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顺成:警察概念的逻辑分析论文

马顺成:警察概念的逻辑分析论文

·社会学·法学研究·

[摘 要]本文从公安学的视角,以形式逻辑的方式,采用“属加种差”的方式界定警察概念。在警察的“属”方面,通过历史维度、学理维度和我国立法维度的考察,界定警察的“属”应当为功能主体,这利于区分警察、警务、警察行为、警察机关、警察权力等概念,防止不必要的争讼;利于限制私人警察和辅警等非正式警务主体力量的加入,促进警察的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更加有利于公安学一级学科的成长。在警察的“种差”方面,采用本质、目的和手段的三要素限定,阶级性是警察的本质特性,是警察区别于其他主体的重要要素,更是防止“福利警察论”和“警察中立论”的利器。警察的目的是多元的和处于不断生长中的,应当是包含了消极因素、积极因素和协助因素等的“社会控制”。强制性是警察的特有手段,警察手段的强制性并不排斥指导、服务、协助等非权力性警察手段。

[关键词]警察;逻辑分析;功能主体;阶级性;社会控制;强制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警察观,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自阶级社会以来普遍存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警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呈现出不同的含义,这是警察的时空性特征。(1)马亚雄,魏佩华:《评台湾警学界对警察含义的研究》,《公安大学学报》,1994年第6期。相应的警察概念也存在政务论观点、行为论观点、主体论观点和制度论观点等。(2)衣家奇,姚华:《对警察与公安含义的再认识》,《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在警察概念的历史流变过程中,混淆警察与警务、警察与警察行为、警察与警察职能是十分常见的现象,这也导致了警察的作用概念、行为概念和力量概念的交叉出现和反复纠缠。出现此类情况,除因学者的研究多以法学为视角外,忽视警察概念的逻辑分析也是重要的原因。2012年我国确立公安学一级学科以后,以公安学(西方称为警察学)为视角,以形式逻辑“属加种差”的概念分析方法研究警察必能更加清晰和准确地界定这一概念。

一、警察的“属”分析:从社会功能到功能主体

采用“属加种差”的方式分析警察概念,首先应当找出警察临近的“属”,确定警察属于哪一类。警察的“属”也就是警察是什么的问题,正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警察“属”的理解不同,导致了警察概念的争讼,因此,明确警察的“属”是厘定警察概念首要解决的问题。而要搞清楚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历史维度、学理维度及现实的立法维度等多角度审视,以求警察“属”界定的科学和准确。

(一)“警察”的历史维度考察

警察概念的历史考察应当以当今的警察概念为参照系来审视,否则对警察概念的历史研究将失去意义(3)本文并不认为1829年英国内政大臣罗伯特.比尔创立近代警察之前人类社会存在警察,但应当存在警察现象,这一现象用今天的话语体系说应当是今天的“警务”现象而已。。然而,我们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警察概念,甚至于警察的“属”是一种社会功能还是功能主体也存在巨大的争议。有鉴于此,有人也认为警察的产生分为警察职能的产生和现代警察的产生(4)李坤生:《论警察的概念》,《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先不论警察的概念是社会功能意义上的抑或是功能主体意义上的,单就警察现象而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其源于阶级社会,是一个历史范畴。恩格斯认为,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雅典人在创立他们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警察(5)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译:《“论国家”》,载《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14-115页。。这是对警察起源的论述也是对警察“属”的经典表述,也成了后来警察的社会功能概念的最有力的论据。但是,因为社会分工的问题,恩格斯所言的雅典时期并没有出现身份意义上的警察,因此这里的“警察”指的一种行为、一种作用或者说是一种职能,国家行为表现为警察,警察即是国家行为的全部内容和意义。

考察大众传播效果的重要标准就是受众,并且这也是大众传播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之一。在媒介融合时代背景下,人们接触信息基本都是通过媒介所传输的视频、声音等,通过这些信息,人们自然就会形成对当前社会的认知。由此可见,媒介对于受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不过,我们必须得注意的是,媒介融合虽然能够给人们带来获取信息的便利,但很有可能因为个体缺乏媒介素养而产生乙烯类的问题。例如传媒产业化使得“受众就是市场”这一观念的产生,这样极易导致传媒产业出现公共服务职责缺失以及利益至上的观念。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宪法没有涉及警察的概念,甚至于“警察”这一词都没有出现在宪法文本中,而与警察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公安”(28)有关警察与公安的关系众说纷纭,有相同说,有警察包含公安说,有公安包含警察说,有各自独立说,有不同层次说,参见石启飞:《“公安”、“警察”关系之争应休矣》,《辽宁警专学报》,2006年第3期。一词在宪法文本中出现六次之多,但也没有谈及其含义,仅以“公安”“公安机关”和“公安部队”的形式出现。即便采用警察与公安属于同一概念的学说,也难以从中得出警察概念,更不用说讨论宪法有关警察“属”的立场问题了。

现代意义上的中文“警察”一词的来源有中国固有说、日本传来说、中国人自己翻译说等不同的观点(37)王大伟主编:《欧美警察科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2页。。中国固有说认为,中国自古就有警察行为,“警察”一词在史书中不断反复出现,为动词,少见为名词,其含义一般为监视之意,也未见以警察二字连用命名的机关(38)王大伟:《外国警察科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8页。。该说仅有王大伟等学者主张,没有形成通说。日本传来说认为,警察一词是清末日本向中国介绍西方警政时,翻译“Police”一词为日文“警察”,再传入中国的(39)[意大利]马西尼:《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黄河清译,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123页。。该学说是目前学界的通说。而中国人自己翻译说认为,中日文字是双向交流的,不能排除“Police”一词先译成中文,传到日本,再返回中国的可能(40)早在1840年上海租界就成立了“Shanghai Police Station”,译为上海巡捕局。这可能是一种翻译的错误,如果当时翻译为上海警察局,则“警察”一词将早于日本正式采用该词,因为日本最早于1875年制定的“行政警察规则”开始使用警察一词,则中国人自己翻译说也就成立了。。根据后两种较为主流的说法,中文警察的词义均来源于西方,应当与西文警察的词义相同或类似,即包含政治性因素。综上,从词源来看,由“Polis”到“Police”再到“警察”,说明了政治功能和政治属性是与警察相伴相生的,是警察最古老、最基础、最根本的存在。虽然目前对于政治的理解,还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但基于警察词源的分析可以得出,“警察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关系和政治现象。警察是政治规训和惩罚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治规则的落实和执行者之一。”(41)卢建平:《警察相关词源考证》,《法治研究》,2016年第6期。

18、19世纪开始,随着国家进入法治国家形态,警察的“属”进一步缩小和明确,警察的含义专指警察行政(9)刘琳璘:《警察含义的宪法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并被英国和法国予以认可,从而迅速影响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10)康大民:《中国警察——公安的百年回顾》,《辽宁警专学报》,2001年第4 期。。随着1829年现代意义警察的出现,作为功能主体意义上的警察被广泛接受并认可,尤其是地方自治型警察体制的国家的认可度更高,警察作为身份化的主体或政府机关这一“属”被不断加强。而中央集权型警察体制的国家则受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影响,转而将警察概念纳入公法之中,并加强了“统合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也就是警察泛指某种共通性的行政活动(11)陈鹏:《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行政法的发展,统合意义上的警察概念逐渐势微,并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和质疑,而警察的身份化则得以不断加强。

4 特发性鼻出血患者与对照组的B/O、B/A、O/AB比较见表6。表明B型血鼻出血的几率是A型血的4.47 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9.23,P<0.005),O型血鼻出血的几率是AB型血的2.25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37,<0.05),B型血与O型血人群间无统计学差异,P>0.05。

警察“属”的这一变化,对界定警察概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认定警察“属”是功能主体不足以概括早期的警察现象,而认定警察“属”为社会功能则与警察身份化的这一趋势背道而驰,也无法涵盖功能主体意义上的警察。我们认为,还是应当界定警察“属”为一种功能主体,此种界定并不会导致警察历史虚无主义。按照功能主体意义界定警察,近代以前就不应当有警察,但应当有警务(16)警务,英文为“policing”,我国台湾地区一般称为警政,指警察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警务指警察实施的行为,广义的警务指全社会实施的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行为。本文使用的警务概念是广义概念。参见王大伟:《外国警察科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0-162页。活动存在,警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现代意义上的警察的活动范围包括也不限于警务。这样,近代以前的所谓“警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警察行为、警察作用、警察活动,或称为“警务”,这就实现了现实与历史的统一。基于此,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认为的警察概念“沙漏型”(17)王大伟主编:《欧美警察科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发展过程就并不准确,所谓“警察”概念的由宽到窄是指警务的变化而非警察概念的变化,因为1829年以前没有所谓的“警察”存在,仅有警务存在;所谓“警察”概念的由窄变宽是指警察职能或者警察任务(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警察目的)的由窄变宽,而不是警察概念的变化,这是混淆警察、警务、警察职能的结果。

总之,近代以前,被冠以“警察”的事物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警察行为或警察活动,也就是警务。因此,近代以前没有警察,但有警务。用今天的视角审视警务,其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警察,虽然警察是警务的最重要主体,甚至于在某些时期或国家警察被视为警务的唯一合法主体。

可见,历史上的“警察”是一个逐渐与相近“属”脱离的过程,当然1829年近代警察出现以后,警察的“属”在脱离的过程中又进行了“变轨”,由“单轨”变成了“双轨”,也就是由社会功能变成了社会功能与功能主体,并执着地呈现出单轨化的趋势,也就是向功能主体统一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漫长的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并没有冠以“警察”名字的主体出现,即便出现了“警察”一词也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相去甚远(12)清末大法学家沈家本认为,中国早有警察一词,在《金史·百官志》里有“诸京警巡院,史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此文中的“警察”乃检察、监察之意。。近代以前,至少是1898年湖南保卫局成立之前,所谓的“警察”也是以某种行为、某种作用或某种功能的形式存在,承担警察职能的主体体现为“军、警不分,司法、行政无别”的特点(13)宋远升:《警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页。。就像学者所说的那样“中国自古就有警察行为”(14)张兆端:《“警察”、“公安”与“治安”概念辨析》,《政法学刊》,2001年第4期。,而不是说中国自古就有警察。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随着西方警察学说的传入,特别是德日行政法对我国的统治性影响,基于“学问上的警察”所形成的社会功能意义上的警察概念成为了通说,而功能主体意义上的警察概念势力极其微弱(15)清末功能主体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也有存在,如被视为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的黄遵宪在考察了日本警视厅后,说“警察者,治民之最有实力者也。”参见韩延龙,苏亦工等:《中国近代警察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0年版,第21页。。新中国成立至今,伴随着我国警察立法的推进,警察概念的身份化趋势更加明显,社会功能意义上的警察概念没有得到立法的肯定,反而功能主体意义上的警察概念日益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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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察的学理维度探究

从域外视角看,警察概念肇始于1786年德国学者玛耳著的《警察学》,此后,警察从实践走向了理论,在这之前警察一直以国家的政务活动及国家政务的方法存在(18)尹春生:《“警察”概念之科学透视》,《公安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德国法学界基于“警察为一切国家活动”的论断,创设了所谓“统合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也就是“实质的警察概念”,基于此,警察概括地代指各式各样的国家活动。即便是经过了“第一次脱警化”运动,警察的含义也仅仅是限定为“内务行政”,从而出现了所谓的“风俗警察、市场警察、文化警察、宗教警察”等概念(19)陈鹏:《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这并没有动摇统合性的警察概念,也就是警察的“属”仍为社会功能。二战以后,随着“第二次脱警化运动”的兴起,基于行政警察和执行警察的两元划分,德国警察概念出现了实质警察概念和形式警察概念的区分。实质的警察概念认为警察的任务不限于警察机关行使,其他负有危险防止功能的行政机关均可行使。而形式的警察概念要求警察的权限应限于警察机关。虽然形式的警察概念并不等同于我们认为的功能主体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但此概念的形成确实也促进了警察的身份化。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德国实质意义上的警察概念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猛烈批评和挑战(20)陈鹏:《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并最终导致到了德国传统警察概念两分法的瓦解。

从西方国家看,现代意义上的警察,英文为Police,经过中世纪法语的“Pollice”、“Policie”的演化,最早于1530年在英语中出现(34)卢建平:《警察相关词源考证》,《法治研究》,2016年第6期。。关于“Police”的词源,一说来源于希腊语,本意是政府政策,同时具有“都市统治的方法和都市行政”的意思。另一种说法其源于拉丁文“Politia”和“Politeia”,意思是有组织的管理、民政管理或行政管理(35)但重新,杜军:《警察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转引自王大伟主编:《欧美警察科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但不管是希腊语还是拉丁语其词根均为“Polis”。希腊语中的政治(Politikon)、政治制度(Politeia)、政治家(Political)等词汇都是从“Polis”衍生而来的。政治学的开山鼻祖,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政治学”(Politics),也是由“Polis”一词演化而来的(36)卢建平:《警察相关词源考证》,《法治研究》,2016年第6期。。可见,西文警察一词从词源上就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下,在警学理论东渐的过程中,我国部分学者也受德日影响,采取了与德日类似的观点,如师维就认为警察含义有学理上的警察含义与实定法上的警察含义之分,或称为警察的应然含义与警察的实然含义(25)师维:《属性、功能与结构:警察含义之于警察立法的意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学理上的警察含义表明警察是社会功能而非功能的主体,而我国实定法上的警察含义是一种功能作用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功能作用自身(26)师维:《我国实定法上的警察含义——兼议我国〈人民警察法〉的修改》,《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

从我国警学理论界看,现代警察的概念有三种学说,分别是社会力量说、社会功能说和社会行为说。社会力量说认为警察是指警察机关或警察人员;社会功能说认为警察是指警察作用;社会行为说认为警察是指警察行为(27)于群主编:《公安学基础理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3-4页。。三种警察概念的形成有一定历史原因,更有现实的基础,公安学(西方称为警察学)作为学科成熟之前,警察的概念受制于警察法学研究的影响,而警察法学以研究行为为中心,且将警察法统辖于行政法之下,因此警察的概念被功能化、统合化。警察的功能概念存在一个逻辑错误,没有警察何来警察作用,这是混淆了警察与警务的结果,警察是从事某种行为的人,而警务是以行为为核心的活动。所谓的警察是一种作用,界定的是警务的作用而不是警察的作用。警察的行为概念是混淆了警察与警察行为,界定警察是一种行为那么行为的主体又是何物呢,这从逻辑上是不通的。警察的力量概念似乎符合我们所坚持的功能主体意义警察概念,但力量的含义相对模糊,力量可以是一种作用,这又与作用的警察概念没有差异了。力量可以是一种机关和人员,界定警察即是人又是机关,也不符合逻辑,很难想象一种事物的属性游走于机关和人员之间,何况如果警察是机关,那么警察机关的概念如何理解。力量还可能指人或人的集合体,我们认为如果在此意义上使用力量的概念是可取的,是符合本文的旨趣的。

可见,从域外警察理论看,统合性的警察概念正遭受挑战和质疑,而以实定法为基础界定警察概念因其具有极大的便利性和现实性,符合法治国家的基本诉求,更能体现当今警学理论发展的要求,正成为趋势。

(三)我国警察立法维度分析

就像学术上的警察概念在日本遭受批评一样,我们也认为警察的概念应当基于一国的实定法,成为法治的维护者,权益的保障者,障害的消除者,而不应抽象地存在于人们的幻想和想象中。

1~9月,石油和化工行业增加值增长4.9%;主营业务收入9.59万亿元,增长14.8%,利润总额7121.0亿元,增幅45.2%;全国油气总产量2.46亿吨(油当量),增长1.4%;主要化学品总产量增长约2.2%。

我国立法上第一次明确提出警察概念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条例》。该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我国第一部警察组织法,明确规定警察为行政力量,也就是说“警察是一种功能作用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功能作用本身”(29)师维:《我国实定法上的警察含义——兼议我国〈人民警察法〉的修改》,《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我们认为此处的“行政力量”不属于上文力量角度的警察概念中具有争议的表述,而是特指“人员或机关”。

颇有意味的是,我国现行《人民警察法》在提交审议之时曾对警察的概念进行了重大修订,提出“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时任公安部部长的陶驷驹同志的解释是人民警察有刑事侦查、执行刑罚职能,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存在司法警察,因此应当肯定人民警察为司法力量。但由于理论和实务界的巨大争议,现行《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时没有采用该表述,取而代之的是在该法第2条第2款对人民警察的种类进行了罗列,这种立法例实质上是对警察概念的回避。然而,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警察的司法性予以肯定,该法第2条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效力明显低于《人民警察法》,理解警察的概念还是应当以上位法为基准。另外,2016年国家发布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如果这一草案最终得以通过,则警察作为功能主体的“属”将被立法进一步确认,且其作为社会功能概念的空间将被极大压缩。

低年级是重点识字、写字的学习阶段,这时孩子们往往容易天马行空地进行表达,有些加上方言特色的语言就出来了。看图写话教学除了教会学生基本语法表达,写话包括四要素(什么时间,谁,在什么地方,干什么),还应教会学生如何观察图画,结合生活实际并根据自己的想象进行描述写话及表达感情。比如一幅一个孩子在草地上放风筝的图画,学生除了表达谁在哪里干什么,还应描述一下周围的景色,放风筝的孩子的心情。这样比较完整地表达图画的主题。学生在写话中,我们利用学生思维特点,让他们充分发挥想象写出自己想说的话才是最重要。

基于以上多维度的分析,我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是一个身份化了的概念,也就是说警察是功能主体。现代意义警察概念产生之前的“警察”实为“警务”或“警政”,也就是“警察”的社会功能形式存在,故而“警察”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社会功能到功能主体和社会功能并存,再到统一于功能主体的变化过程。当下的警察概念,应纳入以警务或警政为逻辑中心的公安学一级学科体系,也就是说警察是警务或警政的主体之一,警察的“属”应当为国家行政人员(30)李宁:《警察概念论析》,《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这样的界定利于区分警察、警务、警察行为、警察机关、警察权力等概念,防止不必要的争讼;利于限制私人警察和辅警等非正式警务主体力量的加入,促进警察的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更加有利于公安学一级学科的成长。而社会功能意义上的警察概念,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不利于公安学一级学科的构建,不符合当下公安学(或曰警察学)独立于警察法学的发展趋势,更不符合我国当下警察学的话语体系和表达方式,极易造成逻辑混乱。

二、警察的“种差”分析:本质、目的与手段

所谓警察的“种差”也就是警察作为国家行政人员和其集合体不同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和其集合体的特有属性。西方传统警学理论界定警察的“种差”主要存在目的说和手段说,日本则在借鉴西方学说的基础上采用目的加手段说,我国台湾地区则从本质、目的、手段、根据等多方面来解释和界定警察(31)马亚雄,魏佩华:《评台湾警学界对警察含义的研究》,《公安大学学报》,1994年第6期。。我们认为忽视警察的本质而仅采用目的、手段等带有迷惑性或欺骗性的方式界定警察的“种差”极易导致“福利警察论”(32)福利警察论一般强调警察的目的是保护“公益”、“社会安宁”和“公共福利”,而对警察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目的避而不谈。参考冯德文编著:《警察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4页。或“警察中立论”(33)警察中立论要求警察放弃政党色彩,完全不带政治感情的冷漠态度来处理公务。参见袁广林:《和谐社会视野下我国警察的角色定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也就不能科学地界定警察的概念。因此,以马克思主义警察观为指导,采用本质、目的和手段三要素框定警察的“种差”,也就更准确的界定了警察。

(一)警察的本质——阶级性

二战以前,日本的警察概念是伴随着佐佐木惣一和美浓部达吉基于日本明治宪法第9条规定的“独立命令与警察命令”(21)日本明治宪法第9条规定,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可自行发布或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之间的关系展开,并最终形成了以美浓部达吉倡导的“学术上的警察概念”和佐佐木惣一倡导的“成文法上的警察概念”对立的两元警察概念体系(22)日本警察制度研究会编写:《现代日本警察》,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3-14页。。日本警察理论深受德国影响,但也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理论,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日本所谓的学术上的警察概念类似于德国实质的警察概念,成文法上的警察概念类似于德国形式的警察概念。战后,随着日本和平宪法的颁布,两元对立的警察概念开始走向并存。受立法的影响,成文法上的警察概念开始在机关、事务、活动等多个层次上使用,而不仅限于社会功能(23)陈鹏:《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而与德国实质警察概念的遭遇类似的是,日本学术上的警察概念也受到了学者的质疑和诘难,认为“学术上的警察概念只不过单纯效法法国和德国理论的产物……抛开日本法制概念提出学术上的警察概念难以令人信服”,再者,“将具有自由主义思想体系浓郁色彩政治要求的学术上的警察概念置于学术的名义之下,其本身就是一种虚伪”(24)日本警察制度研究会编写:《现代日本警察》,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因而主张采用成文法上的警察概念,而成文法是很难拒绝功能主体意义上的警察概念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发展到警察国家形态,警察的“属”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17世纪以后,警察逐渐与军队、法庭、监狱等相近“属”进行了脱离,西文中的“警察”一词专指“内务行政”,当然,此时的警察含义仍然十分宽泛,这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仅负责内务行政中的部分行政仍有较大差异(6)张兆端:《“警察”、“公安”与“治安”概念辨析》,《政法学刊》,2001年第4期。。有人从宪政的角度,认为处于警察国时期的警察含义泛指行政,它几乎包含了现代行政活动的全部,是最广泛意义上的警察行政,而国家的一切政务活动统称为警察(7)刘琳璘:《警察含义的宪法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但是,此时的警察“属”仍属于社会功能意义,这一点并没有发生变化。1714年,苏格兰任命了警察总监(Commissioner of Police),“警察”一词正式在英文中出现了(8)王大伟:《外国警察科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11月版,第86页。。虽然此时的“警察”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仍有出入,但是功能主体意义上的警察开始得以被认可,警察开始以社会功能与功能主体的双面出现。

根据马克思主义警察(或称为警察职能、警务)起源观,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性,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条件之一(42)《公安学基础教程》编写组编著:《公安学基础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警察在社会组织形式中是最初权力占有者为压制其他阶层和维护自己利益的集体形式的私人武器,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警察是国家政治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压舱石(43)宋远升:《警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奴隶主为了统治奴隶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并将其予以固化,雅典人在创立自己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警察(或者说警察职能、警务),虽然基于雅典公民根深蒂固的“公民平等”观念,而不得不购买西徐亚奴隶作为“警察”(44)孙艳萍:《古代雅典的奴隶“警察”——西徐亚弓箭手》,《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貌似实现了自己管理或自己统治,但其虚伪的手段无法掩饰其真正的阶级目的。就像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指出的,“世袭继承制只要一出现,就都是暴力(篡夺)的结果,而不是由于人民的自由的赞同”(45)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248页。。这样,国家权力也就成为了一个阶级对付另一个阶级的武器,这种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而构成这种权力的人当然包括军队或警察(46)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1页。。我国一贯旗帜鲜明地正面承认警察的本质属性,也就是阶级性。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谈到,“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47)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3页。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育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法队伍,确保“刀把子”(48)据有关资料记载,“刀把子”论在党的历史上是毛泽东同志最先提出的。1926年5月,毛泽东在广州主持第六届农民运动讲习所时向学员指出,“搞革命就是刀对刀、枪对枪,要推翻地主武装团防局,必须建立农民自己的武装,刀把子不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就会出乱子。”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刀把子是指政法队伍,当然包括人民警察队伍。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2017年5月19日,在接见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代表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安机关要做到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其中,对党忠诚是政治灵魂,决定着公安机关的政治站位,体现着政治建警的根本方针,是公安队伍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当然,警察的阶级性也得到了我国立法的确认,1957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可见,马克思主义警察观一直承认警察的阶级性本质,中国共产党也始终以马克思主义警察观来理解和认知警察的本质,并始终坚持警察的阶级性。

更有说服力的是,即便是普遍持“警察中立说”的西方世界,也有部分警学家承认警察的阶级性,这不得不进一步说明了警察中立的虚伪性。正如英国学者罗伯特.赖纳所言,绝大多数警官都坚称警务与政治不相容,警察局长们时常宣称他们提供的警察服务在政治上是中立态度的,这种建立在一个所谓“党派政治”狭隘概念上的理念,是经不住仔细推敲的(49)[英]罗伯特·赖纳:《警察的政治学分析》,但彦铮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第53页。。在某种意义上说,警务是天生的、不可避免的政治,控制公开的政治行为是政治警察的特殊任务,或称为“高级警务”(50)[英]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易继苍,朱俊瑞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8-14页。需要说明几个问题:第一,此处的“警察”与“警务”几乎是在同一含义上使用;第二,高级警务,该书作者解释为,是信息主导警务的一种,其致力于保护一国政府,使其免于不利因素的威胁。也就是说,它保护的是整个政府的高级利益,而不是个人或者个别团体的利益。。

游客的餐饮和住宿服务是在邮轮上进行,邮轮上有观赏舞蹈表演、体验海上瑜伽和海上日出摄影等活动安排。主要的岛上活动是爱国主义活动、原生态体验活动和环保志愿活动。南海诸岛争端由来已久,西沙群岛是我国神圣不可分割的领土。爱国主义活动是西沙群岛的特色旅游产品。在全富岛进行升国旗活动,宣誓以及拍摄集体照。西沙群岛的旅游魅力在于它的“未破坏”。西沙群岛离岛距离较远,人类活动少,游客可在岛上进行岛屿观光,欣赏由珊瑚组成的鸭公岛,在限定的海域内游泳,参观渔民居所等。西沙群岛生态环境脆弱,岛屿垃圾处理条件有限,游客带回在岛屿产生的垃圾,推进西沙群岛旅游可持续发展。岛上还有精品浮潜、玻璃船钓、海钓等收费项目。

(3)在员工对“职业培训”的满意度评价中,本文依据文献,设计出如下二级评价指标:企业制定的培训计划(U131)、企业中职务晋升机制(U132)、及企业培训的主要内容(U133)。

当然,我们强调警察的阶级性,主要是强调警察的本质是服从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这是其本,是区别于其他主体的重要标志,不是要让警察泛政治化,而放弃执法和服务的职能。另外,对于那种认为“坚持严格依法维护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就是在自觉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就是在自觉接受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51)袁广林:《和谐社会视野下我国警察的角色定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从而将警察角色定位于法律执行者和社会服务者,淡化甚至抛弃警察专政职能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警察的目的——社会控制

从目的角度界定警察概念,最早是出于限缩警察权的考量。绝对主义国家观盛行的中世纪,警察目的包括消极的防止危险和积极的推进福利两个方面。启蒙时期以后,随着自由主义国家理念的发展,以限制警察积极活动范围为手段的警察概念重构开始盛行。当然,此时的行政立法领域对于警察是消极的保安目的还是存在积极的福利目的是暧昧和摇摆的(52)1808年普鲁士的一道敕令明确了警察的福利目的,而1850年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对此采用了回避的态度。。于是,1882年德国“十字架山案”的判决因其限制了警察基于福利为目的的活动而被视为“法治国理念的胜利”。而德国法学家奥拓.迈耶(Otto Mayer)从臣民的自然法义务出发,也得出了警察活动限于消极目的的结论。二战以后,德国学界主张从警察实定法中的“危险”概念中推导出警察的消极义务,而不再基于先验的自然法义务(53)陈鹏:《公法上警察概念的变迁》,《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二战前的日本也存在警察目的消极与积极的争论,这当然也是出于对天皇权力的一种限制。日本学界佐佐木惣一和美浓部达吉虽有学理上的警察概念和实定法上的警察概念之争,但其从目的要素来界定警察概念的努力是相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美浓部达吉为了构建学理上的警察定义,采用类似“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要素和“强制的”手段要素来界定警察,从而淡化积极与消极警察目的的差异性。相反,佐佐木惣一从日本实定法的角度出发,限定了警察为“排除公共秩序妨害”这一消极目的。我国台湾地区研究警察概念中的目的要素,也就是警察的根本任务,一般是要求出于消极目的的。如胡存忠认为“警察者,为防止社会公害,直接维护安宁秩序,而限制个人自由之行政行为。”(54)马亚雄,魏佩华:《评台湾警学界对警察含义的研究》,《公安大学学报》,1994年第6期。

真的很抱歉,我的脸总是会吓到某个毫无心理准备的同学,当然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被全校同学习惯,其间我还结交了一两个好朋友,比如杰克。

然而,伴随着宪政国家的进一步发展,行政服务论逐渐占据主流,警察目的中的积极因素被不断放大,同时警察协助行政的功能也被提出(55)刘琳璘:《警察含义的宪法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一个跨国科研项目小组历时4年对欧洲5个国家的28个警察局作了跟踪调查,研究发现它们警务人员的工作中高达60%以上属于“公民非受害求助”,只有15%的工作量“与犯罪侵害”相关(56)李建和:《关于公安机关职能问题的思考》,《公安教育》,2003年第7期。。这表明,警察传统的消极目的正在变化,而积极目的正在快速增加。也正是由于警察积极目的的急剧增加和膨胀,几乎已经超出了警察的承受能力,在我国的警务实践中才有了从“有困难找警察”到“有危难找警察”的呼声,当然这样的呼声并没有被我国的立法所采纳,而社区警务、主动警务、民意导向警务的实践也为警察积极目的存在提供了坚实的实践依据。我国没有学理上的警察概念与实定法上的警察概念之分,考察现行立法,是了解警察目的的重要窗口。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现行《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体现了警察消极的目的。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这体现了警察的积极的目的。2016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又承认了警察的协助目的。

可见,当今社会,警察的目的已经变得愈发多元,而且仍然处于不断生长过程中,仅以消极或积极来框定警察目的已不符合法治的发展,随着公众对警察任务期许的不断提升,也变得不可能实现,这需要我们找到一个更加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词语来界定警察的目的。而不管是消极的“防止危害”“维护秩序”,积极的“提供福利”“协助行政”,还是即包含积极目的又可能包含消极目的的“执行法律”,均指向了警察存在的目的:“社会控制”(57)[美]罗伯特.兰沃西,劳伦斯.特拉维斯:《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尤小文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5页,第4页。。社会控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其足以包容警察的现有目的并能为警察目的的成长提供足够的空间。社会控制可以分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种,通过教育或警告,个人遵守了规则为非正式控制,组织对个人行为强加限制为正式控制。警察可以基于社会服务的方式进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也可以采取强制的危害防止的方式进行正式的社会控制。就目前而言,警察是社会控制主要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社会控制绝离不开警察的参与。如果将警察纳入不同的控制系统观察的话,警察是刑事司法系统的 “守门员”,是广义社会服务系统(包括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58)[美]塞缪尔.沃克,[美]查尔斯·M·卡茨:《美国警察导论》,张小兵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14页。。

警察消极目的出于对警察权的限制是其存在的最大正当性理由,也是警察最传统和最基础的目的,也应当是警察的主要目的。警察积极目的,包括协助目的的主张和增加有利于消解警察阶级性的刚性,为警察行为注入合法性因素和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亦应成为当下警察的目的之一。警察的目的应当是包含消极任务、积极任务和协助任务等多种因素的社会控制,只是说消极任务是警察这一功能主体的特有(但非专有,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军队亦有此任务)任务而已。

(三)警察的手段——强制性

基于警察目的的复杂性、动态性和模糊性,有必要同时引入另一要素对其进行限定,那就是警察的手段。美浓部达吉对警察概念的构造也正是看到了警察目的要素的模糊性,进而选择了“命令强制”这一手段要素,并认为使用命令强制手段是警察概念的核心要素,从而走上了目的和手段双要素限定警察概念的道路,这也成为了日本的通说。卡尔.克劳卡斯指出,我们应该着重分析警察的手段,而不是分析警察应该做什么。警察的意义并不在于做什么,而在于如何做。警务是通过威胁性暴力实现的。艾根·比特纳认为,能够使用暴力是警察的社会角色的核心。我们之所以设立警察,之所以报警求助,都是以暴力可能是必要的这一信念为基础的。警察享有使用暴力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权力。报警即是求助于暴力(59)[美]罗伯特.兰沃西,劳伦斯.特拉维斯:《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尤小文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5页,第4页。。警察最为显著的特征不在于他们所表现出的特定的社会功能,而在于其在自己的国土内充当国家法律强制垄断力量的执行者(60)[英]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易继苍、朱俊瑞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8-14页。。看来警察手段的强制性已经被多数人所认可,甚至还出现了伯伦智理(Bluntchli)认为“国家为保护公益,以强制力限制人民的自由,而行使其行政行为者为警察,如无强制之必要,即不得谓为警察”的极端观点(61)李坤生:《论警察的概念》,《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我国学者也有人持类似观点,如尹春生认为“警察维护社会的安定都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政务”,“它不同于一般政府行政部门,也不同于军队,而有它自己独立的属性——行政武装性,即一般属性”,而“行政武装性才是警察的独特属性”,这是“警察”的种差(62)尹春生:《“警察”概念之科学透视》,《公安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我国现行《人民警察法》也通过第二章“职权”部分的条文肯定了警察手段的权力性也就是强制性。

式中:η为干燥t时间后草果脱水量,%;M0为草果初始含水量,%;Mt为微波干燥t时间后草果含水量,%。

当今社会民主思想已经深入人心,警务工作中过分强调或仅强调命令、强制、暴力、武装等权力性手段显然已经无法得到人民的支持和理解,也不符合当下法治中国和法治公安建设的基本要求,而指导、服务、管理等非权力性手段逐渐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甚至于 “一味强调命令和强制手段的观念,也已成为一种落后的警察观”(63)马亚雄,魏佩华:《评台湾警学界对警察含义的研究》,《公安大学学报》,1994年第6期。。与理论上的讨论同步的是,立法上的肯定也为警察非权力性手段找到了合法的依据。而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也强化了人民警察的非权力性手段。

以强制、暴力等为表现形式的警察手段的权力性是人民警察的传统手段,也是其区别于其他主体的重要标志,但是警察手段的权力性并不排斥以指导、服务、协助等为表现形式的非权力性手段。也就是说,警察手段的强制性与警察之间是必要但非充分的关系,即在某种意义上说,有强制有警察,但有警察不一定有强制。另外,从警察活动与警察行为关系的视角看此问题,警察行为均是权力性行为也就必须体现强制性或以强制性为后盾,而警察活动(警务之主要部分)不一定都是警察行为的范畴,那种服务性的活动就是例外,也就不会体现为强制性。因此,伯伦智理(Bluntchli)的那种“没有强制就没有警察”的观点,仍然是一种混淆警务与警察的观点,因此也就是不严谨的。

三、结论与讨论

通过上述逻辑分析,我们认为,从“属”的角度看,警察应当为功能主体而不是社会功能本身。从“种差”的角度看,警察的本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警察的目的是进行社会控制,警察的手段包括权力性和非权力性,但以强制性为特色。基于此,从公安学一级学科的视角,依据形式逻辑的概念界定方法,警察的概念可以概括为:警察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得以运用强制性手段进行社会控制的国家行政人员。警察的“国家性”是为了防止将辅警、文职等非国家性的功能主体纳入警察范畴。警察的“行政性”是为了排除司法系统、军队系统的功能主体。警察“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事,是为了揭示警察的阶级本质,防止“福利警察论”和“警察中立论”等错误观点。警察的目的应当是包含消极任务、积极任务和协助任务等多种因素的“社会控制”,只是说消极任务(妨害防止,或危害社会秩序,或公益保护等)是警察这一国家行政功能主体的特有任务而已。警察“得以运用强制手段”指的是可以但不限于运用强制手段实现警察目的,但强制性手段应当是警察的特有手段,这是警察区别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特征。

当然,本文在分析警察的概念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第一,警察与警务的关系如何?本文基于警察是警务主体之一的观点,并以此得出了现代意义警察概念形成之前的警察现象实为警务现象的判断,但对于警察与警务的关系没有做深入分析。第二,警察是否属于司法力量?本文没有进行论述,但采用否定的观点,即认为警察属于行政人员不属于司法人员,虽然警察确实从事一定的刑事司法工作。第三,公安与警察的关系?本文没有涉及此问题,但我国警务实践中确实存在警察与公安两个并列的概念,也有必要对其关系进行厘定。

正如本文开篇所言,警察具有“时空性特征”,警察的概念适用于古今中外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本文分析的警察概念也必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作为公安学的基础核心范畴,对警察概念的研究可能是长期性的工作。

研究表明,使用麻育秧膜,秧苗根系盘结力强,不散秧、不散盘、不漏插,取秧、运秧、装秧的工效提高2至3倍,机插效率提高20%至30%;育成的秧苗根系发达、整齐健壮,可提早3至5天进入适插期;机插后返青快、分蘖早,有利高产,早稻平均增产12.6%,中稻平均增产9.0%,晚稻平均增产5.5%;每亩节本增效110元至160元。截至2017年,我国麻育秧膜应用面积超过6000万亩,直接增产增收达64亿元。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反恐重大专项(2017YFC08021405-04)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人力资源研究中心”资助。

[作者简介]马顺成,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公安基础教研部公安管理教研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842(2019)05-0133-10

[责任编辑:萧 景 jdxbshehu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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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顺成:警察概念的逻辑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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