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生育政策调整下育龄妇女生育状况变动研究——基于中部两省出生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的分析论文

陈宁:生育政策调整下育龄妇女生育状况变动研究——基于中部两省出生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的分析论文

摘要:文章以湖南省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的近5年出生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为基础,从出生人口数量与结构、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等三个角度对生育政策调整下两省生育状况变动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第一,生育政策调整稳定了出生人口规模,分孩次出生人口数量呈现“一减少,两增加”的特点,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得到改善,分孩次出生性别比呈现“一稳定,两下降”的趋势;第二,2014年以后,妇女总和生育率出现“政策性反弹”,且这种反弹几乎是由二孩总和生育率升高所贡献;第三,育龄妇女生育模式出现一定程度转变,二孩生育曲线整体“向上偏移”。一孩生育模式呈现新的特点,一孩生育曲线由“高峰集中”转向“分散宽平”的态势;第四,结合影响出生人口的“阶段性因素”和“趋势性因素”判断,未来出生人口持续下行将是基本态势。

关键词: 生育政策调整; 育龄妇女; 孩次结构; 生育水平; 生育模式

一、引言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时隔一年,2015 年11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再次提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接连的生育政策调整不仅表明当前人口问题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受到重视,而且也预示着我国的人口发展态势可能会出现重大变化。中国的人口形势转变背后,生育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生育政策调整后的人口学效果则是生育政策调整研究的重要课题,其关系到对中国人口形势、低生育水平和人口规律的认识,也关系到未来人口发展战略的选择[1]5-16。因此,在生育政策调整这一现实背景下,探讨生育政策调整下育龄妇女的生育状况及其变动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生育政策调整放宽以来,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对我国人口变动的影响一直就被学界所关注,尤其是政策调整下的生育水平变动、出生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动更是成为关注的焦点。王金营认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生育水平,适度增加出生人口,堆积高峰年份的TFR将达到2.2以上[2]3-21;石人炳等对生育政策调整效果进行了评估,发现全面二孩政策短期内提升了总体生育水平[3]114-125;李桂芝等认为单独二孩政策对出生人口的增加影响较小,全面二孩政策对于增加出生人口、改善年龄结构、促进出生性别比平衡有积极作用[4]52-59。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生育政策调整对中国人口变动的影响有限。中国妇女的生育率已经下降至超低水平,生育政策调整不会引起严重的出生人口堆积现象,人口生育率也不会出现大幅反弹[5]100-119[6]94-104[7]27-40;有研究利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一年后的实际生育数据证实全国及各省均没有出现受政策刺激而剧烈补偿性的生育反弹现象[8]23-31[9]2-13;也有学者认为当前育龄人群意愿生育水平较低且保持稳定,单独二孩政策出现遇冷,而全面二孩与无生育政策限制之间的意愿生育水平差别仅为3%,全面二孩政策也可能遇冷[10]43-51。

上述研究就生育政策调整之后的出生人口规模和结构、生育水平变动等人口学效应进行了讨论,但依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由于数据资料的限制,缺乏对出生人口孩次结构、性别结构、年龄别生育水平、分孩次生育水平、育龄妇女年龄结构等微观人口指标变动的把握;第二,即使偶有研究基于实际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但都是使用政策放开后的短期数据,并不能有效反映政策调整所带来的人口效应;第三,现有研究多建基于各类宏观普查数据或者生育意愿抽样调查等间接数据,缺乏基于实际出生人口变动情况的趋势判断,这也是学者们未就政策调整的人口学效果达成共识的重要原因。生育政策调整距今已经5年有余,那么政策调整后出生人口结构和生育水平变动的实际情况究竟怎样呢?为了科学回答这个问题,笔者分别对湖南省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获得两省自2013年以来的出生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注]之所以选择这两个省进行分析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因为湖南、湖北是中部人口大省,出生人口的总体形势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接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17 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12.43‰,湖北和湖南两省分别为 12.6‰和 13.27‰。另一方面,两省的人口信息化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人口统计信息准确、更新及时、人口统计数据质量较高。在全国数据难以获得的情况下,通过对两省相关数据的分析,可以管窥生育政策调整的人口学效应。。本文拟依托两省实际统计数据定量分析生育政策调整前后5年的出生人口规模、结构以及生育水平变动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人口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这不仅有利于我们认识生育政策调整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当前人口生育的基本态势,也有利于对我国人口未来发展进行科学预判,并为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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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生人口数量、结构及变动

出生人口数量变动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出生人口总量,二是分孩次出生人口比重。通过与生育政策调整前的出生人口数量进行比较,可以观测生育政策调整之后的出生人口数量变动状况。这里分别以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年的出生人口情况作为参照,观察生育政策调整后(包括“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出生人口数量变动趋势。

(一)出生人口总量变动

表1 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2017年出生人口数量变动 (人)

省份20132014201520162017湖南1025590982942975364950441970548湖北723906713447725750728222777668合计17494961696389170111416786631748216

数据来源:湖南省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员人口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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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2017年分孩次出生人口数量 (人)

年份湖南湖北一孩二孩多孩一孩二孩多孩2013557073399069694484797722246701946420145045474026457575045886123212922487201547022442786577257434482264878263902016418800448639830023986523004632910720173659405165278808135480538760935254

数据来源:湖南省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员人口数据库

总的来看,生育政策调整以来,两省出生人口总量变化不大,没有出现明显的“出生堆积”,然而,我们不能就此认为生育政策调整效果“遇冷”了,只有对出生人口的孩次结构和生育水平进行深入分析才会有更为清晰的结论。

(二)出生人口孩次结构变动

1.育龄妇女总的生育模式变动

基于两省2013至2017年分孩次出生人口的实际统计数据,不难看出分孩次出生人口数量呈现出“一减少,两增加”的特点(表2)。

标准中关于终止位的描述详见IEC 61375-3-1-2012中的5.1.6章节和标准中该章节的图32所示,T_ED约为2 BT(按照IEC 61375标准定义,2 BT≈667 ns),即1.33 μs。

第一,两省一孩出生人口数量均呈现持续减少的态势。2013年以来,湖南和湖北两省的一孩出生人口数量大幅减少。从绝对数量上来看,湖南省一孩出生人口数由2013年的55.7万人减少至2017年的36.5万人,减幅达到34.47%;湖北省一孩出生人口数由2013年的47.9万人减少至2017年的35.4万人,减幅达到25.88%。

第二,两省二孩出生人口数量均呈现持续增加的态势。生育政策调整的主要影响方向是二孩生育。湖南和湖北两省的一孩出生人口数量虽然持续减少,但是二孩出生人口数量持续增加。2016年,湖南省二孩出生人口数开始超过一孩出生人口数;2017年,湖北省二孩出生人口数开始超过一孩出生人口数。生育政策调整以后,两省的二孩出生人口数相比政策调整之前均有明显增长。2017年,湖南省和湖北省的二孩出生人口数量相比2013年各自增加了11.7万人和16.3万人。

实践表明,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二孩的妇女大部分都为25-34岁的育龄妇女,未来几年这部分育龄妇女的生育需求逐渐释放后,由于15-24岁组较为年轻的育龄妇女规模相比25-34岁组的育龄妇女规模相差较大,那么未来新进入这部分年龄组的育龄妇女人数会逐渐减少,二孩出生人数增长将进一步受到阻碍。所以,长期而言,由于生育基数持续减少,进入“潜在母亲少——下一代生育总量也相应减少”的循环,在生育水平没有大幅提升的情况下,未来一段时期出生人口总量持续萎缩将是基本态势。

2.分孩次出生人口比重变动状况

分孩次出生人口数占出生人口总数的比例可以直观反映当年生育孩次的构成。理论上来讲,“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调整对一孩和多孩出生人口数量没有直接影响,只会对二孩出生人口数量造成影响。如图1所示,2013至2017年,湖南和湖北两省的出生人口孩次结构呈现出“一下降、两上升”的特点。

第一,一孩出生人口数占出生总人口的比重持续下降。2013年,湖南和湖北两省的一孩比重分别为54.31%和66.27%,一孩是出生人口的主体。但是,从2014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再到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两省的一孩出生人口数占出生总人口的比重持续下降。到2017年,湖南和湖北两省的一孩比重分别下降至37.7%和45.62%,相比2013年分别下降16.61和20.65个百分点。

图1 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2017年出生人口胎次结构变动趋势图

第二,二孩出生人口占出生总人口的比重持续上升。二孩出生人口占出生总人口的比重变动是判断生育政策调整效应的重要指标。图1显示,生育政策调整以来,两省二孩比重均持续上升,到2017年二孩比重均超过一孩成为出生人口的主体。2013年,湖南和湖北两省的二孩比重分别为38.91%和31.03%。2014年作为“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第一年,两省的二孩比重稍微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增幅在1~2个百分点。2015年“单独二孩”政策效果明显显现,相比2013年两省二孩比重均提高了5-6个百分点。到2017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效应的逐步显现,湖南和湖北两省的二孩比重分别上升至53.22%和49.84%,相比2013年,分别提高了14.31和18.8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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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还能看到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2017年,湖南省的二孩比重超过50%,湖北省也基本达到50%,明显高出一孩比重。理论上而言,对同一生育主体而言,二孩生育的基本前提是一孩生育,而生育一孩的妇女不一定都生育二孩。因此,通常情况下,宏观上一孩比重会高于二孩,但2017年两省的二孩比重都超过一孩比重,这显然是一种“非常态”现象,这种“非常态”现象只能用“非常态”因素——“生育政策调整”来解释。

第三,多孩出生人口占出生总人口的比重稳中有升。两省多孩出生人口占出生总人口的比重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生育政策调整以后,多孩比重总体保持稳定,但是仍有一定程度上升,相比2013年,湖南和湖北两省2017年的多孩比重分别上升了2.3和1.85个百分点。

(三)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变动

我国自从20世纪80年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以来,生育控制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学者认为严格的生育数量约束与传统的男孩偏好的“双重挤压”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11]86-94。如果计划生育政策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调整生育政策势必会对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产生缓解效应。图2展示了两省的分孩次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变动趋势,不难看出如下特点。

第一,生育政策调整后总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现明显下降趋势。湖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由2013年的112.6的高位,逐渐下降至2017年的109.3。2014年虽然稍微波动上升,但之后生育政策调整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效应逐渐显现。生育政策调整后,湖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态势更为明显,2013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处于114.6的高位,之后年份持续下降,到2017年下降至110.1。总体来看,湖南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在5年间下降了3.3个单位值,湖北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在5年间下降了4.5个单位值,降幅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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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孩次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现“一稳定,两下降”的特点。湖南和湖北两省的一孩出生人口性别比处于103~107的正常范围内,并一直保持稳定。二孩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多孩出生人口性别比均呈现下降的态势,而且下降的幅度特别明显。生育政策调整以来,湖南省二孩出生性别比下降了7.7个单位值,多孩出生性别比下降了33.4个单位值;湖北省二孩出生性别比下降了23.7个单位值,多孩出生性别比下降了30.9个单位值。

其实,两省育龄妇女规模持续萎缩与全国的情况具有一致性。从队列视角来看,由于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育龄妇女人数呈现逐年减少趋势,处于生育旺盛年龄段人口的数量也持续下降。全国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育龄妇女人数的高峰期出现在2011年,此后进入持续下降通道。2017年育龄妇女人数比2016年减少400万人,2018年较2017年又降低约700万人,其中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比上年减少420万人。未来,不论是从湖南、湖北两省还是全国层面来看,育龄妇女数量还会持续走低。那么,伴随“生育基数”持续萎缩,未来与之匹配的出生人口数量也必然会相应减少。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回应了公众对生育政策调整放宽后,二孩出生人口数量显著增加的状况下,出生人口总量却增长缓慢(甚至不增反降)的现实疑问。

图2 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2017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变动趋势图

三、时期生育水平现状及变动

(一)总和生育率和分孩次总和生育率变动

衡量生育水平变动最为常用的指标是总和生育率,其反映生育水平在不同时期的变化,适用于对当期生育水平的描述,尤其是二孩总和生育率更是关注政策调整的直接对象,同时排除了育龄妇女年龄结构的影响,可以直观反映政策调整对生育水平的影响效应。表4提供了两省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和孩次别总和生育率的变动幅度与趋势。

1.总和生育率在政策调整“滞后期”后稳中有升

从实际统计数据和人口发展规律来看,生育政策调整具有一年的“滞后期”,政策调整初期囿于“十月怀胎”等人口规律,新增人口在政策调整的第二年方明显显现。如湖南省的总和生育率由2013年的1.7下降至2014年的1.65。从2015年开始,总和生育率迎来“拐点”,开始“止跌回升”,到2017年上升至1.76的水平。湖北省的总和生育率同样在2015年开始回升,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上升至1.35和1.47的水平。

其次,生育旺盛期的育龄妇女规模持续萎缩。图6呈现了分年龄的育龄妇女数量分布曲线,从中不难发现如下特点:第一,2013-2017年两省育龄妇女年龄结构不断老化。2013年湖南省育龄妇女数量高峰年龄为23岁,之后峰值年龄逐渐右移,到2017年,育龄妇女数量高峰年龄达到27岁;湖北省育龄妇女数量高峰年龄从2013年的26岁增长至2017年的30岁;第二,两省20-34岁的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数量不断减少,2013年,湖南省和湖北省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妇女数分别为899万和815万,到2017年则分别减少至816万和777万,五年间绝对数量分别减少了84万和39万;第三,两省15-20岁低龄组育龄妇女规模相比目前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妇女组较小,那么未来进入生育旺盛期的妇女规模也将萎缩。

表3 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2017年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变动趋势

年份湖南省湖北省一孩二孩多孩合计一孩二孩多孩合计20130.920.660.121.700.850.420.041.3120140.860.660.131.650.820.440.041.3020150.840.710.131.680.800.480.051.3320160.780.760.141.680.750.540.061.3520170.720.890.151.760.700.700.071.47

数据来源:湖南省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员人口数据库

2.孩次别总和生育率变动方向存在差异

第一,一孩总和生育率持续走低。如表3所示,两省的一孩总和生育率均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总和生育率的抬升。湖南省一孩总和生育率从2013年的0.92持续下降至2017年的0.72,湖北省一孩总和生育率从2013年的0.85持续下降至2017年的0.7。5年间湖南省和湖北省的一孩总和生育率降幅分别达到0.2和0.15,而一孩总和生育率的持续下降,必然会导致一孩出生人数的减少。

第二,二孩总和生育率持续反弹。“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二孩总和生育率相比2013年有所提高,但是升幅不大。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生育政策调整效应逐渐显现,二孩总和生育率大幅提升。到2017年,湖南省和湖北省的二孩总和生育率分别提升至0.89和0.7,相比2013年升幅分别达到0.23和0.28。湖南省的二孩总和生育率在2017年甚至超过一孩总和生育率0.17,湖北省的一孩和二孩总和生育率也基本达到同一水平。这显然是生育水平变动的“非常态现象”,也反映出生育政策调整对时期生育水平的影响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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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多孩总和生育率稳中有升,但由于基准水平较低,对总体生育率变动的贡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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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育龄妇女生育模式变动

利用年龄别生育率及分孩次年龄别生育率绘制生育模式曲线,能够更直观地展现某时期某人口的生育模式[12]15-27。年龄别生育率的变化,可以直观反映晚育或者生育政策的影响。

1.分孩次出生人口数量变动

图3提供了湖南和湖北两省总的年龄别生育率变动曲线,从中可以看出如下特点。

图3 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2017年年龄别生育率变动趋势

第一,5年间两省的年龄别生育曲线整体“向右偏移”。图3所示20-24岁低龄组育龄妇女生育率相对下降,25-39岁组育龄妇女生育率明显提高。湖南省20-24岁组育龄妇女的生育率由2013年的0.113下降至2017年的0.088,而30-34岁组育龄妇女的生育率则由2013年的0.064提升至2017年的0.079。湖北省20-24岁组育龄妇女的生育率也由2013年的0.086下降至2017年的0.071,而30-34岁组育龄妇女的生育率则由2013年的0.049提升至2017年的0.071。这表明生育政策调整后的平均生育年龄有所增加。

( 来源:《经济日报》 2018-08-01 http://digitalpaper.stdaily.com/http_www.kjrb.com/kjrb/html/2018-08/01/content_400618.htm?div=-1 )

第二,年龄别生育曲线的峰值水平有所提高。2013年,湖南省年龄别生育率的峰值水平为0.121,到2017年提升至0.124;湖北省年龄别生育率峰值水平则由2013年的0.099提升至2017年的0.11。这反映出高龄组育龄妇女在政策调整的“机会窗口”下,进一步释放了原本被生育政策限制的生育潜能。

1)土壤养分空间数据。土壤养分空间数据是支撑系统运行的主要数据。土壤养分空间数据的来源是林业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中实地对林地土壤采样化验得到的表格数据。表格内容包括采样编号、采样地点、pH值和有机质、氮、钾等15种土壤养分含量,见表1。

2.育龄妇女二孩生育模式变动

为了响应现代生活对竹建筑的诉求,中国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18年设计建造了2个具有“批判地域主义建筑”特点的竹建筑案例。一个是位于湖北的竹桥项目,另一个是位于山东的薰衣草生态园南大门项目。2个项目地点在地理上相隔约上千公里,前者当地拥有丰富竹资源,而后者当地缺少竹资源,2个项目均说明了竹建筑对乡村旅游及乡村发展的作用。

建设项目施工中应设置专门的保险管理岗位,配置专人主导项目保险管理的各个阶段,使项目保险管理系统化。因保险理赔过程中还涉及工程部、物资部、安全部、设备部等多个部门,由专人牵头和主导,能更好的执行保险策划和理赔。项目专业保险人员还应深入解读保险合同条款,并以合同交底的形式将条款的理解宣贯与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以做到人人知保险、人人懂保险,这样才能在出险后更加高效的统计损失和证明资料,避免错项、漏项,也能更加快速的获得经济理赔。同时加强保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得投保策划全面可行、合同履约及时、理赔有理有据。

理论上而言,生育政策调整的直接影响对象是二孩生育。从湖南省和湖北省的二孩生育模式的变动可以看出生育政策调整下两省的育龄妇女二孩生育模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第一,5年间两省的二孩生育曲线整体“向上偏移”。就各年龄组育龄妇女的二孩总和生育率变动而言,25-29岁组、30-34岁组和35-39岁组等三个年龄组上升幅度较大,而最小的15-19岁组和育龄末期的45-49岁组几乎没有变化。

第二,湖南省二孩生育曲线基本呈现为“不规则三角形”,二孩峰值的生育年龄基本保持在25-29岁组,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调整只是峰值水平以及曲线的右侧部分呈现明显的上扬趋势;湖北省二孩生育曲线基本呈现为“不规则梯形”,生育政策调整后,二孩峰值生育年龄相对提高,由之前的25-29岁组变化到2017年的30-34岁组。由此表明生育政策调整对二孩生育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此外,基于图4的二孩生育曲线可以发现,政策放宽之后,低龄组(15-24岁)育龄妇女的生育曲线基本没有变化,这些反映出生育政策调整对低龄妇女的影响较小,这种现象可能与年轻一代生育观念改变有关。

图4 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2017年年龄别二孩生育率变动趋势

四、未来生育态势的基本判断

从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角度而言,进一步分析生育政策调整之后的生育态势具有客观必要性。然而,政策调整之后仅仅依据局部地区统计数据来进行精确判断是不可能的。但是,从人口自身发展规律以及政策调整之后出生人口变动所呈现出来的新特点为我们管窥未来生育态势提供了可能。理论上而言,引起出生人口变动的基础要素主要有两个:一是育龄妇女规模和结构,二是生育水平。

(一)基于育龄妇女规模和结构变动趋势的判断

图5 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2017年育龄妇女数量(万人)

首先,育龄妇女数量进入下行通道。育龄妇女规模变化和生育数量变化具有一定的“匹配效应”。人口的周期性和人口惯性规律告诉我们,一定规模的出生队列进入婚育年龄后确实会影响下一个出生队列的规模,一个小的出生队列其子代规模也可能小,反之亦然[13]107-112。从湖南和湖北两省2013至2017年育龄妇女数量的变动状况可以看出(图5),两省育龄妇女规模均呈现持续减少的特征。湖南省2013年育龄妇女数量约为1983.6万人,到2017年育龄妇女数量约为1855.1万人,年均减少约32万人。湖北省育龄妇女数由2013年的1737.7万人下降至2017年的1636.3万人,年均减少约25万人。

从结构上来看,生育率回升的驱动力和主要贡献来自二孩生育率的升高。表3所示,一孩生育率持续降低,拉低了总和生育率;二孩和多孩生育率的提升,抬高了总和生育率。虽然孩次别总和生育率只能反映各孩次指标之间的相对水平,但是我们可以发现生育政策调整“滞后期”过后,两省二孩生育水平的提高幅度都大于一孩生育水平的下降幅度。整体来看,在一孩总和生育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两省的总和生育率升幅比较明显,出现“政策性反弹”,二孩总和生育率的升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图6 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2017年分年龄育龄妇女数变动趋势(人)

小丁来了,打开门,大家各自回到岗位上。只有嘎绒迟到了,这是唯一的一次迟到,他额上缠着布,用那颓毛的狐皮帽盖着额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政策调整以来,两省多孩出生人口数量均呈现小幅增加的态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对政策外多孩的控制力度有所减弱。

(二)基于一孩生育变动趋势的判断

长期以来由于政策性抑制致使目标人群具有明显的二胎“生育潜能”,这一潜能将在政策放开后出现较为集中的释放,形成政策性“出生堆积”[14]96-103。所以,政策调整后,我们看到的一些“非常态”的人口现象,都是政策调整初期“出生堆积”释放的结果。由于人口再生产规律的制约,在一个稳定发展人口环境中,一孩出生人口数会大于二孩出生人口数,一孩生育水平会高于二孩生育水平,据此可以推断,等到“政策潜能生育存量”的二孩生育基本释放结束,人口再生产回归“常态”之后,我国二孩出生数量将会有一定的减少,二孩总和生育率也将会有一定的回落。所以说“非常态”不能代表政策调整的人口影响具有持续性。从人口自身发展规律而言,一孩生育情况对人口发展的影响具有更大的权重,也就是说要对人口长期发展态势进行判断,更要关注一孩生育状况的变动。

生育政策调整后到底会有多少人口出生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从湖南和湖北两省2013至2017年出生人口的实际统计数据来看(表1),生育政策调整以后,两省出生人口总量变动幅度不大,呈现基本稳定的态势。两省总的出生人口数量由2013年的174.9万人变动至2017年的174.8万人,中间年份出生人口数量虽有波动,但出生总量整体稳定。分省而言,湖南省2013年出生人口超过百万,2014至2016年,出生人口数量不断减少,2017年出生人口止跌回升出现“拐点”,相比2016年增长了2万余人;湖北省自生育政策调整以来,出生人口数量连续增长,尤其是到2017年政策调整的效应不断显现,出生人口数量达到77.7万人,相比2013年增长了5.3万人,增长率达到7.4%。

从湖南和湖北省的数据来看,最近几年两省一孩出生人口数量逐年减少,并且减少的幅度较大(全国的情况也大致如此),这除了与育龄妇女规模减少有关之外,还受到一孩生育水平和一孩生育模式变化的影响。从两省年龄别一孩生育模式变动趋势图中不难发现如下规律(图7)。

图7 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2017年年龄别一孩生育率变动趋势

第一,两省低龄组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大幅下降。生育政策调整后,低龄组妇女并没有为了要急于生育二孩而出现一孩生育的强烈反弹,相反一孩生育率下降强劲。2013年,两省一孩生育较为集中的出现在22-25岁这个狭窄的年龄段,但是近年来,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两省妇女的一孩生育更加均匀地分布在不同的年龄段,整个一孩生育率曲线变得更加宽平。

第二,相比湖南省,湖北省的一孩生育模式出现了“高峰转移”,也即一孩生育高峰由23-24岁,推迟至26-27岁,一孩生育推迟相比湖南省更为明显。根据邦嘎兹等的分析,时期总和生育率的变化受到“进度”和“水平”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15]271-291,就湖北和湖南两省数据分析的情况看,一孩总和生育率降到0.7左右,如果没有进度(生育推迟)的影响似乎不可能的。据此也可以判断,当前一孩生育推迟存在并且比较明显,相应的未来育龄妇女的二孩生育也将推迟。

(三)出生人口数量变动态势

基于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出生人口数量变动是由作用方向相反的两股力量构成:一是导致出生人口数量增加的“阶段性”因素;二是导致出生人口减少的“趋势性”因素。

就“阶段性”因素而言,主要包括二孩出生数量增加,甚至超过一孩出生数量;二孩生育率(主要是高年龄段妇女)升高,甚至高于一孩生育率。而这些因素反映的是政策调整初期出生堆积的结果,是数十年来以城镇“独生子女”政策、农村“一孩半”政策为主体的计划生育约束下,长期积累的“政策对象存量”的二孩生育潜能在政策调整初期的较为集中的释放,也就是说“阶段性因素”主导了当前出生人口总量的增加。然而,生育政策调整的主要影响是较高年龄段的育龄妇女,而高龄组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相对较高,这预示着政策影响的持续性不会太久;同时,较低年龄队列的育龄妇女生育观念已改变,也暗含生育政策调整对二孩生育的影响缺乏持续性。就“趋势性因素”而言,主要包括生育基数减少(特别是生育旺盛年龄段妇女减少)、一孩生育率以及低龄组一孩生育率持续降低、一孩生育模式变动、生育政策调整对低年龄段妇女影响较小以及一孩生育推迟等。其中任意一个因素都是导致出生人口减少的重要力量,目前这些因素更是交织出现,呈现叠加效应。随着20多年来中国妇女未婚比例不断提高,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孩生育水平不断走低[16]2-14。在人口惯性的作用机制之下,这些“趋势性”因素短期内难以扭转。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基于“社会”第一种含义的拓展和深化,这一段话是对养老服务社会化概念的全面诠释,主要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总的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阶段性因素”将会不断消减,“趋势性因素”将逐渐成为决定人口出生形势的决定性因素。综合当前育龄妇女规模、结构变动趋势以及妇女一孩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变动特点判断,两省的出生人口数量在经历短暂的增长之后,将会进入一个持续时间不太长的相对稳定期,随后将进入下行通道。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运用湖南省和湖北省2013-2017年的出生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从出生人口数量与孩次性别结构、时期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等三个方面对两省生育政策调整下的生育状况变动进行了深度分析,并对未来出生人口态势进行了基本判断。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一)生育政策调整之后的生育数量、孩次结构和性别结构呈现出新的特点

第一,生育政策调整效应显现之后,二孩出生人口数明显增长。政策调整“滞后期”后两省出生人口“止跌回升”。在同期一孩出生数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二孩出生数量的增加对出生人口总量起到了重要的稳定作用。第二,分孩次出生人口数量呈现“一减少,两增加”的特点,分孩次出生人口比重呈现“一下降,两上升”的特点。2013-2017年湖南省和湖北省的一孩比重分别下降了16.61和20.65个百分点,二孩比重分别上升了14.31和18.81个百分点,到2017年两省的二孩比重都出现明显超过一孩比重的“非常态”现象;多孩出生人口数量和占出生总人口的比重均有小幅增长。第三,政策调整对两省总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具有改善作用,分孩次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现出“一稳定,两下降”的特点。湖南省和湖北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从2013年的112.6和114.6下降至2017年的109.3和110.1。一孩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稳定在正常区间,二孩和多孩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现明显下降的态势。

(二)生育政策调整后生育水平出现“政策性反弹”

2013至2017年,两省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在政策调整“滞后期”后稳步提升,其中湖南省从1.7上升到1.76,湖北省从1.31上升到1.47。在一孩总和生育率持续走低的同时,二孩总和生育率出现明显反弹。湖南省从0.66升高到0.89,提高35.5%,湖北省从0.42上升到0.70,升高了64.28%。二孩总和生育率是排除了育龄妇女年龄结构影响,能够很好反映时期二孩生育水平的指标,其变化说明,政策调整对二孩生育水平有很大的影响。同时,二孩生育水平的提高幅度都大于一孩生育水平的下降幅度,表明政策调整后二孩“出生堆积”的存在。

(三)育龄妇女生育模式出现一定程度的转变

第一,2013至2017年,两省妇女生育模式随时间推移表现为适龄生育的贡献率下降,晚育组妇女生育贡献率上升的态势;第二,两省二孩生育曲线整体“向上偏移”,二孩峰值生育年龄均有所提高,但低龄组妇女生育曲线基本没有变化,表明生育政策调整对低龄妇女的二孩生育影响较小;第三,一孩生育模式呈现新的特征,生育推迟明显。两省一孩总和生育率均出现明显下降,并且一孩生育曲线由“高峰集中”转向“分散宽平”的态势,这表明一孩生育推迟明显并将持续存在。一孩生育推迟不仅会导致二孩生育推迟,也会导致终身生育水平降低[17]。

(四)未来几年出生人口减少将是基本态势

未来伴随育龄妇女规模减少,“生育基数”持续萎缩和一孩生育率持续降低、一孩生育推迟等导致出生人口减少的“趋势性”因素相互叠加,共同造成出生人口减少,而生育政策调整导致出生人口增加的“阶段性因素”将会不断消减。当“趋势性因素”逐渐成为决定人口出生形势的决定性因素时,出生人口减少将成为未来生育的基本态势。

上述结果显示,生育政策调整初期两省的生育水平均有一定程度的回升,政策调整对人口发展具有明显的“正效应”。但是,尽管在政策效应较为明显的2017年,两省的总和生育率都远低于更替水平。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角度来理解,生育政策调整的综合目的应当是促使长期过低的生育率向更替水平回升,缓解人口少子化和老龄化进程,促使人口发展进入正常和健康的轨道[18]100-119。显然,事实表明,生育政策调整虽然提高了二孩生育水平,但低生育水平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且未来还会持续。当前,中国生育水平过低并不只是因为政策对生育数量的限制较严,群众“少生优生”观念的形成恐怕起着更主要的作用,这个问题就不是仅仅靠调整生育政策就能解决,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要有更全面的举措。

首先,可以多角度发力。针对生育政策调整后我国出生人口没有明显增加,个别年份甚至有减少的情况,政府主要还是从“生得起、生得出、生得好”思考对策。这当然是必要的,但也是不够的。在过去追求低生育率的年代,我们的策略是“晚、稀、少”,从生育时间、生育间隔和生育数量全方位发力,其效果非常显著的。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如今应对持续低生育问题时,也应该全方位考虑。研究表明,生育时间推迟是我国低生育率的重要原因之一[19]16-26。过去,我们为了降低生育率,过分提倡晚婚晚育,这实际上是不科学的。科学育儿应该有“科学育儿时间”,有“科学生育间隔”。遏制生育推迟趋势,适当缩小生育间隔,即能一定程度提高时期生育水平,也会避免一些“节外生枝”,对终身生育水平的提高产生积极作用。

其次,可以从更高站位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目前,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已提到政府议事日程,但似乎其目标仅仅是国家人口发展目标,这种单一目标是不够的,效果也将是有限的。应该有更加全面、更综合的建设目标,要结合家庭发展目标、儿童发展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20]。唯有如此,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才能得到全社会的响应和支持,才能产生更好的人口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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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志刚:《清醒认识中国低生育率风险》,载《国际经济评论》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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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郭志刚、田思钰:《当代青年女性晚婚对低生育水平的影响》,载《青年研究》2017年第6期。

[20]石人炳:《生育友好型社会:概念、目标和举措》,载《中国人口报》2017年7月26日第3版。

Study on the Change of Fertility Status of Women of Childbearing Age under the Adjustment of Family Planning Policy

CHEN Ning, ZhengzhouUniversity

Abstract: Based on the data of the dynamics of births in the past five years provided by the Hunan and Hubei Provinces Health Commiss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nges in the fertility status of the two province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birth population, structure, fertility level and fertility model. The results show that: First, the adjustment of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has stabilized the size of the birth population. The number of births has been “one reduction, two increase”. The gender structure of the birth population has been improved, and the gender ratio of births has been “one stable, two declines”. Second, TFR has been increasing substantially since 2014, which is caused almost completely by the raise of TFR for second birth. Third, the fertility pattern of women of childbearing age has changed to some extent. The two-child birth curve is “upwardly offset” overall. The birth pattern of a child presents a new characteristic. The birth curve of a child changes from “peak concentration” to “distribution broadness”. Fourth, combined with the “stage factors” and “trend factors” affecting the birth population, the continuous downward trend of the future birth population will be the basic trend.

Key words: adjustment of fertility policy; women of childbearing age; parity Structure; fertility level; fertility model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9)04-0037-10

作者简介:陈宁,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育政策调整下目标人群的生育响应研究”(16CRK004)

收稿日期:2019-04-16

DOI: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19.04.06

责任编辑 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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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生育政策调整下育龄妇女生育状况变动研究——基于中部两省出生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的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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