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电力工程EPC总承包是目前国际大型工程流行的工程建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工程项目建设初期就统筹考虑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对项目建设质量的影响,有效避免设计和采购、施工的矛盾,提高了建设工程质量,节约了投资成本,优势明显。但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建议加以改进和优化,以期取得很好效果。
关键词:电力工程;EPC;施工质量管理;改进建议
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建筑业仍然大而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建筑设计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工人技能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突出。
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也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同时也明确提出要求: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一、EPC总承包模式存在的问题
1.国家顶层设计问题
1.1资质问题
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电力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但在总承包企业的资质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资质是企业履约能力的最基本要素,没有企业资质的门槛约束,导致了企业一窝蜂涌进电力EPC总承包市场,有些企业甚至不惜低价中标承接工程,在履约过程带来质量和安全风险,甚至毁约。在某个海外电力工程EPC合同投标中,某公司为了追求海外业绩,以低于标的30%报价中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本无法实施,导致大量索赔和扯皮,最终耽误工期,质量无法保证,产生巨大亏损。
1.2合同问题
总承包模式是国际较为常见的工程发包方式,但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并不完全覆盖“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例如建安分包税务抵扣,以及合法分包范围问题。
一般项目管理模式:建设方→施工总承包→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EPC项目管理模式:建设方→EPC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这样的话,EPC总承包单位的合同地位相当模糊,是否受建筑法约束,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专业分包和转包的定义又如何界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明确的统一解释。税务抵扣也因各个地方税务政策不同进行征收,给总承包单位带来税务风险。
1.3监管问题
根据能源局《国能综安全【2014】45号》文件的要求,中心站对电力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实施监督检验,从首次监督检查到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总共进行10次监督检查,统一了检查监督的工作内容,提高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有效地履行了监管责任。并且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试验机构单位5个主体责任质量行为有针对性检查项目,但没有对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进行明确要求和过程监督,一旦发生事故和事件,难以鉴定总包方的责任边界。
2.总承包牵头单位的管理问题
由于国内电力行业的历史原因,电力工程的设计(E)、制造(P)、施工(C)企业分属不同的集团、不同的企业,总承包项目(EPC)一般由其中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它单位作为分包或联合体进行投标,简单点说,就是E+P+C≠EPC,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设计制造施工”一条龙模式。这种牵头单位,无论是制造企业还是设计企业或工程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在各自不擅长的一万五领域存在管理经验不足、专业人才匮乏、流程套路不熟悉、质量管控力不从心的情况,如何设计企业缺乏现场经验丰富的施工管理人员和设备监造人员,工程企业缺乏高端的的设计管理人才和设备早间人员,这样导致设计企业在P和C环节、工程企业在E和P环节容易陷入“外行管内行”的尴尬境地,被迫过分依赖对方的质量保障机制和质量自检体系,不能做到全方位、无死角的管控。
3.分包商自身的质量问题
责任意识不强、管理不规范、重进度和成本二忽视质量管理,资源投入不足,监督考核不力,问责机制不完善。特备是对海外EPC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不熟悉、外语水平偏低,属地化管理难度大。设计方案的深化、细化、优化程度不能满足业主和总包方的需要。一线作业人员的技能素质补不高,培训交底缺乏针对性,施工工艺不够精细。质量隐患和风险预控不到位,质检人员现在现场发现问题、应对问题、解决问题的经验和能力不足,质量自检自控效果不甚理想。
4.行业服务问题
4.1专家论证问题
根据电力工程监管文件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与DL5009.1-201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两份文件对的危险性较大施工方案以及超重大施工方案定义和审批要求不同,导致执行有偏差,增加了企业执行成本。另外,我们实践中按要求对火力发电工程的超重大施工方案按《安规》规定组织论证,对《安规》未明确的工程的超重大施工方案参考《87号文》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但专家库的管理并不规范。外部专家是项目部级别还是公司级外部专家,在实施中标准不一。电力行业在电力工程施工方案论证外部专家的服务并没有与《安规》进行配套,导致施工企业请不到合适的外部电力行业专家实施论证工作。
4.2国家标准及电力标准国际化问题
围绕践行“一带一路”倡议,一批优秀的电力企业“出海”,实施“走出去”战略。一些优秀的电力工程企业相继在东南亚、南亚、非洲、中东等国斩获订单并建成了一批海外示范性电厂,这些项目不仅使用了中国资本,并全部使用中国标准。但中国标准以及电力标准目前没有正式的英文版,企业只能自己翻译标准,既浪费资源,也得不到正式认可。在标准国际化方面,标准体系没有与“走出去”战略同步,给走出去的企业带来困难,也没有体现标准先行的国家实力。
二、EPC总承包管理的改进建议
2.1笔者认为国家鼓励电力程实施EPC总承包的同时,应该制定一定的准入门槛,培养有实力、有经验、有信誉的优秀企业,如获得鼓励电力工程总承包特级企业来担任EPC总承包单位企业主体。建议出台电力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或指导意见,用以规范电力建设行业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进一步明确电力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单位)在全过程质量管理中的地位、界面和工作要求。。
2.2建议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合法分包的范围、规定予以明确,杜绝违法分包。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业务进行“分包”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包时,应优先考虑能够承担相应规模火电工程施工的电建企业,对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队伍,总承包方应严格审查其单位资质、施工业绩等,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设备等严格把关,加强过程管控,优先使用“实体型”专业公司,拒绝使用“挂靠型”专业公司。
2.3建议电力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大纲等相关文件进行完善,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后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保障EPC模式下火力发电工程质量。
2.4EPC总承包企业要突破常规、创新思维,结合不同行业、不同板块、不同模式总承包业务特点,站在全产业链的角度,建立一套适用于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控制流程,并注重EPC高端管理人才的培养。
2.5建议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合法分包的范围、规定予以明确,杜绝违法分包。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业务进行“分包”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包时,应优先考虑能够承担相应规模火电工程施工的电建企业,对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队伍,总承包方应严格审查其单位资质、施工业绩等,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设备等严格把关,加强过程管控。
2.6结合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实际,出台相关安全、质量、技术管理的针对性指导文件,明确火电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参考目录、施工方案内容以及评审论证的具体要求。组建行业、央企集团重大危险性方案评审专家库,以满足评审需要。
2.7建议国家主管部门主导,电力行业组织对国家标准以及电力标准发布出版英文版标准,让中国标准体系同步走出去,增加中国制造的软实力,助力“一带一路”电力工程建设。
3.结束语
工程总承包注重的是总体协调和整合能力,只有国家层面、行业层面没有做好顶层设计,加以规划和引导;参建各方站在项目整体利益的高度开展一体化协同发挥E、P、C优势互补的作用,真正实现效益和质量的双赢。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电力工程更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技术之一。在“新时代”的大环境中,“工程总承包”模式必将在电力工程发展中大放异彩,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