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职责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职责

金百彦(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辽宁铁岭112000)

摘要:本文重点谈一下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履行辩护职责的一点体会。供大家参考与赐教。

关键词:律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职责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律师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辩护人。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为律师做好刑事辩护工作,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律师应当熟知并运用好新律师法规定的辩护权利,履行好在刑事案件各阶段中的辩护职责。

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被告人会见、对案卷的阅卷、对被告人的再会见、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等活动,向公诉机关出具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律师法律建议书,建议公诉机关最大可能地采纳律师意见,及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1律师的会见工作是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的工作就是去看守所人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案情的供述和辩解。使律师简单掌握案件框架,为律师辩护的下一步工作提供了参考。

会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专有辩护权利。在实际工作中,办案机关有时会对律师会见设置障碍,即“会见难”。特别是在会见时间的安排以及会见涉及的内容方面,办案机关会对律师做一定的限制。因此,律师应当在会见前温习与会见有关的法律及部门规定,以便在会见受阻时及时与办案机关交涉依法维权,使之达到正常会见的效果。律师通过会见,能够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中了解案情。

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涉嫌玩忽职守、共同盗窃案件中,我依法与办案机关据理力争,使会见权得到充分落实。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在任某铁路公安处某站派出所所长期间,严重疏于职守,多次依职权令下属放弃对相关盗窃违法刑嫌人员的严查,导致某区域内站车盗窃犯罪猖獗,给铁路站车管理秩序和乘车旅客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也严重破坏了铁路警察的执法形象,酿成了犯罪案件群发的严重后果,致使本派出所有近1/3的干警涉足违法犯罪,有3人受到刑事追诉、有7人被辞退,给公安队伍建设带来了史无前例的损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另陈某还利用职权数次收受盗窃嫌疑人钱物等。陈某涉嫌构成共同盗窃犯罪和玩忽职守罪,本案是由上级机关直接督办的大案。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先后被关押在通辽、锦州和沈阳等地看守所。

我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多次艰难地去各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所谓艰难并不是指路途遥远,而是指办案机关不安排律师会见以及在会见中设置障碍。我多次拿着《刑事诉讼法》、五部委的规定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国家安全厅和辽宁省司法厅于2004年9月7日合发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与办案机关交涉,最终才得以会见。又因案情重大,每次会见时在场的办案人员都不允许细谈案情,但是由于我提前准备工作到位,每次都能依法据理力争,因此会见结果还是比较理想的。通过会见,及时了解到案情并不像所指控的那样严重,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中的下一步工作做好了准备。

2律师的阅卷工作是履行辩护职责的基础

律师通过会见,虽然已经了解一些案情,但那仅是前提而已。有时被告人出于各种目的,其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可能存在偏差,因此,律师通过阅卷和办案人员的交谈之后才可以全方位了解案情脉络,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再会见的结合,奠定了辩护工作的基础。

律师阅卷权范围的扩大,是新律师法相比《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两法对比能够看出,“可以”是任意性规范,而“有权”则是强制性规范;“技术性鉴定材料”仅是“案卷材料”中的一部分内容,而后者是全部内容。律师在熟知上述变化后,才能依法要求公诉机关将其案卷材料提供给律师,使案件在移送到审判阶段之前就能阅到卷,做到心中有数,也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下一步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例如,赵某涉嫌强奸(幼女)案件,审查起诉意见书指控,赵某系个体小吃部业主,其在小吃部内多次与在该小吃部食宿的女服务员张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张某怀孕。案发时,张某不满14周岁。我通过阅卷看出,指控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的年龄在案发当时未满14周岁。然而,在我又一次会见被告人赵某某时他却坚信,被害人在案发时的实际年龄已经超过了14周岁,并说其生理特征完全是成年人。那么,被害人案发当时的实际年龄到底是多少?这一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问题,律师在会见和阅卷中发现的这一矛盾和问题,只能留在之后的调查取证中解决。

3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履行辩护职责的核心

前提和基础工作完成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调查取证。它是律师辩护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风险最高,工作强调最大的阶段。

以前的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设定的一些限制正在逐渐松动。《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新律师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取消了需证人同意的限定。

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针对案件中存在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依据调查材料再结合其他证据,申请和建议公诉机关复核该证据,通过证据复核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给予固定之目的,为审查起诉阶段中的下一步辩护工作提供了依据。

例如,上述赵某某涉嫌强奸(幼女)案件中,我通过被害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调查,了解到被害人的原始出生证和生育指标上的年龄与其侦查机关掌握口簿上的年龄不一致。如果我调查的证据属实的话,被害人在案发当时已满14周岁,结论是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我及时向公诉机关申请复核上述证据,公诉机关经过复核后采信了上述证据。

4律师的法律建议书是审查起诉阶段中履行辩护职责的重要内容

律师的法律建议书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但是它却如同审判阶段中的辩护词,它在审查起诉阶段中确实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建议书,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后期由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制作的,针对案件性质以及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等原则性问题,提出的辩护律师的建议和想法,目的是协助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及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上述赵某某涉嫌强奸(幼女)案件中,我通过多次会见、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办案机关复核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当时的实际年龄已满14周岁,因此,能够得出赵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我及时向公诉机关上书《律师法律建议书-建议对涉嫌强奸(幼女)被告人赵某依法不起诉》,公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对赵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赵某当日被无罪释放,早日见到了监狱大门外的阳光。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在辩护中的调查取证,需要特别注意,应当依法进行。律师不能因为代理刑事案件风险大而不调查取证,但是也不能盲目取证。有些证据线索需要律师先了解,然后再申请办案机关复核证据。这样,既降低了律师的执业风险,又很好地履行了律师的职责。

律师调查取得的关键证据在什么阶段提供更好?是向公诉机关提供还是等待将来向审判机关提供效果好呢?我认为,应当及时提出效果最佳。从时间上看,对于身陷囹圄的被告人如果能够在不走到审判程序就能提前出狱的话,那才是他们梦寐以求的。否则将案件移送法院去处理,即使将来被告人最终无罪被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那也是没有人愿意的事情,因为人身自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职责之一。律师需要不断学习,跟上时代和社会的步伐,认真履行好职责,让当事人满意,让党和人民更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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