡村建设,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消费者参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消费维权共治体系,从法律政策制定、维权机制建设、宣传教育引导、发展农业经济等方面,全面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消费质量,满足农村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需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韩育林[5](2020)在《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治安防控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时代的变迁,黑夜不再是社会发展在时间连续性上的阻隔,方兴未艾的夜间经济已然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与此同时,夜间的治安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案件警情高发,安全风险加大,防控难度陡增。在如何平衡夜间娱乐休闲与社会秩序维护的问题上,当前社会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如何保障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秩序稳定成为一个应予重视的课题。本研究根据时空社会学理论、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死角理论,综合运用调查研究、文献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治安状况和防控措施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问题主要表现在更易受“黄赌毒”侵扰、侵害人身安全类警情集中多发、发生火灾和遭受暴恐袭击的风险隐患增大、夜间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和非法留宿问题严重等方面。目前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夜间治安防控、“反应性警务”和“运动式整治”交替式的治安管控、以传统经验为主开展夜间治安检查、主要依靠视频监控的夜间安全技术防范。由于受到特殊时间空间的复杂交织、夜间治安秩序相关法律的缺乏、偏重管控打击的警务运行机制、未形成社会充分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场所岗位责任制的空间缺位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时段的治安防控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域外国家虽与我国国情不同,但仍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通过对荷兰、德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做法的探讨,归纳出设置维护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专门力量、充分动员非警务力量参与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规制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经营、重视场域日常安保和应急管理等经验举措。结合国外的经验做法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完善路径,主要有完善娱乐场所治安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构建适应娱乐服务场所夜间防控的警务运行体系;构筑群防群治的基层防线;强化娱乐服务场所自身的夜间防范;加强娱乐服务场所关联区域的防控。极具潜力的夜间经济、庞大的娱乐服务市场及与之伴生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问题,凸显构建全时空治安防控模式的重要意义。娱乐服务场所作为夜间治安问题多发场所,影响到社会风气,关乎整体社会治安,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治安防控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理应根据时代的变迁发展完善。
杨易妤[6](2020)在《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文中指出当前,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究竟属于何种合同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无确切规定,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对此也众说纷纭。随着居民机动车拥有量的不断提高,停车服务在餐饮、住宿、旅游等消费场所中越来越普遍,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也迫在眉睫。由于我国法律对停车服务合同的性质并无针对性的规定,消费场所与停车人往往难以就停车服务合同的性质成达成共识,一旦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失、丢失就容易引发双方矛盾和纠纷。现实生活中停车服务的形式和内容纷繁复杂,当事人意思难以推定。要将其从复杂的案件事实概括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应采取类型化思维。通过划分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类型,明确不同类型停车服务合同的异同,有的放矢的认定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絮乱现象,提高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展开类型化认定,首先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对停车人的停车目的进行划分。停车目的作为停车行为内在意思表示的重要体现,对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判断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审查停车人的停车目的并加以区分,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确当事人成立停车服务的合同目的。日常生活中,停车人或基于消费目的而将驾驶的车辆停于消费场所附带的停车场内,或单纯出于停放车辆的需求将驾驶的车辆停于消费场所附带的停车场内。而这两种停车目的下的停车行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其次,车辆的停放总是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停车场地作为消费场所提供停车服务的有形依托对认定停车服务的性质同样重要。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其软硬件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保障车辆安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将停车场划分为专用停车场、开放式停车场、非专属停车场三种情形,分析不同类型的停车场保障车辆安全能力的强弱。进而在此基础上探究不同强弱的车辆安全保障能力对认定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影响。整体而言,认定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就是将内在的意思表示与客观的保管能力相结合,并通过类型化思维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行为进行属或种的分类,使停车行为由现实生活中的繁琐转化为法律上的基本逻辑构成,实现由形式向本质的转化,由此实现对消费场所的停车服务合同准确而全面的认识。
刘蕾[7](2020)在《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研究 ——以郑州德化街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模式也在不断更新,线上网络销售和线下shopping mall的购物模式都对城市商业步行街的发展产生强烈冲击。同时,传统城市商业街为了应对消费者需求的改变,需要不断地调整运营模式和设计思路,这样累积式的更新做法必然导致原有秩序的改变,甚至混乱。城市商业步行街仍有着巨大的消费市场,它们不仅拥有着其他商业模式无法替代的优势和重要性,还是城市公共生活的重要场所,因此对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的研究具有实际且重要的价值。本文的主要成果在对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的研究,笔者通过对交通系统、空间形态、景观绿化、历史文脉和业态布局等层面的研究,对其进行脉络的梳理,取其精华去其槽粕,使城市商业步行街保持城市消费和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地位,为大众带来崭新体验。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城市商业步行街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综述,分析了城市商业步行街相关理论和城市消费及消费者行为相关研究内容。第二章为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的基础理论研析,着重分析了城市商业步行街的概念解释,产生、发展和形态发展历程;将秩序划分为有机秩序和知觉秩序两部分进行诠释,解释了秩序的存在形式和秩序重建的概念界定,并且提出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的相关参考理论和设计原则。第三章是对国内外五条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商业步行街进行调研的情况,通过这些商业街的情况介绍和各因素的深入分析,以求寻找到共性的问题以及可借鉴的秩序重建手法。第四章是针对城市商业步行街目前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找出交通系统、空间形态、景观绿化、历史文脉和业态布局之间的独立关系和彼此之间的联系,提取出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的重要因素和设计要点。第五章将郑州市德化街作为设计案例,进行春夏冬三季的实地调研,运用语义差异法对郑州市德化街的调研数据进行定量分析,总结调研情况发现问题所在,将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的设计理论运用于德化街的设计过程,实现理论运用于实践的的研究目的。结论部分阐述了研究成果的总结以及研究的不足和后续的展望。
周燊[8](2020)在《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法律研究》文中认为跨境电商消费是近几年电商发展的重要促进因素,也是电商高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电商消费相对于境内电商消费而言具有更高的消费风险,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也面临更大的挑战。文章通过了解跨境电商发展历程,以跨境电商政策、法律为背景分析跨境电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提出建议。文章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跨境电商概念进行解读,通过认识跨境电商主要参与主体对跨境电商消费做出基本的认识;第二章是解读跨境电商现行立法和政策,分析立法政策的特点,并且指出不足之处;第三章是分析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乱象,并进行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章是通过对比国外跨境电商发展经验,结合我国跨境消费实践进行补充学习;第五章是为应对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从立法、政策、跨境电商平台管理、政府角度提出建议。经过对跨境消费政策法律比较研究、实证研究,认为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现行法律政策对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规定存在缺陷。政策方面,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原则不利于跨境电商消费者实现求偿权。立法方面,《电商法》规定优先赔付机制存在欠发展原因,跨境电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并且以上政策规定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影响跨境电商营商环境建设;二、司法方面,跨境电商侵权纠纷在境内缺乏实际性履行责任主体,加之政策推行买者自负原则增加我国跨境消费者求偿难度;三、跨境电商平台对跨境电商企业和上架跨境产品管理不严,跨境电商平台自行制定的跨境产品质量标准相对较低,线上标准与线下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跨境问题产品有机可乘。另外,跨境电商平台出现大量的适从约定,限制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四、跨境电商产品没有质量保证,侵害跨境电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普遍。假报产品类别灰色通关现象严重,直邮入境产品未经过检验检疫就进入国内市场,导致跨境电商产品质量风险大。根据我国跨境消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删去买者自负政策规定,实现跨境交易卖者有责规定;第二,完善跨境电商消费立法。扩大优先赔付机制的法律适用情形,确保跨境电商消费者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济。通过法律、政策规定、跨境电商平台约定的方式解决跨境纠纷缺乏责任主体问题,变相规制入驻外商;第三,加强跨境电商平台的安保义务。为确保跨境消费安全,建议跨境电商平台自行检测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与跨境电商企业签订限制性条款规范跨境电商企业的不法行为等等,构建一个安全的跨境电商环境;第四,鼓励政府建设信用风险抽检机制。一方面通过公布跨境消费信息,提高消费者的跨境消费安全风险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重点检验检疫高风险跨境电商产品,预防问题产品流入国内市场。
刘茜[9](2020)在《消费社会语境下的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下,人们身处一个全球化浸透、信息化泛滥、消费狂欢的时代,物的极大丰富使西方发达国家呈现出与之相适应的消费社会形态。这一时代进程超越了社会结构、空间地理位置、政治状况等因素的局限,对全球产生着影响。纳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中国也成为了商品消费的“新战场”。这一消费为主导型的社会状况,一方面加深了商品化与市场化程度,另一方面转变了人们的审美、行为、心理和价值追求。从设计领域来看,扮演“消费同谋”角色的当代商业景观,作为社会、市场、文化、审美等的综合载体,呈现出符号、艺术、物质价值诉求等的多重转向。西方商业景观由理性主义主导下“均衡而规则”的形态结构转变为当下“多元”、“错综”、“夸张”、“新奇”的形态主流表达。在西方强势文化的渗透下,中国的当代商业景观也呈现出相似的形态趋向,指涉含混、标新立异、材料新奇的丰富视觉呈现,成为时尚的追逐对象,其形态呈现的背后昭示出一种全新的时代观念。消费社会的全球化影响,给中国当代商业景观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其步入某种发展的误区。以消费社会为语境,于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特征、构成、塑造研究的基础上寻求活态的文化自信的中国当代商业景观发展方向,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此外,由于商业景观本身文化性和体系的薄弱,与此相关的深入研究成果较少,大量研究聚焦于设计的风格、形式与功能,未涉及社会的宏观层面,因此,以当代社会发展和人类精神为视野展开对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及发展的思考,将更具时代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以消费社会学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理论工具,来研究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无疑是将其从商业空间的设计营造,拓展至社会生活价值和意义构建的层面。文章在分析当代社会语境嬗变、消费社会理论阐释和当代商业景观设计价值诉求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实地调研、文献分析、语言学等跨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结合设计语言的理论和城市空间意象的研究,展开对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的构建与分析。首先,在限定当代商业景观研究对象的基础上,阐述了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的嬗变,并构建了语汇——语法——修辞——语义的研究架构。其次,在语汇部分以商业景观道路、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物的形态为对象,展开对其形态特征、构成和塑造的分析;在语法部分主要从场地结构、空间关系、比例尺度、要素关联等方面展开阐述;在修辞部分以譬喻、夸张、引用、错综为典型,展开对当代商业景观核心修辞手法的研究;在语义表达部分以形态语言的特征分析和修辞为基础,阐述了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蕴含的语义内涵。最后,文章探讨了消费社会对全球产生影响的视域下,中国当代商业景观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总的来看,本论文主要具有以下五个创新点:一、从时代语境出发,展开对当代商业景观形态的研究,超越设计形式与功能研究的局限,从宏观抽象的视野探寻其与消费社会的深度关联;二、探索性地引入语言学的方法,构建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的语汇、语法、修辞研究体系,并阐明了时代性的语义内涵;三、客观树立对消费社会的价值评判,并将其纳入设计实践构思的网状关系之中;四、在中西方设计与形态对比研究基础上,提出时代语境下基于中国特色的当代商业景观发展启示,避免对西方设计盲目的接受与模仿;五、开创性地对数百个当代商业景观案例形态进行整理、绘制与分析,为后续当代商业景观设计研究提供了基础与便利。总之,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是对消费社会这一时代进程的社会结构、文化、审美、市场等的综合呈现。它作为城市的“名片”以及人们休闲、购物、社交的重要场所,亟待我们营造一种生态、经济、历史、文化和谐共生的活态商业景观“桃花源”。
王冠玮[10](2019)在《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务催收为债权满足之手段,而此手段可分为自行与委外两种模式。以金融机构为例,其不良债权常借由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催收,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催收所采之手段时常发生违法暴力讨债等社会问题。本文因此产生探讨上述问题法律上灰色地带之解决办法之动机。本文盘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良债权成因与债务催收之研究。发现导致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最早源于产业转型所萌生的“并发症”,如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因此本文第一章从债法之基本概念出发,收敛本文研究范围,聚焦在委外催收之研究。横向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相关产业之起源,以作为后续是否参考境外法制之支点。再从《宪法》之角度思考如何同时保障债务人之人身安全、居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也保障债权人财产权之满足,更维持债务催收人之工作权。最后盘点出现行与催收相关之法律规范。第二章则系就具体罗列实务上常见之十一种催收行为,在第一章盘点出之规范下,归纳出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之不合法等债务催收行为,并分析在司法上、行政上与立法上该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如何成为法律上之灰色地带。至第三章开始,本文主要提出对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之横向与纵向之比较研究,与台湾地区在立法经验上,吸收域外立法例之成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行为管理模式,以及以日本为首的业别管理兼采行为管理模式。本文第四章回头思考我国大陆地区之不合法的催收行为样态与比较美国在实证研究上结果,证立我国大陆地区在订定专法上之必要性。因催收业之催收款来源多元,具有高度之经济影响力,且制定专法后有助于主管机关事权统一,除得帮助经济之发展,亦能有效消除不当催收在法律上灰色地带之空间,成为订定专法之可行之原因。第四章末尾提出建立催收业者之行为规范、自律性公会制度,提升隐私保护、资讯揭露能力,形成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催收人间三赢之局面。在催收的管监理上,建议大陆地区未来得以“商务部”为领头羊,带动下游催收产业之前进;以“银行与保险监督委员会”则作为协助角色,对于金融商品从委外催收债务之源头以及网络借贷做适当风险控管。除追求社会秩序之维持,重视催收产业之发展空间,亦因应科技变化带来之机会与发展。最后,本文认知因各国、各地区催收制度建立之背景不同,除参考境外法制与其相关研究外,期许我国大陆地区能以债务人“经济再生”、“管理开放”之思维订定催收法制。
二、浅析消费场所的消费者安全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消费场所的消费者安全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空间视阈下当代中国历史街区的文化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历史街区的变迁、现状及当下问题 |
第一节 历史街区概念的内涵、外延与辨析 |
一、历史街区概念的产生及演进 |
二、对历史街区概念的辨析与定位 |
第二节 我国过往历史街区工作实践的阶段性特征 |
一、1949-1957:对历史街区议题的初步认知 |
二、1958-1976:城市化建设停滞时期的历史街区工作 |
三、1978-1989:政府主导下对城市老旧地带的福利性改造升级 |
四、20 世纪90 年代:对城市展开的大规模拆旧建新浪潮 |
五、21 世初期至今:对历史街区的小尺度、渐进式有机改建 |
第三节 我国历史街区改建工作的主要模式、路径与当下困境 |
一、我国历史街区工作的常规模式和演化路径 |
二、当下我国历史街区改建工作存在的主要困境 |
第二章 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的空间视角 |
第一节 历史街区改建:从传统旧城改造到当代文化建构 |
一、传统旧城改造背景下历史街区改建活动的缺陷 |
二、当代城市更新背景下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的空间属性 |
第二节 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的多重维度 |
一、“物质-精神”二元空间观下的过往历史街区改建工作 |
二、“空间三元辩证法”下历史街区的多重空间维度 |
三、作为一种日常生活空间的历史街区 |
第三节 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的多重环节 |
一、当代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的空间生产属性 |
二、空间营建:对历史街区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融合 |
三、空间叙事:对历史街区过往之事的还原、重置与再现 |
四、空间消费:对社会转型中大众消费新兴诉求的契合与满足 |
第三章 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的物质空间维度 |
第一节 对街区空间中物质文化遗产的修缮与保护 |
一、历史街区中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与特征 |
二、历史街区物质文化遗产修缮保护的途径与方法 |
三、历史街区物质文化遗产修缮保护的原则与目标 |
第二节 对历史街区物质性景观的空间叙事还原 |
一、历史街区物质空间维度的自然与人工叙事文本 |
二、宏观:对整体肌理的空间叙事还原 |
三、中观:对建筑遗存的空间叙事还原 |
四、微观:对布景设施的空间叙事还原 |
第三节 以物质为载体的历史街区空间消费 |
一、历史街区空间消费的主要形式 |
二、历史街区空间消费的主要场所 |
三、历史街区空间消费的主要特征 |
第四节 历史街区空间物质形制的封闭与失序 |
一、“围合”状态下历史街区空间公共属性的消散 |
二、生产逻辑与象征性符号主宰下的空间消费 |
第四章 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的精神空间维度 |
第一节 对街区空间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维系与延续 |
一、历史街区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型与特征 |
二、历史街区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主题营建 |
第二节 对历史街区精神场景的空间叙事重置 |
一、历史街区精神空间维度的人文叙事文本 |
二、从单一人文叙事文本到复合空间叙事场景 |
三、对历史街区空间叙事中人文叙事场景的当代重置 |
第三节 历史街区空间消费中的多重精神诉求 |
一、审美与怀旧 |
二、休闲与娱乐 |
三、历史与文化教育 |
四、遁世逃避 |
五、品味展示与认同获取 |
第四节 历史街区空间精神特质的消逝 |
一、由传统地缘、亲缘关系向业缘关系转变所引发的精神破坏 |
二、“非地方”状态下历史街区精神维度的同质化问题 |
第五章 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的社会空间维度 |
第一节 对历史街区空间中活态文化遗产的融合与传承 |
一、历史街区中活态文化遗产在社会演进中的融合 |
二、历史街区中活态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中的传承 |
第二节 对历史街区社会生活状态的空间叙事再现 |
一、历史街区社会空间维度的生活性叙事文本 |
二、对历史街区社会中宏大事件与民间活动的当代再现 |
三、时空叙事中的铺排、拼贴与并置 |
第三节 以体验性社会参与为基础的历史街区空间消费 |
一、体验性空间消费的社会维度 |
二、异托邦空间:时空情境穿越中的异质消费体验 |
三、阈限空间:从仪式走向世俗的节庆消费体验 |
四、“后台”空间:集体社会交往中的互动消费体验 |
第四节 历史街区空间社会功能与结构的变异 |
一、“绅士化”进程中的空间功能置换与人口结构改变 |
二、社会差异背景下的精英化倾向与消费区隔 |
第六章 空间视阈下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的辩证统一 |
第一节 历史街区改建中的空间异化 |
一、物质形态与精神内涵的异化 |
二、人的社会行为实践的异化 |
三、由物质、精神和社会实践异化所引发的空间异化 |
第二节 历史街区文化建构中三重维度的辩证统一 |
一、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的活态性与属人性本质 |
二、历史街区文化建构的多层次、多环节原真性内涵 |
第三节 历史街区文化建构中多元话语的辩证统一 |
一、政治话语:从主导者向中介人的角色转型 |
二、经济话语:于大众诉求和经济逻辑之间的平衡 |
三、社会与文化话语:文化治理下的广泛社会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保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保义务的基本问题 |
(一)平台经营者的概念、法律地位 |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 |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二)平台经营者安保义务的含义 |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安保义务的理论依据 |
1.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理论 |
2.危险控制理论 |
3.信赖保护原则 |
4.效益最大化理论 |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保义务的内容 |
(一)审核义务 |
(二)规则与协议制定的义务 |
(三)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与数据备份义务 |
(四)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与投诉举报制度的义务 |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保责任承担 |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
1.善良管理人标准 |
2.信息审查标准 |
(二)平台责任形态观点梳理 |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分析 |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分析 |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按份责任分析 |
(三)平台经营者安保责任的承担 |
1.以补充责任为责任承担形态 |
2.影响补充责任大小的因素 |
3.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现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总结 |
1.5 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 |
2.2 微商购物中的法律关系 |
2.3 微商购物的特征归纳 |
2.3.1 微商购物营销模式的特殊性 |
2.3.2 微商购物行为的特殊性 |
2.3.3 微商购物合同的特殊性 |
2.4 微商购物的种类 |
2.4.1 传统分类: B2C型与C2C型 |
2.4.2 新型分类: 依据商事主体登记的具体要求 |
第3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3.1.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易受侵害 |
3.1.2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 |
3.1.3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
3.2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2.1 规制理念: 法律父爱主义指引下的限制型保护 |
3.2.2 规制方式: 经营者义务的强化与细致化 |
第4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其问题成因 |
4.1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现状 |
4.1.1 微商购物立法现状及其分析 |
4.1.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现状及其分析 |
4.1.3 微商购物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4.2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理论成因分析 |
4.2.1 传统“法律父爱主义”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
4.2.2 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 |
4.2.3 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 |
4.3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成因分析 |
4.3.1 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 |
4.3.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体系存在职能缺漏 |
4.3.3 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 |
4.3.4 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
第5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 |
5.1 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 |
5.1.1 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 |
5.1.2 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 |
5.1.3 完善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社会共治机制 |
5.2 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 |
5.2.1 完善微商购物经营者登记标准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
5.2.2 完善微商广告法律规制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5.3 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 |
5.3.1 构建微商信用评价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
5.3.2 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
5.4 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 |
5.4.1 完善微商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以明确微商经营者责任 |
5.4.2 完善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以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 |
5.5 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 |
5.5.1 加强微信证据证明力以提高消费者诉讼能力 |
5.5.2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分析 |
2.1 农村消费者的界定 |
2.1.1 消费者的概念及范围 |
2.1.2 农村消费者的界定 |
2.2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 |
2.2.1 马克思的消费理论 |
2.2.2 市场失灵理论 |
2.2.3 消费者主权理论 |
2.2.4 法学理论对弱势群体保护理论 |
3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
3.1 泰山区区情介绍 |
3.1.1 行政区划及人口变化情况 |
3.1.2 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情况 |
3.1.3 农村消费者消费观念情况 |
3.2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主要消费购物场地 |
3.2.1 农村大集 |
3.2.2 农贸市场 |
3.2.3 农资经营店 |
3.2.4 农村商店和百货超市 |
3.3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途径 |
3.3.1 向行政部门投诉 |
3.3.2 双方和解 |
3.3.3 请求调解 |
3.3.4 提请仲裁 |
3.3.5 提起诉讼 |
3.4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及工作 |
3.4.1 行政执法部门方面 |
3.4.2 社会组织方面 |
3.4.3 司法部门保护方面 |
3.5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消费活动易遭受损害领域及行为 |
3.5.1 农资生产领域 |
3.5.2 食品安全领域 |
3.5.3 日常消费领域 |
3.5.4 新兴消费领域 |
4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成效与问题分析 |
4.1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成效与探索 |
4.1.1 泰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 |
4.1.2 泰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探索 |
4.2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分析 |
4.2.1 农村消费者维权能力不强 |
4.2.2 经营者自律诚信意识差 |
4.2.3 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力度弱 |
4.2.4 农村消费者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 |
4.2.5 部门协作不密切 |
4.2.6 农村新型消费领域维权难度较大 |
5 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消费维权机制建设,形成消费维权工作合力 |
5.1.1 完善相关立法活动 |
5.1.2 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密切部门配合 |
5.1.3 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
5.2 引导企业自律经营,加强消费领域信用建设 |
5.2.1 引导企业自律经营 |
5.2.2 加强消费领域信用建设 |
5.3 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组织建设,健全消费维权网络 |
5.3.1 消费者协会要及履行法定职责 |
5.3.2 加强消费者协会的建设和改革 |
5.3.3 完善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 |
5.4 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提高农村消费者维权能力 |
5.4.1 提高获取消费维权知识的能力 |
5.4.2 提高发现权益问题受侵害的能力 |
5.4.3 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
5.5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5.5.1 发挥政府政策引导的作用 |
5.5.2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
5.5.3 提升金融的支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治安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概念界定 |
1.2.1 娱乐服务场所 |
1.2.2 夜间 |
1.3 研究现状 |
1.4 理论基础 |
1.4.1 时空社会学理论 |
1.4.2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 |
1.4.3 死角理论 |
1.5 研究方法 |
1.5.1 调查研究法 |
1.5.2 文献研究法 |
1.5.3 比较研究法 |
2 娱乐服务场所夜间的主要治安问题 |
2.1 更易受“黄赌毒”侵扰 |
2.1.1 难以根治的卖淫嫖娼问题 |
2.1.2 “变幻多端”的赌博问题 |
2.1.3 日益严峻的吸贩毒问题 |
2.2 侵害人身安全类违法犯罪案件集中多发 |
2.2.1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类警情居高不下 |
2.2.2 易发生“捡尸”类性侵犯罪 |
2.3 发生火灾事故和遭受暴恐袭击的风险隐患增大 |
2.3.1 发生火灾事故的安全隐患大 |
2.3.2 遭受暴恐袭击的潜在风险高 |
2.4 夜间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和非法留宿问题严重 |
2.4.1 夜间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屡禁不止 |
2.4.2 非法留宿问题日趋严重 |
3 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
3.1 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现状 |
3.1.1 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夜间治安防控 |
3.1.2 “反应性警务”和“运动式整治”交替式的治安管控 |
3.1.3 以传统经验为主开展夜间治安检查 |
3.1.4 主要依靠视频监控的夜间安全技术防范 |
3.2 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制约因素 |
3.2.1 特殊时间空间的复杂交织 |
3.2.2 夜间治安秩序相关法律的缺乏 |
3.2.2.1 娱乐休闲的相关规定未能及时跟进场所夜防形势 |
3.2.2.2 管理主体的职责义务不明确 |
3.2.2.3 对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
3.2.3 偏重管控打击的警务运行机制 |
3.2.3.1 秩序与自由权衡中治安控制力度选择的矛盾 |
3.2.3.2 受制于“重打轻防”的惯性思维定势 |
3.2.4 未形成社会充分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 |
3.2.4.1 缺乏社会动员的动力机制 |
3.2.4.2 群众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不足 |
3.2.5 场所岗位责任制的空间缺位 |
4 国外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经验借鉴 |
4.1 设置维护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专门力量 |
4.1.1 荷兰的“夜间市长”制 |
4.1.2 德国的“风纪警察”制 |
4.1.3 英国的“夜皇”制 |
4.2 充分动员非警务力量参与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 |
4.2.1 澳大利亚的“绅士协议” |
4.2.2 美国的商业性警务 |
4.2.3 新加坡的邻里社会动员 |
4.3 规制娱乐服务场所夜间经营 |
4.3.1 对营业时间的限制 |
4.3.2 对酒精饮料售卖与饮用的限制 |
4.3.3 对来场所娱乐休闲人员的限制 |
4.4 重视娱乐服务场所及其相关场域的日常安保和应急管理 |
4.4.1 专业化的场所安保方式 |
4.4.2 扩大至场所周边的夜间巡逻防护 |
4.4.3 构建场所遭受暴恐袭击的应急机制 |
4.5 国外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经验的辩证认识 |
5 完善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防控的具体路径 |
5.1 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 |
5.1.1 突出防控娱乐服务场所夜间治安问题的专门立法 |
5.1.2 明确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主体的职责与义务 |
5.1.3 加大对娱乐服务场所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
5.2 构建适应娱乐服务场所夜间防控的警务运行体系 |
5.2.1 基于智慧警务织密夜间信息防控网 |
5.2.2 形成常态化夜间警务运作模式 |
5.2.3 增设维护场所秩序的专职警务人员 |
5.2.4 提升警察夜间执法执勤能力 |
5.3 构筑群防群治的基层防线 |
5.3.1 完善场所从业人员和消费人员的举报激励机制 |
5.3.2 发动周边群众参与场所巡防工作 |
5.4 强化娱乐服务场所自身的夜间防范 |
5.4.1 合理设置场所内部布局 |
5.4.2 规范从业人员的身份识别登记 |
5.4.3 严格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拒进义务 |
5.4.4 强化场所内部的隐性安保力量 |
5.4.5 健全场所内部的应急处置预案 |
5.5 加强娱乐服务场所关联区域防控 |
5.5.1 增加夜间周边地区“见警”的覆盖面 |
5.5.2 强化场所周边街面照明及监控 |
5.5.3 加强场所周边区域巡逻守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二、 在学期间参编的学术专着 |
致谢 |
(6)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概述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概念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
一、案由分布情况统计 |
二、争议焦点分布统计 |
三、法律规范适用依据统计 |
四、裁判结果统计 |
五、审判程序统计 |
第三节 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审理案由混乱,纠纷定性不清 |
二、车辆保管之事实难以查清 |
三、法院审理的裁量标准不一 |
四、诚实信用原则滥用 |
第二章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存在的争议与原因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存在的争议 |
一、车辆保管合同说 |
二、车位租赁合同说 |
三、附属型消费服务合同说 |
四、非合同关系说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存在争议的原因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规则缺位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所涉法律关系难以区分 |
三、最高人民法院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
四、法官个体审判思维的差异 |
第三章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意义和标准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意义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标准 |
第二节 独立停车行为下停车合同性质的认定 |
一、独立停车行为构成车辆保管合同的分析 |
二、独立停车行为构成车位租赁合同的分析 |
第三节 非独立停车行为下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认定 |
一、非独立停车行为构成附属型服务合同的分析 |
二、附属型消费合同认定的实践价值 |
第四章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立法建议 |
一、制定统一的《城市停车管理条例》 |
二、在《合同法》中细化停车服务的权利义务 |
第二节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司法建议 |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机动车停车合同纠纷案件意见》 |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机动车停车合同审理的指导性案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研究 ——以郑州德化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相关研究 |
1.3.2 国内相关研究 |
1.3.3 创新性思考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框架 |
第2章 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的理论研析 |
2.1 城市商业步行街的理论研析 |
2.1.1 城市商业步行街的相关概念 |
2.1.2 城市商业步行街的产生和发展 |
2.1.3 城市商业步行街的形态发展 |
2.2 秩序重建的理论研析 |
2.2.1 有机秩序的概念 |
2.2.2 知觉秩序的概念 |
2.2.3 秩序的存在形式 |
2.2.4 秩序重建的概念 |
2.3 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的相关理论 |
2.3.1 环境意象理论 |
2.3.2 街道美学理论 |
2.3.3 外部空间理论 |
2.3.4 城市活力理论 |
2.3.5 环境心理学理论 |
2.4 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的设计原则 |
2.4.1 整体性原则 |
2.4.2 人性化原则 |
2.4.3 地域性原则 |
2.4.4 多样化原则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城市商业步行街典型案例调研分析 |
3.1 案例介绍 |
3.1.1 国外城市商业街 |
3.1.2 国内城市商业街 |
3.2 特征分析 |
3.2.1 交通系统层面 |
3.2.2 空间形态层面 |
3.2.3 景观绿化层面 |
3.2.4 历史文脉层面 |
3.2.5 业态布局层面 |
3.3 整体总结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要素分析 |
4.1 城市商业步行街交通系统的秩序重建 |
4.1.1 交通系统秩序重建的重要意义 |
4.1.2 交通系统秩序重建的主要特征 |
4.1.3 交通系统秩序重建的设计要点 |
4.1.4 小结 |
4.2 城市商业步行街空间形态的秩序重建 |
4.2.1 空间形态秩序重建的重要意义 |
4.2.2 空间形态秩序重建的要素组成 |
4.2.3 空间形态秩序重建的设计要点 |
4.2.4 小结 |
4.3 城市商业步行街景观绿化的秩序重建 |
4.3.1 景观绿化秩序重建的重要意义 |
4.3.2 景观绿化秩序重建的要素限定 |
4.3.3 景观绿化秩序重建的设计要点 |
4.3.4 小结 |
4.4 城市商业步行街历史文脉的秩序重建 |
4.4.1 历史文脉秩序重建的重要意义 |
4.4.2 历史文脉秩序重建的主要矛盾 |
4.4.3 历史文脉秩序重建的设计要点 |
4.4.4 小结 |
4.5 城市商业步行街业态布局的秩序重建 |
4.5.1 业态布局秩序重建的重要意义 |
4.5.2 业态布局秩序重建的主要特征 |
4.5.3 业态布局秩序重建的设计要点 |
4.5.4 小结 |
4.6 层次分析法指标权重计算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郑州市德化街秩序重建研究 |
5.1 郑州市德化街项目概况 |
5.1.1 地理区位 |
5.1.2 历史沿革 |
5.1.3 商业形态 |
5.2 郑州市德化街调研情况 |
5.2.1 调研过程 |
5.2.2 语义差别法评价指标满意度赋值研究 |
5.3 郑州市德化街现状特征 |
5.3.1 消费者特征 |
5.3.2 交通情况 |
5.3.3 空间形态 |
5.3.4 街道绿化 |
5.3.5 历史建筑 |
5.3.6 业态布局 |
5.3.7 SWOT分析总结 |
5.4 郑州市德化街秩序重建整体思路 |
5.5 郑州市德化街秩序重建设计实践 |
5.5.1 规划布局 |
5.5.2 构成要素设计 |
5.5.3 整体总结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研究成果总结 |
研究不足及后续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河南省郑州市德化街消费者调查问卷 |
河南省郑州市德化街经营者调查问卷 |
附录2 |
河南省郑州市德化街语义差别量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研究背景 |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对跨境电商相关概念的理解 |
1.1 跨境电商概念 |
1.2 跨境电商的划分类型 |
1.3 跨境电商交易参与主体 |
1.3.1 跨境电商平台 |
1.3.2 跨境电商企业 |
1.3.3 跨境电商消费者 |
第二章 解读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基本政策和法律问题 |
2.1 我国跨境电商政策的特点 |
2.2 我国跨境电商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2.2.1 跨境电商政策实行买者自负责任原则 |
2.2.2 跨境电商政策缺乏长期指引目标 |
2.3 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的特点 |
2.4 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立法的缺陷 |
2.4.1 我国法律对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进行专门立法 |
2.4.2 对“检验合格”用词规定不准确 |
2.4.3 优先赔付机制发展存在较大的法律限制 |
2.4.4 我国法律对跨境电商惩罚性规定有限 |
2.4.5 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规定存在偏颇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乱象 |
3.1 跨境消费缺乏实际履行责任主体 |
3.1.1 境内求偿主体合法权益缺乏保障 |
3.1.2 境内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间接摆脱跨境产品责任 |
3.2 跨境电商平台侵害跨境电商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多种表现 |
3.2.1 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制订免责适从约定 |
3.2.2 跨境电商平台的产品质量普遍低于国家质量标准 |
3.2.3 跨境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姜黄原料跨境食品 |
3.3 海关检验检疫工作不能保证跨境产品质量安全 |
3.3.1 跨境电商通关模式 |
3.3.2 我国原则上不对直邮通关的跨境产品进行检验 |
3.3.3 政府对跨境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局限在消费终端 |
3.3.4 灰色通关现象大量存在 |
3.4 跨境电商消费信息有待公开 |
第四章 域外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举措研究 |
4.1 欧盟保护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举措 |
4.1.1 RASFF监管系统 |
4.1.2 欧盟ODR |
4.1.3 欧盟极力构建免费ODR平台 |
4.1.4 欧盟ODR结果的可执行性 |
4.2 美国保护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举措 |
4.2.1 美国进口监管机构分工明确 |
4.2.2 政府部门制定专门进口产品标准机制 |
4.2.3 美国对进口产品检验进行风险评值 |
4.2.4 FDA境外现场调查制度 |
4.3 日本保护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举措 |
4.3.1 日本宏观进口体系“三位一体” |
4.3.2 对“三位一体”的补充 |
4.3.3 日本设置风险分级查验模式 |
第五章 对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5.1 规范立法政策的建议 |
5.1.1 政策法律统一“卖者有责”原则应对求偿困境 |
5.1.2 “检验通过”用词替代“检验合格”用词 |
5.1.3 法律多向推行优先赔付机制 |
5.1.4 适当制定跨境电商法律惩罚性规定 |
5.1.5 政策法律统一跨境电商产品标注中文标签 |
5.2 跨境电商平台积极构建法制消费环境 |
5.2.1 跨境电商平台应当承担安保义务的理论依据 |
5.2.2 跨境电商平台承担安保义务的法律规定 |
5.2.3 跨境电商平台履行安保义务的应对措施 |
5.2.4 鼓励跨境电商平台构建ODR机制 |
5.3 政府牵头构建信用风险抽检机制 |
5.3.1 构建跨境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机制 |
5.3.2 完善风险抽检管理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消费社会语境下的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1.3 行业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概况 |
1.3.2 国内研究概况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 |
1.4.2 实证研究 |
1.4.3 跨学科综合研究 |
1.5 研究框架与创新点 |
1.5.1 研究框架 |
1.5.2 论文创新点 |
1.6 概念阐释 |
1.6.1 消费社会 |
1.6.2 语境 |
1.6.3 当代 |
1.6.4 景观 |
1.6.5 商业景观设计 |
1.6.6 形态语言 |
第2章 当代商业景观设计与消费社会的内在关联 |
2.1 消费社会的时代语境 |
2.1.1 全球化的浸透 |
2.1.2 信息化的泛滥 |
2.1.3 消费的狂欢 |
2.2 消费社会的理论阐释 |
2.2.1 社会结构的视角——消费社会符号化 |
2.2.2 艺术文化的视角——日常生活审美化 |
2.2.3 个体行为的视角——日常行为求“新”化 |
2.3 当代商业景观设计的价值诉求 |
2.3.1 当代商业景观的符号价值转向 |
2.3.2 当代商业景观的艺术价值转向 |
2.3.3 当代商业景观的物质价值转向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的嬗变 |
3.1 前消费社会的商业景观发展历史脉络 |
3.1.1 传统溯源 |
3.1.2 近现代变迁 |
3.2 消费社会语境下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的更新 |
3.2.1 当代商业景观的非理性化思维 |
3.2.2 当代商业景观的视觉形象裂变 |
3.2.3 解构主义商业建筑的影响 |
3.3 当代商业景观设计形态语言的构成 |
3.3.1 当代商业景观设计的构成 |
3.3.2 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的内容 |
3.3.3 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研究构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的语汇 |
4.1 语汇概述 |
4.1.1 概念 |
4.1.2 构成 |
4.1.3 特点 |
4.2 商业景观道路 |
4.2.1 道路形态的特征 |
4.2.2 道路形态的构成与塑造 |
4.3 商业景观边界 |
4.3.1 边界形态的特征 |
4.3.2 边界形态的构成与塑造 |
4.4 商业景观区域 |
4.4.1 区域形态的特征 |
4.4.2 区域形态的构成与塑造 |
4.5 商业景观节点 |
4.5.1 节点形态的特征 |
4.5.2 节点形态的构成与塑造 |
4.6 商业景观标志物 |
4.6.1 标志物形态的特征 |
4.6.2 标志物形态的构成与塑造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的语法 |
5.1 语法概述 |
5.1.1 概念 |
5.1.2 构成 |
5.1.3 特点 |
5.2 场地结构 |
5.2.1 轴线 |
5.2.2 序列 |
5.2.3 等级 |
5.2.4 界面 |
5.3 空间关系 |
5.3.1 空间组合 |
5.3.2 空间联系 |
5.4 比例尺度 |
5.4.1 空间尺度 |
5.4.2 时间尺度 |
5.5 要素关联 |
5.5.1 建筑要素的关联 |
5.5.2 新旧要素的关联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的语义 |
6.1 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的修辞手法 |
6.1.1 譬喻 |
6.1.2 夸张 |
6.1.3 引用 |
6.1.4 错综 |
6.2 消费社会语境下的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内涵 |
6.2.1 精神诉求的质变 |
6.2.2 审美标准的泛化 |
6.2.3 历史意识的放逐 |
6.2.4 生活方式的多元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当代商业景观设计批判与反思 |
7.1 中国商业景观溯源 |
7.2 中国当代商业景观发展的状况 |
7.2.1 中国当代商业景观的符号化 |
7.2.2 中国当代商业景观的影像化 |
7.2.3 中国当代商业景观的求“新”化 |
7.3 中西当代商业景观发展的比较 |
7.4 中国当代商业景观的批判 |
7.5 中国当代商业景观的机遇与挑战 |
7.6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实践情况 |
(10)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探讨 |
一、台湾地区文献探讨 |
二、大陆地区文献探讨 |
三、催收研究趋势 |
第四节 研究架构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架构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预期研究结果与研究限制 |
一、预期研究成果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催收制度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催收法制概念建构 |
一、概论 |
二、债的相关概念 |
三、催收相关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一、美国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二、日本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三、台湾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四、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第三节 催收行为之管理对催收当事人权益之影响 |
一、非法与不当催收所涉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侵犯 |
二、催收专法对催收人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三、催收专法对于债权人财产权实现的限制 |
四、催收法制于宪法架构下理想之设计 |
第四节 债务催收相关规范 |
一、催收基本民、刑法规范 |
二、行政管理与纪律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催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大陆地区非法催收实例 |
第二节 合法的催收行为 |
一、电话催收请求主、从债务人还款 |
二、行使抵销权 |
三、请保证机构理赔 |
四、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代为清偿 |
五、由金融机构自行拍卖担保物 |
六、由金融机构承受担保品 |
七、寄送催收信函 |
八、外访 |
九、法务催收 |
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 |
十一、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之限制 |
第三节 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 |
一、不法催收 |
二、不当催收 |
第四节 催收实务与现有法令规定的落差 |
一、司法上缺乏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之救济途径 |
二、行政上主管机关管制思维欠缺远见 |
三、立法上欠缺处罚明文之灰色地带 |
第三章 境外债务催收法制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之特殊规范 |
一、有关债务人地点信息的获取 |
二、与债务催收有关的通讯 |
三、不当催收手段类型归纳 |
四、虚伪或误导的表述与提供不正确表格 |
五、不公平行为与复数债务清偿之指定 |
六、债务确认程序 |
七、主管机关提交管理状况报告 |
八、消费者投诉 |
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催收活动的监督 |
十、债务催收法庭之友摘要 |
十一、执法情形 |
十二、教育和推广计划(Education and Outreach Initiatives) |
第二节 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之特殊规范 |
第三节 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与《贷金业管制法》之特殊规范 |
一、对债权管理回收业的设立与变更 |
二、债权管理回收业者业务经营 |
三、对债权管理回收公司的监督 |
四、行政调查与债权管理回收业之关联 |
五、《贷金业管制法》 |
第四节 美国、日本与英国委外催收法制之横向比较 |
一、立法背景 |
二、催收行为主体 |
三、催收行为客体 |
四、催收行为规范 |
第五节 其他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委外催收管理要点 |
一、德国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三、欧洲银行管理局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四、其他国家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第六节 台湾地区立法经验 |
一、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 |
二、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台湾地区催收法制现况 |
三、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沿革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债务催收专法之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可行性 |
一、催收款来源多元且具高度经济影响力 |
二、制定专法有助事权统一与将不当催收纳入规范 |
第三节 催收专法立法原则与建议 |
一、催收相关当事人间基本权利冲突之平衡 |
二、立法目之设定 |
三、催收主管机关 |
四、行为管理或行业管理之选择 |
五、资讯揭露之要求 |
六、委外管理组织架构 |
七、隐私保护 |
八、挡债律师制度 |
九、催收人员资格限制 |
十、债务催收的范围 |
十一、催收行为与行业管理之罚则 |
十二、公会制度之建立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
二、催收法制应视为债务人“经济再生”之机制 |
三、催收法制应从实证面建立基础 |
四、催收法制应建立于管理开放之思维 |
第二节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浅析消费场所的消费者安全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空间视阈下当代中国历史街区的文化建构[D]. 王智洋. 南京艺术学院, 2021(01)
-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保责任研究[D]. 萨荷雅.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刘海川.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4]泰山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 施圣涛. 山东农业大学, 2020(04)
- [5]娱乐服务场所的夜间治安防控研究[D]. 韩育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6]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D]. 杨易妤.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城市商业步行街秩序重建研究 ——以郑州德化街为例[D]. 刘蕾. 吉林建筑大学, 2020(02)
- [8]我国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法律研究[D]. 周燊. 广西大学, 2020(07)
- [9]消费社会语境下的当代商业景观形态语言研究[D]. 刘茜.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10]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D]. 王冠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